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al Code(刑法典,Act 574)是马来西亚的一般刑事法令。它的长题目仅为「An Act relating to criminal offences」。它自1976年3月31日起施行于马来西亚全境,1936年首次以 F.M.S. Cap. 45 的形式制定,并经由1871年的 Straits Settlements Penal Code 传承自 Indian Penal Code。其条文编号从第1条到第511条,分布在26章之中,涵盖一般原则、抗辩理由,以及从杀人、盗窃到伪造与诽谤等罪行的定义。
- Act 574;长题目为「An Act relating to criminal offences」;经由 Act A327,自1976年3月31日起施行于马来西亚全境
- 1936年首次以 F.M.S. Cap. 45 的形式制定;修订为 Act 574,自1997年8月7日起生效
- 经由 Straits Settlements Penal Code(Ordinance No. 4 of 1871)传承自 Indian Penal Code
- 共26章,而非23章——第VA、VIA与VIB章是其后为共谋、恐怖主义与有组织犯罪而插入的
- 条文编号止于第511条,但本法典既没有511项罪行,也没有511条仍然有效的条文:其中有空缺、删除与带字母的插入条文
- 第5条保留了其他一切现行成文法律,因此本法典是一般刑事法令,而非唯一的刑事法令
- Abolition of Mandatory Death Penalty Act 2023(Act 846)修订了36条 Penal Code 条文,并于2023年7月4日生效
适用对象: 需要了解 Act 574 法定身份、结构与渊源的读者——学生、研究人员,以及任何要厘清哪一部马来西亚法令创设哪一项刑事罪行的人。本页并非法律意见,也不阐述任何罪行的构成要件。
本页内容
几乎每一篇你会读到关于 Act 574 的文章,开头都是同一句话:Penal Code 有511条、 分为23章。这句话的两个部分都是错的。
本页是 Act 574 的法令记录——它的身份、结构、渊源,以及它在马来西亚其他刑事法令 中的位置。本页不阐述任何罪行的构成要件。
一览
| 简称 | Penal Code(第1条) |
| 法令编号 | Act 574 |
| 长题目 | ”An Act relating to criminal offences” |
| 首次制定 | 1936年,以 F.M.S. Cap. 45 的形式 |
| 修订 | 1997年,修订为 Act 574,自1997年8月7日起生效 |
| 施行范围 | 经由 Act A327,自1976年3月31日起施行于马来西亚全境;P.U. (B) 139/1976 |
| 编号 | 第1条至第511条 |
| 章节 | 26个标题:第I至XXIII章,另加第VA、VIA与VIB章 |
| 最新重印本 | 截至2023年7月4日 |
渊源
本法典并非马来西亚原创。它的前身是 Indian Penal Code,由麦考莱勋爵(Lord Macaulay)领导的首届印度法律委员会起草,其呈交印度总督会议(Governor-General of India in Council)的引言报告,日期为1837年10月14日。
该法典并非以延伸适用的方式传入 Straits Settlements,而是经由本地重新制定:即 Straits Settlements Penal Code(Ordinance No. 4 of 1871),于翌年生效。 Federated Malay States 在1936年采用了相同模式,以 F.M.S. Cap. 45 的形式制定, 而 AGC 自己的记录至今仍将该1936年立法列为 Act 574 的首次制定。
由此产生三个后果,这也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本法典的行文方式。它使用 「illustrations」(例解)——印在条文本文之中的示范例子——这是麦考莱式的写法。 它在第II章中先穷尽性地界定各项用语,然后才定义任何一项罪行。而且它与新加坡、 文莱、斯里兰卡与缅甸的刑法典同出一源,这也是为什么这些法域的案例会在这里被 援引。
26章
第I章至第V章及第XXIII章承载一般部分——适用于本法典中每一项罪行的机制。第VI章 至第XXII章承载罪行定义。
| 章节 | 涵盖内容 |
|---|---|
| 第I–II章 | 导言;一般解释与定义 |
| 第III章 | 刑罚——现已几乎全部废除 |
| 第IV章 | 一般例外情况,包括正当防卫权 |
