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总检察长依据《联邦宪法》第145条同时履行两项职务。作为法律顾问(第145(2)条),他向最高元首、内阁与部长提供意见。作为检控官(第145(3)条),他握有绝对酌情权,可启动、进行或终止任何刑事检控。政府正着手将这两项角色分开。
- 总检察长由最高元首依首相意见委任,且须具备担任联邦法院法官的资格。
- 根据第145(5)条,总检察长在最高元首认可期间任职,并可随时辞职。
- 第145(3)条赋予其启动、进行或终止检控的酌情权,惟不适用于回教法庭、土著法庭与军事法庭。
- 此酌情权被视为绝对;法院曾驳回要求覆核总检察长不起诉决定的申请。
- 昌明政府于2025年批准分开总检察长与检控官的角色,宪法修正案预计于2026年提呈国会。
适用对象: 人民、法律系学生、记者,以及任何欲了解马来西亚刑事检控制度与政府法律咨询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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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可以决定你是否会被带上刑事法庭受审——或者在连一项控状都未提交的情况下被释放。在马来西亚,这个人就是总检察长,而他的权力源自《联邦宪法》中的一条单一条文。
第145条赋予总检察长两顶同时佩戴的帽子。第一顶是政府律师之帽:国家最高的法律顾问。第二顶是检控官之帽:握有启动与终止刑事检控之权者。这两顶帽子戴在同一颗头上,多年来一直是争议的根源——而如今,也成了一项重大改革的根源。
谁是总检察长,他如何被委任?
总检察长由最高元首依首相的意见委任。人选不能是任何人:他必须是具备担任联邦法院法官资格者——这是国家司法体系中最高的资格要求。
与享有任期保障的法官不同,总检察长的地位更贴近行政机关。《联邦宪法》第145(5)条订明,总检察长在最高元首认可期间任职,并可随时辞职——而非如法官般受任期保障。他依首相的意见受委,主要向政府负责。总检察长领导总检察长署(英文称为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这是隶属首相署的一个机构,汇聚了执行国家法律事务的政府律师队伍。
总检察长作为政府律师做些什么?
根据第145(2)条,总检察长的职责是就法律事务向最高元首、内阁或任何部长提供意见,并履行其他具法律性质的职务。
在实务上,这远不止于提供意见。总检察长署在联邦法案提呈国会之前草拟法案,在民事与宪法诉讼中代表政府,就国际法与条约提供意见,并审查与重印马来西亚的法律。在民事法庭中维护政府利益的政府律师,与那些代表国家检控刑事罪行者,同在一个机构的屋檐之下工作。
担任检控官意味着什么?
真正的权力就在这里。第145(3)条赋予总检察长可依其酌情行使的权力,以启动、进行或终止任何罪行的诉讼程序。凭借这项权力,总检察长同时担任马来西亚的检控官。
以日常语言来说,这项权力意味着三件事:
- 启动——决定对某人提出控状。
- 进行——在法庭上处理检控案件。
- 终止——终结案件,包括透过无须开释的搁置检控(DNAA)。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司法管辖界限:这项权力不适用于回教法庭、土著法庭或军事法庭的程序。那些法庭在各自的权力框架下运作。
以下概述第145条如何划分总检察长的角色:
| 条款 | 角色 | 内容 |
|---|---|---|
| 第145(1)条 | 委任 | 由最高元首依首相意见委任;须具备担任联邦法院法官资格 |
| 第145(2)条 | 法律顾问 | 就法律事务向最高元首、内阁与部长提供意见 |
| 第145(3)条 | 检控官 | 启动、进行或终止刑事检控的酌情权 |
| 第145(3)条例外 | 司法管辖界限 | 不适用于回教法庭、土著法庭或军事法庭 |
这项权力能否受到挑战?
一般而言,不能——而这正是批评的根源。第145(3)条下的酌情权被视为绝对,难以在法庭受到挑战。
最清晰的例子发生在一宗涉及一位首相的备受瞩目案件中。2016年1月,当时的总检察长决定不予起诉;律师公会随后申请覆核该决定,但高等法院驳回了司法覆核的许可申请,此后的上诉亦告失败。原则清楚不过:总检察长不起诉的绝对酌情权获得维持。
同样的权力也可摆向另一端。2018年政权更迭之后,一位新任总检察长在此前未被起诉的案件中提出控状。同一项调查的结果竟可因谁掌其职而改变——正是这一事实,引发了改革的呼声。
为何有人想将这两项角色分开?
