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通过三部主要法令保护知识产权,均由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管理:保护品牌的《2019年商标法令》、保护发明的《1983年专利法令》,以及保护创作作品的《1987年版权法令》。商标与专利必须注册才能作为注册权利执行,而版权则自动产生、无需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可无限期续展;专利自申请日起有效二十年;大多数作品的版权在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五十年内受保护。
- MyIPO 是唯一的国家级机构,负责注册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并托管版权自愿通知系统。
- 《2019年商标法令》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取代《1976年商标法令》,引入多类别申请、非传统商标,以及马来西亚加入《马德里议定书》。
-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可无限期续展十年期;专利自申请日起有效二十年。
- 版权依据《1987年版权法令》自动产生——无需注册——一般在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五十年内有效。
- 就商标与专利而言,马来西亚采用先申请制,因此尽早申请通常优于最先使用。
适用对象: 创办人、中小企业、品牌拥有人、发明人、创作者,以及进入或投资马来西亚市场的外国公司。
本页内容
一个标志、一道配方、一段代码、一个品牌名称——它们中的任何一个一旦开始赚钱,别人就有了模仿它的理由。马来西亚法律给了你一种方式,让你能说「那是我的,这是证明的凭据。」问题在于,三种主要的知识产权以三种完全不同的方式运作,弄错其中一种,可能让企业失去它最宝贵的资产。
本指南梳理创办人、投资者或创作者真正需要的框架:三部主管法令保护什么、你必须注册什么(以及不必注册什么)、保护期有多长,以及那些常让人栽跟头的实务决策。
在马来西亚什么算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IP)是对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法律权利——品牌、发明、设计和创作作品。马来西亚通过各自独立的法令加以保护,每部法令都有自己的规则、自己的保护期和自己的注册机制。一件产品可以同时承载多项权利:一款饮料可能有名称上的商标、瓶装工艺上的专利、瓶身形状的注册工业设计,以及标签图案的版权。
主要支柱为:
| 知识产权类型 | 主管法令 | 保护对象 | 注册 |
|---|---|---|---|
| 商标 | 《2019年商标法令》 | 区分商品/服务的品牌名称、标志和记号 | 须注册方持有注册商标 |
| 专利 | 《1983年专利法令》 | 具创造性步骤的新发明 | 须注册 |
| 实用创新 | 《1983年专利法令》 | 微小/渐进式发明(无需创造性步骤) | 须注册 |
| 版权 | 《1987年版权法令》 | 文学、音乐、艺术作品、电影、录音、广播 | 自动——无需注册 |
| 工业设计 | 《1996年工业设计法令》 | 产品的视觉外观 | 须注册 |
| 地理标志 | 地理标志立法 | 与原产地相关联的产品 | 须注册 |
本文聚焦于对几乎每一家企业都最重要的三种——商标、专利和版权——其余的作为辅助角色。
谁管理知识产权——MyIPO 又处于什么位置?
马来西亚几乎每一项可注册的知识产权都要经过同一个机构: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简称 MyIPO(Perbadanan Harta Intelek Malaysia)。它是隶属于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KPDN)的法定机构,负责发展和管理国家知识产权体系。
MyIPO 是你办理以下事务的地方:
- 提交并办理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申请;
- 缴付续展费和年费以维持权利有效;
- 提交版权自愿通知,即使版权本身无需注册;
- 在推出或申请前检索现有注册。
申请通过 MyIPO 的在线门户以电子方式办理(例如专利通过 iponline2u 系统提交)。由于知识产权的审查和办理在程序上颇为专业,许多申请人——尤其是外国申请人——会通过注册专利或商标代理人办理,不过这并非始终强制。
商标在《2019年商标法令》下如何运作?
商标是任何能将你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区分开来的记号——名称、标志、口号,如今还包括较不传统的记号。马来西亚的商标法律在 《2019年商标法令》(第 815 号法令) 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 生效、废止旧的《1976年商标法令》时得到大幅现代化。
2019 年法令在若干重要方面使马来西亚的实务更贴近国际规范:
- 多类别申请。 依据第 18 条(「多类别申请」),一份申请如今可列出跨越尼斯分类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而不再强制每个类别单独提交申请。
- 非传统商标。 该法令承认文字和标志以外的记号,包括三维形状、颜色、声音、气味和全息图。
- 驰名商标保护。 第 4 条定义了「驰名商标」,第 76 条(「驰名商标的保护」)提供实质性保护——真正驰名的商标即使未在马来西亚注册也可获得保护。
-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 第十二部分(国际事项)第一章实施《马德里议定书》,马来西亚已加入该议定书,本地拥有人可提交一份指定多个国家的国际申请,外国拥有人也可指定马来西亚。
- 加强执法。 第十三部分(边境措施)提供边境措施权力,包括限制侵权商品的进口及其扣押和没收。
保护期与续展
依据 第 39 条,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起有效十年,并可续展十年期。关键在于,续展没有上限——商标是唯一原则上可以永久存续的知识产权,这正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品牌以商标而非专利受保护的原因。若错过续展期限,第 39(5) 条仍允许在期满后六个月内缴付续展费加附加费办理续展,因此短暂失效不必然是致命的。
先申请制
马来西亚基本上采用先申请制度:权利一般归于最先提交有效申请者,而非最先使用该名称者。在先的未注册使用仍可通过普通法上的假冒侵权之诉加以维护,但那比起单纯拥有一项注册要更慢、更昂贵、也更难证明。实务上的教训直白得很——在推出前提交申请,并先检索 MyIPO 的注册簿,以免与现有商标发生冲突。
专利和实用创新如何运作?
