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IRA 1967)是规范马来西亚劳资集体关系的主要法律:工会如何取得承认(第9条)、集体谈判与集体协议(第13至14条),以及依据第20条针对「无正当理由(without just cause or excuse)」解雇提出的申索。它保护所有「workman」而不设薪资上限,申索必须在解雇日起60天内提出。自2021年1月1日起,劳资关系总监会将调解失败的案件直接转交劳资法庭,无需部长酌情权。
- 第20条允许任何遭「无正当理由」解雇的workman提出陈情;依据第20(1A)条,时效为解雇日起60天。
- 2020年修订(2021年1月1日生效)废除了部长酌情权——劳资关系总监(KPPP)现将调解失败的案件直接转交劳资法庭。
- 主要救济是复职(reinstatement);若不适宜复职,欠薪上限为24个月(已确认雇员)或12个月(试用期内),依据第二附表。
- 代替复职的赔偿依据1987年第1号执业须知计算,为每满一年服务给予一个月最后薪资。
- IRA 1967保护所有workman而不设薪资上限——与另有其适用范围的1955年雇佣法令不同。
适用对象: 遭解雇的雇员、雇主、人力资源代表、工会,以及在马来西亚处理劳资关系纠纷的律师。
本页内容
今早你被解雇,理由是「表现不佳」——但没有警告信、没有内部调查,也没有为自己辩解的机会。在马来西亚,这种情况有一个法律名称和一个专属论坛:依据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第20条提出陈情,在劳资法庭审理。这正是1955年雇佣法令所不处理的劳资关系层面。
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IRA 1967)规范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集体关系与纠纷:工会如何取得承认、集体谈判如何进行,以及一般民众最常触及的部分——挑战被认为不公平之解雇的权利。本指南逐步说明这套机制,并附上可查证的条文编号与数字。
IRA 1967究竟规范什么?
IRA 1967不是最低薪资或年假的清单——那是1955年雇佣法令的范畴。相反,IRA 1967聚焦于劳资关系的三大支柱:
- 工会承认(第9条)——工会取得在某工作场所代表雇员之权利的程序。
- 集体谈判与集体协议(第13至14条)——雇佣条款如何以团体方式谈判并载入集体协议。
- 纠纷与解雇的解决(第20、26及30条)——包括「无正当理由」的解雇申索与劳资法庭的裁决。
一个常被误解的重要区别:IRA 1967保护所有**「workman」**——第2条将其定义为任何依服务合约受雇之人——不设薪资上限。这意味着被解雇的高薪资深经理或高管仍可依据第20条提出申索,即使他们可能不在1955年雇佣法令某些保护的适用范围内。
工会如何取得承认?
在工会能够代表雇员进行谈判之前,它必须先获得承认。程序始于工会向雇主提交书面的承认申索。
依据第9(3)条,收到申索的雇主必须在21天内,或承认该工会,或以书面告知工会拒绝的理由。此后,第9(4)条给予工会14天期限,将拒绝或不合规情形报告予劳资关系总监(KPPP),后者可依据第9条介入。
KPPP随后拥有若干调查权力:
- 要求工会、雇主或雇主协会提交相关资料。
- 转交工会事务总监,以确认工会代表相关雇员类别的适格性。
- 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记录或举行秘密投票(secret ballot)。
秘密投票由KPPP依据2009年劳资关系条例第6至13条办理。第9条并未订定任何固定的法定支持百分比——依据第9(4A)条,KPPP透过秘密投票确认支持工会的雇员百分比,并依据第9(5)条以多数为基础作出决定。具体数字因案而异:在一宗已报告的案件(Adabi Consumer Industries)中,超过72%的雇员经秘密投票确认为工会会员——这是该案的示例数字,而非强制性的最低门槛。承认一经给予,雇主必须本着诚信谈判以形成集体协议。
2020年修订亦透过第12A与12B条引入了**「单一谈判权」**(sole bargaining rights)的概念,并将竞争性申索的排除期从三年缩短为一年。
什么是「无正当理由的解雇」?
