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联邦宪法可以透过四种不同方式修改,视乎所修改的是哪一项条文而定。大多数修正案须获得下议院(Dewan Rakyat)与上议院(Dewan Negara)各三分之二多数支持(Article 159(3))。一小份技术性或附带性修正案清单,只需简单多数(Article 159(4))。触及统治者特权、公民权、国语,或马来人/原住民特殊地位的修正案,还须获得统治者会议(Conference of Rulers)的同意(Article 159(5))。而影响沙巴与砂拉越在马来西亚日获保留之特定事项的修正案,则须获得该州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的首肯(Article 161E(2))。
- Article 159(3) 设定默认规则:在二读与三读时,须获每一院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多数支持
- Article 159(4) 将一小类修正案排除在该三分之二规定之外,使其得以简单多数通过
- Article 159(5) 规定,修正 Article 10(4)、Part III、Article 38、63(4)、70、71(1)、72(4)、152、153,或第(5)款本身,均须获得统治者会议的同意
- Article 161E(2) 规定,凡影响马来西亚日为沙巴或砂拉越保留的五项特定事项的修正案,均须获得该州州元首的首肯
- 有些事项——公民权、语言、原住民待遇——同时落在统治者会议清单与沙巴/砂拉越清单之内,因此单一项修正案可能同时需要两方同意
适用对象: 任何想要逐条了解,在国会要修改联邦宪法特定部分实际须符合什么条件的人。
本页内容
Article 159 开宗明义,先将自身置于自己所订的规则之下。第(5)款列出了非经统治者会议(Conference of Rulers)同意不得修改的条文——而该清单的最后一项,正是「本款」自身。修宪程序保护着它自身的修宪程序。单是这一细节,就足以说明联邦宪法从来就不是要靠一条简单规则来修改的。
并非如此。Article 159 与 Article 161E 合并解读,订出了四种各自独立的程序——而哪一种适用,完全取决于你想修改宪法中的哪些字句。
概览
| 条文 | Article 159(宪法修正)与 Article 161E(沙巴/砂拉越保障条文) |
| 篇 | Article 159:Part XII——一般及杂项条文 · Article 161E:Part XIIA——沙巴与砂拉越州额外保障条文 |
| 默认规则 | 第(3)款:每一院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多数 |
| 较轻路径 | 第(4)款:一小份修正案清单只需简单多数 |
| 较重路径一 | 第(5)款:三分之二多数 外加 统治者会议的同意 |
| 较重路径二 | Article 161E(2):三分之二多数 外加 沙巴或砂拉越州元首的首肯 |
路径一:默认规则——仅三分之二多数
Article 159 第(3)款订立一般规则。任何修改宪法的法案——或修改根据 Article 10(4) 通过的法律的法案——不得在任何一院通过,除非该法案:
「在二读与三读时,获得该院议员总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票数支持。」
这里有两个细节值得留意。第一,门槛是以该院的议员总数来衡量,而非以出席并投票的议员数计算——因此弃权与空缺议席都算作反对该修正案,而非支持。第二,这是默认规则:适用于任何未获第(4)款豁免、且未受第(5)款或 Article 161E 额外限制的修正案。
路径二:例外情形——简单多数
第(4)款划出一小份技术性的修正案清单,国会可以像通过其他任何法律一样,仅以普通简单多数通过。按条文所列,这些修正案为:
- 修改 Second Schedule 的 Part III,或修改 Sixth Schedule 或 Seventh Schedule;
- 附带于,或因国会行使宪法其他条文(Article 74 与 76 所赋予者除外)所授予的立法权而产生的修正案;
- 为某一州加入联邦或与联邦联系而作出、或与之相关的修正案,或对宪法如何适用于已加入之州属所作的附带修改——须受 Article 161E 限制;以及
- 因上述第一项所作修正案而产生的附带修正案。
从设计上说,这些都是宪法的「日常事务性」条文:事项附表、技术性的后续草拟工作,以及将新州属纳入联邦的机制安排。它们没有一项触及宪法在其他方面以更高门槛所保护的实质权利或制度平衡。
路径三:三分之二多数外加统治者会议
更高的门槛就设在第(5)款。它列名了若干特定条文,不论以任何法律、任何三分之二票数,均不得修改,除非统治者会议(Conference of Rulers)先行同意:
「凡修改 Article 10 第(4)款、根据该款通过的任何法律、Part III 的规定、Article 38、Article 63 第(4)款、Article 70、Article 71 第(1)款、Article 72 第(4)款、Article 152 或 153,或修改本款的法律,非经统治者会议同意,不得通过。」
详列如下,该清单涵盖:
| 条文 | 主题 |
|---|---|
| Article 10(4) 及据此制定的法律 | 国会限制就 Part III、Article 152、153 或 181 所保护事项提出质询的权力 |
| Part III | 公民权 |
| Article 38 | 统治者会议本身——其组成与职能 |