专利是以公开披露新发明为交换而授予的、有期限的垄断权。马来西亚的制度载于 《1983年专利法令》(第 291 号法令) 和《1986年专利条例》。
三项测试
一项发明要具可专利性,必须满足三项要求:
- 新颖性——它必须是新的,即在申请日时不属于世界任何地方的「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 创造性步骤——它对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不得是显而易见的。
- 工业实用性——它必须能够在某种工业中制造或使用。
任何人——包括公司,不限于自然人发明者——均可单独或共同申请。申请可以用马来文或英文提交,MyIPO 会同时进行形式审查(文件和手续)和实质审查(对可专利性的真正测试)。
保护期
已授予的专利自申请日起受保护二十年,前提是缴付规定的年费以维持其有效。不缴费,专利即失效。二十年是上限——与商标不同,专利不能无限期续展,因为这项交易的约定是发明最终进入公共领域供所有人使用。
实用创新——较轻度的选择
并非每一项有用的发明都能跨过创造性步骤这道门槛。对于渐进式改进,《专利法令》还提供实用创新(有时称为实用新型或「小专利」)。它要求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但不要求创造性步骤,因而更易于取得。实用创新自申请起受保护十年,并可延长两个五年期,最长合计二十年。
| 特征 | 专利 | 实用创新 |
|---|---|---|
| 是否要求创造性步骤 | 是 | 否 |
| 是否要求新颖性 | 是 | 是 |
| 工业实用性 | 是 | 是 |
| 最长保护期 | 自申请起 20 年 | 最长 20 年(10 + 5 + 5) |
| 最适合 | 真正新颖、非显而易见的发明 | 渐进式改进、较简单的装置 |
版权如何运作——为什么它与众不同?
版权是个异类,而这一差别在实务中影响巨大:它是自动的。依据 《1987年版权法令》(第 332 号法令),保护在原创作品被创作并固定于物质形式的那一刻产生。马来西亚不存在版权注册,也不需要注册——无论你是否为之做任何事,这项权利都存在,这与马来西亚在《伯尔尼公约》下的义务相一致。
版权涵盖文学作品(包括软件源代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电影、录音和广播,并包括精神权利和表演者权利。
保护期
保护期取决于作品类型:
- 文学、音乐和艺术作品: 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 50 年。就合著作品而言,50 年自最后一位在世作者去世时起算。
- 录音、广播和电影: 作品首次发表或制作后 50 年。
自愿通知
由于版权无需注册,在纠纷中证明谁在何时创作了什么可能很困难。为此,MyIPO 运营一套自愿通知系统:拥有人可以存放作品并提交通知(通常辅以法定声明),以建立对该主张的一份官方且注明日期的记录。它是可选的,也不是「注册」,但如果作品日后受到争议,它能提供有用的所有权证据。
商标、专利与版权:我需要哪一种?
