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OSMA (Act 747)：马来西亚就安全罪行采用的特别程序

> Security Offences (Special Measures) Act 2012（Act 747）的法令记录页——按文本与描述性方式说明该法令是什么、透过 First Schedule 适用于哪些罪行，以及它提供的特别程序措施：逮捕与28天调查扣留、通讯拦截、电子监控、保释、于高等法院审讯、受保护证人，以及特别证据规则。

- Category: law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4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law/sos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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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MA 不创设任何罪行。翻开 Act 747 寻找它所惩罚的罪行，你不会找到——它所处理的
每一项罪行，都在别处被定义，主要是在 Penal Code（刑事法典）之中。该法令所提供
的，是一套*程序*：一个人如何被逮捕与扣留，通讯如何被拦截，保释如何被决定，审讯
在何处进行，以及一旦某宗案件被视为**安全罪行**，证据与证人应如何处理。

本页是 Act 747 的法令记录——它的身份、适用范围，以及它提供的特别措施，按条文本
身的陈述方式描述。本页不讨论任何检控、任何个人，或任何支持或反对该法令的论点。

## 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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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称 | Security Offences (Special Measures) Act 2012 (SOSMA) |
| 法令编号 | Act 747 |
| 长题 | "An Act to provide for special measures relating to security offences for the purpose of maintaining public order and security and for connected matters" |
| 御准 | 2012年6月18日 |
| 刊登于宪报 | 2012年6月22日 |
| 生效 | 2012年7月31日，依 P.U. (B) 256/2012 |
| 结构 | 8 Parts、32 sections、2 Schedules |
| 适用对象 | 「安全罪行」——First Schedule 指明的罪行 |

## 什么使一项罪行成为「安全罪行」

整部法令都围绕一个界定的用语展开。Section 2 简单地规定该法令适用于安全罪行，
而 section 3 将**安全罪行**界定为**First Schedule**（第一附表）所指明的罪行。

First Schedule 并没有完整重述各项罪行，而是指向 [Penal Code](/zh/law/penal-code)
现有的条文——即其**Chapter VI**（第六章，危害国家罪行）与**Chapter VIA**（第六A
章，恐怖主义罪行）下的罪行。该 Schedule 可以被修订，因此现行清单应以该法令最新
的文本为准，而非想当然。

其实际后果是一道门槛。在相关罪行属于 First Schedule 所涵盖的范围之前，Act 747
中的任何条文都不会施加于任何人身上。以下内容，都是在跨过这道门槛之后才适用的。

## 八个 Part

该法令分为八个 Part，而各 Part 的标题本身，就是这些特别措施的一份地图：

| Part | 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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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导言 |
| II | 安全罪行的特别权力 |
| III | 有关电子监控装置的特别程序 |
| IV | 有关敏感资讯的特别程序 |
| V | 审讯 |
| VI | 有关受保护证人的特别程序 |
| VII | 证据 |
| VIII | 杂项 |

## Part II——逮捕、扣留与拦截

**Section 4（逮捕与扣留）**是被引用最多的条文，其各款依序层层递进：

- **4(1)**——警官可在无令状的情况下，逮捕并扣留任何他有理由相信涉及安全罪行的人。
- **4(2)**——被逮捕的人应尽快被告知逮捕的理由。
- **4(3)**——任何人不得*仅*因其政治信仰或政治活动而根据本条被逮捕与扣留。4(12)
  款界定了「政治信仰」与「政治活动」的含义，将其与透过注册政党进行的合法活动，
  以及针对政府的合法表达相连结。
- **4(4)**——为调查目的，该人可被扣留24小时。
- **4(5)**——警监（Superintendent of Police）或以上职级的警官，可为调查目的将
  扣留期延长至最长28天。
- **4(6)–(8)**——该人可获释放，改为附加**电子监控装置**，而非继续扣留，前提是
  须向检控司（Public Prosecutor）提交报告。

Section 4 亦内含一项审查条款：4(5) 款所赋予的延长扣留权力，须接受国会定期审
查，而非在时间上无限期。

**Section 5（通知与会见律师）**要求调查人员将逮捕一事通知被捕者的最近亲属，并
在有限的例外情况下，容许该人会见其自行选择的执业律师。根据 5(2) 款，职级不低
于警监的警官，如认为该项会见可能会干扰证据、导致伤害、警示其他嫌疑人，或妨碍
财产的追回等情形，可批准将该会见延迟**最长48小时**。

**Section 6（通讯拦截）**容许检控司授权拦截相信含有与安全罪行相关资讯的通讯，
并容许职级不低于警监的警官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拦截。以此方式取得的资讯，其后依
section 24 具可采纳性。

本 Part 中反复出现一项文本特征。5(3) 款与 section 6 等条文均规定，它们「即使
与联邦宪法第5条有任何抵触之处」仍然生效——第5条即[联邦宪法](/zh/law/federal-constitution)
[基本自由](/zh/law/fundamental-liberties)中有关人身自由的保障。该法令明文列出
这些条款，而非把这层关系留待默示。

