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号法令自1982年3月1日生效以来,管辖马来西亚所有非穆斯林的民事婚姻与离婚。它规定婚姻必须为一夫一妻制并向国民登记局(JPN)登记,设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并且只允许基于一项理由离婚,即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高等法院也有权分配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
- 164号法令适用于马来西亚所有非穆斯林,并自1982年3月1日起使婚姻成为一夫一妻制。
- 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已满16岁的女性只有凭特别准证方可结婚(第10条)。
- 离婚只有一项理由——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第53条),须通过通奸、遗弃两年或分居两年等事实加以证明(第54条)。
- 2017年修正案(2018年12月15日生效)废除了共同努力所得财产与单方努力所得财产之间的区别,法院如今承认持家等非经济贡献(第76条)。
适用对象: 希望登记婚姻、申请离婚或了解婚姻共同财产权利的马来西亚非穆斯林伴侣。
本页内容
如果你是非穆斯林并在马来西亚结婚,只有一部法律决定该婚姻是否有效、如何终止,以及婚姻结束时谁能得到什么——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通常称为164号法令。
这部法令于1982年3月1日开始生效。自那日起,马来西亚所有非穆斯林婚姻必须依据它登记,并采一夫一妻制——已合法结婚者,只要该婚姻仍然存在,便不得再与他人结婚。
谁受164号法令约束?
164号法令适用于所有在马来西亚居住的非穆斯林。它不适用于穆斯林,穆斯林的婚姻与离婚由各州的伊斯兰家庭法管辖,并在伊斯兰法庭(Mahkamah Syariah)审理。
这一区别很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哪个法院拥有管辖权。164号法令下的事项由民事高等法院(家庭组)处理,而非伊斯兰法庭。
民事婚姻如何登记?
164号法令下的婚姻由国民登记局(Jabatan Pendaftaran Negara,JPN)负责。程序从发出通知开始,以正式登记结束。
双方的最低结婚年龄均为18岁。有一个例外:已满16岁的女性,若该婚姻依据第10条通过特别准证获得批准,则可结婚。若涉及未成年一方而无此准证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void)。
登记的主要步骤:
- 发出结婚通知给登记官,使用婚姻登记申请表(JPN.KC02)。此通知会张贴展示21天。
- 可申请特别准证以豁免21天通知期,费用为RM100(表格JPN.KC01C)。
- 仪式由登记官或经委任的助理婚姻登记官主持,或通过宗教仪式进行,须有至少两名可信赖的见证人(第22条)。
- 登记——在庙宇、教堂或社团登记婚姻的一般费用为RM20。
只有登记官或经委任的助理婚姻登记官才能主持仪式。在没有合法授权下主持婚礼将面临重罚——据JPN,最高可判10年监禁及RM15,000罚款。
离婚的理由是什么?
这让许多人感到意外:在164号法令下,离婚只有一项理由——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irretrievable breakdown),依据第53条。
但”无可挽回地破裂”不能仅仅凭主张。申请方必须通过第54条所列的一项或多项事实加以证明:
| 事实(第54条) | 摘要 |
|---|---|
| 通奸(adultery) | 配偶已犯通奸,且申请人认为无法继续容忍这种情况。 |
| 行为(behaviour) | 配偶的行为使申请人无法被期望继续与其共同生活。 |
| 遗弃(desertion) | 配偶已遗弃申请人,持续期间至少两年。 |
| 分居(living apart) | 配偶已分开居住,持续期间至少两年。 |
此外还有时间限制。一般而言,自结婚之日起未满两年不得呈交离婚请求书(第50条),法院批准的异常困难情形除外。
双方同意的离婚
如果丈夫和妻子都同意应解除婚姻,他们可以——在结婚满两年后——依据第52条呈交共同请求书。这是最简便、通常也最快捷的途径。
提交调解机构
如果只有一方想离婚,第106条通常规定须先将事项提交调解机构(conciliatory body),之后才能呈交单方请求书。其目的是提供和解的机会。依据第52条的共同请求书及若干其他情形可免除此项要求。
作为完全离婚的替代方式,伴侣也可依据第64条申请司法别居(judicial separation),理由与离婚相同。这会终止共同生活的义务,但不解除婚姻;当事人日后仍可基于同样的事实申请离婚(第65条)。
婚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当法院颁布离婚令或司法别居令时,它有权命令分配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或将其出售并分配所得款项——依据第76条。
以往,第76条区分通过共同努力取得的财产与通过一方单独努力取得的财产。2017年的修正案(2018年12月15日生效)废除了这一区别。如今,无论财产由谁的努力取得,法院都可分配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
在作出决定时,法院会考量第76(2)条中的因素:
- 各方为取得资产所作的经济贡献(金钱、财产或劳动);
- 未取得资产一方的非经济贡献——例如持家或照顾子女(经修正案增补的第76(2)(aa)款);
- 任何一方为共同利益所承担的债务;
- 未成年子女的需要;以及
- 婚姻的存续期间。
法律指示法院”倾向于均等分配”,但这并非自动。据律师事务所对近期案例的分析,法院的判决各有不同——对等贡献可分50%,重大非经济贡献约30%,而在贡献极少或存在不诚实的情形下低至20%。
一个重要事项:仅以一方名义登记的所有权并不能阻止某项资产被视为婚姻共同财产。法院看的是资产取得的实质与背景,而非仅仅是地契上的名字。
2017年其他重要修正
同一项修正案还引入了若干其他影响重大的改变:
- 第51条——当配偶之一皈依伊斯兰教时,皈依伊斯兰教的一方与保持非穆斯林身份的一方如今都可在民事法院提出离婚,且离婚程序即使在发生皈依伊斯兰教的情况下仍可继续进行。
- 第51A条——如果已皈依伊斯兰教的配偶在非穆斯林婚姻解除之前去世,非穆斯林家属(或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分配死者的婚姻共同财产。这弥补了此前非穆斯林家属难以主张皈依伊斯兰教配偶财产的漏洞。
- 第95条——父亲抚养子女的义务可延伸至18岁以后,直到子女完成更高的学业或培训。
