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并没有一项名为「经批准研究减免」的减免。研发方面的减免来自三个各自独立的地方:Income Tax Act 1967 s.34(7) 下针对内部研发的单倍扣除,无须批准;s.34A 下针对经总监批准的内部研发的双倍扣除;以及 s.34B 下针对向经批准研究机构、经批准研究公司、研发公司或合约研发公司捐款或购买其服务的双倍扣除。研发地位公司的先锋地位与投资税务减免又是另外一回事,依 Promotion of Investments Act 1986 由 MIDA 管理。
- Income Tax Act 1967 没有任何条文创设「经批准研究减免」——这个词是市场上的简称,不能用来指认任何一项申索
- s.34(7) 给一倍扣除且无须批准;s.34A 给两倍开支,但须在申索之前取得批准
- 部长在 s.34A 下的批准权,依 Delegation of Powers Act 1956 s.5 已下放给总监,因此 Form 1 是交给 LHDN,不是交给财政部
- 若研发在年度上半期开始,Form 1 须在会计期结束前六个月呈交;若在下半期开始,则在会计期结束后一个月内
- 在马来西亚境外发生的研发开支若超过研发总开支的 30%,s.34A 就降回单倍扣除
- s.34B(2) 不给双倍扣除予某研发公司的关联公司,若该研发公司持有 PIA s.27D 批准且其 s.29E(2)(b) 期间尚未结束
- MIDA 的研发地位奖掖为五年内 100% 法定收入的先锋地位,或十年内所发生合格资本开支 100% 的投资税务减免,抵扣 70% 的法定收入
适用对象: 在内部或透过服务供应商发生研究与发展开支的马来西亚居民公司,以及正在判断某个项目能支撑哪一项减免的税务代理。
本页内容
拿「经批准研究减免」去问三位顾问,你会得到三个答案,因为根本没有这项减免。Income Tax Act 1967 里没有任何地方用过这个词。实际存在的是三项各自独立、批准途径不同、期限也不同的扣除,外加第四套完全不同、由 MIDA 运作的制度。把它们混为一谈,正是一家公司最后拿到一项自己撑不住的双倍扣除的原因。
Income Tax Act 1967 里的三项扣除
| 条文 | 减免 | 批准 | 申索表格 |
|---|---|---|---|
| s.34(7) | 与业务相关的内部非资本研发的单倍扣除 | 无须 | Form 4 |
| s.34A | 内部研发非资本开支的两倍 | 须有,且在申索之前 | 先 Form 1,后 Form 2 |
| s.34B | 付予经批准供应商的非资本开支的两倍 | 须有 | Form 3,自行保存 |
s.34(7) 容许居民扣除与其业务相关、由其本身或代其直接进行的收入性研发开支。不需要证书,也不需要申请批准该项活动——Form 4 在报税表呈报期限之后 30 天内呈交。当 s.34A 申请从未提出或提得太迟时,它就是退路。
s.34A 把它加倍。Section 34A(4) 把扣除定为开支的两倍,但 s.34A(1) 与 (4)(a) 的但书规定,当在马来西亚境外发生的研发开支超过该期间研发总开支的 30% 时,就削回单倍扣除。Section 34A(5) 接着阻断同一笔开支依 s.33 或 s.34 再作任何扣除。
批准是大家搞错的那一段。Section 34A(1) 指的是经部长批准的研发,而 LHDN 的程序指引记载,依 Delegation of Powers Act 1956 s.5,部长已把该权力下放给总监与副总监。申请是交给 LHDN,即 Cyberjaya 的 Jabatan Dasar Percukaian,用 Form 1(PIN.1/2023)。
Form 1 的期限毫不留情。新项目:若研发在该会计期的上半期开始,须在该期结束前不少于六个月;若在下半期开始,则不迟于该期结束后一个月。预期跑超过十二个月的延续项目:须在该期结束前不少于六个月。作为申索的 Form 2,若批准证书在呈报期限之前发出,就与报税表同日呈交;若在之后发出,则在证书发出起三个月内。Section 34A(4A) 容许一家居民先锋公司选择把扣除移到其后先锋业务的首个基期。
s.34B 涵盖的是付出去的钱而非内部花掉的钱:向经批准研究机构的现金捐献;为经批准研究机构或经批准研究公司的服务所付的款项;或为研发公司或合约研发公司的服务所付的款项。Section 34B(2) 把它加倍,而 s.34B(3) 阻断同一笔开支依 s.33、s.34 或 s.34A 再作扣除。Form 3 是填好留存,在被稽查时出示,而不是呈交。
陷阱藏在 s.34B(2) 的但书里:若申索人是某研发公司的关联公司,而该研发公司已依 Promotion of Investments Act 1986 s.27D(1) 获批准、且其在该法令 s.29E(2)(b) 下的期间尚未结束,则不得扣除。集团式研发架构经常一头撞上这一条。
MIDA 那一套是另一种生物
研发公司的先锋地位与投资税务减免来自 Promotion of Investments Act 1986,不是 Income Tax Act,而 MIDA 依其自己的指引管理它们:
- 合约研发公司——只向非关联公司在马来西亚提供研发服务者——可申请先锋地位,五年内 100% 豁免法定收入,未吸纳的先锋亏损可结转连续七个课税年;或申请投资税务减免,为十年内所发生合格资本开支的 100%,抵扣 70% 的法定收入。
- 研发公司——向关联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提供研发服务者——可申请同样的投资税务减免。
MIDA 的指引直接说明后果:除非该研发公司选择不取 ITA,否则关联公司就付予该研发公司的款项不享有 s.34B 的双倍扣除。集团必须作出选择。
另外,Income Tax Act 的 Schedule 3 把用于经 s.34A 批准的研发的厂房与机器视为合格开支,把用于研发的建筑物视为工业建筑物——资本减免落在上述所有扣除之外,因为它们每一项都排除资本开支。
这项活动到底合不合格?
