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马来西亚结婚：为什么程序按宗教而非选择划分

> 马来西亚没有单一的婚姻法。非穆斯林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通过国民登记局（JPN）注册婚姻；穆斯林则通过所属州属的伊斯兰宗教局，依据该州自身的伊斯兰家庭法法规结婚及注册——两套制度互不交叉。

- Category: settling-in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4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settling-in/getting-married-in-malaysia

---

问一个马来西亚人如何结婚，诚实的第一个答案通常是另一个问题：你们两人当中有谁是穆斯林吗？

这一个事实就决定了适用哪套法律、要走进哪个政府机关的大门、要填哪些表格，甚至如果出了差错，最终可能由哪个法庭审理你的案件。马来西亚并没有一套带点宗教装饰的单一婚姻法。它有**两套各自独立的法律制度**，平行运作，互不交叉。

## 一张表看懂这个分野

| | 非穆斯林婚姻 | 穆斯林婚姻 |
| --- | --- | --- |
| 管辖法律 |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Act 164）——联邦法律 | 各州自身的伊斯兰家庭法法规（联邦直辖区，以及13个州属各自独立） |
| 注册机关 | 国民登记局（Jabatan Pendaftaran Negara，JPN） | 提出申请所在州属的伊斯兰宗教局 |
| 谁来证婚 | 注册官（Registrar）、助理注册官，或持牌宗教机构的司仪 | 瓦利（wali，监护人）或其代表，在婚姻注册官在场的情况下 |
| 适用对象 | 双方均不信奉伊斯兰教 | 至少一方为穆斯林（非穆斯林伴侣须先皈依） |

两套制度并非互为子集。无论仪式如何进行，穆斯林都不能根据Act 164注册；非穆斯林若不先皈依，也不能依伊斯兰家庭法结婚。对于混合宗教或穆斯林夫妇而言，马来西亚并不存在绕开宗教的民事选项。

## 为何存在两套制度

这并非政策上的怪癖——而是宪法层面的安排。根据**《联邦宪法》第九附表（Ninth Schedule）州属事务清单第1项（State List, Item 1）**，「信奉伊斯兰教人士的伊斯兰法及个人与家庭法」——包括婚姻、离婚、监护及赡养——是由各州属自行立法的事项，而非由国会立法。联邦直辖区（吉隆坡、纳闽、布城）是唯一由联邦法律取而代之的地方，但其实质内容仍依据一套与Act 164分开的伊斯兰家庭法法令运作。

实际而言，这意味着：

- 非穆斯林民事婚姻在全国是统一的——一部法令，一个联邦注册机构（JPN）。
- 伊斯兰婚姻程序可能因州而异，因为每个州属（以及联邦直辖区）都各自制定了自己版本的伊斯兰家庭法。某州程序所要求的某个步骤，在另一州未必有相同的表格或费用。

## 非穆斯林路径，简述

对于双方都不是穆斯林的两人而言，程序通过JPN依据Act 164进行：提交通知，公开展示一段设定的期间，随后在注册官或获授权的司仪面前证婚，并有见证人在场。这同样适用于两名马来西亚公民、一名公民与一名外国籍人士，或居住在马来西亚的两名外国籍人士。

完整的分步说明——表格、通知期、特别执照捷径，以及可在何处举行证婚——载于[在马来西亚注册民事婚姻](/zh/settling-in/registering-a-marriage-civil)。本文不再重复该细节。

## 穆斯林路径，概要

若至少一方为穆斯林，婚姻将通过相关州属的伊斯兰宗教局安排及注册——而非通过JPN。根据马来西亚政府自身婚姻服务网页所述，此程序的大致轮廓通常包括：

- **强制性婚前课程**（kursus pra-perkahwinan），依各州安排为夫妇双方举办；目前已有多个州属通过联邦**大马伊斯兰婚姻管理系统**（Sistem Pengurusan Perkahwinan Islam Malaysia，SPPIM）门户网站，连同其自身的州属系统，处理此课程的报名。
- **向婚姻注册官办公室**（Pejabat Pendaftaran Nikah, Cerai dan Ruju'）提出申请，涵盖申请人所在州属，可亲自办理，或在已将程序数码化的州属，通过州属电子婚姻门户网站办理。
- **瓦利要求。** 女方在伊斯兰家庭法下的婚姻需要其瓦利（一名男性监护人，通常是父亲或其他符合资格的男性亲属，依循既定的优先顺序）同意。若瓦利无法出席、不愿意、不符合资格，或已经去世，伊斯兰教法庭（Syariah Court）可委任**瓦利哈金**（wali hakim，代理监护人）代为担任——但这需要先取得法庭命令，婚姻申请才能继续。
- **证婚（akad nikah）**，由瓦利或其代表依据伊斯兰教法（Hukum Syarak）主持，在婚姻注册官在场（或注册官代表瓦利行事）的情况下进行，随后办理注册并签发结婚证书。

