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折旧永远不可扣税——《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39(1)(e)段将其排除。附表三以资本免税额取而代之。就合格机器设备支出而言,首期免税额是支出发生当年支出额的五分之一,年度免税额则视资产类别而定为20%、14%或10%。处置时,结余课税或结余免税额会将实际给予该资产的免税额与其真实成本对账核平。
- 第39(1)(e)段不允许扣除会计折旧费用;附表三的资本免税额将其完全取代
- 机器设备的首期免税额依第10段为合格支出的五分之一;年度免税额就重型机械与汽车为20%,就机器设备为14%,其余一切为10%
- 自2021课税年起,第70A段将机器设备定义为用以经营业务的器具,但不包括建筑物,以及任何充当业务经营所在场所的资产
- 免税额以基期结束时的拥有权与使用为前提,因此处置当年不产生年度免税额
- 价值不超过RM2,000的小额资产可获100%免税额,每年上限RM20,000——合格的居民中小企业则不设上限
- 处置价值取市值或净收益中较高者,而结余课税永远不得超过实际已给予的免税额
- 资产购入两年内即行处置,第71段可追回已申领的每一笔免税额
适用对象: 编制税务计算表的马来西亚公司、有限责任合伙(LLP)及独资经营者,以及任何需要判断某项资本支出是否可获宽免、宽免期多长的人。
本页内容
你账目里的折旧那一行,对LHDN而言毫无价值。《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39(1)(e)段不允许扣除任何属于附表三合格支出的支出——因此会计费用会被全额加回,而附表三则依自身的规则,决定该资产究竟赚得多少宽免、以及何时给予。
两套系统之间的差距,正是钱之所在。本文追踪一项资产,从发票一路走到废料商。
这项资产
Kilang Presisi Sdn Bhd 是一家居民制造商,财政年度截至12月31日,于2026年3月购入一台CNC加工中心。供应商开出RM236,000的发票。公司另付RM9,000给承包商改动一堵墙并为机器接三相电源,并付RM5,000将厂房一角的地面整平,好把机器用螺栓固定下来。
以下一切,皆由此展开。
步骤一:什么是合格支出?
附表三第2(1)段将合格机器设备支出定义为用于业务用途的机器或设备之提供上的资本支出,并明文包括:
- (a) 为安装机器而改动现有建筑物的支出,以及其他与安装相关的附带支出;以及
- (b) 为安装而在整地、开凿、开隧道或平整土地以准备场地上的支出——但仅限于其不超过该业务此项支出本身与其他合格机器设备支出总和的百分之十。
因此Kilang Presisi的合格机器设备支出为RM236,000加RM9,000加RM5,000 = RM250,000。整地费用RM5,000占RM250,000总额的2%,稳稳落在上限之内。
假如整地工程针对一台RM236,000的机器花了RM60,000,计算的性质就完全改变了。整地成本会超过10%,第2(1)(b)段将不适用,而第67段随即咬住:当整地支出超过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时,只要该机器仍用于业务,就在附表三的意义下被当作建筑物看待。介于10%与75%之间时,整地支出便干脆完全落在合格机器设备支出之外。
另有三条规则常会改变这个数字:
- 租购(Hire purchase)。 依第46段,买方被当作拥有人,而各基期的合格支出为该期内已付分期款中的资本部分。利息不属资本支出,改依第33(1)(a)条处理。
- 非居民安装者。 第2D段将任何付予非居民、就安装或操作机器相关服务的款项排除于合格支出之外,若第109B条项下的预扣税未曾扣缴上缴。在把发票资本化之前,先把预扣税处理好。
- 汽车。 第2(2)段将非商用汽车的合格机器设备支出上限定为RM50,000;若该车辆在购入前未曾使用且总成本不超过RM150,000,则提高至RM100,000。
步骤二:它是机器设备吗?
