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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al Code (Act 574):马来西亚主要刑事法令

Act 574 的法令实体页——Penal Code 逐章涵盖的内容、它经由 Straits Settlements 与 Federated Malay States 传承自 Indian Penal Code 的渊源,以及它如何与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及马来西亚各专门刑事法令并存。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Penal Code(刑法典,Act 574)是马来西亚的一般刑事法令。它的长题目仅为「An Act relating to criminal offences」。它自1976年3月31日起施行于马来西亚全境,1936年首次以 F.M.S. Cap. 45 的形式制定,并经由1871年的 Straits Settlements Penal Code 传承自 Indian Penal Code。其条文编号从第1条到第511条,分布在26章之中,涵盖一般原则、抗辩理由,以及从杀人、盗窃到伪造与诽谤等罪行的定义。

  • Act 574;长题目为「An Act relating to criminal offences」;经由 Act A327,自1976年3月31日起施行于马来西亚全境
  • 1936年首次以 F.M.S. Cap. 45 的形式制定;修订为 Act 574,自1997年8月7日起生效
  • 经由 Straits Settlements Penal Code(Ordinance No. 4 of 1871)传承自 Indian Penal Code
  • 共26章,而非23章——第VA、VIA与VIB章是其后为共谋、恐怖主义与有组织犯罪而插入的
  • 条文编号止于第511条,但本法典既没有511项罪行,也没有511条仍然有效的条文:其中有空缺、删除与带字母的插入条文
  • 第5条保留了其他一切现行成文法律,因此本法典是一般刑事法令,而非唯一的刑事法令
  • Abolition of Mandatory Death Penalty Act 2023(Act 846)修订了36条 Penal Code 条文,并于2023年7月4日生效

适用对象: 需要了解 Act 574 法定身份、结构与渊源的读者——学生、研究人员,以及任何要厘清哪一部马来西亚法令创设哪一项刑事罪行的人。本页并非法律意见,也不阐述任何罪行的构成要件。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0 分钟

几乎每一篇你会读到关于 Act 574 的文章,开头都是同一句话:Penal Code 有511条、 分为23章。这句话的两个部分都是错的。

本页是 Act 574 的法令记录——它的身份、结构、渊源,以及它在马来西亚其他刑事法令 中的位置。本页不阐述任何罪行的构成要件。

一览

简称Penal Code(第1条)
法令编号Act 574
长题目”An Act relating to criminal offences”
首次制定1936年,以 F.M.S. Cap. 45 的形式
修订1997年,修订为 Act 574,自1997年8月7日起生效
施行范围经由 Act A327,自1976年3月31日起施行于马来西亚全境;P.U. (B) 139/1976
编号第1条至第511条
章节26个标题:第I至XXIII章,另加第VA、VIA与VIB章
最新重印本截至2023年7月4日

渊源

本法典并非马来西亚原创。它的前身是 Indian Penal Code,由麦考莱勋爵(Lord Macaulay)领导的首届印度法律委员会起草,其呈交印度总督会议(Governor-General of India in Council)的引言报告,日期为1837年10月14日。

该法典并非以延伸适用的方式传入 Straits Settlements,而是经由本地重新制定:即 Straits Settlements Penal Code(Ordinance No. 4 of 1871),于翌年生效。 Federated Malay States 在1936年采用了相同模式,以 F.M.S. Cap. 45 的形式制定, 而 AGC 自己的记录至今仍将该1936年立法列为 Act 574 的首次制定。

由此产生三个后果,这也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本法典的行文方式。它使用 「illustrations」(例解)——印在条文本文之中的示范例子——这是麦考莱式的写法。 它在第II章中先穷尽性地界定各项用语,然后才定义任何一项罪行。而且它与新加坡、 文莱、斯里兰卡与缅甸的刑法典同出一源,这也是为什么这些法域的案例会在这里被 援引。

26章

第I章至第V章及第XXIII章承载一般部分——适用于本法典中每一项罪行的机制。第VI章 至第XXII章承载罪行定义。

章节涵盖内容
第I–II章导言;一般解释与定义
第III章刑罚——现已几乎全部废除
第IV章一般例外情况,包括正当防卫权
第V、VA章教唆;刑事共谋
第VI、VIA、VIB章对国家的罪行;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
第VII–VIII章武装部队;公共安宁、非法集会与暴动
第IX–XI章公务员的犯罪与针对公务员的罪行;藐视合法权力;伪证及妨害公共司法的罪行
第XII–XIII章硬币与政府印花;度量衡
第XIV–XV章公共卫生、安全、便利、风化与道德;宗教
第XVI章侵害人身的罪行,自第299条(可谴责杀人)起
第XVII章侵害财产的罪行,自第378条(盗窃)起
第XVIII–XX章文书、货币与银行钞票;刑事违反服务合约;婚姻
第XXI–XXII章诽谤;刑事恐吓、侮辱与滋扰
第XXIII章未遂,仅一条

第VA、VIA与VIB章正是关键所在。 它们以字母而非数字编号,因为它们是后来才 插入既有结构中的——先是刑事共谋,然后是恐怖主义,再后来是有组织犯罪。只数罗马 数字会得出23章,而漏算了它们。

为什么条文数并非511

第511条是最后一条,而不是第511项。在第1条与第511条之间,本法典存在:

  • 明确的空缺。 重印本明确说明,没有第14至16条、没有第18条、没有第41至42 条,也没有第244至245条。
  • 被废除的整段条文。 标题为「Punishments」的第III章,已失去第53至55条、 第59至60条、第63至64条、第66至70条与第73至74条。只有第57、71、72、75与75A 条得以保留。
  • 带字母的插入条文。 第121A至121D条、第124B至124N条、第130A至130ZC条与 第377A至377E条,全都是编号1–511未计入的追加条文。

