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联邦宪法第153条规定,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即国家元首)负责保障马来人与沙巴、砂拉越土著的特殊地位,以及其他族群的正当利益。该条文授权对联邦公共服务职位、奖学金及教育特权,以及贸易或商业许可证或执照实施酌情性——而非固定的——保留。限制同样写入该条文本身:它不能剥夺任何人已经持有的官职、奖学金、许可证或执照(第(4)、(7)、(8)款);它并不凌驾于宪法所要求的、同一职级的联邦雇员不论种族均须获得公平对待这一规定之上(第(5)款,须与第136条一并阅读);而且国会不能借此普遍限制贸易或商业(第(9)款)。修改本条须获得统治者会议(Conference of Rulers)的同意(第159(5)条)。
- 第153(1)条要求最高元首同时保障马来人与沙巴、砂拉越土著的特殊地位,以及其他族群的正当利益——同一款条文同时述及这两者
- 保留仅涵盖三个领域:联邦公共服务职位、奖学金/教育特权,以及贸易或商业许可证/执照——配额是'他认为合理的比例',而非条文本身写明的固定百分比
- 第(4)、(7)与(8)款禁止剥夺任何人已持有的官职、奖学金、许可证或执照,或拒绝其常规续期
- 第(5)款规定本条文不减损第136条,而第136条要求同一职级的联邦雇员不论种族均须获得公平对待
- 第(9)款规定本条文中任何内容均不得授权国会为此类保留而普遍限制贸易或商业
- 根据第159(5)条,修改第153条须获得统治者会议的同意,而根据第38(5)条,在对其行政事务作出政策改变之前,也必须咨询统治者会议
适用对象: 任何希望以逐款、描述性的方式了解第153条实际规定了什么、又排除了什么,而不评判围绕它的政治争论的人。
本页内容
大多数对第153条的概述都止步于一句话:它保障马来人的特殊地位。若完整阅读该句子所出自的那一款,就会发现这句话其实在做另一件事——它在同一款、对同一个职位,同时点出了两项职责。
联邦宪法第153(1)条规定,最高元首有责任”to safeguard the special position of the Malays and natives of any of the States of Sabah and Sarawak and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other commun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rticle”——即依照本条文的规定,保障马来人与沙巴、砂拉越任何一州土著的特殊地位,以及其他族群的正当利益。这两部分同属一个操作性句子,没有一个只是另一个的前言。
本文逐款列明第153条实际保留了什么、其后续各款又明文阻止它做什么、它如何被巩固以防止一般性修改,以及关于它的各种已记录立场——来自政府方面与法律评论——如何描述其涵盖范围。本文不对这些立场作出裁断。
它保留了什么——以及如何保留
第153(2)条列明最高元首可采取行动以保障特殊地位的三个领域:
| 领域 | 条文规定 |
|---|---|
| 联邦公共服务 | 就职位保留”such proportion as he may deem reasonable”(即他认为合理的比例)——但仅限于联邦公共服务,不涵盖州属本身的公共服务 |
| 奖学金与教育 | 就联邦政府所颁发的奖学金、助学金(exhibitions)以及类似的教育或培训特权,保留一个合理比例 |
| 贸易/商业许可证与执照 | 凡联邦法律规定经营某项贸易或商业须持有许可证或执照,即就该等许可证与执照保留一个合理比例 |
该款中有两点容易被忽略。第一,比例并非由本条文本身规定——而是最高元首”may deem reasonable”(即他认为合理)的任何比例,依据第(3)款透过向有关的委员会或发照当局发出指示来行使,而该等机构必须”duly comply”(即适当地遵从)。第二,公共服务方面的保留被明文限定为仅限联邦公共服务;根据本款,它并不延伸至州属本身的公共服务。
后来加入的第(8A)款,将同一机制的一个版本延伸至大学与学院的入学名额:当某所院校的学额少于合格申请人数目时,最高元首可指示就该等学额保留一个合理比例。
写入同一条文中的限制
第153条本身的多款条文,存在的目的正是为了约束上述三项保留。以下如实报告,不作任何定性:
- 第(4)款: 在行使这些职能时,最高元首”shall not deprive any person of any public office held by him or of the continuance of any scholarship, exhibition or other educational or training privileges or special facilities enjoyed by him”——即不得剥夺任何人已经担任的公职,或已享有的奖学金、助学金或其他教育或培训特权或特别设施的持续享有。现任者已持有的官职或奖学金,不能为了腾出配额而被取走。
- 第(5)款: “This Article does not derogate from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36”——即本条文并不减损第136条的规定。第136条本身规定:“All persons of whatever race in the same grade in the service of the Federation shall,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ir employment, be treated impartially”——即联邦服务中同一职级的所有人,不论种族,在其受雇条款与条件的约束下,均应获得公平对待。第153条与该项要求并存,而非凌驾其上。
