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什么时候才是马来西亚税务居民？

> Income Tax Act 1967 的 section 8 如何以管理与控制判定公司的居民身份，并拿实际的董事会做法、视频会议与常住海外的董事来检验。

- Category: taxation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taxation/company-tax-res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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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三名董事全都住在新加坡、以视频通话开会、以传阅方式签署决议的马来西亚 Sdn Bhd，很可能根本不是马来西亚税务居民。若不是，它就赔掉 15% 与 17% 的 SME 税率、集团减免、协定保护，以及 Promotion of Investments Act 1986 下的每一项奖掖——而它的马来西亚收入仍然要全额课税。

那已经不再是边缘案例。那是一家小型跨境公司的寻常模样，而 Income Tax Act 1967 的 section 8 写成的时候，还没有人会拨入董事会会议。

## section 8 到底在测什么？

Section 8(1) 列出三支。对公司要紧的是这两支：

- **s.8(1)(b)**——**经营业务**的公司，若在*该基年内的任何时候*，其业务或其任何一项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在马来西亚行使，即在该基年为居民。
- **s.8(1)(c)**——**任何其他公司**，包括投资控股公司，若在该基年内任何时候，其**事务**的管理与控制由其董事或其他控制当局在马来西亚行使，即为居民。

注册成立完全没出现。办公室、员工、银行户口或客户的所在地也没有。

Public Ruling No. 9/2019 在 paragraph 5.7(i) 把管理与控制定义为*决定公司所应遵循政策的控制当局*，并认为它是在**董事开会处理公司业务或事务的地方**行使，**不论该公司可能在何处注册成立**。

## 在马来西亚开一场董事会会议真的就够吗？

够，而该裁定就是这么写的。Paragraph 5.7(i) 说明，若在基年内任何时候，至少有一场关乎公司管理与控制的董事会会议在马来西亚举行，则即使其他所有会议都在马来西亚境外举行，该公司在该基年仍为居民。

该裁定的 Example 1 以一家香港公司说明这一点：它一切都从总部运作，只有 2018 年 6 月 28 日在吉隆坡开了一场作出重要政策决定的董事会会议。那一场会议就令它在 YA2018 成为马来西亚居民。

这条规则两边都割，而多数指南在这里就停了。对那些区域董事碰巧人在吉隆坡时召开了一场真正作决定的董事会的入境集团而言，它是陷阱。它同时也是一件**工具**：一家有掉出居民身份之虞的马来西亚公司，可以靠在基年内举行一场真实、有会议记录、制定政策的董事会会议，把居民身份救回来。

## 那视频会议、以及从不出差的董事呢？

该裁定的 Example 3 是马来西亚税法上最接近一份远距工作判例的东西，而对任何以为马来西亚的拨入地点就能定案的人来说，它读起来并不好受。

一家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投资控股公司有七名董事，五名住在香港、两名马来西亚人。董事会会议在**两地**都开。香港的会议由四名经验丰富的投资董事出席。马来西亚的会议由两名马来西亚董事出席，**香港董事则以视频会议与电话加入**。

该公司主张马来西亚居民身份。LHDN 读了会议记录。每一项关于投资、股份管理、财务与行政的决定，都是在香港议决的；马来西亚的会议*只是把已决定的事项报告出来*。该公司自 YA2006 起被裁定**并非居民**。

教训不是视频会议会毁掉居民身份。教训是该裁定看的是**决定在哪里作出**，以会议记录为证，而一场只是追认海外已作决定的马来西亚会议，不构成管理与控制。一个在马来西亚成员身在马来西亚时真正审议并议决的董事会，跟一个把结论念出来的董事会，是两回事。

Example 2 更直白。一家公司凭一场会议记录写着 2018 年 11 月 30 日在吉隆坡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主张居民身份。一项稽查发现确立当天并没有董事会会议——那天开的是一场推广与行销会。居民身份被拒。描述一场并未发生的会议的会议记录不是证据；它是风险。

## 四件不能决定居民身份的事

该裁定处理掉了大家最常倚赖的四项因素。

| 因素 | 裁定 | 对居民身份的影响 |
| --- | --- | --- |
| 交易或实体营运的所在地 | para 5.7(ii) | 无。一家在马来西亚制造与销售的公司，若控制在海外，仍非居民 |
| 委任本地董事或本地董事会 | para 5.7(iii) | 无，只要控制当局是海外总部 |
| 董事本身的居民身份 | para 5.7(v) | 无 |
| 股东的控制 | para 5.7(iv) | 无。股东是透过股东大会上的表决行事，不是透过管理 |

