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物福利与额外酬劳——交易的两边

> 公司车、住房或电话让雇员付出多少税，以及雇主实际上能扣多少，一次讲齐。

- Category: taxation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taxation/benefits-in-k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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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份讲实物福利的指南都只站一边。薪资类的博客解释雇员要缴什么。税务类的博客解释公司能扣什么。没有人把它们放在同一页上——这就是为什么董事会批准一份用车政策时，以为公司拿到的扣除等同于高层被课税的金额。并不是。这两个数字依不同条文计算，而且几乎从不相同。

以下是同一辆 RM280,000 的房车，从两端各看一次。

- **雇员：** 依 paragraph 13(1)(b) 每年 RM15,000 的福利，加上免费汽油 RM2,400，按边际税率课税，并按月扣税。
- **雇主：** 没有 RM17,400 的扣除。取而代之的是依 Schedule 3 paragraph 2(2) 把合格厂房开支限于 **RM50,000**，因为这辆车成本超过 RM150,000——再透过初始减免与年度减免摊销。

同一辆车，两套制度，数字之间毫无关系。

## 什么算实物福利

Income Tax Act 1967 的 paragraph 13(1)(b) 把雇主所提供、**不可兑换为金钱**的任何福利或便利，纳入雇佣总收入。可兑换成现金的项目属 paragraph 13(1)(a) 下的额外酬劳（perquisite），改由 Public Ruling No. 5/2019 处理。居所是 paragraph 13(1)(c) 下的第三类，在 s.32 有它自己的估值规则。

这项区分在实务上有影响。Public Ruling 11/2019 Appendix 2 把**个人**会籍依 paragraph 13(1)(a) 课税——入会费、月费或年费以及定期会籍一律如此——而**公司**会籍则完全不就入会费课税，只依 paragraph 13(1)(b) 按订明价值就会费课税。

## 福利估值——两种方法，两种答案

Section 32(1) 要求作出公正合理的估值。Public Ruling 11/2019 给出两种可接受的方法。

**公式法。** 资产成本除以 Appendix 1 所订的平均寿命——汽车八年、窗帘与地毯 15 年、厨房设备六年、钢琴 20 年。就汽车而言，所得结果再取 80%。

**订明价值法。** LHDN 的表格。

| 汽车全新时的成本 | 汽车的年度订明福利 | 汽油的年度订明福利 |
| --- | --- | --- |
| 最高 RM50,000 | RM1,200 | RM600 |
| RM50,001 – RM75,000 | RM2,400 | RM900 |
| RM75,001 – RM100,000 | RM3,600 | RM1,200 |
| RM100,001 – RM150,000 | RM5,000 | RM1,500 |
| RM150,001 – RM200,000 | RM7,000 | RM1,800 |
| RM200,001 – RM250,000 | RM9,000 | RM2,100 |
| RM250,001 – RM350,000 | RM15,000 | RM2,400 |
| RM350,001 – RM500,000 | RM21,250 | RM2,700 |
| RM500,001 及以上 | RM25,000 | RM3,000 |

其他订明价值：**司机每月 RM600**、园丁每年 RM3,600、家佣每年 RM4,800。家具方面，半配备 RM840，附冷气、窗帘或地毯为 RM1,680，全配备连厨房设备为 RM3,360。

这个选择并不中性，该裁定的 Example 11 说明了原因。一辆全新成本 RM280,000、车龄六年的车，行驶 36,000 公里其中 12,000 公里为私人用途，汽油 RM8,400，其中 RM1,200 由雇员偿付：

| | 公式法 | 订明价值 |
| --- | --- | --- |
| 汽车 | RM6,667 | RM7,500 |
| 汽油 | RM1,600 | RM2,400 |

公式法容许就业务用途与雇员分担作减扣。订明价值法两者都不容许——但只有它容许**车龄超过五年的半值减免**，而 paragraph 6.1.8 明确不让公式法享有这一项。汽油的价值从不减半。

## 居所是另一套计算

Section 32(2) 把 paragraph 13(1)(c) 的福利估为以下**两者中较低者**：

- 该居所的**界定价值**——雇主租赁时为公平交易下的无家具租金，否则为估税价值，再不然为经济租金；以及
- 雇员 **paragraph 13(1)(a) 总收入的 30%**。

若该居所是酒店、宿舍或类似处所、位于园丘或森林，或位于须缴门牌税的地区但本身不须缴公共门牌税，则改以 **paragraph 13(1)(a) 收入的 3%** 估值。

