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8年选举法令与选举委员会

> 选举委员会（SPR）是根据《联邦宪法》设立的独立机构，负责举办选举、编制与修订选民册以及检讨选区划分；其法律框架包括《1958年选举法令》与《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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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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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国会解散、国家迈向大选时，总有同一个机构充当裁判：选举委员会。它决定日期、审查选民册、主持提名日与投票日，并宣布结果。然而它的权力与界限并非来自任何执政的政府，而是来自《联邦宪法》本身。

本文以描述性的方式说明SPR的宪法地位、其选区划分职能，以及规范选举举办方式的法令框架。文章中立呈现事实与各方观点，不偏袒任何一方。

## SPR的权力从何而来？

SPR的地位起始于《联邦宪法》第八篇（Bahagian VIII）。第113(1)条规定，应设有一个依据第114条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并且——在受联邦法律约束的前提下——负责举办国会下议院与各州立法议会的选举，以及为这些选举编制与检讨选民册。

第114条则规定其成员构成。SPR由最高元首在与统治者会议协商后委任，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另外五名成员组成。在作出委任时，第114(2)条要求最高元首须留意一个"能获得公众信任"的委员会之重要性。

第114条的若干条文旨在支撑委员会的独立性：

- **任期保障。** 成员除非基于与联邦法院法官相同的理由并依照相同的方式，否则不得被免职。
- **退休年龄。** 成员在年满66岁时终止任职（透过A1320号法令由65岁修订而来，于2007年12月27日生效）。
- **薪酬保障。** 成员的薪酬由综合基金（Kumpulan Wang Disatukan）承担，且其任职条件在委任后不得被更改为较为不利。
- **利益冲突禁令。** 成员若成为未获解除的破产者、担任其他受薪职务，或成为国会或州立法议会议员，则丧失任职资格。

## SPR实际上做些什么？

第113条赋予SPR三大类主要职能。下表加以概括。

| 职能 | 宪法依据 | 备注 |
| --- | --- | --- |
| 举办国会下议院与州立法议会的选举 | 第113(1)条 | 包括大选与补选 |
| 编制与检讨选民册 | 第113(1)条 | 选民册进一步由《1958年选举法令》规范 |
| 检讨选区的划分 | 第113(2)条 | 依据第十三附表中的原则 |
| 为履行其职能制定规则 | 第113(5)条 | 在受联邦法律约束的前提下生效 |

第113(4)条还允许联邦或州法律授予SPR权力，去举办第(1)款所述以外的其他选举。

## 选区的划分如何检讨？

选区划分——即划出国会与州选区的边界——是SPR最受公众关注的职能之一。第113(2)条设定了几项重要的时间条件：

- **八年间隔。** 前一次检讨完成之日与下一次检讨开始之日之间，间隔不得少于八年。
- **两年内完成。** 检讨须自其开始之日起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完成。
- **按地区分别检讨。** 第113(6)条要求，马来亚各州须分别进行检讨，沙巴与砂拉越也须各自分别进行检讨。

选区划分的建议并非完全自主作出；它必须遵守《联邦宪法》**第十三附表**中所载的原则。检讨的开始日期为通知在宪报（Warta）上刊登之日，而完成日期则为报告提交给首相之日（第113(9)及(10)条）。在该阶段之后，依据**第十三附表**（而非第113条）所规定的程序，最终的选区划分建议须在国会下议院提呈以取得批准后方能生效；此步骤的细节须对照第十三附表的文本加以核实。

选区划分议题一直是公众持续讨论的对象。有些方面——包括民间社会团体和部分学者——对各选区之间选民人数的不均衡（malapportionment）以及特定的边界形状表达关切。另一些方面则强调，该过程受第十三附表原则约束，并须经国会批准及法院审查。这两种观点都存在于公共论述之中；本文不评断任何一方的是非。

## 哪些法令规范选举的举办方式？

宪法设定了大框架，但操作细节则来自若干部在第113及114条中直接援引的国会法令。

**《1958年选举法令》（第19号法令）。** 根据其长标题，该法令为国会下议院与州立法议会的选举以及选民登记作出规定。它所规范的事项包括选民登记（选民册的编制、刊登与检讨）、诸如选务主任（returning officer）等官员的委任、选举的举办，以及制定规则的权力。诸如《选举（选举举办）条例》等附属规例则详细规定投票日的程序。这些操作细节的条文编号须对照第19号法令的官方文本加以核实。

**《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5号法令）。** 根据其长标题，该法令旨在防止选举罪行以及舞弊与违法行为，规定选举代理人的委任、管控选举开支，并就选举呈请作出规定。所管控的舞弊行为包括冒充（personation）、款待（treating）、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及贿赂（bribery）。相关的长标题与条文编号须对照第5号法令的官方文本加以核实。

**《1957年选举委员会法令》（第31号法令）。** 在第114条中被援引，该法令为委员会成员的薪酬及任职条件作出规定。

简而言之，宪法设立并保护委员会，《1958年选举法令》为选民登记与投票举办作出规定，而《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则界定可能影响某场选举的罪行与舞弊行为。

## SPR的独立性有多高？

宪法的设计将SPR定位为一个独立机构——在与统治者会议协商后委任、受与法官同等的任期保障、其薪酬由综合基金承担。与此同时，其选区划分建议须依据第十三附表的程序取得国会批准。就行政安排而言，SPR常被描述为隶属于首相署（Jabatan Perdana Menteri）之下；此行政细节须对照官方来源加以核实。

对于这种平衡存在多种观点。有些方面主张，现行的宪法条文已经赋予足够的独立性；另一些方面则建议进一步的改革，以强化其运作独立性与透明度。这仍是一个开放的政策辩论，鼓励读者直接参考官方来源与各方观点。

## 接下来该看什么

要理解整体全貌，请从官方文本着手：《联邦宪法》第113及114条与第十三附表，可透过SPR门户网站取得。至于操作细节，请参阅《1958年选举法令》（第19号法令）与《1954年选举罪行法令》（第5号法令）。

本草稿在AI协助下拟备，尚未经过人工审核。由于选举属于敏感课题，所有数字与陈述在发布前须对照官方来源重新核实，并鼓励审核者补充直接引用法令文本以及SPR最新选区划分报告的参考资料。

## Sources

-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 Perkara 113: Penjalanan Pilihan Raya — https://spr.gov.my/wp-content/uploads/2024/10/perkara-113-penjalanan-pilihanraya.pdf (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Malaysia (SPR))
-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 Perkara 114: Keanggotaan 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 https://spr.gov.my/wp-content/uploads/2024/10/perkara-114-keanggotaan-suruhanjaya-pilihan-raya.pdf (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Malaysia (SPR))
- Akta Pilihan Raya 1958 (Akta 19) — teks rasmi Undang-Undang Malaysia — https://www.parlimen.gov.my/images/webuser/jkuasa/memorandom/BERSIH%202.0/Elections%20Act%201958.pdf (Parlimen Malaysia)
- Akta Kesalahan Pilihan Raya 1954 (Akta 5) — teks rasmi Undang-Undang Malaysia — https://www.parlimen.gov.my/images/webuser/jkuasa/memorandom/BERSIH%202.0/Election%20Offences%20Act%201954.pdf (Parlimen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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