这是IRA 1967中一般雇员最常触及的部分。依据第20(1)条,若一名workman认为其被雇主无正当理由(「without just cause or excuse」)解雇,他可提出陈情要求复职。
「无正当理由」这一措辞是核心。雇主不仅需证明雇员被解雇这一事实,还需证明为何解雇——而该理由必须合法且经证明。证明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在雇主。
此原则亦涵盖推定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当雇主违反合约基本条款以致迫使雇员辞职时,法律可将该辞职视为解雇。
最关键需牢记的是60天时效。依据第20(1A)条,陈情必须在解雇日起60天内提出。它可在工作场所附近的任何劳资关系局(JPP)办事处提出。错过此期限可能使申索在开始之前即告终结。
陈情提出后会发生什么?
第20条的程序经过几个明确阶段。2020年修订改变了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步骤。
| 阶段 | 发生什么 | 依据 |
|---|---|---|
| 1. 提出陈情 | 雇员在60天内于JPP提出 | 第20(1A)条 |
| 2. 调解(conciliation) | KPPP尝试调解雇主与雇员 | 第20(2)条 |
| 3. 转交法庭 | 若调解失败,KPPP直接转交劳资法庭 | 第20(3)条 |
| 4. 审理与裁决 | 法庭裁定解雇是否公平,及救济 | 第30条 |
在2020年修订之前,第三步取决于人力资源部长的酌情权——由部长决定是否将案件转交劳资法庭。此酌情权已被废除。如今,若调解失败,KPPP必须将陈情直接转交劳资法庭裁决。其目的是加快解决速度,并消除部长阶段的延误。
在调解会议期间,第20(6)条(修订后)允许雇主与雇员由任何人代表——律师与讼务律师除外——但须有书面授权与KPPP的许可。
若法庭裁定解雇不公平,有哪些救济?
若劳资法庭认定解雇属无正当理由,它有权依据第30条给予救济。主要有三种形式:
1. 复职(reinstatement)。 这是第20(1)条下的主要救济——使雇员回到其原职位。但若雇员已达退休年龄、劳资关系已严重破裂,或该职位已不复存在,法庭可拒绝复职。
2. 欠薪(backwages)。 补偿自解雇日至裁决日期间损失的收入。依据IRA 1967第二附表,欠薪上限如下:
| 雇员类别 | 欠薪最高上限 |
|---|---|
| 已确认雇员(permanent) | 24个月最后薪资 |
| 试用期雇员(probationer) | 12个月最后薪资 |
若雇员在解雇后已取得收入,或雇员的行为对纠纷有所助长,法庭可扣减部分金额。
3. 代替复职的赔偿(compensation in lieu of reinstatement)。 当复职不适宜时给予。它依据1987年第1号执业须知计算,为每满一年服务给予一个月最后薪资(该执业须知无约束性的法律效力,法庭保留酌情权)。法庭依据第30(5)条以「公平与善意」评估金额。
依据IRA 1967第二附表,未来收入损失(future earnings)的裁决不属于劳资法庭的救济范围。此第二附表由A1322号法令(2007年劳资关系(修订)法令)纳入,于2008年2月28日生效,并将欠薪限制为自解雇日起不超过24个月,以最后薪资为准。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否则甚少给予讼费。
就金钱裁决而言,2020年修订依据第30(1A)条引入了每年8%的利息,自裁决作出日起第31天开始计算——这是一项防范措施,以免雇主拖延付款。
劳资法庭的裁决可以上诉吗?
可以,2020年修订使其更为便利。此前,挑战劳资法庭裁决的唯一途径是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judicial review)——该程序仅限于法律或程序上的错误,而非案件实质。
新增的第33C条如今允许直接向高等法院上诉裁决,须在14天内提出,无需事先获得许可。这为比司法复核更广泛的「实质案情」复核打开了大门。
若雇主未能遵守裁决或集体协议,第56条(修订后)将不合规的罚款从RM2,000提高至最高RM50,000,持续违规者每日另加不超过RM500的罚款。
IRA 1967对比1955年雇佣法令——有何区别?
