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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九个有统治者的州属为柔佛、吉打、吉兰丹、森美兰、彭亨、霹雳、玻璃市、雪兰莪与登嘉楼。当中七个州属的元首称号为苏丹(Sultan);玻璃市的元首称号为拉惹(Raja),森美兰的元首称号则为最高统治者(Yang di-Pertuan Besar)。根据联邦宪法第3(2)条,每个有统治者的州属,其统治者即为该州的伊斯兰教首长。这九位统治者,连同没有统治者的四个州属的州元首,依第38条与第五附表组成统治者会议(Majlis Raja-Raja);只有这九位统治者推选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
- 九个有统治者的州属:柔佛、吉打、吉兰丹、森美兰、彭亨、霹雳、玻璃市、雪兰莪与登嘉楼
- 七位统治者称号为苏丹(Sultan);玻璃市采用拉惹(Raja)这一称号,森美兰则采用最高统治者(Yang di-Pertuan Besar)
- 联邦宪法第3(2)条订明,统治者为其本身有统治者的州属的伊斯兰教首长
- 在森美兰,最高统治者是由四位酋长(Undang Yang Empat)——双溪芙蓉(Sungai Ujong)、日叻务(Jelebu)、瓜拉庇朥(Johol)与林茂(Rembau)——推选产生,而非直接世袭
- 第38条与第五附表:九位统治者连同马六甲、槟城、沙巴与砂拉越的州元首组成统治者会议
- 只有九位统治者推选最高元首;州元首不参与该项程序(第五附表第7条)
适用对象: 希望识别马来西亚九个有统治者的州属,并以描述方式理解统治者宪制地位的读者——学生、研究人员、记者、公务员与一般读者。
本页内容
马来西亚共有十三个州属,但当中只有九个拥有统治者。其余四个州属——马六甲、槟城、沙巴与砂拉越——由委任产生的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领导,而非由统治者领导。
本文列出这九个有统治者的州属,说明各自元首的称号,并说明这九位统治者如何共同构成统治者会议的一部分。本文纯属描述性质:仅陈述宪法与官方资料所载的安排,不对任何州属或统治者作出比较。
九个有统治者的州属
统治者御玺守护官办公室的官方网站列出九个拥有统治者的州属。当中七位元首称号为苏丹(Sultan);一位称号为拉惹(Raja);另一位则称号为最高统治者(Yang di-Pertuan Besar)。
| 州属 | 元首称号 |
|---|---|
| 柔佛 | 苏丹(Sultan) |
| 吉打 | 苏丹 |
| 吉兰丹 | 苏丹 |
| 森美兰 | 最高统治者(Yang di-Pertuan Besar) |
| 彭亨 | 苏丹 |
| 霹雳 | 苏丹 |
| 玻璃市 | 拉惹(Raja) |
| 雪兰莪 | 苏丹 |
| 登嘉楼 | 苏丹 |
称号的差异并非地位高低之别,而是反映每个州属各自的历史与习俗安排。玻璃市采用拉惹这一称号,而森美兰采用最高统治者这一称号,是因为该职位的产生方式与其他州属不同——详情将于下文说明。
统治者在其州属中的地位
每一位统治者都是其本身州属的州元首,该地位的详情载于各自的州宪法中。
然而,有一项角色是直接载于联邦宪法之中的。第3(2)条规定,凡拥有统治者的州属,该统治者即为其州属的伊斯兰教首长,其方式与范围依该州宪法所承认及订定者为准。
对于没有统治者的州属——马六甲、槟城、沙巴与砂拉越——以及联邦直辖区而言,则由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担任伊斯兰教首长。这意味着伊斯兰教首长的地位,依某一州属是否拥有统治者而有所不同。
王位如何产生
统治者一职如何产生,是由各州属本身的宪法与习俗所订定,而非由联邦宪法所订定。在大多数有统治者的州属,该职位是依州宪法与该州本身的习俗,按血统世袭继承的。
