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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特宪制委员会(Reid Commission)是1956年3月成立的独立宪制委员会,负责为即将独立的马来亚联合邦草拟一部宪法。委员会由英国法官里德勋爵(Lord Reid)担任主席,另有四位分别来自英国、澳大利亚、印度与巴基斯坦的成员。委员会于1956年6月至10月在马来亚开会,共举行118次会议,收到131份备忘录,其后提交报告,报告日期为1957年2月21日。其后一个本地工作小组审议该草案,经修订的文本于1957年8月31日生效,成为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 委员会于1956年3月7日成立,紧随1956年1月至2月的伦敦宪制会议之后,并以其主席——英国上诉法院法官(Lord of Appeal)里德勋爵(Lord Reid)——命名
- 其五位成员分别来自英国(里德勋爵与艾佛·詹宁斯爵士(Sir Ivor Jennings))、澳大利亚(威廉·麦克凯尔爵士(Sir William McKell))、印度(B·马利克(B. Malik))与巴基斯坦(阿都哈密法官(Justice Abdul Hamid));一名加拿大提名人选因健康理由退出,且未获替补
- 其职权范围(terms of reference)要求委员会为英联邦内一个单一的自治单位,建议一部以两院制立法机构为基础的议会民主联邦宪法,同时须顾及统治者(Rulers)的地位
- 委员会于1956年6月至10月在马来亚开会,举行了118次会议,收到131份备忘录;其报告日期为1957年2月21日
- 阿都哈密法官(Justice Abdul Hamid)附上保留意见,包括建议将伊斯兰教定为联邦国教
- 一个由统治者与联盟党(Alliance)代表连同英国官员组成的工作小组修订了草案,该草案于1957年8月31日生效成为联邦宪法
适用对象: 希望了解究竟是谁撰写了马来西亚立国宪法、依据何种指示,以及一份委员会报告如何变成一个独立国家法律的学生、研究人员与一般读者。
本页内容
1956年初,当马来亚的领导人与英国政府达成共识,认为独立应于1957年8月前实现时,他们面对一个单靠期限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个新国家还没有一部宪法。他们没有自己动笔,而是把这项任务交给五位法学家——当中没有一人是马来亚人——请他们从外部,为一个他们自己不会居住其中的国家设计法律架构。
那个小组就是李特宪制委员会(Reid Commission)。它在1957年拟出的文件,经修订后成为马来亚联合邦宪法——并且,连同其后的修订,至今仍是马来西亚所依据运作的宪法。
委员会从何而来
委员会并非凭空出现。1956年1月至2月间,一个由东姑阿都拉曼率领的联盟党(Alliance Party)代表团在伦敦会晤了英国部长们。那场会议的成果之一,便是双方同意应委任一个独立委员会,为一个实行自治的马来亚建议一部宪法。
委员会于1956年3月7日正式成立,获得伊丽莎白二世女王与统治者会议(Conference of Rulers)的批准。它的非正式名称,取自其主席里德勋爵(Lord Reid)——一位在任的英国上诉法院法官(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
委员会的成员
委员会有五位成员,分别来自四个英联邦国家。这是刻意的安排:没有一人来自马来亚——用意是让这个机构被视为独立于本地政治角力之外。
| 成员 | 国家 | 背景 |
|---|---|---|
| 里德勋爵(Lord Reid,主席) | 英国 | 上诉法院法官(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 |
| 艾佛·詹宁斯爵士(Sir Ivor Jennings) | 英国 | 宪法学者;剑桥大学三一学堂(Trinity Hall)院长 |
| 威廉·麦克凯尔爵士(Sir William McKell) | 澳大利亚 | 澳大利亚前总督 |
| B·马利克(B. Malik) | 印度 | 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前首席法官 |
| 阿都哈密法官(Justice Abdul Hamid) | 巴基斯坦 | 西巴基斯坦高等法院法官 |
加拿大当时也曾获邀提名一位成员。其提名人选因健康理由退出,且未获替补,委员会因而维持五人。
委员会被要求做什么
委员会依照一份书面职权范围行事。其实质内容,是要求委员会检视联邦各地现行的宪制安排,并为整个国家建议一部联邦宪法,使其成为英联邦内一个单一的自治单位——一个以两院制立法机构为基础的议会民主制度,并在草拟时顾及女王与统治者的地位和尊严。
