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UHAKAM：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

> 关于《1999年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法令》（第597号法令）之下SUHAKAM的指南——其职权、调查权力，以及为何其调查结果属建议性质而非具约束力。

- Category: law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8-07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law/suhakam-human-rights-commission

---

你可以向SUHAKAM投诉，它可以传唤官员宣誓作证，甚至举行公开聆讯——但当它得出结论认为你的权利已遭侵犯时，法律上却没有任何人被要求遵从它的裁决。这就是马来西亚国家人权委员会背后的悖论：广泛的调查权力，却搭配着仅属建议性质的调查结果。

SUHAKAM——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Suruhanjaya Hak Asasi Manusia Malaysia）——是根据《1999年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法令》，即**第597号法令（Akta 597）**设立的。本文从法令本身的文本出发，说明它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 SUHAKAM是什么，它是如何设立的？

第597号法令第3条设立了一个称为马来西亚人权委员会的委员会。它是一个具有永久延续性的法人团体，可以以自身名义起诉与被起诉。

重要的是，法令界定了它的工作范围。第2条规定，“人权”指的是**《联邦宪法》第二编（Bahagian II）**所载明的基本自由。法令也开启了更广阔的视野：第4(4)条规定应关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Deklarasi Hak Asasi Manusia Sejagat 1948）**，但仅限于“不与《联邦宪法》相抵触的范围”。宪法始终是最高的依据。

## 谁在SUHAKAM任职？

SUHAKAM的成员构成由第5条规定：

| 事项 | 条文（第597号法令） |
|---|---|
| 成员人数 | 不少于七名、不多于二十名（第5(1)条） |
| 委任权 | 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依据首相的建议；首相须先与第11A条的委员会协商（第5(2)条、第11A条） |
| 资格 | 从马来西亚公民当中委任（第5(3)条） |
| 任期 | 三年（第5(4)条） |
| 再获委任 | 仅一次，续任三年（第5(4)条） |
| 主席 | 由最高元首指定（第6条） |
| 副主席 | 由委员会成员自行推选（第6条） |

法令也规定，最高元首须从根据第5条委任的成员当中，指定一名儿童事务首席专员和两名儿童事务专员，以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人权事务（第6A(1)条）。此第6A条是通过第A1714号法令（2024年）的修订加入的。

值得注意的是，法令并未说明成员是全职还是兼职任职。SUHAKAM在给GANHRI的回复中报告称，其成员以兼职方式任职——这一特点从机构独立性的角度引起了评论，而SUHAKAM本身也已建议修订第5(1)条。委员会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为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7条）。

## 它的正式职能是什么？

第4(1)条列出委员会的四项核心职能：

- **推广与教育**——培养意识并提供与人权相关的教育。
- **向政府提供意见**——协助草拟法律与行政指令，并建议应采取的措施。
- **建议加入条约**——就人权领域国际条约与文书的签署或加入向政府提出建议。
- **调查投诉**——调查第12条所述有关侵犯人权的投诉。

第4条也允许探访任何**拘留场所**、机构及其他地点以提出建议。若已遵守所订定的程序，负责该场所的人不得拒绝此类探访。

## 它的调查权力有多大？

这正是SUHAKAM“有牙”之处。第12条允许它**主动**（“on its own motion”）调查任何侵犯人权的指控，或依据受害人或其代表所提出的投诉展开调查。它无需等待投诉便可采取行动。

在进行调查时，第14条赋予以下权力：

- 取得并接收一切证据，无论是书面或口头的，并可将任何人作为证人加以讯问；
- 要求以宣誓或郑重声明的方式作证，如同在法庭上一般；
- **传唤（summon）**任何居住在马来西亚的人出席作证或提交文件；
- 接收根据《1950年证据法令》（Akta Keterangan 1950）可能不被接纳的证据；以及
- 允许或不允许公众出席调查（这是**公开聆讯**的基础）。

简而言之，SUHAKAM可以收集证据、聆听宣誓证人的证词，并举行公开聆讯——这些权力类似于一个调查审裁处。

## 为何它的调查结果不具约束力？

这正是它的限制所在。第597号法令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赋予SUHAKAM的调查结果法律约束力。有两项条文说明了这一立场。

**第一，调查之后会发生什么。**第13条区分了两种结果。若调查**未**揭露有侵权情况，委员会记录该调查结果并通知投诉人（第13(1)条）。若调查**确实揭露**有侵权情况，委员会有权“在适当时将该事项连同必要的建议转交相关当局或人士”（第13(2)条）。该当局其后有义务将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告知SUHAKAM（第13(3)条）——但法令并不要求他们接受该建议。关键词是*建议*（recommendation），而非命令。

**第二，法庭的界线。**第12(2)条禁止SUHAKAM调查任何以下的投诉：

- 属于任何法庭尚未了结的程序标的，包括上诉；或
- 已由任何法庭作出终审裁决。

更为明确的是，若某个正在调查的事项其后成为法庭程序的标的，SUHAKAM“须立即停止”调查（第12(3)条）。换言之，当二者触及同一事项时，司法机关始终凌驾于SUHAKAM之上。

## SUHAKAM的工作如何传达至公众？

主要的问责渠道是**国会（Parlimen）**，而非法庭。第21条要求SUHAKAM“不迟于翌年国会的第一次会议”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涵盖其所有活动。该报告须载列所有转交予它的事项、所采取的行动，以及委员会对每项事项的建议（第21(2)条）。委员会在认为必要时也可提交特别报告（第21(3)条）。

在实践中，这些报告的提呈曾出现积压。SUHAKAM通过其新闻声明确认，2021年及2022年的年度报告已于2024年6月27日以及7月1日和2日在下议院（Dewan Rakyat）提呈并辩论，使得三份报告（2020、2021和2022年）在该会期成功提呈并辩论。

从国际层面来看，SUHAKAM被认可为最高级别的国家人权机构。全球国家人权机构联盟（GANHRI）之下的认证小组委员会（SCA）在其2021年6月的报告中建议SUHAKAM以**“A”级**重新获得认证——这一级别表明其在很大程度上遵守了《巴黎原则》。

## 接下来该做什么

- **想提出投诉？**先查明你的事项是否正在或已在法庭审理——第12(2)条禁止SUHAKAM在此情况下受理。
- **理解可能的结果。**SUHAKAM的调查结果是转交予相关当局的建议；它不是法庭命令，也不能取代法律行动。
- **阅读原始文本。**第597号法令的完整条文（包括修订）可在SUHAKAM网站的官方文本中查阅。
- 若想进一步了解凌驾于SUHAKAM之上的司法结构，请参阅关于马来西亚民事与伊斯兰教（Syariah）法庭的相关文章。

## Sources

-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of Malaysia Act 1999 (Act 597) — English text — https://suhakam.org.my/wp-content/uploads/2024/04/ACT-597-1999_English.pdf (SUHAKAM)
- Press Statement No. 9-2024: SUHAKAM Annual Report 2021 & 2022 have been Tabled and Debated — https://suhakam.org.my/2024/07/press-statement-no-9-2024_suhakam-annual-report-2021-2022-have-been-tabled-and-debated/ (SUHAKAM)
- GANHRI Sub-Committee on Accreditation Report — June 2021 — https://ganhri.org/wp-content/uploads/2021/08/EN-SCA-Report-June-2021.pdf (Global Alliance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GANHRI))

---
Source of truth: https://github.com/negaraku-md/NegaraKu.md
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