Paragraph 5.7(iv) 把正面测试说得很白：决定管理与控制的是**董事**的控制，透过章程或 Companies Act 2016 赋予他们的权力行使。

## 外国公司的子公司与分行

外国集团的马来西亚子公司，跟任何其他公司一样依 s.8(1)(b) 或 s.8(1)(c) 检验——它既不自动是居民，也不自动是非居民。

**分行**在实务上受到不同对待。该裁定的 paragraph 5.4 说明，外国法团的分行一般视为非居民，因为它们受海外母公司控制与管理。想为其分行取得马来西亚居民身份的外国法团，必须向总监证明其事务、其业务或其中任何一项的管理与控制是在马来西亚行使的，并令总监信纳。Example 5 显示这是做得到的：一家美国法团从 2016 至 2018 年把所有董事会会议都开在马来西亚，三年都是居民。

## 居民身份为什么值钱

失去它不是技术细节。

- **SME 税率。** Schedule 1 Part I 的 paragraph 2A 只把首 RM150,000 的 15% 与接下来 RM450,000 的 17%，给予**在马来西亚居民且注册成立**的公司。一家非居民的马来西亚注册公司，从第一令吉起就统一课 24%。
- **集团减免。** Section 44A(1) 要求转让公司与申索公司在该基年都是居民*且*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Public Ruling No. 2/2025 把它重述为一项门槛准则。
- **CP204 豁免。** Section 107C(4A) 只在公司是马来西亚居民且注册成立时，才豁免新开始营运的公司两年内呈交预估。
- **协定优惠与双重征税纾解。** 该裁定的 paragraph 4.3 确认，ITA 与 Promotion of Investments Act 1986 下的双重征税纾解与奖掖给居民，不给非居民。协定优惠两者皆可取得，但居民身份证明书不是。
- **课税范围。** 从事银行、保险、航运与航空运输的居民公司，按世界收入基准课税；其余所有人，不论是否居民，都就在马来西亚累算或源自马来西亚的收入课税。

当两个国家都主张你时，Article 4 的协定决胜条款决定就协定目的而言哪一方胜出——但该裁定的 paragraph 7.8 提醒，就国内法的一般运作而言，马来西亚居民身份仍然适用。

## LHDN 会要什么文件？

该裁定的 paragraph 8 列出，在交易与控制身在海外、但部分董事会议在马来西亚举行时，什么会有帮助：章程、章程中任何居民身份条款确实获得落实的证据、公司信笺纸、**显示会议在何处举行以及作出了哪些管理与控制决定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以及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除了信笺纸之外，其余全部由公司秘书制作。居民身份在实务上是一个会议记录簿的问题。

## 常见错误

- **把注册成立等同于居民身份。** 这是已发布的马来西亚税务内容中最常见的一个错误。Section 8 没有提到注册成立，而 Schedule 1 paragraph 2A 两者都要求，正因为它们是两回事。
- **在会议记录里写地点而不是决定。** 在一份传阅到海外签署的决议上记着「于吉隆坡举行」，等于招来 Example 2 的下场。记下审议了什么、由谁审议、他们人在哪里。
- **以为居民身份会悄悄失效。** Section 8(2) 推定其持续，直至有相反证明。一家已不再在马来西亚开董事会会议的公司，在它拿出反证之前仍被当作居民——当集团日后想要一个非居民立场时，这就要紧了。
- **倚赖一名本地挂名董事。** Paragraph 5.7(iii) 直接排除这一点，而 Example 7 把它套用在两名执行由美国下放的形式性职能的本地董事身上。
- **忘了投资控股那一支。** 对不经营业务的公司，s.8(1)(c) 测的是其**事务**的管理，而该裁定说这包括就投资所作的管理与重要决定。一家休眠或控股公司可能在无人察觉的情况下失去居民身份。

## 下一步

若居民身份已经定了，下一个问题是适用哪个税率，因为 SME 级距在居民身份之上还加了实缴资本测试、商业总收入测试与持股测试。若该公司身处集团之中，请查它能否转让或申索亏损，因为集团减免把居民身份与注册成立的条件重复了一遍，还加上它自己的好几项。

## Sources

- Public Ruling No. 9/2019 — Residence Status of Companies and Bodies of Persons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PR_09_2019.pdf (LHDN)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sections 8 and 61(3), Schedule 1 Part I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20240521-akta-cukai-pendapatan-1967-akta-53.pdf (LHDN)
- Company Resident Status — https://www.hasil.gov.my/en/syarikat/taraf-mastautin-syarikat/ (LHDN)
- Public Ruling No. 2/2025 — Group Relief for Companies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pr-2-2025-group-relief-for-companies.pdf (LH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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