# 合并电子发票，以及不能使用它的那些行业

> 每月合并电子发票怎么运作、RM10,000 的单笔交易分界线，以及九类不得合并的行业与活动。

- Category: taxation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taxation/consolidated-e-invo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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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是那项让 mamak 档、迷你市场或诊所在电子发票制度下活得下去的通融。它同时也是最可能在你脚下被抽走的那项通融——被 RM10,000 的分界线抽走、被你的行业抽走，或被某个在月底 29 号要求一张正式发票的客户抽走。

机制很简单。问买方要不要电子发票。若他们说不要，就像今天一样递上一般收据——那张收据不会被呈交到任何地方。然后，**在月结后七个日历天内**，把上个月的收据卷成一份合并电子发票，呈交验证，作为你的收入凭证。

授权依据是 Income Tax Act 1967 的 s.82C(7)，它容许总监决定某人可把交易合并成一份合并交易发票，并在指定时间内传送。指定时间在 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的 section 3.6.2。

## 合并电子发票里放什么？

Specific Guideline 的 Appendix 2 把买方那一栏定死了：

| 栏位 | 值 |
| --- | --- |
| 买方名称 | **General Public** |
| 买方 TIN | **EI00000000010** |
| 买方注册／身份识别／护照号码 | NA |
| 买方地址 | NA |
| 买方联络电话 | NA |
| 买方 SST 注册号码 | NA |

真正有要求的是说明栏位。LHDN 容许三种方式，或其组合：

1. 每张收据摘要为**一个独立行项目**
2. 一段**连号的收据号码**作为一个行项目，号码链每断一次就另起一个行项目
3. 每个**分行或地点**以方式 1 或 2 各自呈交自己的合并电子发票

无论你选哪一种，每笔交易的收据参考号码都必须出现在说明栏位。受规管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系统及类似实体——依 section 4.3.7 无须披露结单或帐单参考号码。

## 系统上限是什么？

Section 3.6.4 订下三项，以保护 MyInvois 的效能：

- 每次呈交最多 **5MB**
- 每次呈交最多 **100 份电子发票**
- 每份电子发票最多 **300KB**

繁忙的月份会超过这些上限，而 LHDN 明确允许把收据拆到几份合并电子发票里。一家有 40,000 张收据的零售商，不必呈交一份巨型文件。

## 哪些活动永远不能合并？

Specific Guideline 的 Table 3.6。以下每一项都需要一份载有买方真实资料的逐笔电子发票。

| 行业或活动 | 范围 |
| --- | --- |
| **汽车** | 任何汽车的销售，包括拖车 |
| **航空** | 机票销售、私人包机 |
| **奢侈品与珠宝** | 暂缓——细节待公布，在另行通知之前仍允许合并 |
| **建筑** | 建筑承包商就 Income Tax (Construction Contracts) Regulations 2007 所定义的建筑合约 |
| **持牌博彩与赌博** | 付予赢家的派彩，但赌场与赌博机的派彩除外，后者在另行通知之前获豁免 |
| **付予代理、经销商、分销商的款项** | 依 Income Tax Act 1967 s.83A(4) 的定义 |
| **所有行业** | 任何**超过 RM10,000** 的单笔交易——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 |
| **电力服务供应商** | 电力的分配、供应或销售——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 |
| **电讯** | 后付配套、上网订阅、电子器材销售——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 |

这九项当中有三项是新的。RM10,000 规则、电力与电讯全部在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而网上排名靠前的大量资料都早于它们。

**多数指南把 RM10,000 规则说成一条行业规则。** 它不是。Table 3.6 把它列在*所有行业*之下：一家五金店做的一笔 RM12,000 销售需要一份逐笔电子发票，即使当月其他每一笔销售都可以合并。LHDN 自己的 Example 24 处理的正是这个情况。

## 那些不肯给资料的个人买家怎么办？

Section 3.7.3 承认这个实务问题，并把它导向 section 3.5.4 的通融。马来西亚个人可以给 TIN，**或**给 MyKad 或 MyTentera 号码，**或**两者都给。非马来西亚个人可以给 TIN，或同时给 TIN 与护照、MyPR 或 MyKAS 号码——而当他们根本没有 TIN 时，供应商就使用一个通用 TIN 连同护照号码。

那已足以为一个走进来买车的客户开出一份合规的逐笔电子发票。

## 买方的要求与每月截止点怎么互动？

Section 3.6.8 给出同业通常跳过的答案：已经收到收据的买方可以回头要求一份电子发票，但只限**在交易当月内**。那条界线之所以存在，是为了让供应商能把它的合并结掉。三月才为一月的收据提出要求，已经过期。

仍在过渡宽限期内的供应商，只要有在做合并，即可依 section 16.2(d) 直接拒绝该项要求。就第 4 阶段纳税人而言，该项通融延续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工作流程有什么不一样？

两点，都在 section 3.6.10：

- LHDN **只通知供应商**。没有买方通知，因此**也没有买方拒绝要求**——合并文件不存在 72 小时的拒绝途径。
- 经验证的合并电子发票是供应商的收入凭证，而且**不会分享给买方**。

供应商在验证后 72 小时内取消的做法仍然适用。之后的调整，要走贷记、借记或退款通知单电子发票。

## 常见错误

- **把超过 RM10,000 的交易合并。**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这适用于每一个行业，不是列明的少数几个。
- **错过七天窗口。** 那是七个*日历*天，而且从月结起算，不是从你的会计结账起算。
- **把过渡宽限期当成永久的。** 第 1 至 3 阶段分别在 2025 年 1 月 31 日、2025 年 6 月 30 日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失去了全面合并的通融。
- **宽限期过后仍在说明栏位放自由文字。** Section 16.2(c) 在宽限期内允许任何文字；宽限期之外，收据参考号码是强制的。
- **合并自开电子发票文件。** 只有 section 3.6.5 中那四种窄小的情形合资格。
- **以为建筑承包商可以把小工程合并。** Table 3.6 是以 2007 年 Regulations 的合约定义为准，不是以发票金额为准。
- **为整个零售月份只做一次呈交。** 100 份文件与 5MB 的上限会把它退回来。

## 下一步

把你最近一个完整月份的收据过两道筛子：任何超过 RM10,000 的，以及任何落在 Table 3.6 清单里的。两道都过得了的，就是你的合并基数——而它的规模会告诉你，免费的 Portal 撑不撑得住。若你同时还付款给代理、个人或海外供应商，自开电子发票的规则有它自己一套窄得多的合并例外。

## Sources

- e-Invoice Specific Guideline (Version 4.8)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IRBM-e-Invoice-Specific-Guideline.pdf (LHDN)
- e-Invoice Guideline (Version 4.7)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IRBM-e-Invoice-Guideline.pdf (LHDN)
- Finance (No. 2) Act 2023 (Act 851) — section 82C(7) — https://www.myttx.customs.gov.my/wp-content/uploads/2024/02/WJW23%EF%80%A21341-BI.pdf (Government of Malaysia)
- MyInvois SDK — document validation rules — https://sdk.myinvois.hasil.gov.my/document-validation-rules/ (LH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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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of truth: https://github.com/negaraku-md/NegaraKu.md
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