除了这项正式职权外,伦敦的协议还订明了宪法应体现的若干指导性要求,包括:
- 一个强而有力的中央政府,各州与殖民地保留一定程度的自主权;
- 保障统治者作为其州属君主立宪元首的地位与威望;
- 为整个联邦设立一位从统治者当中选出的宪制元首;
- 联邦的共同国籍;以及
- 保障马来人的特殊地位与其他族群的合法利益。
这些指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后来人们所说的宪法「协议」,其实大部分早在委员会草拟任何一条条文之前,就已经写进了它的职权范围之中。
委员会如何运作
委员会并非脱离马来亚民意闭门草拟。它于1956年6月至10月在马来亚开会,举行了118次会议,并邀请公众与各团体提交意见。它因此收到131份备忘录——来自政党、统治者、族群团体、商会与个人。
这一过程产生了一份报告,日期为1957年2月21日,当中列出一部草拟宪法,并附有说明每项重大抉择背后理据的评注:联邦与各州之间的权力划分、由统治者中选出最高元首一职、公民权、基本自由,以及马来社群的地位。
唯一的一份正式异议
报告并非在每一点上都一致同意。阿都哈密法官附上了保留意见的备注,在若干问题上与其同僚意见相左。当中最广为人知的,是他建议将伊斯兰教定为联邦国教——多数委员对此较为审慎,但该条文最终仍被纳入所采纳的宪法之中。
从报告到宪法
委员会报告只是一项建议,并非法律。李特报告发表后,其草案交由一个本地工作小组审议,成员包括统治者与联盟党政府的代表,连同英国资深官员——最高专员(High Commissioner)、布政司(Chief Secretary)与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该小组审议了草案,调整了若干条文,最终制定出真正将付诸颁行的文本。
经修订的宪法透过一系列并行的法律文书获得法律效力。在英国,Federation of Malaya Independence Act 1957 于1957年7月31日获得御准(Royal Assent),规定马来亚将成为英联邦内的一个独立国家。在马来亚方面,该宪法被付诸实施,于1957年8月31日——默迪卡日——生效成为新联邦的最高法律。这项原本由五位外来法学家进行的草拟工作,最终成为了一个独立国家的立国法律。
李特宪制委员会为何依然重要
马来西亚宪制生活中几乎每一场反复出现的辩论,都可以追溯到1956至57年间所作的决定:联邦与州权力之间的平衡、从统治者当中选出的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一职、公民权的条件,以及关于马来人特殊地位与联邦宗教的条文。要理解这些辩论,须先理解它们是由一个依照固定职权范围与紧迫期限运作的委员会所塑造——而后再经一个本地工作小组最终定案,才成为法律。
委员会的报告本身,简而言之,也是一份原始文献:公开记录了一个多元社会如何试图预先写下,日后将据以自我治理的规则。
下一步
- 关于草拟工作如何融入更广泛的权力交接过程,参见默迪卡:1957年8月31日究竟是如何发生的。
- 关于委员会所回应的宪制争论,参见马来亚联邦与马来亚联合邦。
- 关于委员会被要求维护的这一体制,参见马来九个王室。
- 关于联邦其后的扩大,参见1963年马来西亚的成立。
本文根据NegaraKu.md的编辑政策被归类为敏感内容(3R+1:宪制事项),因为它涉及联邦宪法的草拟以及马来统治者这一体制。本文以严格描述性的方式撰写,并在人工审核签署放行前维持草稿状态,暂不发布。
来源
- Report of the Federation of Malaya Constitutional Commission, 1957 — Federation of Malaya / Colonial Office
- Federal Constitution — Laws of Malaysia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Arkib Negara Malaysia (National Archives of Malaysia) — Arkib Negara Malaysia
- Federation of Malaya Independence Act 1957 — The National Archives (legislation.gov.uk)
- Constitutional Landmarks in Malaysia: The First 50 Years (1957–2007) — Malaysian B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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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