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自由：联邦宪法第5至13条，及其各自内含的限制

> 对联邦宪法 Part II（第二部分）——第5至13条——逐条整理的参考资料，涵盖人身自由、平等、行动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宗教、教育与财产权，以及宪法本身对每一项所允许的限制。

- Category: law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4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law/fundamental-liber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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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宪法 Part II（第二部分）保障马来西亚人最基本的权利——而其中几乎每一条条文，
也在同一时间列明宪法本身所允许的限制范围。这种保障与允许限制并存的写法，并非
草拟上的偶然，而正是 Part II 的构建方式。

Part II 由第5条延伸至第13条。以下每一条条文均按照宪法现行重印本的字面内容加以
说明，并附上宪法本身所载的限制条款。

## 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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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 | Part II——基本自由 |
| 条文 | 第5至13条 |
| 约束对象 | 国会、州立法议会、行政机关与公共当局 |
| 执行方式 | 法院，透过司法审查以及根据第5(2)条提出的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申请 |
| 两项宪法凌驾机制 | 第149条（反颠覆立法）与第150条（紧急权力） |

## 九项自由，并排比较

| 条文 | 权利 | 权利持有人 | 条文本身列明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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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生命与人身自由 | 每个人 | 仅限「依法」（5(1)）；第(3)至(4)款的保障不适用于敌方侨民（5(5)） |
| 6 | 禁止奴役与强迫劳动 | 每个人 | 国会可为国家用途立法规定强制服务（6(2)） |
| 7 | 不受追溯性刑事法律追究；不受重复审判 | 每个人 | 条文未列明——本条不受「国会得予限制」条款约束 |
| 8 |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 所有人（8(1)）；公民（8(2)） | 8(5)明列的例外，例如个人身份法、原住民福利、州居留资格 |
| 9 | 不得放逐；行动自由 | 公民 | 行动／居留受有关治安、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惩罚罪犯的法律约束（9(2)）；对进出具特殊地位州属的行动另有限制（9(3)） |
| 10 | 言论、集会、结社 | 公民 | 国会可依治安、外交关系、公共秩序、道德、国会特权、藐视法庭、诽谤或煽动为由加以限制（10(2)–(4)） |
| 11 | 宗教自由 | 每个人 | 传播权明文受限于第(4)款（11(1)）；州法律——联邦直辖区则为联邦法律——可管制在信奉伊斯兰教者当中的传播（11(4)）；不得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的一般法律（11(5)） |
| 12 | 有关教育的权利 | 每位公民（不受歧视）；每个宗教团体（机构） | 伊斯兰宗教教学／机构明文获准为合法（12(2)） |
| 13 | 财产权 | 每个人 | 仅限「依法」剥夺（13(1)）；强制征用须给予充分补偿（13(2)） |

## 逐条解读

**第5条——人身自由。** 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或人身自由，惟依法者除外。若有人
遭非法扣留，高等法院法官在确信此事后，必须下令将其释放——这正是提出人身保护令
（habeas corpus）申请的宪法依据。被逮捕者必须获知逮捕理由，并获准聘请其自选的
律师，且必须在无不合理延误的情况下、并在任何情况下于24小时内（不含路途时间）
被带见推事（magistrate）。若该人并非公民且是根据移民法被逮捕，该24小时期限则
延长为14天；而在可由沙里亚法庭（Syariah court）审理的罪行中，「推事」一词亦
包括沙里亚法庭法官。第(3)及(4)款的这些保障，不适用于敌方侨民。

**第6条——禁止奴役与强迫劳动。** 任何人不得被奴役，强迫劳动亦被完全禁止——
惟国会可立法规定为国家用途而设的强制服务除外。因法院定罪而须服的劳役，只要是
在公共当局监督下进行，就不属于此处所指的「强迫劳动」。另有一款涵盖公共当局职能
移转予另一公共当局时被调动的雇员：该调动同样不构成强迫劳动。

**第7条——不受追溯性刑事法律追究及重复审判的保障。** 任何人不得因某项行为在
实施当时并非罪行而受惩罚，亦不得受到比当时法律所定更重的刑罚。已就某项罪行被
判无罪或被定罪者，不得就同一罪行再次受审，除非较早的判决已被推翻，并由更高级
法院下令重审。与 Part II 中大多数其他条文不同，第7条并未载有任何允许国会加以
限制的条款。

**第8条——平等。** 人人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并有权享有法律的平等保护。公民不得
仅因宗教、种族、血统、出生地或性别而在法律上或公共雇佣方面受到歧视。不得有偏袒
统治者（Ruler）臣民的歧视，任何公共当局也不得仅因某人在其本身管辖范围以外居住
或经商而对其加以歧视。第(5)款接着列出本条并未禁止的事项：个人身份法的规范；将
宗教团体的雇佣限于该宗教信徒；为保护和促进马来半岛原住民而设的规定；州级选举或
委任的州居留资格；独立前各州宪法的规定；以及将加入马来军团限于马来人。

**第9条——禁止放逐及行动自由。** 任何公民均不得被放逐或逐出联邦。每位公民均
有权在联邦全境自由行动并在联邦任何地方居留，惟该权利受有关联邦治安、公共秩序、
公共卫生或惩罚罪犯的任何法律约束。另有一款容许国会对联邦与在宪法下相对马来亚
各州而言具特殊地位的任何州属之间的行动与居留施加限制。

