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来西亚法院层级——哪个法院审理什么案件，以及确切的金额与量刑限额

> 对马来西亚五级民事法院体系的实用指引——推事庭（Magistrates' Court）、地庭（Sessions Court）、高庭（High Court）、上诉庭（Court of Appeal）与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列出取自 Subordinate Courts Act 1948 与 Courts of Judicature Act 1964 的金钱管辖权、量刑权力与上诉门槛。

- Category: law
- Language: 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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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 202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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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庭（Sessions Court）提起一宗 RM1.2 million 的违约索偿，无论你的案情多么充分都无关紧要——该法院根本无权审理。反过来，把同一宗索偿改为 RM80,000 提交至高庭（High Court），你多半会被告知走错了地方——还得为这趟绕路付出代价。

马来西亚的法院层级并非装饰性的安排。两部法令订立了硬性的数字界限，而这些数字决定了你应从哪一级法院起诉、法官可判给或判处多少，以及你能上诉到多远。

## 五个层级一览

| 法院 | 民事管辖权 | 刑事管辖权 | 法令 |
| --- | --- | --- | --- |
| 推事庭（Magistrates' Court，二等） | 最高达 RM10,000 的债务或已确定款项索偿 | 最高监禁刑期为12个月的罪行，或仅罚款的罪行 | SCA ss.88, 92 |
| 推事庭（一等） | 最高达 RM100,000 | 最高监禁刑期达10年的罪行 | SCA ss.85, 90 |
| 地庭 | 最高达 RM1,000,000；机动车事故、租赁及扣押（distress）事项不设上限 | 除可判处死刑以外的所有罪行 | SCA ss.63, 65 |
| 高庭 | 不设上限 | 包括可判处死刑的罪行；另受理来自下级法院的上诉与复核 | CJA ss.22, 23, 26–28, 35 |
| 上诉庭（Court of Appeal） | 来自高庭的上诉 | 来自高庭的上诉 | CJA ss.50, 67 |
| 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 | 须获许可（leave）的最终上诉 | 最终刑事上诉 | CJA ss.87, 96 |

SCA = Subordinate Courts Act 1948（Act 92）。CJA = Courts of Judicature Act 1964
（Act 91）。

联邦法院、上诉庭，以及两个高庭——马来亚高庭与沙巴和砂拉越高庭——属于上级法院（superior courts）。地庭与推事庭则是下级法院（subordinate courts），其权力几乎完全源自 Act 92。

## 推事庭：RM100,000 这条界线

一等推事（First Class Magistrate）可审理所有争议金额或标的价值不超过十万令吉（one hundred thousand ringgit）的民事诉讼（s.90）。

在刑事方面，section 85 允许一等推事审讯最高监禁刑期不超过十年的罪行、仅可判处罚款的罪行，以及 Penal Code 中 sections 392 and 457 所规定的罪行。

有一个容易让人踩坑的落差需要留意：审讯罪行的权力（power to *try*），不等于判刑的权力（power to *sentence*）。section 87(1) 将一等推事的判刑权限定为最高五年监禁、一万令吉（ten thousand ringgit）罚款、十二下鞭刑，或以上几项的组合——即使该罪行本身可判处十年监禁。有两项但书对此作出限定：其一，若另有成文法赋予推事更大的权力，则可判处该法定的全额刑罚；其二，若被告的过往定罪或素行足以支持这样做，并附有书面理由，同样可判处全额刑罚。

二等推事（Second Class Magistrate）在实务上已属罕见，但相关条文仍然存在。他们可审讯最高监禁刑期为十二个月或仅可判处罚款的罪行（s.88），可判处最高六个月监禁或 RM1,000 罚款（s.89），并且只能审理不超过 RM10,000 的债务或已确定款项民事索偿（s.92）。

## 地庭：RM1 million，三项例外与一份黑名单

section 65(1) 是最常被引用、却也最常被引用不全的条文。它赋予地庭三项权力：

- 就机动车事故、租赁及扣押（distress）相关的民事诉讼享有**不设上限**的管辖权
- 就争议金额或标的价值不超过**一百万令吉（one million ringgit）**的所有其他民事诉讼享有管辖权
- 在该限额内，就合约的强制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或解除（rescission），以及文书的撤销或更正（cancellation or rectification of instruments）等诉讼享有管辖权