- 第(6)与(7)款: 凡有关贸易/商业许可证或执照的保留被指示实施时,任何规定均不得”operate to deprive… any person of any right, privilege, permit or licence accrued to or enjoyed or held by him”——即致使剥夺任何人已经累积、享有或持有的任何权利、特权、许可证或执照;对于许可证持有人的继承人、承继人或受让人的常规续期或授予申请,若”might reasonably be expected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events”——即依一般事务运作过程可合理预期获得——则不得拒绝。
- 第(8)款: 凡国会本身就许可证保留立法时,同样的保护依法适用:不得剥夺现有权利或执照;不得拒绝续期,或拒绝随业务一并转让执照;并且——对于新纳入许可证规定的行业——不得拒绝向此前已诚意(bona fide)经营该行业者发出执照。
- 第(9)款: “Nothing in this Article shall empower Parliament to restrict business or trade solely for the purpose of reservations”——即本条文中任何规定均不得授权国会仅为马来人及沙巴、砂拉越土著保留的目的而限制商业或贸易。这项保留权力并非一张可普遍限制商业的许可证。
综合来看,本条文所保留的,是面向未来的新增机会份额——就其条文本身而言,它并不授权收回任何人已经持有的东西,也不取代已在职的联邦雇员应获公平对待的规则。
它涵盖谁——依宪法本身的定义
第153条本身并未界定”马来人”或”土著”;这些定义存在于宪法的其他部分,并以交叉引用的方式纳入本条文。
第160(2)条将”马来人”定义为信奉伊斯兰教、习惯使用马来语、遵循马来习俗,并且在独立日(Merdeka Day)之前出生于联邦或新加坡(或其父母出生于当地,或曾在当地定居),或为该等人士后裔的人。
第161A(6)与(7)条分别就砂拉越与沙巴对”土著”作出定义。就砂拉越而言,土著指属于宪法列明为该州原住种族名单之一(其中包括杜顺人、海达雅克人、陆达雅克人、加达延人、加燕人、肯雅人、米拉瑙人、姆律人、比南人与马来人等)的公民,或血统完全来自该等种族的混血人士。就沙巴而言,土著指身为沙巴原住种族人士之子或孙、并在沙巴出生或其父在当地定居的公民。这是两套各自独立的判断标准,而非一套在全联邦统一适用的单一”土著(Bumiputera)“定义。
作为规模背景:根据大马统计局(DOSM)发布的《2024年土著统计》,2024年土著人口——这一涵盖上述两个群体及其他群体的更广泛统计类别——录得2,160万人,较上一年增长1.1%。
它如何被巩固
与宪法大部分内容相比,第153条在修改上——无论是形式上或实务上——都更为困难:
- 第159(5)条规定,任何修改第152条、第153条或其他若干列明条文的法律,“shall not be passed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Conference of Rulers”——即须获得统治者会议(Conference of Rulers)同意方可通过——这是在同一条文第(3)款就一般宪法修订所要求的国会三分之二多数之外,另加的要求。
- 第38(5)条另行规定,“the Conference of Rulers shall be consulted before any change in policy affecting administrative action under Article 153 is made”——即在对第153条下的行政行动作出影响政策的任何改变之前,须咨询统治者会议——这是一项有别于、且窄于正式修宪所需同意要求的咨询要求。
- 第10(4)条由A30号法令(Act A30)加入,自1971年3月10日起生效——据《Journal of Governance and Integrity》对该时期的记述,这是在1969年5月13日种族骚乱事件之后——授权国会通过法律,禁止就受第三部分(Part III)、第152条、第153条或第181条保护的”any matter, right, status, position, privilege, sovereignty or prerogative”——即任何事项、权利、地位、身份、特权、主权或特权(prerogative)——提出质疑,“in relation to the implementation thereof”(即与其实施有关者)除外。同一项1971年的修正案(A30号法令)也正是将第153条本身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涵盖婆罗洲各州土著的修正案。
常见错误
“第153条只涉及马来人。” 该条文本身的文字通篇都同时提及”the Malays and natives of any of the States of Sabah and Sarawak”——即马来人以及沙巴、砂拉越任何一州的土著,而第161A条也就沙巴与砂拉越土著给出了不同于第160(2)条”马来人”定义的另一套定义。
