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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半岛与沙巴、砂拉越这两个婆罗洲州属之间,隔着大约600公里的南中国海,两地原本是由英国分别管理的独立领地,直到1963年9月16日联合组成联邦。根据当时写入联邦宪法的保障条款,沙巴与砂拉越保留了各自的移民管制——这意味着即使是马来西亚公民,也必须依据Immigration Act 1959/63的Section 66接受通行证或准证查验,才能在当地居留或工作——此外还保留了各自的土地法(Sarawak Land Code与Sabah Land Ordinance,而非National Land Code),而砂拉越的州选举日程,也独立于联邦大选之外运作。
- 马来西亚半岛、沙巴与砂拉越之间隔着大约600公里的南中国海(砂拉越州政府)
- 官方面积数据显示,马来西亚半岛约为130,590平方公里,砂拉越为124,450平方公里,沙巴为73,620平方公里——婆罗洲占马来西亚陆地总面积的约60%(CAAM,Profile of East Malaysia;砂拉越州政府)
- Immigration Act 1959/63的Section 66规定,进入沙巴或砂拉越须持有通行证或准证——这项要求适用于来自半岛的马来西亚公民,而不只是外国人(马来西亚移民局)
- 沙巴与砂拉越各自施行自己的土地法——Sabah Land Ordinance与Sarawak Land Code——而不适用马来西亚半岛的National Land Code
- 马来西亚半岛过去使用的时间与沙巴、砂拉越不同,直到Malaysian Standard Time Act 1981自1982年1月1日起将其调快30分钟,使其与沙巴、砂拉越早已使用的时间保持一致(马来西亚总检察署)
适用对象: 旅客、企业,以及任何想要理解为什么「马来西亚」有时表现得像是两个行政体系共用一本护照与一面国旗的读者。
本页内容
从吉隆坡搭乘国内航班飞往哥打京那巴鲁,你降落的仍是你离开时的那个国家。同样的货币,同样的护照,机尾上同样的国旗。然而,在抵达大厅,你却要在一个具有移民关卡性质的柜台前排队,有人会在放行之前检查你的身份证或护照。马来西亚境内没有其他任何一趟航班是这样运作的。
这一个细节本身就是破绽所在。马来西亚是一个联邦,但它并非作为一个天衣无缝的单一领土来治理。它由两块陆地构成,中间隔着一片海,而且在某些方面,还各自适用两套不同的规则手册。
两块陆地,而非一块
马来西亚半岛坐落于马来半岛,夹在泰国与新加坡之间。沙巴与砂拉越则位于东面的婆罗洲岛,与半岛之间隔着大约600公里开阔的南中国海,根据砂拉越州政府自己的官方网站所述。
官方公布的陆地面积,将这一分布呈现如下:
| 地区 | 陆地面积 | 占比 |
|---|---|---|
| 马来西亚半岛 | ~130,590 平方公里 | ~40% |
| 砂拉越 | ~124,450 平方公里(据砂拉越州政府,为124,449.51平方公里) | ~38% |
| 沙巴 | ~73,620 平方公里 | ~22% |
数据来自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of Malaysia(CAAM)的Profile of East Malaysia,以及砂拉越州政府自身的地理页面。马来西亚国家门户网站另行给出全国陆地总面积为330,534平方公里;各机构数据之间的细微差异,通常反映的是四舍五入的处理方式,以及水域与近海岛屿的计算方式不同,而非对底层地理事实存在分歧。
简而言之:婆罗洲拥有马来西亚大部分的陆地——沙巴与砂拉越合计的面积超过半岛——而半岛则拥有大部分的人口。沙巴与砂拉越合称为东马来西亚;半岛有时则被称为西马来西亚。砂拉越还环绕着文莱,后者作为一块飞地夹在砂拉越与沙巴之间——这提醒我们,在马来西亚语境下,「婆罗洲」意味着三个不同的主权行政区共享一座岛屿,而非一条连续的马来西亚海岸线。
为什么一个国家之内会有一道边界
这两个部分一开始并非同属一个政府。沙巴(当时称为北婆罗洲)与砂拉越,是由英国分别管理、与英属马来亚各自独立治理的领地,直到三者——连同新加坡——于1963年9月16日联合组成马来西亚。有关这场谈判、涉及的各方,以及在此之前的外交争端,参见1963年马来西亚的成立。
由于沙巴与砂拉越是以彼此不同、各自独立治理的领地身份加入联邦,而不是被并入某个既有的州属体制,1963年达成的协议将一套专门针对它们的保障条款,直接写入了联邦宪法——涉及移民、土地与州财政等事项。这些条款,以及围绕它们持续至今的争论,在《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Malaysia Agreement 1963)实际上是怎么写的一文中有完整讨论。本文则专注于这一分野在实际操作层面——旅行、法律与日常行政——呈现出的样貌。
这道内部边界究竟管控什么
沙巴或砂拉越机场的移民柜台,并非做戏摆样子。它所依据的是Immigration Act 1959/63(Act 155)的Section 66——根据马来西亚移民局(Jabatan Imigresen Malaysia)自身发布的指南,该条文规定,任何人若要进入并停留在东马来西亚州属(沙巴或砂拉越),须持有通行证或准证(Pass or Permit)。与大多数移民规则不同,这一条并非只针对外国人而设:它同样适用于来自半岛的马来西亚公民。
在实际操作中,情况会因你旅行的原因而有所不同:
- **短期到访。**一位来自半岛的马来西亚人以游客身份到访沙巴或砂拉越,只须出示身份证或护照并接受查验,情形近似于通过一个轻量级的边境哨站——根据马来西亚航空(Malaysia Airlines)就该航线自行发布的指南,营运该航线的航空公司说明,办理登机手续与抵达时都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 在当地居留或工作。若有人迁往沙巴或砂拉越长期居留或工作,须依据Section 66取得真正的通行证或准证,这与半岛的马来西亚人从比如雪兰莪迁往柔佛所需要的手续完全不同。某些特定类别的人——例如被调派到沙巴联邦部门任职的公务员及其受养人——则可以改为申请Endorsement of Exemption Section 66(第66条豁免批注),这是一枚免费加盖在其旅行证件上的印花,由移民局负责处理。