| Article 63(4) | 就 Article 10(4) 法律下的罪行取消国会议员豁免权 |
| Article 70 | 统治者与各州元首(Yang di-Pertua-Yang di-Pertua Negeri)的优先次序 |
| Article 71(1) | 联邦对统治者继承并保有其本州王位之权利的保证 |
| Article 72(4) | 州立法议会中相应的豁免权取消 |
| Article 152 | 国语 |
| Article 153 | 马来人与沙巴、砂拉越原住民的特殊地位 |
| 第(5)款本身 | 同意规定本身,自我巩固 |
统治者会议在此处的权力,只是其更广泛角色中的一个较窄的例子。Article 38(2)-(4) 规定了统治者会议一般所行使的职能:推选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与副最高元首(Timbalan Yang di-Pertuan Agong)、同意将宗教仪式扩展至全联邦、就需要其同意的法律与委任给予同意、委任特别法庭(Special Court)成员,以及行使 Article 42(12) 下的赦免权。第(4)款在第(5)款清单之外,另加一项常设规则:「凡直接影响统治者的特权、地位、荣誉或尊严的法律,非经统治者会议同意,不得通过」——这意味着某些与统治者有关的立法,即使不属于正式的宪法修正案,也可能需要统治者会议的同意。
路径四:三分之二多数外加沙巴或砂拉越的同意
Article 161E 增设了另一项独立的、以地域为限的保障,其渊源可追溯至沙巴与砂拉越加入联邦之时。第(2)款规定:
「凡修正案如足以影响宪法就下列任何事项的施行方式,非经沙巴或砂拉越州州元首,或有关的沙巴与砂拉越各州州元首之首肯,不得对宪法作出修正……」
它所保护的五项事项为:
- 马来西亚日之前出生、与沙巴或砂拉越有关联者的公民权,以及其公民权待遇相较于与马来亚各州有关联者是否获得同等对待。
- 沙巴与砂拉越的高等法院——其组成、管辖权,以及其法官的委任、免职与停职。
- 沙巴与砂拉越州与联邦之间的立法及行政权力划分,以及联邦与该州之间的相关财政安排。
- 宗教、语言使用,以及该州原住民的特殊待遇。
- 该州在下议院的议员配额——在1970年8月底前召开的任何一届国会中,分配给该州的配额比例,不得低于其在马来西亚日所持有的、相对于其他各州总数的比例。第(3)款明确指出,改变这一配额,本身绝不能被视为就第(1)款而言,使该州地位与马来亚各州「等同」。
第(1)款补充了一项结构性要点:自马来西亚日起,任何与沙巴或砂拉越加入联邦有关的修正案,除非使该州的宪法地位与马来亚各州等同或同化,否则均不得援引 Article 159(4)(bb) 的简单多数例外径行通过。而第(4)款则将同一项首肯规定,延伸适用于若干与在沙巴或砂拉越入境及居留有关的联邦法律权利,将它们视为如同写入宪法第(2)款清单一般。
当两份同意清单出现重叠时
统治者会议清单与沙巴/砂拉越清单二者并非互相排斥。Article 152(国语)位列统治者会议清单;Article 161E(2)(d) 则另行保护沙巴与砂拉越境内「该州内……任何语言」的使用。Article 153(马来人与沙巴、砂拉越原住民的特殊地位)位列统治者会议清单;Article 161E(2)(d) 则另行保护「该州原住民的特殊待遇」。Part III(公民权)位列统治者会议清单;Article 161E(2)(a) 则另行保护马来西亚日之前出生、与沙巴或砂拉越有关联者的公民权。
当某项修正案同时落在两份清单之内时,除了三分之二票数外,两项同意都不可或缺——即 Article 159(5) 下统治者会议的同意,以及 Article 161E(2) 下有关州元首的首肯——因为这两条条文互不取代对方。
常见错误
「三分之二永远够用。」 这是第(3)款下的默认规则,但第(5)款与 Article 161E(2) 针对特定条文,在此之外另加同意规定;而第(4)款则针对一小份技术性清单,完全免除三分之二的要求。
「只有统治者能够阻挡修正案。」 沙巴与砂拉越依据 Article 161E(2) 拥有独立的否决权,与 Article 159(5) 下统治者会议的角色并行不悖——而非取而代之。
「修宪程序本身可以像其他任何条款一样被更改。」 Article 159(5) 将第(5)款本身列入其所保护的条文之中,因此就连修改同意规定本身,也须服从同一项同意规定。
下一步
关于 Article 159 在整部宪法中的位置,参见《联邦宪法》。关于统治者会议是什么、如何组成,参见《Majlis Raja-Raja》。关于 Article 161E 背后沙巴与砂拉越特有的历史背景,参见《MA63》。关于统治者会议清单中所列两项条文的条文原文,参见《第152条:界定马来西亚国家语言的六项条款》与《基本自由》。
根据 NegaraKu.md 的编辑政策,本文归类为敏感内容(宪法事项),因为其主题正是联邦 宪法本身的修宪机制,包括涉及统治者特权与马来人/原住民特殊地位的条文。本文以严格 描述性的方式撰写——仅按条文原文陈述,不作评论或诠释——并在正式发布前保持草稿状态, 等待人工审核。
来源
-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2020) — Article 159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Article 161E (Safeguards for constitutional position of States of Sabah and Sarawak), and Article 38 (Conference of Rulers)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