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法律根据《刑事法典》(第574号法令)第96至106条承认自卫权:行使这项权利时所做的任何事都不构成罪行。然而这项权利受到严格限制。行为必须合理,且不得超出防卫所需的限度(第99(4)条),只有在第100条所列的六种特定情形下——例如合理地担忧会遭致死亡、严重伤害或强奸意图——才能达到致使对方死亡的程度。本指南仅供一般参考,并非法律意见;对于任何实际情况,请咨询律师。
- 《刑事法典》第96条:在合法自卫中所做的任何事都不构成罪行。
- 第100条仅列出六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人身防卫可延伸至致使袭击者死亡。
- 第99(4)条:防卫权绝不延伸至造成超出防卫目的所需限度的伤害。
- 第99(3)条:若仍有时间寻求公共当局的保护,则不存在自卫权。
- 第102条:这项权利在合理担忧危险产生时即开始,且仅在该威胁持续期间才存续。
适用对象: 马来西亚希望了解自卫法律界限的普通公众,包括住宅或商业业主以及法律系学生。
本页内容
一名入侵者在半夜闯进你的住家袭击你——在那一刻,马来西亚法律允许你还击吗?允许,但附带严格的条件,而合法防卫与犯罪之间的界线,比许多人想象的要细得多。
并非法律意见。 本指南以一般性、教育性的方式解释《刑事法典》的条文。每一起事件都由法院根据其本身的事实来评断。若你卷入任何事件,请立即咨询注册律师。
法律上的自卫权是什么?
《刑事法典》(第574号法令)在第96至106条中规定了「自卫权」(right of private defence)。第96条明确指出,行使这项权利时所做的任何事都不构成罪行。第97条赋予每个人防卫以下两样东西的权利,但须受第99条限制:
- 自己或任何他人的人身,以对抗任何侵害人身的罪行;以及
- 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以对抗盗窃、抢劫、损坏(mischief)或刑事侵入,或其未遂行为。
我在什么时候可以采取致命的行为?
这是最重要的限制。根据第100条,人身防卫权只有在以下六种情形下才延伸至致使袭击者死亡:
| 第100条下的情形 | 含义 |
|---|---|
| (a) 合理地引起对死亡担忧的袭击 | 你的生命面临实际危险 |
| (b) 合理地引起对严重伤害(grievous hurt)担忧的袭击 | 存在严重受伤的风险 |
| (c) 带有强奸意图的袭击 | |
| (d) 带有满足反常情欲意图的袭击 | |
| (e) 带有绑架或诱拐意图的袭击 | |
| (f) 带有非法监禁意图的袭击 | 在受害者无法求助于当局的情况下 |
若袭击不属于此列表,第101条只允许你伤害袭击者——而不能杀死他。
我必须遵守哪些限制?
第99条设下了严格的界限:
- 合理限度。 防卫权绝不延伸至造成超出防卫目的所需限度的伤害(第99(4)条)。过度的反击可能构成犯罪。
- 先使用官方途径。 若仍有时间寻求公共当局的保护,则不存在自卫权(第99(3)条)。
- 针对公职人员。 对于本着善意、依其职位名义行事的公职人员,不存在防卫权,除非该行为引起对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合理担忧(第99(1)条)。
这项权利何时开始、何时结束?
第102条说明了时点:这项权利在因企图或威胁而对人身产生合理担忧危险时即开始——即使罪行尚未实施——并且仅在该担忧危险持续期间才存续。也就是说,你不能在威胁结束后继续攻击;此后仍持续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报复性袭击,而非防卫。
我可以防卫财产吗?
可以。第103条只允许在防卫财产时针对某些特定罪行采取致使对方死亡的行为:抢劫、夜间破门入屋(housebreaking by night)、针对有人居住的建筑或财物存放处所纵火(mischief by fire),或在合理引起对死亡或严重伤害担忧的情况下的盗窃/损坏/入屋侵入。对于其他情形,第104条只允许造成伤害,而不允许致死。此外,第106条保护你:若在抵御致命袭击时,你不得不承担伤及无辜者的风险,你仍受保护。
法院如何评断这项抗辩?
由于第96条规定,在合法行使这项权利时不构成任何罪行,自卫因而作为一项完全抗辩发挥作用——一旦被接纳,即可使被告脱罪。然而其举证与评断都很严苛:法院根据每起案件本身的事实来衡量,重点在于行为相对于威胁的合理性与限度。在实务中,法律评论列出了诸如以下因素:进行防卫的一方是否「手净」(无过错)、是否存在实际或合理相信的危险、是否缺乏安全的逃离路线,以及所使用的力量是否确实必要——除非别无选择,否则逃离通常比对抗更受青睐(Aaron Mathews Advocates & Solicitors, “Self-Defence 101”)。这意味着超出必要限度的反击可能导致抗辩失败。
接下来该怎么做
自卫权在法律上可以成为一项完全抗辩,但法院会根据你行为的合理性与限度逐案评断。本指南并非法律意见。若你曾卷入此类事件,请立即咨询法律意见并保存任何证据。若要更准确地理解诸如grievous hurt(严重伤害)或刑事侵入等术语,请参阅总检察署官方 e-LoM 门户上《刑事法典》(第574号法令)的完整文本。
我可以为自卫而杀死入侵者吗?
只有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刑事法典》第100条允许在袭击引起合理地担忧会遭致死亡或严重伤害,或涉及强奸、绑架或诱拐、满足反常情欲,或在受害者无法求助于当局的情况下非法监禁等意图时,采取致使对方死亡的行为。在这些情形之外,第101条只允许你伤害袭击者,而不能杀死他。这并非法律意见。
如果威胁已经结束,自卫还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第102条,人身防卫权仅在合理担忧危险持续期间才存续。在威胁结束后仍继续的行为可能被视为反过来的袭击,而非防卫。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Tahap sensitivity kekal 'none' menepati skema semasa, tetapi penyemak manusia patut menimbang sama ada topik penggunaan daya maut wajar diberi flag sensitiviti lebih tinggi.
- Sahkan nombor dan teks Seksyen 96-106 terhadap cetakan semula rasmi Akta 574 terkini (portal e-LoM AGC) sebelum penerbitan.
- Sahkan proposisi doktrin 'pembelaan lengkap' dan penilaian kemunasabahan/kadar kes demi kes terhadap kes terkini yang mengikat sebelum penerbitan.
- Sahkan kelayakan sumber sekunder (firma guaman) dan kemas kini kepada 'empat justifikasi kardinal' jika mahkamah telah memperhalusinya.
来源
- Kanun Keseksaan (Akta 574) — Seksyen 96–106, Hak Mempertahankan Diri (cetakan semula, seperti pada 1 Oktober 2018) — Pejabat Peguam Negara Malaysia (AGC) — Laws of Malaysia, Portal e-LoM
- Self-Defence 101 — hak pertahanan diri, kemunasabahan dan 'empat justifikasi kardinal' — Aaron Mathews Advocates & Solicitors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1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