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认识马来西亚 / 法律与法规 / Komunikasi

📜 叙事 🔒 敏感——安全 ✓ 已发布: 2026年8月8日 8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8月8日

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规管网络言论

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588号法令,Akta 588)是规管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行业的主要法律框架,涵盖牌照发放与网络内容。第233条——即'滥用网络设施'——是针对网络言论最常被援引的条文。

🔒 敏感内容 — 安全

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8月8日

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588号法令,Akta 588)于1999年4月1日生效,为通讯与多媒体行业设立了技术中立的牌照框架,并由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SKMM/MCMC)管理。第233条将透过网络传送淫秽、虚假、恐吓或冒犯性内容列为罪行,是涉及网络内容起诉中最常被援引的条文。2024年修正案与近期法院裁决,引发了关于规管与言论自由之间如何平衡的辩论。

  • 第588号法令于1999年4月1日生效,由SKMM(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管理。
  • 牌照框架将活动分为四大类:网络设施提供者、网络服务、应用服务,以及内容应用服务。
  • 第3(3)条订明,本法令中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诠释为允许对互联网进行审查。
  • 第233条是针对网络言论最常被使用的条文;2024年修正案提高了其刑罚。
  • 2025年9月10日,上诉庭裁定第233(1)(a)条中的'offensive'(冒犯)与'annoy'(骚扰)字眼违宪而予以废除。

适用对象: 马来西亚的互联网用户、内容创作者、数码服务提供者、记者、政策研究员及法律从业者。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8 分钟

在马来西亚,一则脸书(Facebook)留言、一条推文,或一则被转发的WhatsApp讯息,都可能成为刑事起诉的依据。此类情况中最常被援引的法律条文,既不是《煽动法令》,也不是诽谤法,而是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

第588号法令,即其正式名称,于1999年4月1日生效,成为国家数码生态系统的法律骨干。它是在电信、广播与互联网趋于融合(convergence)的时代所制定,并由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SKMM)管理。本文以描述性且中立的方式,说明本法令的结构、其内容条文,以及围绕它所存在的各种观点。

第588号法令规管什么?

根据SKMM,本法令以透明、鼓励竞争、监管灵活以及行业自我规管(industry self-regulation)为原则。其管辖范围涵盖”networked services and activities”——即透过网络提供的活动。

本法令的主要特征是技术中立的牌照框架。受牌照规管的活动分为四大类:

类别活动示例
网络设施提供者(NFP)电讯塔、光纤电缆、卫星地面站、实体基础设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NSP)提供网络连接与承载
应用服务提供者(ASP)语音、讯息、互联网接入服务
内容应用服务提供者(CASP)广播、网络内容

牌照则分为两种:个别牌照(管制较严、量身订制)与类别牌照(针对低风险活动的较轻登记)。

一项经常被援引的条文是第3(3)条,它订明本法令中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诠释为允许对互联网进行审查。这项保证源自多媒体超级走廊(Multimedia Super Corridor)的保障法案(Bill of Guarantees)。与此同时,本法令也包含与内容相关的条文——尤其是第211条与第233条——而这项不审查保证与上述内容条文之间的关系,正是持续辩论的其中一个课题。

为何第233条成为焦点?

第233条被称为”滥用网络设施或网络服务”条文。它包含数个分支:

  • 第233(1)(a)条: 将以下行为列为罪行:任何人透过网络设施或服务,在明知的情况下制作、创造或发起传送任何淫秽、不雅、虚假、恐吓或具冒犯性质的通讯,意图骚扰、滥用、恐吓或戏弄他人。
  • 第233(1)(b)条: 涉及持续或重复发起的通讯,无论是否披露身份,且怀有相同意图。
  • 第233(2)条: 涵盖那些允许网络设施被用于上述活动的人。

依据本法令原本的立法,第233(3)条规定罚款不超过RM50,000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兼施,罪行在定罪后每持续一日另加罚款RM1,000。

此条文之所以经常被使用,是因为其范围广泛:它几乎适用于所有形式的网络通讯。ARTICLE 19与PEN Malaysia等人权组织,已记录其被用于对付记者、反对派政治人物、活跃分子与电影工作者的情况;而当局则持立场认为,它是应对诈骗、网络骚扰与有害内容所必需的。

2024年修正案如何改变格局?

2024年通讯与多媒体(修正)法案于2024年12月9日获下议院(Dewan Rakyat)通过——以记录为59票赞成、40票反对及一票弃权的分组表决——并于2024年12月16日获上议院(Dewan Negara)通过。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说明,经国会通过的修正案还须获得御准与宪报颁布,并于部长所指定的日期生效。

据报道的变化包括:

  • 提高刑罚。 第233条下的刑罚被提高至罚款高达RM500,000或监禁高达两年。对于涉及18岁以下儿童的罪行,据报刑罚更重(罚款高达RM500,000或监禁高达五年)。这些修正条文的确切分节标示,须对照已宪报颁布的法令文本核实。
  • 扩大SKMM的权力。 新条文涉及指令、裁定与强制性标准的权力(其中包括第51、55及104条),以及审计权力(第73A及73B条)。
  • 通讯数据。 新的第252A及252B条涉及通讯数据的保存与披露。
  • 网络安全。 新章节引入认证机构与安全要求。

另外,还引入了一套社交媒体牌照制度。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刊物,在马来西亚拥有至少八百万名用户的社交媒体及互联网通讯服务提供者,须向SKMM申请类别牌照,据报该要求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关于本法令有哪些不同观点?

