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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ad Transport Act 1987 (Act 333):每一张驾驶执照与车牌背后的法令

Act 333 的法令实体页——这部要求任何人上马来西亚道路前须持有已注册车辆与有效驾驶执照的法令、它编排成的各个 Part,以及它所设立的强制第三者保险制度。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Road Transport Act 1987(Act 333)是马来西亚有关机动车辆与道路交通的主要法令。它要求每一辆机动车辆必须注册(第7条)、每一名驾驶人在使用公路前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第26条),使第三者汽车保险成为强制性规定(Part IV,即第四部分),并订立道路交通罪行与执法权力(Part V,即第五部分)。陆路交通局(Jabatan Pengangkutan Jalan,JPJ),隶属交通部,负责执行与实施本法令。

  • Act 333;1987 年 8 月 30 日御准;1987 年 9 月 24 日刊宪;1988 年 1 月 1 日生效
  • 由陆路交通局(JPJ)负责执行与监管,该局隶属交通部
  • 第7(1)条:任何人不得管有或使用机动车辆,除非该车辆已根据本法令注册
  • 第26(1)条:任何人不得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除非持有该类别车辆的有效驾驶执照
  • Part IV 规定,机动车辆在公路上使用时若未投保涵盖第三者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责任的保险,即属违法
  • 总检察署(AGC)维护一份综合重印本;本法令自 1987 年以来已多次修订
  • 涵盖大约 129 个条文(section),分布在 Part I、II、IIA、IIB、III、IIIA、IV 与 V 内,另加附表(schedules)

适用对象: 需要 Act 333 的法定身份与结构——它管辖什么、应查阅哪一个 Part——而非当前罚款清单、扣分表或 JPJ 逐步柜台程序的读者;后者会随附属法规与行政通告变动。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6 分钟

每次马来西亚有一辆汽车易手,或一名学习者参加驾驶考试,或保险公司在车祸后作出 赔付,背后都有一部 1987 年的法令在默默发挥作用。正是它规定车辆必须先有注册号 码才能上公路,也是它使无照驾驶人从引擎发动那一刻起就已触犯法律。

本页是 Act 333 的法令记录——它是什么、如何编排,以及不同问题应查阅哪一个 Part。它不重复列出罚款金额、扣分表,或 JPJ 逐步柜台程序,因为这些远比法令本 身更常因附属法规与行政通告而变动。

一览

简称Road Transport Act 1987
法令编号Act 333
御准日期1987 年 8 月 30 日
刊宪日期1987 年 9 月 24 日
生效日期1988 年 1 月 1 日
执行机关陆路交通局(Jabatan Pengangkutan Jalan,JPJ),隶属交通部
最新重印本由总检察署(AGC)维护的综合重印本

该法令的目的

Act 333 的长题(long title)将其描述为一部规范道路上机动车辆与交通、保护第三 者免受机动车辆使用所生风险,以及协调运输设施与工具及机动车辆建造与改装的法 令。

在实务上,它是以下四件日常事务背后的法令:

  • 车辆注册——任何车辆若未注册,均不得在马来西亚道路上合法管有或使用。
  • 驾驶人执照——任何人若无该类别车辆的有效执照,均不得驾驶。
  • 强制第三者保险——在道路上使用的车辆,必须投保涵盖第三者死亡、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害责任的保险。
  • 道路交通罪行与执法——交通罪行的一般框架,以及 JPJ 与警方据以执法的权 力。

该法令如何编排

Act 333 涵盖大约 129 个条文,编排为以下各个 Part:

Part涵盖内容
I导言——简称、释义、委任与获授权人员
II机动车辆与驾驶人的分类、注册与发牌
IIA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可上路资格/PUSPAKOM 类认证)
IIB进入马来西亚的外国机动车辆
III道路——交通管制、速度限制与道路使用
IIIA机动车辆道路收费
IV针对机动车辆使用所生第三者风险的规定(强制保险)
V罪行与杂项规定

整个制度的基础是两项具体义务。第7(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管有或使用机动车辆, 除非该车辆已根据本法令注册。第26(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 辆,除非其持有授权驾驶该类别车辆的有效驾驶执照。

强制保险层面

Part IV(第四部分)是使马来西亚汽车保险有别于一般商业保单的关键规定。它要求 在道路上使用的车辆必须投保,涵盖对第三者的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责任,并 赋予受害第三者一条直接途径,可向保险公司——而不仅仅是向驾驶人本人——强制执 行判决。这正是马来西亚市场上销售的每一份「第三者」「第三者失火与盗窃」以及 全保汽车保单背后的法定支柱。

并非单一、静止不变的文本

Act 333 自 1988 年以来已多次修订——AGC 自己就本法令的记录,列出了近四十年间 一次又一次的修订,并已综合进 AGC 目前维护的重印本中。关于车辆检验(Part IIA,即第2A部分)、外国车辆(Part IIB,即第2B部分)与道路收费(Part IIIA, 即第3A部分)的规定,都是在1987年原始文本之后很久才被插入的,这正是为什么 Part 编号里会带有字母。任何人引用某一条文时,都应对照当前的重印本核实,而不 是依赖网络上流传的旧版 PDF。

下一步

本页确立了 Act 333 的身份与结构。一宗交通案件最终会在哪一级法院审理——以及 它在上诉阶段能走多远——是法院层级所要回答的问 题;若一宗道路事故同时涉及一般刑事控罪,例如因疏忽行为致人死亡或受伤,相关 条文见于 Penal Code。公司本身车辆在税务折旧方面如何处 理——这是与 Act 333 下的注册不同的问题——载于机动车辆与资本免税额限制

常见问题 3
Road Transport Act 1987(Act 333)是关于什么的?

它是马来西亚有关机动车辆与道路交通的一般性法令——涵盖车辆分类与注册、驾驶人执照、道路规则、强制第三者保险,以及道路交通罪行。其长题(long title)将其描述为规范道路上的机动车辆与交通、保护第三者免受机动车辆使用所生风险,以及协调运输设施与工具。

哪个机构执行 Act 333?

陆路交通局(JPJ),隶属交通部的一个机构。JPJ 负责注册车辆、签发驾驶执照与车辆车牌,并在道路交通事务上与警方一同执行本法令。

Act 333 是否订明目前的超速或执照罚款?

它设立了各项罪行以及国会为每一项所定的封顶罚则,但确实数额经常由附属法规与行政通告调整(例如 AWAS 复合罚款系统)。因此本页不重复列出具体罚款金额——如需当前数字,请查阅 JPJ 自行发布的表格。

来源与历史 3 来源

来源

  1. Act 333 —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principal Act record and amendment timeline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2. Act 333 -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Act text) — Ministry of Transport Malaysia
  3. Act 333 — Road Transport Department Malaysia (JPJ)

修订历史

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7月24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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