“第153条将配额设定为固定百分比。” 其操作性用语是”such proportion as he may deem reasonable”——即他认为合理的比例——条文本身并未写明任何具体数字;该比例是透过依第(3)、(6)或(8A)款发出的指示来设定的。
“第153条凌驾于同一职级公务员应获公平对待的要求之上。” 第(5)款所述恰恰相反:该条文”does not derogate from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36”——即并不减损第136条的规定。
“第153条允许政府为满足配额,收回已授予非马来人的奖学金、工作或执照。” 第(4)、(7)与(8)款恰恰全都禁止这种做法——现任持有人已经拥有的官职、奖学金、许可证或执照不得被收回,常规续期也不得”for the purpose of ensuring such a reservation”——即为了确保此类保留而被拒绝。
已记录在案的立场
第153条至今仍是公众与法律评论持续讨论的话题。以下如实报告,不代表本文认可任何一方立场:
马来西亚政府已公开重申这项条文。2024年2月,针对一名国会议员呼吁重新评估相关平权政策是否仍然惠及其原定对象,首相安华依布拉欣(Anwar Ibrahim)表示,政府”will continue upholding the posi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including Article 153”——即将继续捍卫宪法立场,包括第153条,据首相署一份声明。
另外,在马来西亚律师公会(Malaysian Bar)转载的一篇法律评论中(原文由Raja Aziz Addruse与Helen Ting发表于《New Sunday Times》,2008年6月22日),作者写道,宪法中有关”特殊地位”的条文”understood more as a protective measure for the Malay community which was then socio–economically disadvantaged”——即更应被理解为对当时在社会经济上处于弱势的马来社群的一项保护措施,并指出”five out of the 12 clauses of Article 153 set out to limit the scope of its application”——即第153条12款之中有五款旨在限制其适用范围。作者总结道,“there is no ground to suggest that doing away with the NEP necessarily requires the amendment or repeal of Article 153”——即没有理由认为废除新经济政策(NEP)必然要求修改或废止第153条——这一立场将第153条的宪法文本,与另一套独立的新经济政策政策框架区分开来。
下一步
关于第153条所在的宪法文件,参见联邦宪法。关于与之并行运作的基本自由条文——包括关于平等的第8条与关于言论自由的第10条——参见基本自由。关于贸易与商业许可证保留如何与公司股权规则相互作用,参见Bumiputera Equity Requirements。关于第159(5)条要求其同意方可修改本条文的机构,参见Majlis Raja-Raja。关于沙巴与砂拉越更广泛的宪制地位如何持续被争论,参见MA63。
根据 NegaraKu.md 的编辑政策,本文被归类为敏感内容(3R+1:种族),因为其主题涉及联邦宪法第153条下马来人与沙巴、砂拉越土著的特殊地位。本文以保持描述性的方式撰写——仅如实报告条文规定了什么、由谁规定,以及在何种限制之下,而不对相关政策作出评价或定性——并作为临时草稿保留,等待人工审核。
来源
-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2020, as at 15 October 2020) — Article 153, and related Articles 10, 38, 136, 159, 160, 161A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AGC)
- Bumiputera Statistics, 2024 — Department of Statistics Malaysia (DOSM)
- Government to Continue Upholding Federal Constitution Including Article 153 – PM Anwar — Prime Minister's Office of Malaysia
- Understanding 'Special Position' of Malays (reproducing Raja Aziz Addruse & Helen Ting, New Sunday Times, 22 June 2008) — Malaysian Bar
- Article 153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Governing Principle for Affirmative Policy Against Social Injustice, Journal of Governance and Integrity, Vol. 5(1) — Universiti Malaysia Pahang (UMP) / Journal of Governance and Integrity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