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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皇家警察(PDRM)是根据《1967年警察法令》(第344号法令,Akta 344)设立的全国性警察部队,隶属内政部运作。它由全国总警长(Ketua Polis Negara)领导,对部长负责,总部设于武吉阿曼(Bukit Aman),并按10个主要部门及18个警衔级别编制。其成员的行为如今由警察行为独立委员会(IPCC)连同执法机构廉政委员会(EAIC)共同监督。
- PDRM 根据《1967年警察法令》第3条设立,在全马来西亚部署以维护法律与秩序。
- 全国总警长根据第4条掌管部队,并对内政部长负责。
- 警衔分为两大类:高级警官(督察及以上)与初级警官及警员。
- 针对警察行为的投诉可提交至 IPCC(第839号法令,2023年7月1日生效)及 EAIC(第700号法令,2011年4月1日生效)。
适用对象: 普通民众、研究人员、法律系学生,以及任何想了解 PDRM 如何编制与受监督的人士。
本页内容
拦下路障、报案失窃,或提交行为不当投诉——这些事务最终都汇集到同一个机构的门前:马来西亚皇家警察。与许多把警务职责分割给州级和联邦部队的国家不同,马来西亚把从巡逻警察到情报的一切,全都统合在一个中央集权的指挥框架之下。
是什么设立了 PDRM?
PDRM 根据**《1967年警察法令》(第344号法令,Akta 344)**设立。第3条规定该部队”shall … be employed in and throughout Malaysia”,以维护法律与秩序、维持国家的和平与安全、预防和侦查犯罪、逮捕并起诉罪犯,以及收集安全情报。
这使 PDRM 成为一支全国性且中央集权的部队——其管辖权覆盖整个马来西亚,包括领海,而不仅限于某一个州。其总部为吉隆坡的武吉阿曼(Bukit Aman),部队隶属**内政部(KDN)**运作。
谁掌握指挥权?
《1967年警察法令》第4条规定部队”under the command of an Inspector General”——即全国总警长(KPN)——此人必须是一名警官,并就部队的管控与指挥”responsible to the Minister”(对部长负责)。另设一名副全国总警长,在其指挥下行事,并可在总警长缺席时行使其职能。
高层领导的任命链——总警长、副总警长、各位专员及副专员——由第5条规定。每名成员的一般职责则载于第20条:遵从上级警官的合法指令,并执行第3(3)条的宗旨,包括逮捕罪犯、处理安全情报及进行起诉。
警衔如何编制?
PDRM 设有18个警衔级别,分为两大类。《1967年警察法令》将*高级警官(senior police officer)定义为从总警长至见习督察的级别,将初级警官(junior police officer)*定义为从副督察至下士的级别。
| 类别 | 警衔(由高至低) |
|---|---|
| 高级警官 | 警察总监(总警长 KPN)· 副警察总监 · 专员 · 副专员 · 高级助理专员 · 助理专员 · 警监 · 副警监 · 助理警监 · 督察 · 见习督察 |
| 初级警官及警员 | 副督察 · 上士 · 中士 · 下士 · 一等警长 · 警员 · 见习警员 |
它的主要部门有哪些?
在武吉阿曼,PDRM 的工作分配给10个主要部门,每个部门由一名专员或同等级别的总监领导。
| 部门 | 核心职能 |
|---|---|
| 管理部门 | 行政、人力资源及企业事务 |
| 刑事侦查部(JSJ) | 刑事侦查与起诉 |
| 麻醉品刑事侦查部(JSJN) | 与毒品相关的罪行 |
| 商业罪案侦查部(JSJK) | 白领与商业犯罪 |
| 后勤资源与科技部 | 财务、后勤及科技支援 |
| 内部安全与公共秩序部(JKDNKA) | 行动部门,公共秩序管控 |
| 政治部(特别部门) | 情报与安全事务 |
| 廉政与标准合规部(JIPS) | 内部廉政与投诉 |
| 犯罪预防与社区安全部 | 犯罪预防与社区安全 |
| 交通侦查与执法部 | 交通法令执法 |
谁监督警察?
除了在总警长指挥下的内部纪律外,还有两个法定机构监督执法人员的行为:
- 警察行为独立委员会(IPCC)——专门针对 PDRM 的机构,根据第839号法令(2022年)设立。该法令于2022年10月8日获得御准,2022年10月18日宪报颁布,2023年7月1日生效,IPCC 于2023年11月1日开始运作。它监察、调查并处理针对 PDRM 成员的行为不当投诉,并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
- 执法机构廉政委员会(EAIC)——根据第700号法令(2009年)设立,2009年9月3日宪报颁布,2011年4月1日生效。EAIC 对21个执法机构拥有管辖权,可接受投诉、展开调查,并将纪律或刑事案件转介给相关当局。
接下来该怎么做
- 通过 IPCC 或 EAIC 门户,或 PDRM 内部的 JIPS 渠道提交行为不当投诉。
- 阅读《1967年警察法令》(第344号法令)全文,了解有关权力与纪律的完整条文。
- 参阅 rmp.gov.my 上各部门的官方页面,了解详细职能与联系方式。
注:职位持有人的姓名(例如现任全国总警长)会不时更替;本文聚焦于职位与架构,而非个人。所有条款引用均以《1967年警察法令》(第344号法令,Akta 344)为准。
PDRM 是根据哪部法律设立的?
PDRM 根据《1967年警察法令》(第344号法令,Akta 344)设立。第3条规定该部队在全马来西亚部署,以维护法律与秩序、预防和侦查犯罪、逮捕并起诉罪犯,以及收集安全情报。
谁领导 PDRM?
根据《1967年警察法令》第4条,部队由一名全国总警长(Inspector General of Police)统领,对部长负责,并由一名副全国总警长协助。
民众可以向哪里投诉警察的行为?
投诉可向警察行为独立委员会(IPCC)提出——这是专门针对 PDRM 的机构,于2023年11月1日开始运作;也可向监督执法机构的执法机构廉政委员会(EAIC)提出。
来源
- Akta Polis 1967 (Akta 344) — teks penuh — Polis Diraja Malaysia
- Pangkat — Polis Diraja Malaysia — Polis Diraja Malaysia
- Jabatan-Jabatan — Polis Diraja Malaysia — Polis Diraja Malaysia
- Latar Belakang EAIC — Suruhanjaya Integriti Agensi Penguatkuasaan (EAIC)
- Bidang Kuasa Suruhanjaya (EAIC) — Suruhanjaya Integriti Agensi Penguatkuasaan (EAIC)
- Maklumat Semasa Suruhanjaya Bebas Tatakelakuan Polis (IPCC) — Kementerian Dalam Negeri (KDN)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1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