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的分层地契生活,运作在两笔并行的费用之上,而不是一张账单。管理费(又称服务费)用于支付日常维护——清洁、保安、电梯维修、园艺。储备金则是另一个独立、专款专用的资金池,用于大型的一次性资本工程——重新粉刷外墙、更换电梯、更换屋顶——根据 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 第13(4)条,发展商在其管理期间须将其定为不低于管理费10%的水平。两笔费用均按每个单位所分配的单位份额比例征收,先由在交吉后12个月内成立的联合管理机构(JMB)征收,之后在分层地契根据 Strata Titles Act 1985 发出后,改由管理机构(MC)征收。任何一笔费用如有未缴争议,均须提交分层管理仲裁庭处理,而非交由普通法院审理。
- 分层地契业主须缴付两笔法律上各自独立的费用:管理费(日常维护)与储备金(重大资本工程),两者存放在不可混用的独立账户中
- 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 第13(4)条规定,发展商管理期间的储备金供款不得低于管理费的10%;其后的管理机构可在大会上表决调高该比率,但实际上鲜少将其降回该法定下限以下
- 两笔费用均须按每个单位所分配的单位份额(第12(3)条)比例计算——而非仅按建筑面积计算——因此阳台较大或享有更多公共设施利益的单位,其份额可能与面积相若的邻近单位不同
- 联合管理机构(JMB)是根据第17条设立的法人团体,须在交吉后12个月内成立首次常年大会;在管理机构存在之前,由JMB负责管理建筑物
- 管理机构(MC)并非由 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 本身设立,而是根据 Strata Titles Act 1985,在个别分层地契发出、分层登记册开启之时才告成立——随后即从JMB手中接管
- 所有单位在默认情况下须按同一份管理费率缴费(第21、25、52及59条);管理机构只能在狭窄的情形下——例如单位确实用途不同——才可根据第60(3)条设定差异化费率
- 储备金只能用于指定的资本项目——第11(4)(c)、24(2)及51(2)条列明的用途包括重新粉刷公共财产及更换重大设备等——不能用于支付日常清洁或薪金
- 针对未缴管理费或储备金供款的争议,须依据该法令 Part 96–107 提交分层管理仲裁庭处理,该编章设有申索金额上限,并在该限额内排除普通民事法庭的管辖权
适用对象: 任何在马来西亚半岛或纳闽联邦直辖区拥有、正在购买或正在租用共管公寓(condominium)、公寓大厦(apartment)或其他分层地契(strata-titled)产业单位的人士。
本页内容
你买下的是这个单位。你并没有买下电梯、警卫亭、游泳池,或是那条穿过你与邻居共用墙壁的管道。总得有人为这一切付费——而法律把这笔账单分成两个账户,并且规定你必须将它们分开处理。
大多数业主在月结单上只留意到一行字:「管理费」。很少人意识到旁边还有第二笔较小的费用——储备金——它做着完全不同的工作,并受自己的一套规则保护。
两笔费用,两种用途
管理费(有时称为服务费)用于支付大厦每月反复发生的运作成本:清洁、保安、电梯维修保养、园艺、公共区域水电费、保险,以及管理人员薪资。
储备金则是为那些不常发生、但花费庞大的项目而预留的款项:重新粉刷外墙、更换电梯、更换屋顶、重铺停车场路面。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 第11(4)(c)、24(2)及51(2)条限制了储备金只能用于此类资本性项目——它不能被悄悄挪用来填补每月清洁费用的短缺。
在发展商的管理期间,该法令第13(4)条规定储备金供款不得低于管理费的10%。其后的管理机构可在大会上表决调高该比率;实际操作上,它鲜少再跌回该法定下限以下。
两笔费用的计算方式相同:按每个单位所分配的单位份额(第12(3)条)比例计算——这是根据 Strata Titles Act 1985 所赋予的一个数字,反映的是单位相对于公共财产的相对价值与获益程度——而不仅仅是建筑面积。两个面积相同的单位,如果其中一个对公共设施享有更多的专属使用权,其单位份额(以及账单)也可能不同。
实际负责征收的是谁:先JMB,后MC
在个别分层地契存在之前,并没有管理机构可以负责征收任何费用。该法令以**联合管理机构(JMB)**填补这一空白——这是根据第17条设立的法人团体,由发展商与买家组成,须在交吉(vacant possession)后12个月内召开其首次常年大会。
JMB负责管理大厦——征收费用、维护公共财产、执行内部规章——直到**管理机构(MC)**接手为止。MC根本不是由 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 设立的:它是根据 Strata Titles Act 1985,在个别分层地契发出、分层登记册开启的那一刻成立的。一旦如此,JMB的角色便告结束,MC接手同样的职责,业主则成为其成员。
| JMB | MC | |
|---|---|---|
| 设立依据 | SMA 2013, s.17 | Strata Titles Act 1985 |
| 触发条件 | 首次常年大会,须于交吉后12个月内召开 | 分层地契发出,登记册开启 |
| 成员 | 发展商 + 买家 | 全体单位业主 |
**建筑总监(Commissioner of Buildings,简称COB)**由州政府当局为每个地方政府区域委任,负责监督这一交接过程,包括确保JMB确实按时成立,并在过程中解决发展商与买家之间的争议。
人人同一费率——大致如此
在默认情况下,每个单位按每单位份额缴付相同费率的管理费(第21、25、52及59条)——这是一条防止偏袒的规则,让发展商或管理机构无法悄悄向部分业主收取更高费用。
例外情形规定在第60(3)条:MC只能在狭窄的情形下设定差异化费率,大致上仅限于单位确实用于不同用途的情况(例如混合住宅商业项目中的零售单位)。法院在这方面一向严格——已经计入单位份额计算中的因素,不能再被重复用来为该单位收取不同费率作辩护。
常见错误
- 误以为储备金是JMB/MC可以随意动用的「额外管理费」。 法律明确将其专款专用于资本工程,而非日常开支。
- 只缴管理费,跳过储备金那一栏。 两者是第25(1)条下同一项法定义务——部分缴付并不能解除该义务。
- 以为拿到钥匙当天就会有分层地契(因而有MC)。 交吉、JMB成立与分层地契发出是三个各自独立的里程碑,彼此之间可能相隔数年。
- 将管理纠纷直接诉诸民事法院。 有关欠缴或存在争议的费用的索偿,一般须提交分层管理仲裁庭处理,该仲裁庭有自己的索偿金额上限与程序。
下一步
如需查阅逐条逐节的完整细节,可到总检察署(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网站阅读该法令原文;若想知道自己所在的项目目前仍由JMB管理还是已有MC,直接向管理处查询即可;如果你是租客而非业主,可参阅在马来西亚寻找租屋,了解这类建筑最初是如何被展示和出租的。
来源
- 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 (Act 757) — Federal Legislation Portal, timeline and commencement dates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AGC)
- Differential Maintenance Charges and Sinking Fund Contributions During the Developer and JMB Periods: Powers under the 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 — HHQ (Halim Hong & Quek)
- Single Rate of Maintenance Charges Applies to Management Corporations — Mahwengkwai & Associates
- Strata Management Act 2013 — Part 1 — Low & Partners
- 5 things you need to know about the Strata Management Tribunal — EdgeProp.my
- What is the Commissioner of Buildings (COB)? — iProperty.com Malaysia
- Sinking fund vs maintenance fee in Malaysia: What's the difference? — iProperty.com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