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Akta 166)是规管西马半岛法律专业的单一法律。它订明获准成为诉讼律师与事务律师的资格条件,设立马来西亚律师公会(Malaysian Bar)作为专业的法定机构(第41-42节),并以律师公会理事会(Bar Council)为其行政机构(第47节),同时设立纪律委员会(第93节),可处以最高RM50,000罚款、最长五年的暂停执业,或将律师姓名从名册(Daftar)中除名。沙巴与砂拉越不在本法令范围之内,各自由其律师条例(Advocates Ordinance)规管。
- 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Akta 166)仅适用于西马半岛;沙巴与砂拉越各自由其1953年律师条例(Advocates Ordinance)及其本身的专业机构规管。
- 马来西亚律师公会(Malaysian Bar)依据第41-42节设立;其行政机构律师公会理事会(Bar Council)依据第47节设立。
- 纪律委员会(Advocates & Solicitors Disciplinary Board)于1992年依据第93节设立,是独立审理专业失当行为投诉的机构。
- 纪律处分包括训诫、不超过RM50,000的罚款、不超过五年的暂停执业,或将姓名从名册中除名(第94节)。
- 失当行为在第94(3)节中定义为导致严重不当的作为或不作为。
适用对象: 法律系学生、实习律师(pupil)、诉讼律师与事务律师,以及希望了解法律专业如何受规管或如何对律师提出投诉的公众。
本页内容
每一位在吉隆坡、新山或槟城法庭上出庭的律师,都是依据同一部法律执业——而如果他行差踏错,同一部法律也能终结他的职业生涯。这就是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Akta 166),它是统一西马半岛法律专业、并将其置于律师公会理事会以及一个独立纪律委员会监督之下的支柱。
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规管什么?
本法令规管一名律师的整个职业生命周期:谁可以成为律师、他如何每年获准执业、代表他的专业机构,以及他违反职业道德时如何受到纪律处分。
马来西亚法律专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是合一的(fused)。与英国不同——在英国,出庭律师(barrister)与事务律师(solicitor)是两个分开的专业——依据本法令获准执业者同时成为诉讼律师与事务律师。这个单一身份意味着他既有资格在法庭上代表当事人,同时也可提供法律意见、草拟文件并处理法律事务。
本法令的地域范围有限。它仅适用于西马半岛。沙巴与砂拉越各自保留其本身的殖民时期法律框架——这一安排将在本文末尾说明。
一个人如何具备资格成为诉讼律师与事务律师?
这段历程始于学术资格,终于姓名列入名册(Roll)。第11节订明获准执业的资格条件,包括最低年龄限制、良好品格,以及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合资格的申请人须完成一段实习期(pupillage,即在律师楼内的训练),方可获准入册。
本法令下的几个主要阶段:
- 法律专业资格局(Legal Profession Qualifying Board,第4节)确定谁在学位与考试方面具备资格。
- 入册与实习(第10-12节)——申请人提交入册申请书,并在一名指导律师(master)之下完成实习期。
- 诉讼律师与事务律师名册(第28节)——经高等法院准予后,其姓名列入名册(Roll)。
- 年度执业证书(第29及32节)——律师须作出年度申报并取得执业证书,方可在该年度合法执业。
若姓名未列入名册且没有有效的执业证书,一个人便不能执业;第36及37节规定未经许可执业属于犯罪。
什么是律师公会理事会,它如何组成?
本法令依据第41节设立马来西亚律师公会(Malaysian Bar,Badan Peguam Malaysia)——这是一个汇集半岛所有诉讼律师与事务律师的法定机构。其宗旨与权力列于第42节,包括无所畏惧、不偏不倚地维护正义,代表专业的利益,以及在法律事务中保护公众。每一位执业律师都自动成为马来西亚律师公会的会员(第43节)。
日常行政的运作由律师公会理事会(Bar Council)掌管,它依据第47节设立。理事会由前任官员、来自每个州律师委员会(State Bar Committee)的代表,以及通过全半岛邮寄投票选出的成员组成。半岛的每个州都有其本身的州律师委员会,各自向理事会派出代表。理事会拥有一般权力(第56节)与特定权力(第57节),可颁布对专业具约束力的规则与纪律条例。
这一分层结构可概括如下:
| 层级 | 主要条节 | 角色 |
|---|---|---|
| 马来西亚律师公会(Badan Peguam) | 41-42 | 法定机构;专业的宗旨与权力 |
| 律师公会理事会(Bar Council) | 47-57 | 中央行政机构;颁布规则与纪律条例 |
| 州律师委员会 | 68-73 | 州级代表(每州一个) |
| 纪律委员会 | 93-103 | 审理失当行为的独立机构 |
谁对失当行为的律师施以纪律处分?