**第10条——言论、集会与结社自由。** 每位公民均有权享有言论及表达自由；所有
公民均有权和平且不携带武器地集会，以及组织社团。这三项权利均明文受限于第(2)至
(4)款。国会可为联邦治安、与他国的友好关系、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利益而限制言论自由，
并可为保护国会特权，或防范藐视法庭、诽谤或煽动犯罪而加以限制。集会可为治安或
公共秩序的利益而受限制。结社可为治安、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利益而受限制，亦可另外
受任何有关劳工或教育的法律限制。另有一款容许国会在基于治安或公共秩序理由立法
时，禁止就 Part III（第三部分，公民权）或第152、153或181条所保障的事项提出
质疑，惟与该等条文如何实施有关者除外。

**第11条——宗教自由。** 每个人均有权信奉及奉行其宗教，并在受限于第(4)款的
情况下传播该宗教。任何人不得被强制缴付其收益专门用于本人所属宗教以外之宗教
用途的税款。每个宗教团体均有权自行处理本身的宗教事务、设立及维持宗教或慈善
机构，并依法取得及管理财产。州法律——就吉隆坡、纳闽与布城联邦直辖区而言则为
联邦法律——可管制或限制在信奉伊斯兰教者当中传播任何宗教教义。本条并不授权
任何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的一般法律的行为。

**第12条——有关教育的权利。** 在不减损第8条的原则下，不得仅因宗教、种族、
血统或出生地，而在公立教育机构的管理，或在教育方面的公共财政援助上，对公民
加以歧视。每个宗教团体均可设立及维持机构，以本身的宗教教育儿童，且不得仅因
宗教而受歧视——但联邦或州属设立、维持或资助伊斯兰机构或教学仍属合法。任何人
均不得被要求接受本人所属宗教以外之宗教的宗教教育，或参与该宗教的礼拜；就未满
18岁者而言，该选择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出。

**第13条——财产权。** 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财产，惟依法者除外；任何法律亦不得规定
强制征用或使用财产而不给予充分补偿。

## 两项宪法凌驾机制

另有两条条文位于 Part II 之外，容许国会超越上述所列的限制条款。

**第149条**规定，凡国会法令叙明已有人采取行动或已有人威胁——由联邦境内或
境外的一大批人——采取行动以引发有组织的暴力、激起对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或政府的不满、煽动可能引发暴力的种族或阶层仇恨、以非法手段
促成变更依法设立的任何事物，或危害公共秩序、治安或某项基本供应或服务，则该
法令中旨在制止或防止该行动的任何条文即属有效，即使其与第5、9、10或13条不符。

**第150条**容许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在确信联邦或其任何部分的
治安、经济生活或公共秩序面临严重紧急情况时，颁布紧急状态公告（Proclamation
of Emergency）。在该公告生效期间，国会可就任何事项立法，不论宪法有何规定，
只要该法律是因应紧急情况所需——并且，在符合第150条本身所载进一步条件的情况下，
此类法律与法令不会仅因与宪法不符而属无效。

## 常见错误

- **将 Part II 视为绝对无限制。** Part II 中几乎每一条条文本身都载有其限制
  条款，而第149条与第150条更可进一步限缩其中若干条文。「Fundamental」（基本）
  一词描述的是它们在宪法结构中的地位，而非表示它们不受限制。
- **假定每一项自由都属于每一个人。** 第5、6、7、8(1)、11及13条使用「person」
  （个人）一词，并不限于公民。第9、10条以及第8、12条的部分内容，则明文表述为
  「citizen」（公民）专属的权利。
- **将第8条脱离第(5)款单独解读。** 第8条的平等保障立即受到同一条文中所列明的
  例外所限制——它并非独立存在的条款。
- **忽略第10条三项权利各自有不同的限制理由。** 言论自由可依更多理由受限
  （包括诽谤与藐视法庭），而集会仅可因治安或公共秩序而受限。

## 由谁执行

Part II 并不会自行执行。第4条使宪法成为联邦的最高法律，因此任何与 Part II
不符的法律，在不符的范围内均属无效——但这种无效须透过法院确立，即通过宪法诉讼，
或就非法扣留而言，根据第5(2)条本身提出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申请。

## 下一步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zh/law/federal-constitution) —— Part II 所处的完整
  结构，包括宪法如何被修改。
- [马来西亚法院层级](/zh/law/court-hierarchy) —— 由哪一级法院审理宪法诉讼
  或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申请。
- [马来西亚国会](/zh/government/parliament) —— 行使第9、10及149条所赋予
  限制权力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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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NegaraKu.md 的编辑政策，本文被归类为敏感内容（3R+1：宪法事务）。本文以
严格描述性的方式撰写——仅涵盖每一条条文的文字，以及宪法本身所列明的限制——并在
正式发布前处于审核状态，等待人工签核。*

## Sources

-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2020)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LOM/EN/Federal%20Constitution%20(Reprint%202020).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Federal Legislation Portal — Federal Constitution — https://lom.agc.gov.my/federal-constitution.php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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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