问题的核心在于利益冲突。同一名个人既是政府的法律顾问,又作出检控决定——而他是依首相的意见受委,且主要向行政机关负责。
马来西亚透明国际早在2016年3月的一份声明中论述,这种安排使检控决定易受政治影响,尤其是在涉及有权势人物的案件中。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是仿效英国的模式,在该模式下,总检察长不干预皇家检控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的日常运作。透过分开这两项角色,检控决定得以「不畏惧、不偏私」地作出,并免受政治干预。
目前正在进行什么改革?
这项课题如今正从辩论迈向行动。昌明政府的制度改革议程于2023年10月9日公布。不久之后,即2023年10月26日,人权、选举与制度改革特别遴选委员会(第15届国会)在William Leong Jee Keen主持下,开始研究如何分开总检察长与检控官的角色,并提出法律改善建议。
至2025年9月,联邦政府批准了这项分开。据The Edge Malaysia报道,牵涉第145、183与42条的宪法修正案预计于2026年提呈国会,随后是薪酬法案与综合性的《法律改革(检控官)法案》。此项倡议由拿督斯里阿莎丽娜(Datuk Seri Azalina Othman Said)部长督导,并获首相拿督斯里安华(Datuk Seri Anwar Ibrahim)支持。
一项重要建议:独立的检控官可由最高元首依司法与法律服务委员会的意见委任——此举可保护该职位免受日常政治干预。
接下来会如何
总检察长的双重角色结构长期以来一直是马来西亚治国体制的特征,但它未必会一直如此。请留意宪法修正案在国会的提呈:由于它更改《联邦宪法》(第145、183与42条),该修正案受第159(3)条约束,必须在二读与三读时获得每一院全体议员总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方能生效。
如果你正关注某宗备受瞩目的刑事案件,请记住,起诉——或终止——的决定目前仍取决于检控官的酌情权。若要理解更广阔的框架,请继续阅读关于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的内容。
总检察长与检控官是同一人吗?
目前是的。在现行制度下,同一名个人身兼两职:政府法律顾问(第145(2)条)与检控官(第145(3)条)。政府正透过宪法修正案着手将这两项角色分开。
总检察长不起诉的决定能否在法庭受到挑战?
极为困难。第145(3)条订明该权力可依其酌情行使。当律师公会就一宗备受瞩目的案件挑战总检察长不起诉的决定时,高等法院驳回了覆核许可,随后的上诉亦告失败。
哪类案件不受总检察长管辖?
总检察长的检控权不适用于回教法庭、土著法庭或军事法庭的程序。那些案件按各自的司法管辖权处理。
由谁委任总检察长?
最高元首依首相的意见委任总检察长。人选须是具备担任联邦法院法官资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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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ilangan peguam kerajaan di Jabatan Peguam Negara dan tahun penubuhan agensi — dikeluarkan kerana tiada sumber sahih (bukan Wikipedia); tambah semula jika sumber rasmi (cth. agc.gov.my) diperoleh.
- Klasifikasi sensitivity kekal 'none' mengikut arahan tier 2; topik menyentuh pendakwaan berprofil tinggi/politik semasa (kes Najib, pertuduhan semula 2018) — semak semula sama ada 'none' memadai.
来源
- Peguam Negara di bawah Perkara 145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Kedudukan, Kuasa dan Peranan — Pusat Pengajian Umum dan Kokurikulum, UTHM
- Kenyataan Media berkenaan Pengasingan Peranan Peguam Negara dan Pendakwa Raya — Parlimen Malaysia
- The Attorney-General's prosecutorial power: conflict and resolution — Free Malaysia Today
- Move to separate attorney-general and public prosecutor roles set in motion — The Edge Malaysia
- Separate powers of Attorney General and Public Prosecutor to restore trust —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 SRC trial: Ex-AG Apandi stands by 2016 statements absolving Najib — Malay Mail
- Full transcript of phone calls leading up to then AG Apandi clearing Najib — Malaysiakini
-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2020), Articles 145 and 159 — Jabatan Peguam Negara / Laws of Malaysia (lom.agc.gov.my)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1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