- 第12条——对21岁以下子女婚姻有权给予同意的一方范围获得扩大,包括赋予母亲与父亲同等的同意权。
接下来
164号法令确立了法律框架,但每个案件都取决于其具体事实——尤其在婚姻共同财产和子女监护权的问题上,法院的裁量权和先前判例发挥着重大作用。本文属于一般资讯,而非法律意见。
如果你计划登记婚姻,请从国民登记局的门户网站开始,查阅最新的表格和费用。如果你正在考虑离婚或财产分配,请向注册的家庭律师寻求意见,因为时限(如两年限制)和提交调解机构的要求会影响你的案件如何以及何时提出。
164号法令是否适用于穆斯林?
不适用。164号法令专门只适用于非穆斯林。穆斯林的婚姻与离婚由各州的伊斯兰家庭法管辖,并由伊斯兰法庭(Mahkamah Syariah)审理,而非民事高等法院。
根据164号法令,最低结婚年龄是几岁?
双方的最低年龄均为18岁。唯一的例外是:已满16岁的女性,若该婚姻依据第10条通过特别准证获得批准,则可结婚。
结婚后要多久才能提出离婚?
一般而言,自结婚之日起未满两年不得呈交离婚请求书(第50条),法院批准的异常困难情形除外。
离婚是否需要双方都同意?
不一定。如果双方都同意,他们可依据第52条呈交共同请求书。如果只有一方想离婚,该方可呈交单方请求书,但通常须先将事项提交调解机构(第106条)。
婚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高等法院有权依据第76条分配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并会考量经济与非经济贡献、为家庭利益所承担的债务、子女的需要,以及婚姻的存续期间。分配不一定是五五对分。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Kod borang JPN.KC02 (permohonan/pendaftaran perkahwinan) dan JPN.KC01C (lesen perkahwinan khas/ekspres untuk mengetepikan notis 21 hari): disahkan melalui sumber kerajaan negeri (Pejabat Daerah Serian, Sarawak), tetapi sahkan sekali lagi terhadap portal rasmi JPN kerana kod borang boleh dikemas kini.
- Klasifikasi sensitivity kekal 'none' seperti diarahkan, tetapi artikel menyentuh peruntukan pemelukan Islam (seksyen 51, 51A) dan pembahagian bidang kuasa sivil vs Syariah — topik antara agama yang sensitif di Malaysia. Peninjau manusia patut menilai semula sama ada tag 'none' memadai.
- Seksyen 12 (ibu kini mempunyai kuasa persetujuan yang sama dengan bapa bagi perkahwinan anak di bawah umur 21 tahun): sahkan perkataan tepat pindaan; sumber sekunder mengesahkan pihak yang boleh memberi persetujuan diperluas tetapi tidak semuanya menyatakan kesetaraan ibu secara eksplisit.
- Butiran fakta seksyen 54 (tempoh pengabaian dan berpisah dua tahun), sekatan masa seksyen 50, dan petisyen bersama seksyen 52 patut disemak semula terhadap teks statut rasmi sebelum penerbitan.
来源
- Soalan Lazim — Perkahwinan — Jabatan Pendaftaran Negara (JPN)
- Lesen Perkahwinan Khas Bukan Islam (kod borang JPN.KC01C / JPN.KC02, yuran lesen ekspres RM100) — Pejabat Daerah Serian, Kerajaan Negeri Sarawak
-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 Easy Law
- Divorce and Divis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under the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An Overview — JUSTLaw
- Divis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in Malaysia: A Practical FAQ Based on Recent Case Law (2025-2026) — Low & Partners
- Divis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in Malaysia — MahWengKwai & Associates
- Overview of Judicial Separation Under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 (Act 164) — Misyail Othman & Co
- 7 Things About the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mendment Act 2017 — In Perso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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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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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 | 2026年8月7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