## Part III 与 Part IV——监控与敏感资讯

Part III 规范 section 4 中已提及的**电子监控装置**——其申请方式、安装方式，以
及处理方式。Part IV 规范**敏感资讯**，这一用语由 section 3 作广义界定，涵盖与
内阁及州行政议会、主权、国家安全、国防、公共秩序及国际关系有关的资料，不论其
密级为何。其条文限制此类资讯在诉讼程序中如何被出示与披露，包括一项规定
（section 9）：被告须就其有意在抗辩中披露敏感资讯一事，事先发出通知。

## Part V——审讯与保释

**Section 12** 规定所有安全罪行**均须由高等法院审讯**。各法院分别审理哪些案
件，载于[法院体系](/zh/law/court-hierarchy)。

**Section 13（保释）**规定，就安全罪行被控告者，**不得批准保释**。其后设有狭
窄的例外：**未满十八岁**者、**女性**，或**患病或体弱**者可获释放，惟须符合该
条所施加的条件，以及一项电子监控装置的申请。该等例外并不延伸至被控告触犯
Penal Code **Chapter VIA**（恐怖主义章）罪行的人。

## Part VI——受保护证人

Part VI 就**受保护证人**作出规定，section 3 将其界定为：若其身份曝光将危及证
据或情报的搜集，或危及其生命与福祉的证人。

- **Section 14** 容许证人以**特别方式**作供——即该证人不为被告与律师所见或所
  闻，但法庭可见——前提是法庭须先以非公开方式进行聆讯，以确认有必要保护该身份。
- **Section 15** 规范以非公开方式录取证供时的身份确认事宜。
- **Section 16** 将发布任何披露受保护证人身份的内容，定为一项罪行。

## Part VII——特别证据规则

Part VII 订立适用于安全罪行审讯的证据规则，而 section 17 规定该 Part「即使与
Evidence Act 1950 的任何规定不一致」仍然生效。其条文包括：

| Section | 事项 |
| --- | --- |
| 18 | 已故、无法寻获，或无能力作供者所作陈述的可采纳性 |
| 19 | 在法庭信纳幼童理解能力的情况下，可凭幼童未经佐证的证供定罪 |
| 20–22 | 被扣押文件、辨认证供及搜查清单的可采纳性 |
| 23 | 依 section 8 及 section 11 受保护而未能出示的证物，不得使控方受损 |
| 24 | 依 section 6 拦截通讯所取得资讯的可采纳性 |
| 25 | 电脑制作文件的可采纳性 |
| 26 | 从犯及诱捕者（agent provocateur）的证供 |

## Part VIII——杂项

最后一个 Part 汇集了各项操作性条文。**Section 27** 容许地庭法官在审讯前录取陈
述或供词；**section 28** 保护线人的身份；**section 29** 让调查人员得以接触已
依其他法律被扣留或监禁的人。**Section 30** 规定，如法庭就某安全罪行判某人无
罪，检控司可口头申请将该人还押监狱以待上诉，该人须被扣留直至上诉程序完结为
止。**Section 31** 是订立附属法规的权力。

## 阅读正确的文本

AGC 就 Act 747 的 Laws of Malaysia 记录，列出了 2012 年的主法令，连同其后的修
订——门户网站上记录为 2015 年与 2024 年的修订——以及一份网上重印本。由于 First
Schedule 与个别条文均已被修订，任何现实中的问题，都应对照 AGC 门户网站上现行
的综合文本核实，而非 2012 年的印本或缓存副本。

## 下一步

本页确立了 SOSMA *是* 什么，以及它 *包含* 哪些特别措施。各项具体机制——调查扣留、
通讯拦截、受保护证人与特别证据规则——分别对照 [Penal Code](/zh/law/penal-code)
的一般刑事程序，以及 [联邦宪法](/zh/law/federal-constitution) 中的各项保障而存
在，读者可从那里追溯更多细节。

对任何具体条文而言，请从 First Schedule 开始：若某项罪行未列于其中，Act 747
的任何特别措施都不适用于它。

## Sources

- Act 747 — Security Offences (Special Measures) Act 2012 (full text)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outputaktap/20120622_747_BI_Act%20747%20BI.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Act 747 — Security Offences (Special Measures) Act 2012, principal Act record and timeline — https://lom.agc.gov.my/act-detail.php?act=747&lang=BI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Security Offences (Special Measures) Act 2012 — reprint text (section-by-section) — https://en.wikisource.org/wiki/Security_Offences_(Special_Measures)_Act_2012 (Wikisource (transcription of the Laws of Malaysia reprint of Act 747))
- Penal Code (Act 574), Chapters VI and VIA — reprint — https://lom.agc.gov.my/act-detail.php?act=574&lang=BI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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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of truth: https://github.com/negaraku-md/NegaraKu.md
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