因此，一宗价值 RM4 million 的道路交通事故索偿案应由地庭审理，而非高庭。这正是人们最容易遗忘的例外。

section 65(3) 增设了一条合意途径：若唯一的障碍在于金额，各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同意由地庭审理，即使标的超出限额，法院仍可审理该案件。

接下来是黑名单。section 69 将整整几类事项排除在地庭管辖之外，不论涉及金额多少——涉及不动产的诉讼（除 ss.70 and 71 所允许者外）、信托的执行、账目、宣告式判令（declaratory decrees）、遗产授予（grants of representation）及已故者遗产的管理、婚生地位（legitimacy）、未成年人的监护权（guardianship or custody of infants），以及婚姻的有效性或解除。

在刑事方面，地庭的管辖范围相当广泛：它可审讯除可判处死刑以外的所有罪行（s.63），并可判处法律所允许的除死刑以外的任何刑罚（s.64）。

## 高庭：不设上限，以及上诉的下限

根据 CJA s.23，高庭的民事管辖权以地域为基础，而非以金额为基础——只要诉因发生地、被告的居所或营业地点、相关事实发生地，或争议土地所在地位于其地方管辖范围内，高庭即可审理该民事案件。马来西亚司法机构（the Judiciary）将其原审民事管辖权（original civil jurisdiction）描述为涵盖争议金额超过 RM1,000,000 的案件，另加若干专属领域，包括离婚与婚姻事务、海事（admiralty）、破产、公司事务、未成年人及残疾人士的监护，以及遗产认证（probate）。

正因公司事务由此审理，[Companies Act 2016](/zh/law/companies-act-2016) 下的清盘（winding-up）及其他程序才属于高庭的工作范围。

高庭还以三种方式凌驾于下级法院之上：受理来自下级法院的刑事上诉（s.26）、受理来自下级法院的民事上诉（ss.27–28），并对所有下级法院拥有一般监督与复核管辖权（s.35），可由法院自行主动行使，亦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行使。

民事上诉设有一道下限。section 28(1) 规定，凡争议金额或标的价值为一万令吉（ten thousand ringgit）或以下，不得就下级法院的裁决向高庭提出上诉，涉及法律问题者除外。section 28(2) 则将妻子或子女的赡养费（maintenance）事项排除在外——这类上诉不论金额多少均可提出。

## 上诉庭与联邦法院：许可（leave）开始发挥作用之处

上诉庭的管辖权立基于[联邦宪法（Federal Constitution）](/zh/law/federal-constitution)第121(1B)条（Article 121(1B)）以及 CJA 的 Part III。每一宗案件均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或由庭长（the President）决定的更多单数名法官审理（s.38(1)）。

来自高庭任何判决或命令（无论是原审或上诉裁决）的民事上诉，均可提交上诉庭（s.67）。但 s.68(1) 阻挡了四类情形：标的（不含利息）少于二十五万令吉（two hundred and fifty thousand ringgit）的索偿，除非获得许可（leave）；合意判决（consent judgments）；仅涉及讼费的命令，除非获得许可；以及成文法宣告为终局的命令。

在刑事方面，s.50(1) 允许就高庭以原审管辖权作出的裁决提出上诉，以及就高庭针对地庭所裁决的刑事事项作出的上诉或复核裁决提出上诉。若相关事项是由推事庭裁决的，则依 s.50(2) 须先获得许可，且上诉范围仅限于下级上诉或复核程序中所出现的法律问题——许可申请须在十四天（fourteen days）内提出（s.50(2A)）。

联邦法院同样以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或由首席大法官（the Chief Justice）指定的更多单数名法官审理（s.74(1)）。其原审管辖权（original jurisdiction）依据宪法第128(1)及(2)条（Article 128(1) and (2)）运作（s.81），涵盖联邦与州属法律的有效性，以及各州之间或联邦与某一州之间的争议；联邦法院亦可就高庭移交（referred）的宪法问题作出裁决（s.84），并向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提供咨询意见。