这两部法令常被混淆。简言之,1955年雇佣法令订定个人雇佣的最低条款,而IRA 1967管理集体关系与纠纷,包括不公平解雇。
| 方面 | IRA 1967 | 1955年雇佣法令 |
|---|---|---|
| 主要焦点 | 工会、集体谈判、纠纷、不公平解雇 | 最低条款:薪资、假期、工时 |
| 保护对象 | 所有「workman」,不设薪资上限 | 该法令下另有其适用范围 |
| 论坛 | 劳资法庭 | 劳工法庭/劳工局 |
| 解雇救济 | 复职、欠薪、赔偿 | 条款与条件申索 |
| 解雇标准 | 「无正当理由」 | — |
对于大多数解雇申索,正确的途径是依据IRA 1967第20条在劳资法庭提出,而非民事申索或劳工法庭。
我该提出第20条申索吗?决策框架
用这个简明框架评估你的处境:
- 你是「workman」吗? 若你依服务合约受雇,答案几乎肯定是「是」——不设薪资上限。
- 你被「解雇」了吗? 这包括直接解雇、在特定情形下合约未获续签,以及推定解雇(雇主迫使你离职)。
- 雇主是否展示了正当理由与妥当程序? 缺乏内部调查、示因信或辩解机会,往往是不公平解雇的迹象。
- 是否仍在60天内? 若已超过解雇日起60天,第20条申索很可能被时效阻却。
若1、2、4的答案是「是」,且对3存有疑问,则应认真考虑第20条申索。
应避免的常见错误
- 错过60天期限。 这是最具破坏性的错误。从解雇日起算,而非从你获得意见之日起算。
- 以为只有低薪雇员受保护。 IRA 1967不设薪资上限——高管与经理也是「workman」。
- 雇主未经内部调查即解雇。 就不当行为案件而言,缺乏公平的内部调查往往使解雇无效,即使该不当行为属实。
- 以为辞职就关上了大门。 因雇主违约而辞职可被视为推定解雇。
- 混淆欠薪与赔偿。 欠薪(24/12个月上限)与代替复职的赔偿(每年一个月)是两个可一并给予的独立项目。
- 雇主拖延支付裁决。 每年8%的利息如今自第31天起适用,因此延误会增加成本。
下一步
若你刚被解雇,最紧迫的行动是在日历上标记第60天的截止日期并收集文件——聘用信、薪资单、解雇信,以及任何内部调查记录。第20条陈情可在任何劳资关系局办事处提出。
若你是雇主或人力资源代表,请检查你的解雇程序是否具备可证明的理由与公平的程序——因为在劳资法庭举证责任在你,而2021年的修订已加快了案件转交法庭的途径。
若要理解全貌,请阅读关于1955年雇佣法令(个人雇佣的最低条款)、1959年工会法令(工会的注册与治理),以及马来西亚劳资法庭程序的相关指南。就具体案件,请咨询处理劳资关系的律师——本指南属一般资讯性质,并非法律意见。
提出不公平解雇申索有多长时间?
依据第20(1A)条,为解雇日起60天。陈情可在劳资关系局(JPP)任何办事处提出。此时效严格,逾期可能导致申索被驳回。
我需要是工会会员或低薪者才能依据第20条提出申索吗?
不需要。第20条适用于所有「workman」,无论薪资或工会会籍。IRA 1967未对workman的定义设薪资上限,因此高管与经理也可提出申索。
劳资法庭可给予哪些救济?
主要救济是复职。若不适宜复职,法庭会给予欠薪(已确认雇员最高24个月,试用期雇员12个月)以及代替复职的赔偿(每满一年服务给予一个月薪资)。
现在由谁将案件转交劳资法庭?
自2021年1月1日起,劳资关系总监(KPPP)会将在调解阶段无法解决的案件直接转交劳资法庭。人力资源部长的酌情权已被2020年修订废除。
工会如何取得承认?
工会向雇主提交承认申索。依据第9(3)条,雇主必须在21天内,或承认该工会,或以书面告知拒绝理由。若被拒,事项将转交劳资关系总监,其可举行秘密投票并透过工会事务总监审查工会的适格性。
来源
- Laws of Malaysia —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Act 177), consolidated reprint (updated as at 1 November 2021)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lom.agc.gov.my)
- Malaysian Industrial Relations (Amendment) Act 2020 seeks to expedite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 — Allen & Gledhill
- Amendments to the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 Shook Lin & Bok
- Unfair Dismissal Claims: What are the Available Reliefs? — Thomas Philip Advocates & Solicitors
- Case Spotlight - The Secret Ballot Process in Union Recognition — Donovan & Ho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F.A.Q) — Industrial Court of Malaysia — Mahkamah Perusahaan Malaysia (Industrial Court of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1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