| 第V、VA章 | 教唆;刑事共谋 |
| 第VI、VIA、VIB章 | 对国家的罪行;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 |
| 第VII–VIII章 | 武装部队;公共安宁、非法集会与暴动 |
| 第IX–XI章 | 公务员的犯罪与针对公务员的罪行;藐视合法权力;伪证及妨害公共司法的罪行 |
| 第XII–XIII章 | 硬币与政府印花;度量衡 |
| 第XIV–XV章 | 公共卫生、安全、便利、风化与道德;宗教 |
| 第XVI章 | 侵害人身的罪行,自第299条(可谴责杀人)起 |
| 第XVII章 | 侵害财产的罪行,自第378条(盗窃)起 |
| 第XVIII–XX章 | 文书、货币与银行钞票;刑事违反服务合约;婚姻 |
| 第XXI–XXII章 | 诽谤;刑事恐吓、侮辱与滋扰 |
| 第XXIII章 | 未遂,仅一条 |
第VA、VIA与VIB章正是关键所在。 它们以字母而非数字编号,因为它们是后来才 插入既有结构中的——先是刑事共谋,然后是恐怖主义,再后来是有组织犯罪。只数罗马 数字会得出23章,而漏算了它们。
为什么条文数并非511
第511条是最后一条,而不是第511项。在第1条与第511条之间,本法典存在:
- 明确的空缺。 重印本明确说明,没有第14至16条、没有第18条、没有第41至42 条,也没有第244至245条。
- 被废除的整段条文。 标题为「Punishments」的第III章,已失去第53至55条、 第59至60条、第63至64条、第66至70条与第73至74条。只有第57、71、72、75与75A 条得以保留。
- 带字母的插入条文。 第121A至121D条、第124B至124N条、第130A至130ZC条与 第377A至377E条,全都是编号1–511未计入的追加条文。
净效果是:本法典的一般部分被大幅掏空,而罪行部分则被一再扩充。
它与马来西亚其他刑事法令的关系
第2条规定,任何人若作出违反本法典的行为,须依本法典而非其他方式受罚。单独看 这句话,听起来像是排他性的规定。第5条随即纠正了这个印象:本法典中的任何规定, 均无意废除、变更、中止或影响任何其他现行成文法律。
第40条补全了这幅图景。「Offence」(罪行)通常是指本法典使得可受处罚的事项—— 但在第IV章及一系列列明的条文中,它延伸至可依任何其他现行法律受处罚的一切事项。 本法典是一般性刑事法令,其设计本就是要置于各专门法令之下。
与它关系最密切的伙伴是 Criminal Procedure Code(Act 593),它提供了本法典所 欠缺的程序:逮捕、控告、审讯、保释与判刑。CPC 的 First Schedule(第一附表) 逐条列出 Penal Code 的罪行及其刑罚——这也是为什么 Abolition of Mandatory Death Penalty Act 2023 必须同时修订本法典与该附表,才能让一项改动真正落实。 至于某一项控罪究竟由哪一级法院审理,则是 法院层级要回答的问题。
域外效力范围狭窄而具体。第4条仅就第VI、VIA与VIB章——对国家的罪行、恐怖主义 与有组织犯罪——将本法典的适用范围延伸至马来西亚境外,而且也仅限于该条所列明 的八种情况。
第IX章仍在第161至165条中规定了公务员的利益(gratification)罪行;现代反贪 执法体制则单独载于反贪会(MACC)。本法典是由国会 制定的联邦法律——参见 法案如何成为法律——其框架由 联邦宪法所设定。
2023年死刑修订
Abolition of Mandatory Death Penalty Act 2023(Act 846)于2023年6月9日获御 准,2023年6月16日刊宪,并经由 P.U. (B) 229/2023 于2023年7月4日生效。
它是一部单一的修订法令,一次过触及七部法令——Penal Code、Firearms (Increased Penalties) Act 1971(Act 37)、Arms Act 1960(Act 206)、Kidnapping Act 1961(Act 365)、Dangerous Drugs Act 1952(Act 234)、Strategic Trade Act 2010(Act 708),以及 Criminal Procedure Code(Act 593)。这份清单是目前可 得、最清楚呈现马来西亚死刑罪行实际分布之处的地图。
在 Penal Code 之中,Act 846 修订了36条条文:第115、118、119、121、121A、 121B、122、124K、124M、125、125A、128、130、130A、130B、130C、130D、130I、 130J、130K、130KA、130N、130O、130QA、130ZB、201、212、213、214、216、221、 302、307、364、374A 与450条。第302条的修订方式,是在「with death」(处死) 字样之后,插入另一选项:判处不少于三十年、不超过四十年的监禁,并在罪犯未被 判处死刑时,加判不少于十二下的鞭刑。