其上诉管辖范围是刻意收窄的。刑事上诉仅限于就上诉庭针对高庭以原审管辖权裁决的刑事事项所作出的裁决提出（s.87(1)）。民事上诉唯有在获得联邦法院许可（leave）的情况下才能提出，且仅限于上诉庭就高庭以原审管辖权裁决的民事事项所作出的判决——该事项须涉及首次裁决的一般原则问题，或涉及若由联邦法院作出裁决将有利于公众的重大问题——或涉及宪法条文（constitutional provision）效力的任何裁决（s.96）。许可申请须在一个月（one month）内提出（s.97(1)）。

实际后果是：一宗从地庭开始的案件，原则上无法就案件实质（on the merits）上诉至联邦法院。其上诉阶梯止于上诉庭。

## 常见错误

**把 RM1 million 当作地庭的绝对上限。** 机动车事故、租赁及扣押（distress）相关索偿在地庭是不设上限的（s.65(1)(a)）。

**以为金额是唯一的决定因素。** 一宗涉及信托执行、金额为 RM60,000 的争议，根本不能提交地庭审理——s.69 排除的是该事项本身，而不仅仅是金额。

**拆分索偿以迁就管辖权。** section 68 禁止拆分索偿，或就同一诉因针对同一方提起多于一宗诉讼。section 67 则允许放弃部分索偿——但这是永久性的。

**混淆审讯权与判刑权。** 一等推事可以审讯一项可判处十年监禁的罪行，但通常判刑不超过五年（ss.85, 87）。

**以为上诉是自动的权利。** 金额低于 RM10,000，须有法律问题（CJA s.28(1)）；低于 RM250,000，须获得上诉庭的许可（s.68(1)(a)）；若要在民事事项上诉至联邦法院，则永远需要许可（s.96）。

**从一开始就找错了处理机构。** 依据[Employment Act 1955](/zh/law/employment-act-1955)提出的雇佣争议，以及提交消费者索偿仲裁庭（Tribunal for Consumer Claims，根据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99 第85条（s.85）设立）的消费者索偿，其起始点均在这套法院层级之外。

## 关于数据现时性的说明

以上所有数字，均按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总检察署）更新重印文本所载列出：Act 92 为截至 2013年5月1日（1 May 2013）的版本，Act 91 为截至 2014年8月1日（1 August 2014）的版本。AGC 立法门户网站显示两部法令均有更新的线上重印本，而两者在 2020 年的修订主要涉及远程通讯科技，而非管辖权限额。提交诉讼前，请查阅 [lom.agc.gov.my](https://lom.agc.gov.my/act-detail.php?act=92&lang=BI) 上的现行重印本——并寻求专业意见。本文内容并非法律意见。

## 下一步

请阅读[联邦宪法](/zh/law/federal-constitution)页面，了解司法权的宪法基础及上级法院的地位，接着阅读[Companies Act 2016](/zh/law/companies-act-2016)页面，了解必须由高庭作为第一审的公司诉讼程序。

## Sources

- Act 92 — Subordinate Courts Act 1948, principal act timeline and amendment history — https://lom.agc.gov.my/act-detail.php?act=92&lang=BI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Act 91 — Courts of Judicature Act 1964, principal act timeline and amendment history — https://lom.agc.gov.my/act-detail.php?act=91&lang=BI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Laws of Malaysia, Act 91 — Courts of Judicature Act 1964, online version of updated text of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14 — https://www.sprm.gov.my/admin/files/sprm/assets/pdf/penguatkuasaan/akta-mahkamah-kehakiman-1964-akta-91-bi.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Jurisdiction of Session Court and Magistrate Court — https://www.kehakiman.gov.my/en/about-us/court/subordinate-court/jurisdiction-session-court-and-magistrate-court (Office of the Chief Registrar, Federal Court of Malaysia)
- Jurisdiction of High Court — https://www.kehakiman.gov.my/en/about-us/court/high-court/jurisdiction-high-court (Office of the Chief Registrar, Federal Court of Malaysia)
- Jurisdiction of Court of Appeal — https://www.kehakiman.gov.my/en/about-us/court/court-appeal/jurisdiction-court-appeal (Office of the Chief Registrar, Federal Court of Malaysia)
- Jurisdiction of Federal Court — https://www.kehakiman.gov.my/en/about-us/court/federal-court/jurisdiction-federal-court (Office of the Chief Registrar, Federal Court of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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