这三种权利并非彼此的替代方案——它们保护不同的东西——但创办人常常将它们混淆。用下表来定位你的资产:
| 问题 | 若是,请考虑…… |
|---|---|
| 它是客户借以认出你的名称、标志或品牌吗? | 商标 |
| 它是一项新发明、装置、工艺或配方吗? | 专利(或实用创新) |
| 它是书写、绘制、编码、谱写或拍摄的内容吗? | 版权(自动) |
| 它是产品的形状或视觉外观吗? | 工业设计 |
| 它是与地方相关联的产品(例如某地区食品)吗? | 地理标志 |
一条典型初创企业的快速决策路径:
- 名称和标志 → 提交商标申请,在推出前向 MyIPO 提交(先申请制)。
- 核心技术 → 评估可专利性;若通过新颖性和创造性步骤,提交专利申请,否则考虑实用创新。
- 网站文案、代码、设计、营销内容 → 版权自动产生;保留注明日期的记录,并就高价值作品考虑自愿通知。
- 独特的产品形状 → 考虑工业设计注册。
企业常犯的错误
- 在提交商标申请前就推出。 在先申请制国家,竞争对手(或抢注者)可能在你还在「使用」某名称时就将其注册。先检索并提交申请。
- 以为版权涵盖品牌名称。 并非如此——名称和标志属于商标法的领域;版权保护创作作品,而非品牌标识。
- 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公开披露发明。 新颖性会因世界任何地方的在先披露而丧失。在提交申请前进行推介、展出或销售可能葬送可专利性。先申请,后披露。
- 任由权利失效。 商标需要每十年续展、专利需要缴付年费;错过它们,权利可能消亡。
- 把马来西亚的注册当作全球性的。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马来西亚的商标或专利在国境处止步——若你在境外经营,请规划境外申请(商标通过《马德里议定书》,专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
- 将实用创新与完整专利混淆。 二者在保护力度和要求上有所不同;选错会浪费时间和金钱。
- 未从承包商处取得知识产权转让。 由外部开发者或代理机构创作的成果,未必自动归属于付款的公司——务必以书面取得所有权转让。
接下来该做什么
如果你正在马来西亚设立业务,实务上的顺序是检索 MyIPO 注册簿、尽早提交商标申请,以及在披露之前评估你的技术是否可专利。至于任何创作性内容——代码、内容、设计——请记住保护已经自动存在,但注明日期的记录,以及就有价值者而言的自愿通知,会加强你的立场。
由于办理过程可能颇为专业且事关重大,复杂的申请(尤其是专利和跨境组合)通常值得通过注册专利或商标代理人处理。请始终直接向 MyIPO 确认当前的费用、表格和时间安排,因为程序细节和时间表会不时更新。
本文是关于马来西亚知识产权法的一般性信息,而非法律意见。就具体事务——一次权利清查检索、一项申请策略或一起侵权纠纷——请咨询合格的马来西亚知识产权执业者。
我必须在马来西亚注册版权吗?
不需要。依据《1987年版权法令》,版权在原创作品被固定于物质形式的那一刻自动产生,且不存在注册制度。你可以选择向 MyIPO 提交自愿通知,以建立一份官方记录,在纠纷中有助于证明所有权,但这并非受保护的先决条件。
马来西亚商标的有效期多长?
依据《2019年商标法令》第 39 条,注册商标自注册之日起有效十年,并可续展十年期,续展次数不受限制,因此只要缴付续展费,商标即可无限期维持有效。若错过期限,第 39(5) 条允许在期满后六个月内缴付续展费加附加费办理逾期续展。
马来西亚专利的有效期多长?
依据《1983年专利法令》,已授予的专利自申请日起受保护二十年,须缴付规定的年费。专利保护期不得超过该期限延长。
什么是实用创新,它与专利有何不同?
实用创新是《1983年专利法令》下一种较轻度的保护形式,适用于新颖且具工业实用性、但不必具备创造性步骤的创作。它自申请起受保护十年,并可再延长两个五年期,合计最长二十年。
马来西亚商标采用先申请制还是先使用制?
马来西亚基本上采用先申请制。谁先提交有效申请,一般即取得权利,因此企业应在推出前提交申请。未注册商标仍可通过普通法上的假冒侵权之诉获得一定保护,就驰名商标而言,还可依据《2019年商标法令》的驰名商标条款获得保护,但注册的保护力度远为更强、也更易于执行。
我可以用一份商标申请涵盖多个类别吗?
可以。《2019年商标法令》第 18 条引入了多类别申请,因此一份申请可列出跨越尼斯分类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取代了以往每个类别须单独提交申请的要求。
马来西亚的注册能在海外保护我吗?
不能。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因此马来西亚的商标或专利仅涵盖马来西亚。要获得国际保护,你须在境外提交申请——就商标而言,马来西亚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后,你可通过一份国际申请指定多个国家。
来源
- Trademarks Act 2019 (Act 815), Malaysia — full text (PDF) — WIPO Lex
- Trademarks Act 2019 (Act 815), Malaysia — WIPO Lex record — WIPO Lex
- Trademarks Act 2019 (Act 815) — consolidated text (updated to 15/7/2024) — Ministry of Domestic Trade and Cost of Living (KPDN) / MyIPO
- MyIPO — IP ONLINE (iponline2u) e-filing portal —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rporation of Malaysia (MyIPO)
- MyIPO official portal — Applying for a Patent / Utility Innovation —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rporation of Malaysia (MyIPO)
- Patents Act 1983 (Act 291, as amended), Malaysia — WIPO Lex
- Patents Act 1983 (Act 291) — consolidated English text (s.35 duration; Second Schedule utility innovation term) — Japan Patent Office reproduction of Laws of Malaysia Act 291
- Copyright Act 1987 (Act 332, as amended), Malaysia — WIPO Lex
- Copyright Act 1987 (Act 332) — consolidated text (ss.17–22 duration) —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rporation of Malaysia (MyIPO)
- ASEAN IP Offices Details — Malaysia (MyIPO) — ASEAN IP Por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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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 | 2026年8月1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