纪律权力被刻意设置在律师公会理事会之外,以确保调查保持独立。诉讼律师与事务律师纪律委员会(Advocates & Solicitors Disciplinary Board)于1992年依据第93节设立,负责审理针对律师、实习律师(pupil),或依据第40J节注册的外国律师的专业失当行为投诉。
程序分层进行,始于投诉:
- 投诉——书面投诉依据第99节提交予委员会。
- 调查审裁处——若委员会认为具有理据,将依据第100节组成调查审裁处,评估是否存在需进一步调查的案件。
- 纪律委员会——对于较严重的事项,会委任一个纪律委员会(第103A节)进行全面聆讯,并记录其调查结果与建议(第103C节)。
- 上诉——委员会的最终决定或命令可依据第103E节提出上诉。
失当行为在第94(3)节中被广泛定义为在马来西亚或其他地方导致严重不当的作为或不作为。委员会列举了若干失当行为类别,包括使人丧失资格的刑事定罪、在履行职务时不诚实或欺诈的行为、收取过高的费用、对当事人利益的重大疏忽,以及有损专业声誉的行为。
依据第94节可施加的处分按严重程度分层:
| 处分 | 范围 |
|---|---|
| 训诫或谴责 | 针对较轻微的失当行为 |
| 罚款 | 不超过RM50,000 |
| 暂停执业 | 期限不超过五年 |
| 从名册中除名 | 姓名被除名;律师丧失执业权利 |
| 归还令 | 归还被挪用的当事人款项 |
为什么沙巴与砂拉越有所不同?
马来西亚的法律专业实际上由三套分开的法律规管,而非一套。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仅规管西马半岛;沙巴与砂拉越各自保留其本身的殖民时期律师条例。
这三个地区的安排凸显了东马在联邦中所保留的自主权:
| 地区 | 法律 | 专业机构 |
|---|---|---|
| 西马半岛 | 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Akta 166) | 马来西亚律师公会 / 律师公会理事会 |
| 沙巴 | 1953年律师条例(Advocates Ordinance) | 沙巴律师公会(Sabah Law Society) |
| 砂拉越 | 1953年律师条例(Advocates Ordinance) | 砂拉越律师协会(Advocates Association of Sarawak) |
因此,一名在半岛获准执业的律师,并不自动可以在沙巴或砂拉越执业;每个地区都有其本身的入册条件,包括居住要求。这一差异也反映在司法结构上:沙巴与砂拉越拥有其本身的高等法院,与马来亚高等法院地位相当。
接下来
如果你想深入了解这一主题:
- 要提出投诉(针对某位律师),请通过纪律委员会官方网站查阅第99及100节下的纪律委员会程序。
- 对于准律师,在规划入册途径之前,请仔细研究第11节的资格条件与实习要求。
- 要了解制订规则的权力,请阅读律师公会理事会依据第57节颁布的纪律条例与规则。
- 要了解东马的背景,请将沙巴与砂拉越的律师条例与Akta 166作比较,以看出入册条件的差异。
注:本文是在AI协助下撰写的草稿,尚未经过人工审阅。主要条节编号已对照法令文本及所列官方来源核查;然而部分辅助条节编号及细节(见verificationNeeded字段)仍需由人工审阅者对照最新的法令文本核实。本文并非法律意见。就任何决定,请参阅最新的法令文本并咨询合格的法律顾问。
在马来西亚,诉讼律师(advocate)与事务律师(solicitor)有什么分别?
在马来西亚,法律专业是合一的(fused):依据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获准执业者同时是诉讼律师与事务律师,既有资格在法庭上代表当事人,也可提供法律意见并处理法律事务。
谁审理针对律师的投诉?
诉讼律师与事务律师纪律委员会(Advocates & Solicitors Disciplinary Board)是一个于1992年依据法令第93节设立的独立机构,负责审理专业失当行为的投诉。它可组成调查审裁处(Tribunal Penyiasatan)与纪律委员会(Jawatankuasa Tatatertib)进行调查。
对失当行为的律师可处以的最高处分是什么?
纪律委员会可发出训诫或谴责,处以不超过RM50,000的罚款,暂停执业不超过五年,或将该律师姓名从名册中除名。
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适用于沙巴与砂拉越吗?
不适用。本法令仅适用于西马半岛。沙巴与砂拉越的法律专业各自由其律师条例规管,其专业机构分别为沙巴律师公会(Sabah Law Society)与砂拉越律师协会(Advocates Association of Sarawak)。
公众可以对律师提出投诉吗?
可以。书面投诉可依据第99节提交予纪律委员会。若委员会认为投诉具有理据,将依据第100节组成调查审裁处对该投诉进行调查。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Jumlah tepat Jawatankuasa Peguam Negeri (State Bar Committees) di Semenanjung — senarai rasmi Majlis Peguam berkunci log masuk; angka 'dua belas' tidak dapat disahkan dan telah dibuang.
- Nombor seksyen sokongan yang tidak dipetik secara langsung dalam ringkasan sumber rasmi — s.4, s.10-12, s.28, s.29/32, s.36/37, s.40J, s.103A, s.103C, s.103E — perlu disahkan terhadap teks Akta yang terkini.
- Sama ada penubuhan Lembaga Tatatertib pada 1992 dibawa melalui Akta Profesion Guaman (Pindaan) 1992; laman rasmi ASDB mengaitkannya dengan seksyen 93 Akta 1976.
- Tahun dan petikan tepat Ordinan Peguam (Advocates Ordinance) 1953 bagi Sabah dan Sarawak (rujukan Cap.) — sahkan setiap satu terhadap teks ordinan.
来源
- Legal Profession Act 1976 (as at 1 August 2018)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The Malaysian Bar
- About Us — Advocates & Solicitors Disciplinary Board — Advocates & Solicitors Disciplinary Board of Malaysia
- Jurisdiction — Advocates & Solicitors Disciplinary Board — Advocates & Solicitors Disciplinary Board of Malaysia
- Let us handle our own affairs, say Sabah and Sarawak legal fraternities — Free Malaysia Today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7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