这是最常决定真实争议结果的问题,而答案在近期有了改变。
直到2020课税年,法令都不含定义。一切依判例法及第12/2014号公开裁定所列的两项测试运作——功能测试(该资产是否为经营业务所藉以运作的器具?)与场所测试(抑或它只是业务藉以进行的所在场景?)。该裁定的举例至今仍是可得的最清晰指引:精品店里的人体模型是机器设备,改装成餐厅的一艘船则不是;酒店里的装饰照明是机器设备,因为氛围能吸引宾客;高尔夫球场的草皮则不是,因为它本身就是球场的一部分。
那套框架产生了真实的冲突。在 SCPASB v DGIR(特别专员,2023年9月22日)一案中,一家停车场经营者——SCP Assets Sdn Bhd,其于2013至2016年间以约RM4.95亿收购了八座多层停车场——援引上诉庭在 KPHDN v Tropiland Sdn Bhd 一案的判决,成功将其申领为机器设备。DGIR提出上诉,而在2026年7月,高等法院(Alice Loke法官)驳回上诉,依功能测试确认该等停车场为可获资本免税额的机器设备。在特别专员该项裁定的四个月前,在 Horizon Hills Resort Berhad v DGIR(高等法院,吉隆坡,2023年6月23日)一案中,一家高尔夫与休闲俱乐部就其高尔夫球场、泳池、健身房、网球场与餐饮据点败诉——上述一切均被裁定为业务经营所在的场所,而非业务藉以进行的器具。
第70A段如今以成文法平息了这场争论。 该段自2021课税年起生效,规定机器设备指
由某人用以经营其业务的器具,但不包括建筑物或任何被使用且充当业务经营所在场所的资产
并授权部长订明进一步的排除项。凡功能在于充当业务发生所在场所的结构,无论其构造如何专门,均被排除在外。
多数指南漏掉的两点后果。第一,Tropiland 与 SCPASB 之类的判决涉及2021年之前的课税年,若不核对第70A段,便不能横向套用到当前的申领上——SCP Assets 一系列案件中的法院确认第70A段不具追溯效力,因此它不触及那些2021年前的年份,但对2021课税年及其后的申领必须重新适用。第二,仍有部分评论引用第70A段时称其亦排除无形资产。那些字词曾见于原始条文,但不见于现行文本——截至2024年5月21日的法令重印本并无此项排除。
步骤三:首期免税额与年度免税额
两项免税额,均按同一合格支出计算,而非按递减余额。
首期免税额——第10段给予合格支出的五分之一,即20%,于支出发生当年给予。仅给予一次。
年度免税额——第15段给予可订明的比例。第12/2014号公开裁定列出三个类别及其税率,归源于附表三及《2000年所得税(合格机器设备年度免税额)规则》:
| 类别 | 举例 | 首期 | 年度 |
|---|---|---|---|
| 重型机械与汽车 | 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轿车、货车、船只、飞机 | 20% | 20% |
| 机器设备 | 压缩机、电梯、医疗与实验室设备 | 20% | 14% |
| 其他 | 办公设备、家具与装置 | 20% | 10% |
该裁定明确指出,这三种税率适用于任何资产,不论行业为何;且不适用于符合工业建筑物免税额、农业免税额或森林免税额资格的资产,也不适用于订有加速税率的资产。
两项免税额均取决于基期结束时的拥有权与使用。 第13(a)段规定,若基期结束时该人并非拥有人、或该资产未用于业务,即不给予首期免税额。第15段对年度免税额施加相同条件。而第18段将年度免税额上限设为剩余支出,因此宽免总额永不能超过成本。
逐年演算
该CNC机器属机器设备:首期20%,年度14%,以RM250,000为基准。
| 课税年 | 免税额 | 金额(RM) | 剩余支出(RM) |
|---|---|---|---|
| 2026 | 首期 20% | 50,000 | |
| 2026 | 年度 14% | 35,000 | 165,000 |
| 2027 | 年度 14% | 35,000 | 130,000 |
| 2028 | 年度 14% | 35,000 | 95,000 |
| 2029 | 年度 14% | 35,000 | 60,000 |
| 2030 | 年度 14% | 35,000 | 25,000 |
| 2031 | 年度,限于剩余支出 | 25,000 | 0 |
六个课税年即可注销一台账目大概按十年折旧的机器。剩余支出在第68段中定义为成本减去首期免税额,减去已作出的年度免税额,再减去假如曾申领即会作出的任何年度免税额。未申领的一年并不会存起来留待日后——它已经没了,而剩余支出无论如何都会下降。
小额资产的捷径
同一家工厂购入十二张办公椅,每张RM650,以及四台显示器,每台RM1,400。
第19A段就任何价值不超过RM2,000的资产,给予等于全部合格机器设备支出的免税额,于支出发生当年给予——以取代一般的首期与年度免税额。第3/2021号公开裁定确认了现行的两个数字:每项资产RM2,000,以及每个课税年总申领额RM20,000的上限,两者均自2020课税年起生效,此前分别为RM1,300与RM13,000。
对中小型公司而言,该上限消失。第19A(3)段就在马来西亚居留并注册、于基期开始时缴足普通股本为RM250万或以下、且该基期总业务收入不超过RM5,000万的公司,取消该上限。第19A(4)段随即取消下列公司的资格:其超过50%的普通股本以任一方向由某关联公司(缴足股本高于RM250万者)持有,或双方均有超过50%由第三家公司持有——且,依(d)项,超过20%的普通股本由在马来西亚境外注册的公司或非公民个人持有者。