对于本法令所带来的平衡,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

从规管的角度,政府与SKMM主张,内容条文与新权力是必要的,以保护用户免受网络诈骗、有害内容及危害儿童的材料侵害,并维护公共秩序。

从言论自由的角度,由ARTICLE 19领导的公民社会团体联盟提出忧虑,认为修正案提高了他们所形容为已经不成比例的刑罚,赋予SKMM在没有独立司法监督下决定哪些内容须被移除的权力,并且没有废除他们指称已被滥用的第211条与第233条。

此课题也进入了法庭。在Heidy Quah Gaik Li诉马来西亚政府一案(民事上诉编号 B-01(A)-514-10/2023)中,上诉庭于2025年9月10日裁定第233(1)(a)条中的”offensive”(冒犯)与”annoy”(骚扰)字眼违宪而予以废除,其依据是联邦宪法第10条(言论自由)与第4(1)条。法庭认为,仅仅因为言论具”冒犯性”或意图”骚扰”便将其入罪,已超出宪法所允许的限制。此裁决收窄了该条文的范围,尽管其他要素仍然适用。

What’s next

第233条与第588号法令整体上正处于变动之中。2024年修正法案已于2024年12月获两院通过,并于部长透过宪报所指定的日期生效;上诉庭在Heidy Quah一案中的裁决已收窄第233(1)(a)条的部分内容;而社交媒体牌照制度仍处于早期实施阶段。希望了解现况的读者,应参阅SKMM门户网站上已更新的法令文本,密切关注修正案的宪报颁布与生效状态以及任何进一步上诉至联邦法院的动态,并就任何具体情况寻求法律咨询。本文为描述性的概览,而非法律咨询。

常见问题 3
第233条下的刑罚是什么?

依据原本的立法,第233(3)条规定罚款不超过RM50,000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兼施,罪行在定罪后每持续一日另加罚款RM1,000。2024年修正案将第233条下的刑罚提高至罚款高达RM500,000或监禁高达两年;实际条文与分节标示应对照已宪报颁布的修正法令文本核实。

本法令是否允许对互联网进行审查?

第3(3)条订明本法令中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诠释为允许对互联网进行审查。然而,第211条与第233条等其他条文对特定内容加以规管,而这项保证与上述条文之间的关系,正是辩论的焦点。

谁需要在本法令下取得牌照?

受牌照规管的活动分为四大类。透过2024年的指令,在马来西亚拥有至少八百万名用户的社交媒体及互联网通讯服务提供者,须向SKMM申请类别牌照,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来源与历史 9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Pelabelan subseksyen bagi hukuman pindaan Seksyen 233 (subseksyen mana yang membawa denda RM500,000 / penjara 2 tahun bagi penyalahgunaan am, dan subseksyen mana yang membawa hukuman kesalahan melibatkan kanak-kanak RM500,000 / penjara 5 tahun) — semak terhadap teks Akta Komunikasi dan Multimedia (Pindaan) yang telah diwartakan.
  • Angka hukuman kesalahan melibatkan kanak-kanak (RM500,000 / 5 tahun) — sahkan terhadap teks pindaan yang diwartakan.
  • Status dan tarikh permulaan kuat kuasa Pindaan 2024 — Rang Undang-Undang diluluskan kedua-dua Dewan pada Disember 2024 tetapi mula berkuat kuasa pada tarikh yang ditetapkan Menteri melalui warta; sahkan sama ada dan bila ia telah berkuat kuasa.
  • Sumber msc.com.my yang menyokong hukuman asal Seksyen 233 ialah rujukan tidak rasmi; sahkan teks statutori terhadap teks Akta yang diwartakan di portal AGC/SKMM.
  • Ambang 'lapan juta pengguna' dan tarikh kuat kuasa 1 Januari 2025 bagi lesen kelas media sosial — sahkan terhadap arahan/perintah rasmi SKMM.

来源

  1. Section 233 –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 MSC Malaysia
  2. Court of Appeal Reinforces Free Expression in Landmark Section 233 CMA Ruling — Y Kong, Wong & Partners
  3. Key Amendments to the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 Zul Rafique & Partners
  4. The passing of the CMA Amendments is another step backwards for freedom of expression — ARTICLE 19
  5.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Bill 2024 passed in Dewan Rakyat — The Star
  6. Amendments to the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Passed by Malaysian Parliament (Update) — Lexology
  7.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CMA) — Malaysian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Commission (MCMC)
  8. Entry into force of 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Act 588) — Digital Policy Alert
  9. MCMC seeks feedback on draft Code of Conduct for messaging and social media providers — Allen & Gledhill

修订历史

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8月7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更多内容: 法律与法规 查看全部 61 →
相关知识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