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马来西亚办理离婚：为何也按宗教分成两套制度

> 与结婚一样，马来西亚没有单一的离婚法律。非穆斯林通过民事法庭，依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解除婚姻；穆斯林则通过所属州属的伊斯兰法庭（Syariah court），依据伊斯兰家庭法离婚——而这两套制度互不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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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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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早晨，两对马来西亚夫妇都申请结束自己的婚姻。一对走进民事高等法院的登记处；另一对则向所属州属的伊斯兰宗教局报到。谁也不能走对方的那道门。在马来西亚，结束婚姻——正如缔结婚姻一样——要经过两套相互独立的法律制度，而决定适用哪一套的，是当事人的宗教，而非他们的意愿。

本文是对这两套制度的中立比较性梳理。它不提供法律意见，不对宗教问题作出裁断，也不宣称任何单一州属的程序具有普遍适用性。若想了解婚姻一方的对照图景，请参阅配套文章《[在马来西亚结婚](getting-married-in-malaysia)》。

## 为什么没有单一的离婚法律？

马来西亚从未有过一套统一的家庭法。非穆斯林的婚姻及其解除受联邦民事法律管辖——即《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第164号法令，Act 164）——由民事法庭审理。穆斯林的婚姻与离婚则归伊斯兰家庭法管辖，而联邦宪法将其划归各州。这意味着每个州以及联邦直辖区，都有各自的伊斯兰家庭法法典和各自的伊斯兰法庭（Syariah court）体系。

第164号法令在其条文中自行划定了界线。第3条规定，本法令"不适用于穆斯林，或任何依据伊斯兰法结婚的人"。因此，民事离婚制度与伊斯兰离婚制度并不是同一套体系内的两种程序——它们是两套制度，除下文讨论的一个狭窄例外之外，彼此并不重叠。

## 非穆斯林如何离婚？

对非穆斯林而言，离婚是依据第164号法令进行的民事法庭程序。主要有两条途径。

- **联名请愿（双方合意）。** 依据第52条，若丈夫与妻子一致认为应解除婚姻，他们可在结婚满两年后提出联名请愿。实践中，这是较快、争议较少的途径，因为双方已就条款达成一致。
- **单方请愿（婚姻破裂）。** 依据第53条，任何一方均可以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为由提出请愿。第54条列出了法庭在判定破裂是否成立时所考量的事实——包括请愿人无法容忍的通奸行为、请愿人无法被合理期待继续共同生活的行为、持续至少两年的遗弃，以及双方已分居至少连续两年。

有两条门槛规则决定着时机。第50条规定，自结婚之日起满两年之前，不得提出离婚请愿，但在特殊困苦或恶行的情形下经法庭准许者除外。第106条则一般要求婚姻纠纷须先转介至调解机构——婚姻仲裁庭——由其尝试和解并发出证书，之后才能入禀请愿，但有有限的法定例外。

若法庭认定理由成立，便会颁发判令；一旦该判令成为绝对判令（decree absolute），离婚即告最终生效。

## 伊斯兰离婚如何进行？

对穆斯林而言，离婚由州伊斯兰法庭（Syariah court）与州伊斯兰宗教局办理，而非由民事法庭或国民登记局处理。MyGovernment 门户网站描述了该程序的大致轮廓，而具体细节则由各州的法典设定。

程序通常从**辅导**开始。夫妇会被安排到州伊斯兰宗教局接受辅导，旨在入禀法庭之前化解冲突。若辅导未能解决问题，任何一方均可依据几种获承认的离婚形式之一，向伊斯兰下级法庭（Syariah Lower Court）提交申请。

| 形式 | 提出方 | 简述 |
|------|--------------|----------|
| **塔拉克（Talak）** | 丈夫 | 由丈夫宣告的离婚；塔拉克（第一次或第二次）可能是可撤销的，允许在等待期（iddah）内复合（rujuk） |
| **塔阿利克（Taklik）** | 妻子 | 基于丈夫在婚约中同意的条件；违反这些条件可构成离婚的理由 |
| **法沙克（Fasakh）** | 任一方 | 由法庭基于特定理由（如未提供赡养费或虐待）判予的婚姻解除 |
| **库鲁克（Khuluk）** | 妻子 | 由妻子提出的离婚，涉及向丈夫作出补偿 |

一旦法庭认定理由成立，便会发出离婚命令，州伊斯兰宗教局则签发离婚证书。MyGovernment 的指引还指出，若塔拉克是在庭外宣告的，必须及时申报——在七天内——以取得法庭确认并避免受罚；此外，妻子须遵守等待期（iddah），在此期间不得再婚。

由于伊斯兰家庭法属于州属事务，确切的形式、程序与行政管理因州而异。在联邦层面，一套名为 e-Syariah 的共享案件管理系统——由马来西亚伊斯兰司法局（Jabatan Kehakiman Syariah Malaysia，JKSM）运营——将全国各地的伊斯兰法庭联网，以统一案件处理方式，尽管各法庭所适用的实体法仍是相关州属的法典。

## 两套制度在哪里交汇？

几乎毫无交汇——这是刻意为之的设计。但唯一获承认的桥梁是皈依。第164号法令第51条规定，当非穆斯林婚姻中的一方皈依伊斯兰教时，未皈依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向民事法庭提出离婚请愿。

这也是立场分歧、公众争议最为明显的领域，尤其是在诸如"当父母一方皈依时由哪个法庭裁定子女监护权"这类衍生问题上。本文并不解决这些问题；它只指出这些问题确实存在，且取决于事实与法律，最好在专业法律意见下加以评估。此处对不同观点的陈述属描述性质，并非对任何立场的认同。

## 接下来该怎么做

若你正在研究某个具体情形，实际的下一步是确定适用哪套制度——由当事人的宗教决定——然后在该制度内寻求意见：非穆斯林依据第164号法令离婚，可找民事家庭法执业律师；伊斯兰离婚则可联系相关州伊斯兰宗教局与伊斯兰法庭执业人士。

- 关于本概览在婚姻一方的对照篇，请阅读《[在马来西亚结婚](getting-married-in-malaysia)》。
- 关于非穆斯林婚姻背后的民事登记程序，请参见《[登记结婚（民事）](registering-a-marriage-civil)》。
- 由于伊斯兰家庭法与伊斯兰法庭程序因州而异，行动前请向相关州属的伊斯兰宗教局确认当前的表格与步骤。

这是一份供人工审阅、由 AI 辅助撰写的未发表草稿。它属于一般性信息，并非法律意见。

## Sources

- Laws of Malaysia — Act 164,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official reprint, full text)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LOM/EN/Act%20164.pdf (Pejabat Penggubal Undang-Undang, Jabatan Peguam Negara (AGC))
- Islamic Divorce Procedure (Divorce of Muslim Couples) — https://www.malaysia.gov.my/en/categories/family-institution/divorce-of-muslim-couples/islamic-divorce-procedure (MyGovernment / Malaysia.gov.my)
- Divorce of Muslim Couples — https://www.malaysia.gov.my/en/categories/family-institution/divorce-of-muslim-couples (MyGovernment / Malaysia.gov.my)
- Pengenalan e-Syariah (Introduction to the e-Syariah system) — https://jksnpp.penang.gov.my/index.php/pengenalan-e-syariah (Jabatan Kehakiman Syariah Negeri Pulau Pin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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