第四项值得标出,因为第3/2021号公开裁定早于它,且未提及它。仅凭该裁定便一直申领不设上限的小额资产免税额的外资马来西亚子公司,应重新核对成文法。
选择是按资产逐一进行的。第19A(2)段禁止就同一支出同时申领特别免税额与一般免税额,而第3/2021号公开裁定视一个人只要按特别税率计算免税额,即已作出选择。
步骤四:处置,以及那一记刺
四年后,Kilang Presisi更换该机器。它在2030课税年的基期内以RM90,000售出——在上表跑完之前,因此2030与2031两行从未出现。
首先,2030年不产生年度免税额——公司在该基期结束时并非拥有人。因此处置日的剩余支出为RM60,000,即结转出2029年的数字,对照RM190,000的免税额总额(首期免税额加上2026至2029年的四笔年度免税额)。
其次,处置价值。第62(1)段取处置日的市值,或在出售情形下取市值与净收益中较高者。收到保险或赔偿款时,处置价值为市值与该等款项中较高者。因此以低于价值的价格售予友好一方,并不会降低课税额。
第三,对账核平:
- 处置价值RM90,000超过剩余支出RM60,000,因此第35段施加RM30,000的结余课税,加入2030课税年的调整后收入。
- 假如该机器只卖得RM40,000,则第34段将改为给予RM20,000的结余免税额。
第37段将任何结余课税上限设为就该资产作出的免税额总额——此处为RM190,000——因此课税额永不能超过所给予的宽免。另请注意,处置的范围比出售更广:第61段将机器设备在出售、废弃或销毁时,或在其不再用于业务用途时,视为已处置。将一条生产线封存、悄悄把资产留在固定资产登记册上,即属处置事件。
第61A段为任何忠实应用会计准则的人添了一个陷阱:被归类为持有待售的资产,被当作已停止使用,其处置价值参照归类日的市值或净收益中较高者定之。
令一切归零的两年规则
第71段正是把一宗例行处置变成一份评税的条文。当某人就一项拥有不足两年的资产已产生合格支出时,不得作出任何免税额,除因该人死亡或税务局局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理由者外——而在免税额已经作出的情形下,就处置当年施加等于该等免税额的结余课税。
在 COSB v DGIR(特别专员,2023年2月10日)一案中,一家相机镜头合约制造商结束其数码部门,并处置了收购不足两年的资产。它主张确有真实的商业理由:那些资产已属多余、为专门订制、且在公司别处无法使用。DGIR的立场是,须在处置之前向税务局局长申请许可;结束的决定是由总部而非纳税人作出的;且纳税人在结束决定作出后仍继续购置资产。上诉遭驳回,依第113(2)条的罚款获得维持。
将第71段理解为程序规则,而非实质规则。裁量权确实存在;它由税务局局长行使,且是就一份申请行使,而非就审计时提出的一番解释行使。
集团内的转让
第38至40段适用于处置方控制取得方、取得方控制处置方、第三人控制双方、处置属重组或合并的一部分、或处置系透过和解、赠与或死亡进行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处置被当作按处置方的剩余支出发生,取得方承继该数字作为其合格支出,且转让时不产生结余调整。
控制在第38(2)段中定义,且刻意从宽——即透过持股、投票权或章程文件,确保公司事务依某人意愿运作的权力。在 AHSB v DGIR(特别专员,2024年11月22日)一案中,纳税人主张DGIR未能确立控制,并主张第2条与第139条的一般定义不能引入第38段。DGIR指出有一名个人持有纳税人90%股权,同时担任两家公司的董事经理,并以间接控制胜诉。受控转让不是你选择进入的;它是你会不慎落入的。
当收入不足时
第75段将未吸纳的免税额结转至该业务首个有调整后收入的后续课税年,并延续至完全用尽为止。没有时限——这是竞品内容中最常见的单一错误,其经常把十年的业务亏损结转上限也套用到资本免税额上。
第75A段确实对公司施加一项条件:在免税额未作出的基期最后一日的股东,必须与在该免税额本应被使用的基期第一日的股东实质相同。未通过该测试,未吸纳的免税额即在其后年份被摒弃不计。
常见错误
将非居民安装发票资本化却不核对预扣税。 若第109B条的税款未扣缴上缴,第2D段会将该金额完全从合格支出中剔除。
将一项专门结构申领为机器设备。 自2021课税年起,第70A段排除任何充当业务经营所在场所的资产。2021年前的判例不是可靠的指引。
在处置当年申领年度免税额。 第15段要求在基期结束时拥有并使用。
以账面价值售予关联公司并以为事情就此了结。 第38至40段以剩余支出取代,而第62段在其不适用时以市值取代。
为省下编制时间而在亏损年份跳过申领。 第68(c)段会以本可申领的年度免税额减少剩余支出。第75段本就将该免税额结转,因此无所得而有宽免可失。
处置一项近期购入的资产却不向税务局局长申请。 第71段会把整批追回,而 COSB 一案显示事后的商业理由行不通。
将小额资产宽免当作外资子公司的自动权利。 第19A(4)(d)段中20%的外资持股项取消了不设上限的待遇,而那份主要的公开裁定早于它。
下一步
在其他一切之前,先跑机器设备测试——若该资产是建筑物,附表三会透过工业建筑物免税额予以宽免,税率大不相同,且仅限于一份狭窄的用途清单。在满足于14%之前,先查明是否有加速资本免税额指令适用于你的资产类别,因为自动化设备、资讯与通讯科技设备及若干其他类别都有各自宪报颁布的规则。并从一开始就把处置那一面纳入视野:结余课税是按多年前就已固定的数字计算的,而两年规则会惩罚那些在当时看来纯属商业的决定。
马来西亚的资本免税额税率是多少?
