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敏感内容 —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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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宪法是马来西亚的最高法律。它确立由十三个州和三个联邦直辖区组成的联邦,界定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规定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国会、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结构,保障一系列基本自由,并订明修改宪法所依据的程序。
- 于1957年8月31日(独立日 Merdeka)生效,并于1963年扩展至马来西亚
- 第4条宣告它为联邦的最高法律
- 通过 Ninth Schedule(第九附表)确立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立法权划分
- Part II(第二部分,第5至13条)列明基本自由
- 根据第159条,修宪一般须获得国会两院各三分之二的多数支持
适用对象: 任何寻求对马来西亚宪法框架作结构性、描述性理解的人。
本页内容
概览
| 全称 | Federal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
| 类型 | 最高法律(宪法) |
| 主管 | 由法院诠释与适用;由国会修改 |
| 生效时间 | 1957年8月31日(当时为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Constitution of the Federation of Malaya);于马来西亚成立时扩展并更名,1963年9月16日 |
| 适用对象 | 整个联邦——所有联邦与州机构,以及马来西亚境内的每一个人 |
涵盖内容
联邦宪法在第4条中被表述为联邦的最高法律,意即任何与之抵触的法律,在抵触的范围内均属无效。它由若干 Parts(部分)与 Schedules(附表)组成,涵盖联邦及其领土、公民权、基本自由、联邦机构(最高元首、国会、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各州及其州宪法、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财政条款,以及特别条款。
结构
- 联邦。 Part I(第一部分)确立马来西亚为一个由各州组成的联邦,并界定其领土。
- 公民权。 Part III(第三部分)规定公民权如何取得、丧失与终止。
- 基本自由。 Part II(第二部分,第5至13条)列明多项自由,包括人身自由、禁止奴役与强迫劳动、不受追溯性刑事法律追究的保障、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行动自由、言论、集会与结社自由、宗教自由、有关教育的权利,以及财产权。
- 联邦政府。 Part IV(第四部分)确立最高元首为国家元首,以及联邦层级的行政、立法与司法机关的结构。
- 各州。 Part V(第五部分)涵盖州宪法、统治者会议(Conference of Rulers),以及联邦与各州之间的关系。
- 权力分配。 Ninth Schedule 列明联邦清单(Federal List)、州清单(State List)与共同清单(Concurrent List),将立法权限划分予国会与州立法议会。
- 修宪程序。 第159条订明修改宪法的一般程序,一般要求法案须获得国会每一院议员总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票数支持;某些条文附带额外要求,例如须经统治者会议或特定州政府同意。
影响对象
联邦宪法适用于每一个联邦与州机构,并通过它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适用于马来西亚境内的每一个人。
相关知识
根据 NegaraKu.md 的编辑政策,本文被归类为敏感内容(3R+1:宪法事务)。本文以严格描述性的方式撰写——仅涵盖结构与功能——并在正式发布前处于审核状态,等待人工签核。
来源
- Federal Constitution (as at 1 September 2022 reprint)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Laws of Malaysia — Federal Constitution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