Section 32(3)(a) 就**受控公司的董事**（服务董事除外）完全取消 30% 上限。该人按全额界定价值课税，不论在使用该居所时是否仍为董事。业主自管的 Sdn Bhd 的董事经常漏掉这一点。

## 雇主那一边

Public Ruling 11/2019 的 paragraph 12.1 说明了立场，而它与雇员那边的课税并不对称。

**为提供福利而发生的资本开支，带来 Schedule 3 下的资本减免**，在 subparagraph 42A(2) 适用时则为工业建筑物减免。就非商用汽车而言，那意味着 RM50,000 的上限，或在车辆为全新且成本不超过 RM150,000 时为 RM100,000。就租赁车辆，s.39(1)(k) 把同样的上限套用到租金上，并就整段租期合并计算。

**特定福利则改依已刊宪的 Rules 可获扣除。** Income Tax (Deduction for Benefit and Gift From Employer to Employee) Rules 2009（P.U.(A) 153/2009）涵盖宽频、固定电话、手机与传呼机的每月账单，不论账单开在雇员或雇主名下，也涵盖住家往返工作地点的交通津贴或油卡，以及器材本身。另有一道为期一年的规则 P.U.(A) 31/2021，容许就 2020 课税年内给予雇员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与个人电脑作出扣除。

其余一切的一般立场不变：员工成本若完全且专为产生总收入而发生，依 s.33(1) 可扣除，而 s.39 中不可扣除的项目，无论怎么冠名，仍然不可扣除。

## 雇员这边什么是豁免的

Public Ruling 11/2019 的 paragraph 8.2 列出获豁免或不视为应课税的福利，包括：

- 牙科福利；雇主提供的托儿中心；免费餐饮；接送点之间或住家与工作地点之间的交通；
- 为外劳投保、用以代替 SOCSO 的强制保险保费，以及为工人投保意外的团体保险；
- **休假旅费**——一个日历年内马来西亚境内最多三次，或海外一次以 **RM3,000** 为上限，并延伸至直系亲属；
- 纯粹为执行职务而使用的福利；
- **雇主产品折扣最多 RM1,000** 的折扣价值，以及雇主服务的折扣全额——但只限雇主自家的产品，不包括集团公司的；
- 固定电话、手机、传呼机、PDA 或宽频**每类资产各一台**，连同该一台的账单。

## 常见错误

**把五年减半套到公式法的计算上。** Paragraph 6.1.8 把它排除了。

**把汽油价值跟车一起减半。** 它维持全额订明价值。

**用车的现行市价。** 该表是以**全新时的成本**为准，包括配件，但不包括银行手续费、保险保费与路税。

**以为雇主扣的就是雇员被课税的。** 雇主拿到的是按上限封顶的成本的资本减免，而不是福利价值的扣除。

**把共用司机当成应课税福利。** 若司机并未指派给任何个人、而车队纯粹为业务目的而存在，就不产生福利。专属司机则是每月 RM600。

**忘了就福利扣缴每月税款。** Paragraph 11 要求雇主依 Income Tax (Deduction from Remuneration) Rules 1994（P.U.(A) 507/1994），在提供福利的当月就该福利扣税。若薪金不足以吸收，须取得 LHDN 批准以分期付款方式缴付。

**把产品折扣豁免延伸到集团公司。** 该裁定的 Example 19 予以否决——货品必须是雇主自家的。

## 下一步

在敲定用车政策之前，先把两种估值方法都跑一遍，因为哪一种较便宜取决于业务里程与车龄，而这个选择是雇主在 Form EA 中作出的。然后再单独拿雇主那一边去对 Schedule 3 与 P.U.(A) 153/2009，并且别再假设这两个数字应该对得上。

## Sources

- Public Ruling No. 11/2019 — Benefits in Kind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PR_11_2019.pdf (LHDN)
- Public Ruling No. 5/2019 — Perquisites From Employment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PR_05_2019_2.pdf (LHDN)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ss.13(1)(b), 13(1)(c), 32, 39(1)(k), Schedule 3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20240521-akta-cukai-pendapatan-1967-akta-53.pdf (LHDN)
- Public Ruling No. 6/2015 — Qualifying Expenditure and Computation of Capital Allowances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PR_6_2015.pdf (LHDN)
- Income Tax (Deduction for Value of Benefit given to Employees) Rules 2021, P.U.(A) 31/2021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outputp/pua_20210126_PUA31.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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