s.2 的定义自 2018 年 12 月 28 日起修订,要求在科学或科技领域中具有新颖性或技术风险的系统性、探究性与实验性研究。它明确排除品质管制与例行测试、社会科学或人文学科研究、例行数据收集、效率调查与管理研究、市场调查与促销、材料或工艺的例行改动,以及外观或款式上的改变。Public Ruling 5/2020 逐步说明合格活动测试;Public Ruling 10/2021 处理特别扣除。
常见错误
- 把它叫做一项 allowance。 问清楚你是依哪一条条文申索的。若答案不是 s.34(7)、s.34A 或 s.34B,也不是 Promotion of Investments Act 1986 下的一项批准,那就没有申索可言。
- 错过 Form 1 的窗口。 批准不能倒填回一个窗口已关的期间,而退路是单倍扣除。
- 向财政部申请。 s.34A 的权力已下放给总监。
- 对同一笔开支同时申索 s.34A 与 s.34B。 Section 34B(3) 禁止。
- 忽视 30% 的海外上限。 海外研发超过总额的 30%,减免就砍半。
- 漏看关联公司的禁止条款,即当服务供应商持有 PIA s.27D 批准时。
下一步
在会计期过半之前,就把每个项目对应到条文——那时上半期项目的 Form 1 窗口还开着。然后查清楚你付钱的任何供应商是否在 MIDA 持有研发地位,因为单单这一项事实,就决定了你的 s.34B 申索到底存不存在。
马来西亚有「经批准研究减免」吗?
没有。Income Tax Act 1967 没有任何条文创设一项以此为名的减免。实际存在的减免有:s.34(7) 下的单倍扣除、s.34A 下针对经批准内部研发的双倍扣除、s.34B 下针对付予经批准研究机构、经批准研究公司、研发公司或合约研发公司的款项的双倍扣除,另外还有依 Promotion of Investments Act 1986 给予研发地位公司的先锋地位或投资税务减免。
section 34A 与 section 34B 有什么分别?
Section 34A 涵盖公司自行在内部进行的研发,而且须在申索之前取得该活动的批准。Section 34B 涵盖付出去的钱——向经批准研究机构的现金捐献,或为经批准研究机构、经批准研究公司、研发公司或合约研发公司的服务所付的款项。两者都给两倍的非资本开支,而 s.34B(3) 防止同一笔开支同时依 s.33、s.34 或 s.34A 再扣一次。
section 34A 申索的 Form 1 什么时候到期?
新项目方面:若研发在该会计期的上半期开始,须在该期结束前不少于六个月呈交;若在下半期开始,则不迟于该期结束后一个月。延续项目若预期超过十二个月,须在该期结束前不少于六个月呈交。Form 1 交予 Jabatan Dasar Percukaian 的总监,因为部长在 s.34A 下的批准权已依 Delegation of Powers Act 1956 s.5 下放给总监与副总监。
研发在海外进行会怎样?
Section 34A(1) 把海外研发开支限于该期间所发生研发总开支的 30%。超过时,s.34A(4) 的但书把扣除降至所发生开支的金额——即单倍而非双倍扣除。开支本身不被否决,但奖掖的成分没了。
集团公司可以就付予自家研发公司的款项申索双倍扣除吗?
多数情况下不行。s.34B(2) 的但书规定,凡属某研发公司的关联公司者不得扣除,若该研发公司已依 Promotion of Investments Act 1986 s.27D(1) 获批准,且该法令 s.29E(2)(b) 所订期间尚未结束。MIDA 的指引从另一边说的是同一个立场——除非该研发公司选择不取投资税务减免,否则关联公司不享有这项双倍扣除。
品质管制或市场调查算研发吗?
不算。s.2 的定义自 2018 年 12 月 28 日起修订,要求在科学或科技领域中具有新颖性或技术风险的系统性、探究性与实验性研究,并明确排除品质管制或例行测试、社会科学或人文学科研究、例行数据收集、效率调查与管理研究、市场调查与促销、材料、装置、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例行改动,以及外观或款式上的改变。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MIDA 是否已发布比 2021 年 3 月 31 日版本更新的合约研发与研发公司申请指引
- LHDN 就 s.34A 申请的程序指引自 2023 年 6 月 26 日的修订以来是否已再修订——只找到马来文版
- Public Ruling 5/2020 与 10/2021 是否已被取代;两者均有马来文与英文版,且在撰写时为现行版本
来源
-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ss.2, 34(7), 34A, 34B and Schedule 3 — LHDN
- Garis Panduan Prosedur Permohonan Potongan Khas bagi Aktiviti Penyelidikan dan Pembangunan yang Layak — LHDN
- Ketetapan Umum No. 10/2021 — Layanan Cukai terhadap Perbelanjaan Penyelidikan dan Pembangunan, Bahagian II, Potongan Khas — LHDN
- Ketetapan Umum No. 5/2020 — Layanan Cukai terhadap Perbelanjaan Penyelidikan dan Pembangunan, Bahagian I, Aktiviti yang Layak — LHDN
- Guidelines for Application for Incentive by Contract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mpanies 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mpanies — MID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