## 伊斯兰教法庭在婚礼前介入的情形

有两种情况会使穆斯林婚姻申请在注册官批准前，先转介伊斯兰教法庭：

- **未达法定年龄结婚。** 各州属依据自身的伊斯兰家庭法法规，设定各自的最低结婚年龄。申请人若未达该州的门槛，须先取得伊斯兰教法庭的书面许可，且该许可具州属特定性——若夫妇之后在另一州提出申请，该许可不会自动转移。
- **没有可用的瓦利。** 如上所述，瓦利缺席、不愿意、不符合资格或已去世，意味着伊斯兰教法庭必须先发出瓦利哈金令，婚姻注册官才能继续处理。

这两者都是婚姻程序本身内部的行政关口，而非纠纷——它们的存在是为了让注册官在常规途径（有一名愿意且符合资格的瓦利；双方均达到或超过该州最低年龄）不可行时，仍有明确的法律权限继续处理。

## 常见错误

- **以为「在马来西亚结婚」是单一程序。** 实际上这是两套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各有不同的管辖法令、不同的注册机关，且没有共通的文书。
- **以为伊斯兰婚姻程序在马来西亚各地完全一致。** 由于这属于州属立法事项，注册办事处、在线门户网站（如有）以及部分程序细节因州而异。
- **把akad nikah证婚仪式当作程序的终点。** 证婚与注册是相关但各自独立的步骤；婚姻仍须正式向该州的伊斯兰宗教局注册，才能取得具法律效力的结婚证书。
- **拖到很晚才处理瓦利要求。** 及早厘清谁是瓦利——或是否需要申请瓦利哈金——可避免在婚期临近时才仓促向伊斯兰教法庭申请。
- **以为外籍皈依者可以立即注册，无需进一步手续。** 皈依及确认皈依的文件，通常是州属机关在处理婚姻申请前会核实的先决条件；请向相关州属的伊斯兰宗教局确认具体要求。

## 下一步

首先厘清这两套制度中哪一套适用于你的婚姻——这仅取决于是否任一方为穆斯林，而非个人偏好。由此：

- 非穆斯林夫妇应直接参阅[在马来西亚注册民事婚姻](/zh/settling-in/registering-a-marriage-civil)，了解完整的JPN程序。
- 穆斯林夫妇，或其中一方正在皈依的夫妇，应向婚姻将注册所在州属的伊斯兰宗教局确认确切的程序、表格、婚前课程安排及费用——以上概要描述的是该程序的大致轮廓，而非单一固定的全国程序。
</content>

## Sources

-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Act 164) — https://lom.agc.gov.my/act-detail.php?act=164&lang=BI (Pejabat Penggubal Undang-Undang, Jabatan Peguam Negara (AGC))
- Registering a Muslim Marriage — https://www.malaysia.gov.my/en/categories/family-institution/marriage-of-muslim-couples/registering-a-muslim-marriage (MyGovernment / Malaysia.gov.my)
- Perkahwinan Islam yang Memerlukan Kebenaran Mahkamah — https://www.malaysia.gov.my/my/personas/pasangan-ingin-berkahwin/planning-the-wedding/perkahwinan-islam-yang-memerlukan-kebenaran-mahkamah (MyGovernment / Malaysia.gov.my, citing Jabatan Kehakiman Syariah Malaysia (JKSM))
- Kursus Pra-Perkahwinan Islam — https://www.malaysia.gov.my/my/personas/pasangan-ingin-berkahwin/planning-the-wedding/kursus-pra-perkahwinan-islam (MyGovernment / Malaysia.gov.my)
- Pendaftaran Perkahwinan Bagi Pemohon Bukan Beragama Islam — https://www.jpn.gov.my/my/perkhidmatan/perkahwinan/kahwin-daftar (Jabatan Pendaftaran Negara)
- Federal Constitution, Ninth Schedule (State List, Item 1 — Islamic law and personal/family law of Muslims) — https://www.commonlii.org/my/legis/const/1957/24.html (CommonLII (text mirror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

---
Source of truth: https://github.com/negaraku-md/NegaraKu.md
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