阅读正确的文本
AGC 关于 Act 574 的时间线记录了以下重印本:截至2002年1月1日、2006年1月1日、 2009年10月1日、2018年10月1日、2022年11月30日(网络版)与2023年7月4日,并在 2023年8月、2024年9月与2025年3月有进一步的修订。任何日期早于2023年7月4日的 综合文本,都早于死刑改革之前;而广为流传的2018年10月1日重印本,更是早了将近 五年。
如有任何现实中的疑问,请查核 AGC 的 Laws of Malaysia 网站上的现行版本,而不要 依赖已缓存的 PDF 文件。
下一步
本页确立了 Act 574 的身份与结构。罪行定义、第IV章的一般例外情况,以及与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的相互关系,各自都值得专文处理,日后写就时将从本页 链接过去。
如果你正在追查某一项特定罪行,不妨先问:它究竟是否载于本法典之中——第5条 意味着,答案往往是否定的。
Penal Code 真的有511条吗?
不是。条文编号从第1条排到第511条,广为流传的这个数字就是这样来的,但条文数目与最高编号是两回事。本法典存在明确的空缺(没有第14至16条、没有第18条、没有第41至42条、没有第244至245条)、整段被废除的条文(第III章的大部分)、以及大段带字母的插入条文,例如第130A条至第130ZC条。将「511条」当作条文数目来引用是不准确的。
Penal Code 是马来西亚刑事罪行的唯一来源吗?
不是,而且它从未自称如此。第5条规定,本法典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废除、变更、中止或影响任何其他现行成文法律。涉及危险药物、枪械、绑架勒赎与战略贸易的罪行,全都各自订在自己的法令中,Abolition of Mandatory Death Penalty Act 2023 须与本法典一并分别修订这些法令。
为什么 Penal Code 与印度的刑法看起来这么相似?
因为它是同一份草案的后代。Straits Settlements Penal Code 于1871年以 Ordinance No. 4 of 1871 的形式制定,并于翌年生效,是 Indian Penal Code 的本地重新制定版本,而 Indian Penal Code 本身由麦考莱勋爵(Lord Macaulay)领导的首届印度法律委员会起草。1936年的 Federated Malay States Penal Code 沿用同一模式,Act 574 是其直接继承者。
来源
- Act 574 — Penal Code, principal Act timeline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Penal Code (Act 574), reprint as at 1 October 2018 — Commissioner of Law Revision, Malaysia
- Abolition of Mandatory Death Penalty Act 2023 (Act 846)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Act 846 — Abolition of Mandatory Death Penalty Act 2023, timeline and commencement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Act 593 — Criminal Procedure Code, principal Act timeline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Of Codes and Ideology: Some Notes on the Origins of the Major Criminal Enactments of Singapore, (1989) 31 Malaya Law Review 46 — 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 Faculty of Law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