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 Land Code 1965(Act 828,原为 Act 56 of 1965)是管辖马来西亚半岛十一个州属及半岛联邦直辖区之土地保有、地契登记与土地交易的法令。它于1966年1月1日生效,施行托伦斯制度(Torrens system)——在此制度下,登记册本身,而非私人地契文件,才是合法产权的依据。沙巴与砂拉越完全不在其管辖范围之内:两地各自依据本身独立的法令管理土地,即 Sabah Land Ordinance 与 Sarawak Land Code。
- Act 828(原为 Act 56 of 1965)经 Legal Notice 474/1965于1966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独立前(pre-Merdeka)各州零散的土地法令,这些法令列于其 Eleventh Schedule(第十一附表)
- 它由国会根据联邦宪法第76(4)条制定——该条允许国会仅为确保法律与政策的统一,而就属于州清单(State List)事项立法;土地正是州清单中的 Item 2
- 它只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十一个州属;沙巴(Sabah Land Ordinance, Cap. 68)与砂拉越(Sarawak Land Code, Cap. 81)各自保留本身更早期的土地法令,从未采纳本法令
- 本法令施行马来西亚的托伦斯制度:登记才是产生效力的行为——一项交易唯有在注册官(Registrar)或土地行政官(Land Administrator)将其录入登记册后方才生效,仅仅签署并不足够
- Section 340 赋予登记地契或登记权益不可推翻性(indefeasibility),意即该地契对世上任何人皆属有效,惟须受关于欺诈、伪造、失实陈述与无效文书的法定例外情况所限
- 本法令下的土地仍归州政府拥有与管控:州政府当局(State Authority)批出州属土地、设定土地用途类别,且大多数转让、租赁与抵押均须取得其同意
- 本法令本身保留了数套并行制度,而非将其纳入——马来保留地、习俗地与统治者土地、矿业地权、wakaf(伊斯兰宗教捐产)与 baitulmal(伊斯兰教产库),以及吉兰丹、登嘉楼与玻璃市各州特定的垦殖法令
适用对象: 任何需要先正确定位 National Land Code——它管辖什么、约束谁,以及为何沙巴或砂拉越的土地问题无法从中找到答案——然后才去查阅具体程序或处理纠纷的读者。
本页内容
请古晋的律师依据 National Land Code 核实槟城的一份地契,老实的答案是:它在 那里根本不适用。马来西亚实际施行三套各自独立的土地法令,而非单一一套—— 这个单一事实,正是大多数摘要都会略去的部分。
一览
| 简称 | National Land Code 1965 |
| 法令编号 | Act 828(原为 Act 56 of 1965) |
| 生效 | 1966年1月1日,经 Legal Notice 474/1965 |
| 宪法依据 | 第76(4)条,联邦宪法——就州清单事项确保统一性 |
| 地域范围 | 马来西亚半岛十一个州属 |
| 施行的制度 | 托伦斯(Torrens)——以登记确立地契 |
| 不涵盖 | 沙巴、砂拉越——各自设有本身的土地法令 |
”Torrens” 到底改变了什么
在类似本法令这样的登记制度出现之前,世界上大部分地方的土地所有权都建立在 地契文件(deeds)之上:一连串私人文件层层相扣,每一份文件的可靠程度都取决 于它之前的那一份,买家的保障则取决于能否将这条链一路追溯得够远。
托伦斯制度(Torrens system)以十九世纪南澳大利亚改革者 Sir Robert Torrens 命名,彻底颠覆了这种做法。登记册本身就是地契。 所有权并非靠出示陈年文 件来证明;而是靠注册官此刻已将谁的名字登记在那块土地之下来证明。
National Land Code 以单一一部法令,将这套制度带入马来西亚半岛,取代了此前 各州林林总总的土地法令——本法令正式废除了这些法令,并将其列于 Eleventh Schedule 之中。
登记才是那项行为,签名不是
根据本法令,签署转让、租赁或抵押文件本身并不会移转土地上的任何权益。该文 件必须呈交予注册官(Registrar of Titles,负责登记处地契土地)或土地行政官 (Land Administrator,负责土地局地契土地)予以登记。唯有该项登记,才使该 交易完成。
正是这一条单纯的机械式规则,使登记册可靠到足以让人照单全信——而这正是托 伦斯制度的全部意义所在。
不可推翻性——及其限度
本法令 Section 340 赋予登记产权人(registered proprietor)的地契或权益不 可推翻性:一旦你的名字登上登记册,你的地契便对世上任何人皆属有效,日后 的挑战者一般不能仅凭出示一项更早、未经登记的主张,就将其推翻。
