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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宪法对伊斯兰教的规定,以及与之并列的第11条

严格按文本梳理联邦宪法第3条——该条宣告伊斯兰教为联邦的宗教,同时容许其他宗教在联邦任何地方和平及和谐地奉行——并与第11条所保障的宗教自由一并阅读,完整引述官方重印本中两项条文的原文。

🔒 敏感内容 — 宗教

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伊斯兰教是联邦的宗教;但其他宗教得在联邦任何地方和平及和谐地奉行。」第3条也规定各统治者在其本身州属作为伊斯兰教元首的地位,以及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直辖区作为伊斯兰教元首的地位。第3条第(4)款规定,第3条中的任何规定不减损宪法任何其他条文——这包括第11条,即另外保障每个人有权信奉和奉行本身宗教的条文。

  • 第3条第(1)款:「伊斯兰教是联邦的宗教;但其他宗教得在联邦任何地方和平及和谐地奉行」
  • 第3条第(2)至(3)款按各州州宪法所订明的方式,确立各统治者为其本身州属的伊斯兰教元首
  • 第3条第(5)款使最高元首成为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直辖区专属的伊斯兰教元首
  • 第3条第(4)款规定,第3条中的任何规定不减损宪法任何其他条文
  • 第11条第(1)款赋予每个人信奉和奉行本身宗教的权利,并在受限于第(4)款的情况下,亦有权传播该宗教
  • 第11条第(4)款容许州法律(就联邦直辖区而言则为联邦法律)管制或限制向信奉伊斯兰教者传播宗教教义
  • 第121条第(1A)款将属于沙里亚法庭(Syariah courts)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排除在民事法庭管辖权之外;Ninth Schedule(第九附表)的州清单(State List)赋予各州就伊斯兰教法及沙里亚法庭立法的权力

适用对象: 任何想要查阅宪法有关宗教之确切文本的人——包括不断接触到第3条和第11条各种转述、而想要查阅官方重印本所引述之条文本身的学生、研究人员及读者。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2 分钟

联邦宪法有两项条文彼此紧邻,经常被引用,却鲜少被完整引述。以下是其原文。

联邦宪法官方重印本中,第3条第(1)款的文本如下:

「伊斯兰教是联邦的宗教;但其他宗教得在联邦任何地方和平及和谐地奉行。」

这就是第一款的全部内容——一个句子,由分号连接两个部分组成。以下内容涵盖第3条其余部分、第11条其余部分,以及文本中这两项条文——连同其他若干条文——相互交叉引述的具体之处。

一览

条文第3条(联邦的宗教)与第11条(宗教自由)
所在位置联邦宪法——第3条位于Part I(第一部分,各州、联邦的宗教与法律);第11条位于Part II(第二部分,基本自由)
第3条各款共五款:(1) 宣告;(2)至(3) 各统治者为其本身州属的伊斯兰教元首;(4) 不减损条款;(5) 最高元首为联邦直辖区的伊斯兰教元首
第11条各款共五款:(1) 信奉、奉行及传播宗教的权利;(2) 不得被强制为他人宗教缴付款项;(3) 宗教团体的权利;(4) 管制向穆斯林传播宗教;(5) 受限于公共秩序、卫生及道德
明文交叉引述第3条第(4)款:「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不减损本宪法任何其他条文」
相关条文第121条第(1A)款(民事法庭被排除于沙里亚法庭管辖事项之外);Ninth Schedule 州清单 item 1(各州就伊斯兰教法及沙里亚法庭立法的权力)
主管机关由法院诠释与适用;仅可通过第159条程序修改

第3条全文

总检察署(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截至2020年10月15日的官方重印本,将第3条列明如下。

第(1)款。「伊斯兰教是联邦的宗教;但其他宗教得在联邦任何地方和平及和谐地奉行。」

**第(2)款。**在没有统治者的州属以外的每一个州属,统治者作为该州伊斯兰教元首的地位,均按「该州州宪法所承认及宣告的方式和范围」而确立;在受限于该州宪法的情况下,统治者作为该宗教元首所享有的一切权利、特权、专有权力及权力「均不受影响及不受损害」。就统治者会议(Conference of Rulers)议定应扩展至整个联邦的行为、仪式或典礼而言,每位统治者均授权最高元首以其伊斯兰教元首身分代表他本人。

**第(3)款。**马六甲、槟城、沙巴及砂拉越——这四个历来没有本身统治者的州属——各自的州宪法,均须订明将该州伊斯兰教元首的地位赋予最高元首。

第(4)款。「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不减损本宪法任何其他条文。」

第(5)款。「尽管本宪法有任何规定,最高元首仍须为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直辖区的伊斯兰教元首」;国会可为此目的制定法律,以规范伊斯兰教务,并设立一个理事会,就伊斯兰教事宜向最高元首提供意见。