首期免税额就三个类别的合格机器设备支出一律为20%。年度免税额就重型机械与汽车为20%,就机器设备为14%,就归类为「其他」的类别为10%,后者涵盖办公设备、家具与装置。第12/2014号公开裁定(Public Ruling No. 12/2014)列明这三个类别,并将各税率归源于附表三及《2000年所得税(合格机器设备年度免税额)规则》。
我可以就建筑物申领资本免税额吗?
不能作为机器设备申领。自2021课税年起,附表三第70A段对机器设备的定义排除了建筑物,以及任何充当业务经营所在场所的资产。建筑物只能透过工业建筑物免税额(industrial building allowance)获得宽免,且仅限于落入第63段或某一延伸段落范围内的建筑物。
如果我以高于税务折余价值的价格出售资产,会怎样?
会依附表三第35段产生结余课税,金额等于处置价值超出剩余支出的部分,并加入你的调整后收入。第37段将该项课税上限设为就该资产实际已作出的免税额总额,因此你永远不会就超过你所获宽免的金额被课税。
如果我没有盈利,会失去资本免税额吗?
不会。附表三第75段将未吸纳的免税额结转至该业务首个有调整后收入的后续课税年,如此延续直至完全用尽为止。与业务亏损不同,这没有时限。第75A段对公司施加实质股权持续性测试。
什么是小额资产免税额?
依附表三第19A段,成本不超过RM2,000的资产,可在支出发生当年获得等于全部支出额的免税额,以取代一般的首期与年度免税额。总申领额每个课税年以RM20,000为限,但该上限不适用于在马来西亚居留并注册、普通股本为RM250万或以下、且总业务收入不超过RM5,000万的公司。
为什么我提早出售机器后,资本免税额被追回?
附表三第71段就拥有不足两年的资产撤回免税额(因死亡或税务局局长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理由者除外),并施加等于已作出免税额的结余课税。特别专员(Special Commissioners)对此从严解读——事后提出的商业理由一直不足以过关。
来源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LHDN
- Public Ruling No. 12/2014 — Qualifying Plant and Machinery For Claiming Capital Allowances — LHDN
- Public Ruling No. 6/2015 — Qualifying Expenditure And Computation Of Capital Allowances — LHDN
- Public Ruling No. 3/2021 — Special Allowances For Small Value Assets — LHDN
- Public Ruling No. 7/2017 — Disposal Of Plant Or Machinery Part I — LHDN
- Public Ruling No. 1/2018 — Disposal Of Plant And Machinery Part II, Controlled Sales — LHDN
- COSB v Director General of Inland Revenue — case report on paragraph 71 Schedule 3 — LHDN
- Horizon Hills Resort Berhad v Director General of Inland Revenue — case report on Schedule 3 — LHDN
- Finance Act 2025 (Act 874) — gazette text, arrangement of sections (Chapter II amends ITA ss.6, 15C, 46, 49, 50, 54C, 65C, 65D, 65F, 76A, 107C, 111, Schedules 1 and 6; Schedule 3 not amended) — Laws of Malaysia / Percetakan Nasional Malaysia
- Finance Act 2024 (Act 862) — gazette text, arrangement of sections (Chapter II amends ITA ss.6, 15C, 34, 44, 45A, 46, 46B, 47, 48, 49, 107C, 108, Schedules 1 and 6; Schedule 3 not amended) — Moore Malaysia (reproducing Act 862)
- Six Public Rulings updated, and two new PRs issued by the IRB (2022 batch — confirms PR 12/2014 and PR 6/2015 were not replaced) — EY Malaysia
- High Court affirms SCP Assets's multi-storey car parks as 'plant' (DGIR's appeal dismissed, July 2026) — Free Malaysia Today
- Reaffirming the Tropiland Case — analysis of the SCP Assets multi-storey car park appeal (paragraph 70A not retrospective) — RDS Law Partners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1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