净效果是:本法典的一般部分被大幅掏空,而罪行部分则被一再扩充。

它与马来西亚其他刑事法令的关系

第2条规定,任何人若作出违反本法典的行为,须依本法典而非其他方式受罚。单独看 这句话,听起来像是排他性的规定。第5条随即纠正了这个印象:本法典中的任何规定, 均无意废除、变更、中止或影响任何其他现行成文法律。

第40条补全了这幅图景。「Offence」(罪行)通常是指本法典使得可受处罚的事项—— 但在第IV章及一系列列明的条文中,它延伸至可依任何其他现行法律受处罚的一切事项。 本法典是一般性刑事法令,其设计本就是要置于各专门法令之下。

与它关系最密切的伙伴是 Criminal Procedure Code(Act 593),它提供了本法典所 欠缺的程序:逮捕、控告、审讯、保释与判刑。CPC 的 First Schedule(第一附表) 逐条列出 Penal Code 的罪行及其刑罚——这也是为什么 Abolition of Mandatory Death Penalty Act 2023 必须同时修订本法典与该附表,才能让一项改动真正落实。 至于某一项控罪究竟由哪一级法院审理,则是 法院层级要回答的问题。

域外效力范围狭窄而具体。第4条仅就第VI、VIA与VIB章——对国家的罪行、恐怖主义 与有组织犯罪——将本法典的适用范围延伸至马来西亚境外,而且也仅限于该条所列明 的八种情况。

第IX章仍在第161至165条中规定了公务员的利益(gratification)罪行;现代反贪 执法体制则单独载于反贪会(MACC)。本法典是由国会 制定的联邦法律——参见 法案如何成为法律——其框架由 联邦宪法所设定。

2023年死刑修订

Abolition of Mandatory Death Penalty Act 2023(Act 846)于2023年6月9日获御 准,2023年6月16日刊宪,并经由 P.U. (B) 229/2023 于2023年7月4日生效。

它是一部单一的修订法令,一次过触及七部法令——Penal Code、Firearms (Increased Penalties) Act 1971(Act 37)、Arms Act 1960(Act 206)、Kidnapping Act 1961(Act 365)、Dangerous Drugs Act 1952(Act 234)、Strategic Trade Act 2010(Act 708),以及 Criminal Procedure Code(Act 593)。这份清单是目前可 得、最清楚呈现马来西亚死刑罪行实际分布之处的地图。

在 Penal Code 之中,Act 846 修订了36条条文:第115、118、119、121、121A、 121B、122、124K、124M、125、125A、128、130、130A、130B、130C、130D、130I、 130J、130K、130KA、130N、130O、130QA、130ZB、201、212、213、214、216、221、 302、307、364、374A 与450条。第302条的修订方式,是在「with death」(处死) 字样之后,插入另一选项:判处不少于三十年、不超过四十年的监禁,并在罪犯未被 判处死刑时,加判不少于十二下的鞭刑。

阅读正确的文本

AGC 关于 Act 574 的时间线记录了以下重印本:截至2002年1月1日、2006年1月1日、 2009年10月1日、2018年10月1日、2022年11月30日(网络版)与2023年7月4日,并在 2023年8月、2024年9月与2025年3月有进一步的修订。任何日期早于2023年7月4日的 综合文本,都早于死刑改革之前;而广为流传的2018年10月1日重印本,更是早了将近 五年。

如有任何现实中的疑问,请查核 AGC 的 Laws of Malaysia 网站上的现行版本,而不要 依赖已缓存的 PDF 文件。

下一步

本页确立了 Act 574 的身份与结构。罪行定义、第IV章的一般例外情况,以及与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的相互关系,各自都值得专文处理,日后写就时将从本页 链接过去。

如果你正在追查某一项特定罪行,不妨先问:它究竟是否载于本法典之中——第5条 意味着,答案往往是否定的。

常见问题 3
Penal Code 真的有511条吗?

不是。条文编号从第1条排到第511条,广为流传的这个数字就是这样来的,但条文数目与最高编号是两回事。本法典存在明确的空缺(没有第14至16条、没有第18条、没有第41至42条、没有第244至245条)、整段被废除的条文(第III章的大部分)、以及大段带字母的插入条文,例如第130A条至第130ZC条。将「511条」当作条文数目来引用是不准确的。

Penal Code 是马来西亚刑事罪行的唯一来源吗?

不是,而且它从未自称如此。第5条规定,本法典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废除、变更、中止或影响任何其他现行成文法律。涉及危险药物、枪械、绑架勒赎与战略贸易的罪行,全都各自订在自己的法令中,Abolition of Mandatory Death Penalty Act 2023 须与本法典一并分别修订这些法令。

为什么 Penal Code 与印度的刑法看起来这么相似?

因为它是同一份草案的后代。Straits Settlements Penal Code 于1871年以 Ordinance No. 4 of 1871 的形式制定,并于翌年生效,是 Indian Penal Code 的本地重新制定版本,而 Indian Penal Code 本身由麦考莱勋爵(Lord Macaulay)领导的首届印度法律委员会起草。1936年的 Federated Malay States Penal Code 沿用同一模式,Act 574 是其直接继承者。

来源与历史 6 来源

来源

  1. Act 574 — Penal Code, principal Act timeline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2. Penal Code (Act 574), reprint as at 1 October 2018 — Commissioner of Law Revision, Malaysia
  3. Abolition of Mandatory Death Penalty Act 2023 (Act 846)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4. Act 846 — Abolition of Mandatory Death Penalty Act 2023, timeline and commencement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5. Act 593 —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principal Act timeline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6. Of Codes and Ideology: Some Notes on the Origins of the Major Criminal Enactments of Singapore, (1989) 31 Malaya Law Review 46 — 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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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 2026年7月24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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