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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马来西亚州属都运作着联邦体制的缩小版本。统治者(九个州属)或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槟城、马六甲、沙巴与砂拉越)担任州元首,除若干酌情事项外,均依州行政议会的意见行事。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州政府首长——是州元首判断最可能获得议会多数议员信任的议会议员,其余行政议会成员则依此人的意见委任。一院制的州立法议会(Dewan Undangan Negeri,简称 DUN)由选举产生,通常任期五年,并通过州元首必须批准的法律——州法令。这与联邦政府的设计相同,只是头衔不同,并且只有一个立法院而非两院。
- 每个州属的行政机构几乎逐条对应联邦机构:州元首委任被判断为最可能获得议会多数信任的议员出任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再依此人的意见委任其余行政议会成员——这与联邦宪法在第43(2)(a)条中为首相设定的测试完全相同
- 州行政议会(EXCO)对州立法议会集体负责,其首长若失去议会多数议员的信任,必须辞去议会职务,除非议会转而被解散——这与联邦层级第43(3)-(4)条相呼应
- 州立法议会是一院制,不同于联邦国会的两院;民选议席的数目由各州自身的法律规定,而非由联邦宪法本身规定
- 州法案一经州元首批准即成为法律,若30天内未获批准也自动成为法律——沙巴州宪法第26(1A)-(1B)条对此作出规定,呼应联邦宪法第八附表的模式
- 每当州立法议会解散,大选必须在60天内举行,新议会必须在120天内召开会议(沙巴州宪法第21(4)条)
- 联邦宪法第九附表(第74条与第77条)赋予每个州属对其州事项表拥有专属立法权——包括伊斯兰法与马来习俗、土地、农业与林业、地方政府,以及州公共工程与水务——与联邦事项表及共同事项表分开
- 委任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以及拒绝同意解散议会的请求,是州元首可依其自身酌情权决定的事项,而非依行政议会的意见
适用对象: 希望以描述性方式了解马来西亚州政府如何组织的读者——学生、公务员、记者,以及任何想弄清楚为什么有些州属设有州务大臣与州王宫(Istana Negeri),而另一些州属则设有首席部长与总督的人。
本页内容
拿掉国家皇宫(Istana Negara),把首相换个称呼,再把国会缩减为一院制——呈现在眼前的就是一个马来西亚州政府。全部13个州属都运作着联邦体制的缩小版本:一位统而不治的州元首、一位因能掌控多数而获选的政府首长、一个对民选议员集体负责的行政议会,以及一个可被解散并交还选民重新表决的议会。头衔因州而异,蓝图却始终如一。
蓝图对照
| 联邦层级 | 州层级 |
|---|---|
| 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 | 统治者(9个州属)或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槟城、马六甲、沙巴、砂拉越) |
| 首相 | 州务大臣(Menteri Besar,9个统治者州属)或首席部长(Chief Minister,槟城、马六甲、沙巴、砂拉越) |
| 内阁 | 州行政议会(EXCO),又称 Majlis Mesyuarat Kerajaan Negeri |
| 国会——两院制(下议院 Dewan Rakyat 与上议院 Dewan Negara) | 州立法议会——一院制(Dewan Undangan Negeri,简称 DUN) |
| 联邦事项表(第九附表) | 州事项表(第九附表) |
这种对应并非松散的类比,而是刻意写入联邦宪法的制度设计。第71条要求每部州宪法都必须载有一套仿照联邦宪法第八附表制定的「基本条文」,使任何州属都不能自行拟出根本不同的架构。沙巴州宪法是一个很好的实例,展示了一个州属将该模式写入自身法律后的具体样貌,本文通篇引用它来具体说明这一机制——同样的模式,带着地方性的差异,贯穿其余12个州属。
统而不治的州元首
每个州属的行政权力名义上归属于其州元首,但几乎完全依州行政议会的意见行使。九个州属设有世袭的统治者;另外四个州属——槟城、马六甲、沙巴与砂拉越——则设有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即总督)作为替代。两者之间的区别,以及各自的产生方式,是另一个独立的主题——完整比较见统治者与总督。
对政府架构而言,重要的是这两类州元首一旦就任,运作方式完全相同。沙巴州宪法直接说明:州元首「应依内阁或依内阁一般授权行事之内阁成员的意见行事」,只有极少数职能被划归其自身酌情权。这些酌情职能中有两项尤为重要:
- 委任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以及
- 拒绝同意解散立法议会的请求。
其余一切事务——批准法案、委任其他行政议会成员、召集议会开会——都依议会的意见进行。这与联邦层级最高元首的宪制地位相同:州元首拥有真实且明确列举的酌情权,但政府的其余部分由掌握民选议院信任的任何人组成并运作。
行政机构: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以及行政议会
组建州政府的测试与组建联邦政府的测试完全相同。州元首委任「依其判断最可能获得议会多数议员信任」的立法议会议员出任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这正是联邦宪法在第43(2)(a)条中为首相设定的测试——一名最可能获得多数信任的下议院议员。无论是州级还是联邦级的措辞,都没有点名提及政党或联盟;这是一个由州元首判断议会内票数的测试。
获委任后,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就还有谁加入行政议会向州元首提出建议。以沙巴州宪法为例,内阁由首席部长加上不超过十名、不少于四名的其他成员组成,全部来自议会——这一区间源自其他各州(以各自的编号方式)共同遵循的同一第八附表模式。该议会:
- 对立法议会集体负责,而非对州元首负责;
- 若其首长失去议会多数议员的信任,必须辞职,除非州元首转而应其请求解散议会;且
- 其他成员的委任与免职依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的意见进行,而非由州元首独立选任。
同样地,这与第43条为联邦内阁所设定的设计逐条相同:首相必须掌握下议院的信任,部长依其意见委任,集体对国会负责的规定写入宪法,而非仅作为惯例存在。
立法机构:一院制,五年任期
每个州属都设有一个州立法议会——Dewan Undangan Negeri,通常简称为 DUN(在砂拉越则沿用历史名称 Council Negri)。与设有两院的联邦国会不同,州立法机构是单一议院:州元首加上一个议会,没有相当于上议院(Dewan Negara)的机构。
若干结构性规则在各州之间反复出现,以下以沙巴自身的数字为例:
- 议会选出一名议长,而在沙巴、砂拉越及其他若干州属,州元首还可以委任少数额外成员。
- 除非提前解散,议会自其首次开会起运作五年,届满后自动解散。
- 一旦解散,大选必须在60天内举行,新议会必须在解散后120天内召开会议。
- 议会通过的法案一经州元首批准即成为法律——若州元首在30天内未予批准,该法案仍会成为法律,如同已获批准一般。
民选议席的数目本身完全不由联邦宪法规定;各州自身的法律各自规定其数目,这也是为什么13个州属之间的议会规模差异如此之大。关于DUN如何组成、议会表决可被拖延多久,以及法案通过的具体运作方式的完整逐条细节,见州立法议会(DUN)——本文有意只停留在整体架构层面,而不重复那些细节。
州政府究竟能决定什么
若无立法事项可供处理,这整套行政与议会机制便毫无意义。联邦宪法第九附表将立法权在联邦事项表、州事项表与共同事项表之间划分。州事项表赋予每个行政议会与DUN对以下事项的专属权力——但受联邦直辖区例外情况的限制:
- 伊斯兰法与马来习俗(包括沙里亚法庭的设立);
- 土地,包括土地保有权、马来保留地,以及强制征收;
- 农业与林业;
- 地方政府、地方税率与地方选举;以及
- 州公共工程,以及除供水与水务服务以外的水。
联邦法律在与州法律冲突时仍然优先适用,而共同事项表(社会福利、城乡规划、公共卫生等)则是共同领域。关于这些列表如何在三个政府层级之间相互作用的更完整图景,见马来西亚政府的三个层级与谁就什么立法。
沙巴与砂拉越:一份额外的列表
沙巴与砂拉越就州事项表与共同事项表以外的一份额外补充清单立法——涵盖诸如原住民法律与习俗、原住民法庭、未宣布为联邦所有的港口与港湾,以及供水等事项——该清单在联邦宪法第95B条下另行订明。这反映了这两个州属于1963年加入联邦时所依据的条款,以及其他专属于它们的保障。完整内容见沙巴与砂拉越的宪制保障。
常见错误
以为州元首亲自挑选整个行政议会。 他依自己对谁能掌控多数信任的判断委任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但对议会的其余每一项任命都是依该人的意见作出的,而非独立选任。
将DUN与上议院(Dewan Negara)混淆。 州立法议会是州一级的一院制机构;Dewan Negara是联邦国会的上议院。有些议会被非正式地称为「Dewan Negeri」,这进一步加深了混淆,但指的仍是州属机构。
将「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与「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视为可以互换。 这是不同政府层级的不同职位——一个领导没有统治者的州属,另一个是从九位统治者中选出的联邦元首。
以为每个州属的行政议会规模都相同。 第八附表设定了一个模式区间,但每部州宪法都规定自己的数字,并可加以修改;例如沙巴州宪法就将其内阁限定为首席部长加十名其他成员。
以为土地、伊斯兰家庭法或地方政府是联邦事务。 它们属于州事项表,这也是为什么是州级法令——而非联邦国会法令——管辖这些事务,但联邦直辖区另行管理。
下一步
- 统治者与总督——两类州元首在头衔、任期与宗教角色上的差异。
- 州立法议会(DUN)——第八附表关于州议会如何组成、运作与通过法律的逐条规则。
- 首相与内阁——同一信任测试与集体负责规则的联邦层级版本。
- 马来西亚政府的三个层级——州政府在联邦政府与地方当局之间的位置。
- 谁就什么立法:联邦、州与共同事项表——州事项表背后立法权的完整划分。
- 沙巴与砂拉越的宪制保障——这两个婆罗洲州属专属的额外权力与保护。
来源
- Federal Constitution — Ninth Schedule (Articles 74 and 77): Federal List, State List and Concurrent List — Sabah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reproducing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 Constitution of the State of Sabah (Reprint, as at January 2020) — Articles 1-11 (Head of State and Executive), 13-23 (Legislature), 26 (Legislative power) and 43 (Amendment) — Sabah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as at 15 October 2020) — Article 43 (Prime Minister and Cabinet) and Article 71 with the Eighth Schedule (essential provisions for State Constitutions) — Jabatan Perdana Menteri (Prime Minister's Department)
- Powers and functions of state rulers — Malaysian Bar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