第11条全文

同一重印本将标题为「宗教自由」的第11条列明如下。

第(1)款。「每个人皆有权信奉和奉行本身的宗教,并在受限于第(4)款的情况下,有权传播该宗教。」

第(2)款。「任何人不得被强制缴付任何税款,而该税款收入全部或部分被特别拨作本身以外之宗教用途。」

**第(3)款。**每个宗教团体皆有权(a)管理本身的宗教事务;(b)为宗教或慈善用途设立及维持机构;以及(c)依法取得及拥有财产,并持有及管理该财产。

第(4)款。「州法律,以及就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直辖区而言的联邦法律,得管制或限制向信奉伊斯兰教者传播任何宗教教义或信仰。」

第(5)款。「本条并不认可任何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之一般法律的行为。」

两项条文文本相互交叉引述之处

单独来看,第3条与第11条位于宪法不同的Part(部分),回答的问题也不同——第3条处理的是伊斯兰教及各统治者的地位,而第11条则订明属于每个人及每个宗教团体的权利。宪法本身的文本在三个具体之处将两者连结起来。

  • 第3条第(4)款是概括性的连结:它明白规定,第3条不「减损」宪法中任何其他条文,意即按其本身字面意思,该条的宣告并不削减任何其他条文——包括第11条。
  • 第11条第(4)款则是反方向的具体连结:容许州法律(或联邦直辖区的联邦法律)管制或限制向信奉伊斯兰教者传播宗教教义或信仰的,是第11条本身,而非第3条。文本中的这项限制,专门适用于针对穆斯林的传播;第11条第(1)款有关信奉、奉行及传播宗教的一般权利,本身并不受第3条限定。
  • 第4条第(1)款,即最高地位条款,同时适用于两者:任何与宪法——包括与第3条或第11条——不符的法律,在不符的范围内均属无效。

文本指向的其他条文

宪法另有两个部分,就伊斯兰教载有本身明文规定,值得与第3条及第11条一并阅读,但不应超出其字面所述的范围。

**第121条第(1A)款。**在有关司法机关的Part IX(第九部分)中,该款规定:「第(1)款所指的法庭,就属于沙里亚法庭(Syariah courts)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概无管辖权。」第(1)款正是设立两个民事高等法院的条文。因此,第121条第(1A)款是民事法庭与沙里亚法庭之间的文本界线,其表述方式是管辖权的排除,而非对第3条或第11条的修订。

**Ninth Schedule 州清单 item 1。**该项赋予各州立法议会权力,得就下列事项立法,其中包括:「伊斯兰教法及信奉伊斯兰教者之个人与家事法」、「沙里亚法庭的组成、组织及程序,而该法庭仅对信奉伊斯兰教者具有管辖权」,以及「向信奉伊斯兰教者传播教义及信仰的管制」——这与第11条第(4)款容许州法律处理的传播管制事项相同。该附表文本亦订明一项例外:本项「就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直辖区而言」不适用,这与第3条第(5)款由最高元首而非州统治者担任当地伊斯兰教元首的规定一致。

常见错误

  • **引述第3条第(1)款时省略后半句。**该款是一个句子:宣告伊斯兰教为联邦宗教之后,同一句子紧接着便是「但其他宗教得在联邦任何地方和平及和谐地奉行」。省略后半句,会改变该款实际所表述的内容。
  • **将第3条当作是在说「马来西亚是伊斯兰教国」。**这个说法并未出现在文本中。第3条第(1)款宣告伊斯兰教为「联邦的宗教」——这是宪法本身所使用的措辞,且第3条并未对其作进一步界定。
  • **以为第11条第(4)款是普遍限制传播宗教。**该款本身的文字,仅限制「向信奉伊斯兰教者」传播;按其文本,并不限制向非穆斯林传播其他宗教。
  • **以为最高元首在任何地方都是伊斯兰教元首。**第3条第(5)款仅具体指名三个地方——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直辖区。在有统治者的州属,第3条第(2)款将该地位保留给统治者,最高元首仅在统治者会议议定某项典礼或仪式应扩展至整个联邦时方才行事。
  • **将第3条第(4)款解读为解决了第3条与第11条在具体案件中应如何一并适用的问题。**该款仅规定第3条不减损宪法其他条文;它本身并未订明法院在纠纷中应如何权衡两项条文。这个问题由法院逐案裁决,不属本页范围。

下一步

关于第3条与第11条如何置于宪法其余文本之中——包括各Part(部分)、基本自由一章,以及第159条的修宪程序——请参阅联邦宪法概览。关于第3条直接提及的两个职位,请参阅最高元首统治者会议(Majlis Raja-Raja)。关于第121条第(1A)款在马来西亚法院体系中的位置,请参阅马来西亚法院层级。关于另外在其原则中提及「Keluhuran Perlembagaan」(宪法之至高无上)的非宪制性国家宣言,请参阅国家原则(Rukun Negara)

来源与历史 3 来源

来源

  1.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as at 15 October 2020) — Article 3, Article 4, Article 11, Article 121, Article 159, Ninth Schedule — Commissioner of Law Revision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2. Malaysian Federal Constitution — principal document page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3. Agama Rasmi (Official Religion) — MyGovernment Portal, Government of Malaysia

修订历史

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7月24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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