这项保障并非绝对。该条文划出若干例外情况:登记本身是经由欺诈或伪造取得、 是通过不充分或无效的文书取得,或属于该条文另行订明的其他情形——这些情形 正是马来西亚各法院数十年来在「延迟不可推翻性」(deferred indefeasibility) 原则下不断处理的问题。这项机制本身,比任何单一案例都更重要:不可推翻性保 护的是登记册,未必是某个名字登上登记册的每一条途径。
州政府仍然拥有这套制度背后的土地
登记并不会消灭州政府的所有权。根据联邦宪法,土地仍然是州属事务,而本法令 正是将这一点付诸实行:州政府当局(State Authority,即依州行政谘询行事 的统治者或州元首)最初批出州属土地,设定其土地用途类别,并且对其后大多数 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与用途类别变更——必须给予同意。本法令为各项土 地交易提供了统一机制;它并不会将土地在宪法层面的根本所有权从各州手中移走。
为何由国会——而非十一个州立法议会——通过这部法令
土地属于联邦宪法 Ninth Schedule(第九附表)中的州清单事项——通常只有 州立法议会才能规管。National Land Code 之所以仍能以单一一部联邦法令的形式 存在,是因为第76(4)条允许国会仅为达成法律与政策统一这一有限目的, 而就州清单事项立法。国会正是行使这项权力制定了本法令,这也是它无须每个州 个别采纳,即可在半岛十一个州属统一生效的原因。
本法令刻意不触及的事项
本法令并未将每一套与土地相关的制度都纳入其中。它明文保留了数套并行制度, 包括:
- 马来保留地,以及习俗地与统治者土地
- 矿业地权
- wakaf(伊斯兰宗教捐产)与 baitulmal(伊斯兰教产库)
- 各州特定的垦殖法令,例如 Kelantan Land Settlement Act 1955、Terengganu Settlement Enactment、Perlis Land Settlement Enactment,以及 Land (Group Settlement Areas) Act 1960
关于以上任何一项的问题,都需要查阅其本身的法令,而非本法令的一般条文。
沙巴与砂拉越:完全不同的法令
这正是大多数简短说明因遗漏而弄错的地方。National Land Code 从未适用于 沙巴或砂拉越。两地各自保留本身更早期的土地法令:
| 地区 | 管辖法令 |
|---|---|
| 马来西亚半岛 | National Land Code 1965 (Act 828) |
| 沙巴 | Sabah Land Ordinance (Cap. 68) |
| 砂拉越 | Sarawak Land Code (Cap. 81) |
这三套制度带有家族相似性——皆源自同一套托伦斯传统——但它们是各自独立的 法令,条文各异,土地局各异,判例法也各异。无论是地契查册、原住民习俗权利 问题,还是亚庇或古晋当地的交易程序,都必须依据沙巴或砂拉越本身的法律来解 答,而不能引用 National Land Code。
常见错误
把「马来西亚土地法」当作单一一部法令。 实际上有三部,彼此并不可互相替 代——为沙巴或砂拉越的事项援引 National Land Code 的条文,纯粹是引错了法 律。
以为已签署的买卖合约就能移转所有权。 根据本法令,私人合约只在双方之间 创设合约上的权利;真正移转合法地契的,是经登记的转让。
把不可推翻性当作绝对。 Section 340 设有法定例外;「地契已经登记」本身 并不能完整回答每一宗关于该地契究竟是如何被登记的争议。
下一步
关于土地作为州清单事项,如何融入更广的联邦——州权力划分,参见 联邦宪法。关于另一部以登记为基础的法 令——公司注册——如何构建类似「登记册说了算」机制的比较,参见 Companies Act 2016。
来源
- Act 828 — National Land Code (Revised — 2020), full consolidated text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FAQ — When will the National Land Code be enforced? — Jabatan Ketua Pengarah Tanah dan Galian (JKPTG)
- FAQ — What is the National Land Code (KTN) 1965? — Jabatan Ketua Pengarah Tanah dan Galian (JKPTG)
- Kanun Tanah Negara — list of land laws — Jabatan Ketua Pengarah Tanah dan Galian (JKPTG)
- Basics of Indefeasibility under the National Land Code — Malaysian Bar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