森美兰则有其独特的安排。在该州,最高统治者是依据玻璃甲习俗(Adat Perpatih)与《森美兰州宪法》(Undang-Undang Tubuh Kerajaan Negeri Sembilan),经由四位酋长(Undang Yang Empat)——即双溪芙蓉(Sungai Ujong)、日叻务(Jelebu)、瓜拉庇朥(Johol)与林茂(Rembau)四个律法区(luak)的酋长(Undang)——协商推选产生的。这项安排正是「最高统治者」这一称号的由来:由各律法区共同拥立的元首,而非直接世袭。详情载于森美兰的州属介绍中。
在统治者会议中的集体角色
在联邦层面,九位统治者共同作为统治者会议(Majlis Raja-Raja)的一部分而行事。
联邦宪法第38(1)条设立统治者会议,并依第五附表组成。第五附表第1条指出,会议由诸统治者,以及没有统治者的州属的州元首组成。因此,会议的完整成员,包括九位统治者,连同马六甲、槟城、沙巴与砂拉越的州元首。
然而,成员资格并非在一切事务上均一致。第五附表第7条将州元首排除于下列事项相关程序的成员之外:
- 最高元首的推选或罢免,以及副最高元首的推选;
- 纯粹涉及统治者的特权、地位、尊荣与位阶的事项;以及
- 宗教行为、习俗或仪式。
因此,当会议推选最高元首——依第32(3)条推选、任期五年的联邦最高元首——时,会议以九名成员的形式召开,即仅由九位有统治者的州属的统治者组成。会议的完整职能与程序,见统治者会议一文;而该经推选产生的职位,则见最高元首一文。
这项安排如何形成
根据统治者御玺守护官办公室的资料,现代形式的统治者会议始于取代马来亚联邦(Malayan Union)的《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协定》(Perjanjian Persekutuan Tanah Melayu 1948)。会议的首次会议于1948年2月18日召开,由统治者御玺守护官担任秘书。
会议的成员架构随联邦的发展而扩大。1957年8月31日独立后,槟城与马六甲的州元首加入会议;1963年9月16日马来西亚成立后,沙巴与砂拉越的元首也相继加入。相关背景见1963年马来西亚的成立。在整个扩展过程中,拥有统治者的州属数目始终维持九个。
常见误解
「苏丹这一称号比拉惹或最高统治者更高。」 这三个称号皆指该州的统治者。其差异源自各州的历史与习俗,而非地位高低之分。
「全部十三个州属都拥有统治者。」 只有九个州属拥有统治者。马六甲、槟城、沙巴与砂拉越则由委任产生的州元首领导。
「每一位州元首都能获选为最高元首。」 只有九位有统治者的州属的统治者才具备资格并参与该项推选。州元首不参与最高元首推选的程序(第五附表第7条)。
「所有统治者都以相同方式继承王位。」 王位如何产生,由各州本身的宪法与习俗所订定。在森美兰,最高统治者是由四位酋长(Undang Yang Empat)推选产生的,而非直接世袭。
下一步
若要详细了解九位统治者的集体角色——包括最高元首如何推选产生,以及哪些事项须经会议同意——请接续阅读统治者会议与最高元首。
若要了解统治者在国家最高法律框架中的地位,可参阅联邦宪法。每个有统治者的州属的介绍,则可在其各自的州属页面阅读,可从森美兰开始,该页面对最高统治者制度与玻璃甲习俗(Adat Perpatih)有更详细的说明。
来源
-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2020) — Article 3, Article 32, Article 38, Fifth Schedule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 Portal Perundangan Persekutuan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 Perkara 3 — Agama bagi Persekutuan — Jabatan Perkhidmatan Awam Malaysia
- Background and History — Conference of Rulers — Pejabat Penyimpan Mohor Besar Raja-Raja
- Maklumat Majlis Raja-Raja — Pejabat Penyimpan Mohor Besar Raja-Raj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