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ad Transport Act 1987(Act 333)是马来西亚有关机动车辆与道路交通的主要法令。它要求每一辆机动车辆必须注册(第7条)、每一名驾驶人在使用公路前必须持有有效驾驶执照(第26条),使第三者汽车保险成为强制性规定(Part IV,即第四部分),并订立道路交通罪行与执法权力(Part V,即第五部分)。陆路交通局(Jabatan Pengangkutan Jalan,JPJ),隶属交通部,负责执行与实施本法令。
- Act 333;1987 年 8 月 30 日御准;1987 年 9 月 24 日刊宪;1988 年 1 月 1 日生效
- 由陆路交通局(JPJ)负责执行与监管,该局隶属交通部
- 第7(1)条:任何人不得管有或使用机动车辆,除非该车辆已根据本法令注册
- 第26(1)条:任何人不得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除非持有该类别车辆的有效驾驶执照
- Part IV 规定,机动车辆在公路上使用时若未投保涵盖第三者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责任的保险,即属违法
- 总检察署(AGC)维护一份综合重印本;本法令自 1987 年以来已多次修订
- 涵盖大约 129 个条文(section),分布在 Part I、II、IIA、IIB、III、IIIA、IV 与 V 内,另加附表(schedules)
适用对象: 需要 Act 333 的法定身份与结构——它管辖什么、应查阅哪一个 Part——而非当前罚款清单、扣分表或 JPJ 逐步柜台程序的读者;后者会随附属法规与行政通告变动。
本页内容
每次马来西亚有一辆汽车易手,或一名学习者参加驾驶考试,或保险公司在车祸后作出 赔付,背后都有一部 1987 年的法令在默默发挥作用。正是它规定车辆必须先有注册号 码才能上公路,也是它使无照驾驶人从引擎发动那一刻起就已触犯法律。
本页是 Act 333 的法令记录——它是什么、如何编排,以及不同问题应查阅哪一个 Part。它不重复列出罚款金额、扣分表,或 JPJ 逐步柜台程序,因为这些远比法令本 身更常因附属法规与行政通告而变动。
一览
| 简称 |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
| 法令编号 | Act 333 |
| 御准日期 | 1987 年 8 月 30 日 |
| 刊宪日期 | 1987 年 9 月 24 日 |
| 生效日期 | 1988 年 1 月 1 日 |
| 执行机关 | 陆路交通局(Jabatan Pengangkutan Jalan,JPJ),隶属交通部 |
| 最新重印本 | 由总检察署(AGC)维护的综合重印本 |
该法令的目的
Act 333 的长题(long title)将其描述为一部规范道路上机动车辆与交通、保护第三 者免受机动车辆使用所生风险,以及协调运输设施与工具及机动车辆建造与改装的法 令。
在实务上,它是以下四件日常事务背后的法令:
- 车辆注册——任何车辆若未注册,均不得在马来西亚道路上合法管有或使用。
- 驾驶人执照——任何人若无该类别车辆的有效执照,均不得驾驶。
- 强制第三者保险——在道路上使用的车辆,必须投保涵盖第三者死亡、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害责任的保险。
- 道路交通罪行与执法——交通罪行的一般框架,以及 JPJ 与警方据以执法的权 力。
该法令如何编排
Act 333 涵盖大约 129 个条文,编排为以下各个 Part:
| Part | 涵盖内容 |
|---|---|
| I | 导言——简称、释义、委任与获授权人员 |
| II | 机动车辆与驾驶人的分类、注册与发牌 |
| IIA | 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可上路资格/PUSPAKOM 类认证) |
| IIB | 进入马来西亚的外国机动车辆 |
| III | 道路——交通管制、速度限制与道路使用 |
| IIIA | 机动车辆道路收费 |
| IV | 针对机动车辆使用所生第三者风险的规定(强制保险) |
| V | 罪行与杂项规定 |
整个制度的基础是两项具体义务。第7(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管有或使用机动车辆, 除非该车辆已根据本法令注册。第26(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 辆,除非其持有授权驾驶该类别车辆的有效驾驶执照。
强制保险层面
Part IV(第四部分)是使马来西亚汽车保险有别于一般商业保单的关键规定。它要求 在道路上使用的车辆必须投保,涵盖对第三者的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责任,并 赋予受害第三者一条直接途径,可向保险公司——而不仅仅是向驾驶人本人——强制执 行判决。这正是马来西亚市场上销售的每一份「第三者」「第三者失火与盗窃」以及 全保汽车保单背后的法定支柱。
并非单一、静止不变的文本
Act 333 自 1988 年以来已多次修订——AGC 自己就本法令的记录,列出了近四十年间 一次又一次的修订,并已综合进 AGC 目前维护的重印本中。关于车辆检验(Part IIA,即第2A部分)、外国车辆(Part IIB,即第2B部分)与道路收费(Part IIIA, 即第3A部分)的规定,都是在1987年原始文本之后很久才被插入的,这正是为什么 Part 编号里会带有字母。任何人引用某一条文时,都应对照当前的重印本核实,而不 是依赖网络上流传的旧版 PDF。
下一步
本页确立了 Act 333 的身份与结构。一宗交通案件最终会在哪一级法院审理——以及 它在上诉阶段能走多远——是法院层级所要回答的问 题;若一宗道路事故同时涉及一般刑事控罪,例如因疏忽行为致人死亡或受伤,相关 条文见于 Penal Code。公司本身车辆在税务折旧方面如何处 理——这是与 Act 333 下的注册不同的问题——载于机动车辆与资本免税额限制。
Road Transport Act 1987(Act 333)是关于什么的?
它是马来西亚有关机动车辆与道路交通的一般性法令——涵盖车辆分类与注册、驾驶人执照、道路规则、强制第三者保险,以及道路交通罪行。其长题(long title)将其描述为规范道路上的机动车辆与交通、保护第三者免受机动车辆使用所生风险,以及协调运输设施与工具。
哪个机构执行 Act 333?
陆路交通局(JPJ),隶属交通部的一个机构。JPJ 负责注册车辆、签发驾驶执照与车辆车牌,并在道路交通事务上与警方一同执行本法令。
Act 333 是否订明目前的超速或执照罚款?
它设立了各项罪行以及国会为每一项所定的封顶罚则,但确实数额经常由附属法规与行政通告调整(例如 AWAS 复合罚款系统)。因此本页不重复列出具体罚款金额——如需当前数字,请查阅 JPJ 自行发布的表格。
来源
- Act 333 —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principal Act record and amendment timeline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Act 333 - Road Transport Act 1987 (Act text) — Ministry of Transport Malaysia
- Act 333 — Road Transport Department Malaysia (JPJ)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