这一切都与从国外抵达马来西亚的外国旅客无关,他们无论最先降落在哪里,都只须通过一般的国际移民关卡——恰恰是马来西亚人在半岛与婆罗洲之间的移动,才带有其自身的内部管控,因为沙巴与砂拉越运行的是各自独立的移民管辖权,而非联邦的移民管辖权。
不同的规则手册,而不只是不同的风景
移民管制是最明显的差异,但并非唯一一项。土地法就是一个鲜明的例子:马来西亚半岛由National Land Code管辖,但沙巴与砂拉越各自保留自己的一套——沙巴由**Sabah Land Ordinance(Cap. 68)管辖,由沙巴自身的总检察署负责执行,而砂拉越则由Sarawak Land Code(Cap. 81)**管辖,由砂拉越自身的总检察署及其LawNet法规门户负责执行。无论是一宗产业交易、一起原住民习俗地权纠纷,还是谁有权在沙巴或砂拉越持有土地的问题,所依据的都是与雪兰莪或槟城同类问题截然不同的一套法规。
这两个婆罗洲州属,在每一个层面上,也并非都与半岛遵循同一套政治时钟。尤其是砂拉越,有据可查地一直按照与联邦大选各自独立的时间表来举行自己的州选举,而不是自动跟随国会一同投票。这些差异背后更深层的宪制保障——包括附加于某些宪法修正案的特殊同意要求——已在《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说明一文中详尽讨论,此处不再重复;本文刻意只着眼于这一分野在实际、日常层面的样貌。
就连时钟这样基本的事物,过去也曾运作不同。马来西亚半岛所使用的时区,比沙巴与砂拉越晚了半小时,直到**Malaysian Standard Time Act 1981 [Act 261]**于1982年1月1日生效,将半岛的时钟调快,以配合东马来西亚早已使用的时间——这是一个微小却永久的证据,证明两个半部即使在联邦成立之后,在行政上也并不完全一致,必须经过刻意的调整才能对齐。
这在实际操作中意味着什么
对旅客而言,实际要点很简单:搭乘飞往沙巴或砂拉越的国内航班时,也要像搭国际航班一样随身携带身份证明,并预期在抵达时会有入境检查,而不只是一道登机闸口。
对于任何正在考虑在沙巴或砂拉越工作、经商或置产的人来说,要点更为重大:不要以为在半岛适用的某项规则、准证流程或地契格式,可以原封不动地照搬过去。移民身份、土地持有权以及其他若干事项,都是依据各州自身的特定法律、由各州自身的特定当局来决定的——这直接源于沙巴与砂拉越当初是以经过谈判、各自独立治理的领地身份加入马来西亚,而不是像既已存在、已被并入统一体制的半岛各州那样加入的。
常见错误
- 「这是一个国家,理应只有一套规则。」 马来西亚是一个联邦,但沙巴与砂拉越保留了特定的州级管控——包括移民事务与土地法——这是它们在1963年加入联邦所依据条件的一部分。
- 「Section 66 的准证只针对外国人。」 并非如此。这项要求适用于从半岛前往沙巴或砂拉越居留或工作的马来西亚公民,尽管短期到访只须经过简单的身份查验,而不必办理正式的准证。
- 「东马来西亚意味着沙巴与砂拉越共用一个政府。」 并非如此——两州各有自己的州政府、各自的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以及各自的立法,例如沙巴的Land Ordinance,相对于砂拉越的Land Code。
- 「文莱位于砂拉越境内。」 从地理上看,它确实作为一块飞地打断了砂拉越的海岸线,但文莱是一个完全独立、拥有完整主权的国家——绝非任何形式的马来西亚领土。
下一步
- 有关沙巴与砂拉越当初为何以谈判所得条件加入联邦的政治历史背景,参见1963年马来西亚的成立。
- 有关本文只是略微提及的这些保障——移民、土地、财政与巩固条款(entrenchment clause)——背后的宪制细节,参见《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实际上是怎么写的。
- 有关各州层面的概况,参见沙巴与砂拉越。
- 有关联邦版图两年后如何发生变化,参见新加坡如何脱离马来西亚。
来源
- Location, Size and Geography of Sarawak — Sarawak State Government
- Profile of East Malaysia —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of Malaysia (CAAM)
- Kenali Malaysia — Location — MyGovernment, Government of Malaysia
- Endorsement of Exemption Section 66 — Immigration Department of Malaysia (Jabatan Imigresen Malaysia)
- Malaysian Standard Time Act 1981 [Act 261]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Land Ordinance (Cap. 68) — Sabah State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Land Code (Chapter 81) — Sarawak State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LawNet
- What documents are accepted if I'm travelling on a domestic flight (between Peninsular Malaysia and Sabah/Sarawak)? — Malaysia Airlines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