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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条:界定马来西亚国家语言的六项条款

《联邦宪法》第152条将马来语定为马来西亚的国家语言。本文逐款报道其文本,包括明文保护其他语言使用、教学与学习的但书,以及相关的过渡性条款与沙巴/砂拉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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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联邦宪法》第152(1)条宣告马来语为国家语言,其文字采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任何文字。同一款附带两项但书:在官方用途之外,任何人不得被阻止使用、教授或学习任何其他语言;且该款并不损害联邦政府或任何州政府保存与维持联邦内任何其他族群语言的使用与学习的权利。第(2)至(5)款订明英语的过渡性与持续性使用,第(6)款则界定「官方用途」。

  • 第152(1)条将马来语定为国家语言,其文字由国会以法律规定
  • 第152(1)(a)条保护在官方用途之外使用、教授或学习任何其他语言
  • 第152(1)(b)条保护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保存其他族群语言使用与学习的权利
  • 第(2)至(5)款订明英语在国会、立法与法院中的过渡性规则
  • 第161条将部分英语保留条款延伸适用于沙巴与砂拉越,直至马来西亚日十年后

适用对象: 任何希望了解马来西亚国家语言政策背后确切宪法文本,而非其转述的人。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9 分钟

将第152条与宪法其余部分一并阅读,会发现一处交叉引用格外突出。第161(5)条以「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in Article 152(不论第152条有任何规定)」开头,接着容许沙巴或砂拉越当时通行的一种土著语言,用于土著法庭或任何土著法律与习俗法典。换言之,这条国家语言条款本身,就置身于一份为自己列明例外情形的文件之中。

第152条通常被概括为一句话——马来语是国家语言。这句话准确,但并不完整。该条本身共有六款:第(1)款附带两项明文保护其他语言的但书,第(2)至(5)款则处理脱离英语的过渡安排。本文按《联邦宪法》所公布的文本逐款陈述。

一览

条款《联邦宪法》第152条
标题「National language(国家语言)」
所属部分Part XII(第十二部分)——总则与杂项
核心规则第(1)款:国家语言为马来语
保留条款第(1)款,但书(a)与(b):其他语言仍可使用、教授与学习
相关条款第161条(沙巴与砂拉越)在一般过渡期之外,保留部分英语与土著语言的使用

第(1)款:国家语言及其两项但书

第(1)款的执行文本如下:

「国家语言应为马来语,并应采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文字。」

单凭这一句,就是「马来语是国家语言」这一规则的全部内容。它做了两件事:指明该语言,并将文字的订定留给国会以普通法令处理——而非在宪法文本中固定下来。(国会透过 National Language Acts 1963/67 [Act 32] 行使了这项权力。)

同一款接着附带一项分为两部分的但书,以「Provided that(但书:)」一词引出:

  • (a)项: 「任何人不得因使用(官方用途除外)、教授或学习任何其他语言而被禁止或阻止。」
  • (b)项: 「本款不得损害联邦政府或任何州政府保存与维持联邦内任何其他族群语言之使用与学习的权利。」

两者合读,第(1)款为官方用途设定单一的国家语言,同时也排除了任何会禁止在该等官方用途以外使用、教授、学习、保存或研习其他语言的解读方式。

第(2)至(5)款:英语的十年过渡期

接下来的各款都以相同的措辞开头——「Notwithstanding the provisions of Clause (1)(不论第(1)款有任何规定)」——并且都围绕同一个基准日期展开:独立日(Merdeka Day),宪法在别处将其定义为1957年8月31日。

涵盖内容过渡期
(2)英语可用于国会两院、每个州立法议会,以及所有其他官方用途独立日后10年,其后直至国会另行规定为止
(3)法案、拟议修正案、国会法令与联邦附属法规的权威文本应以英语撰写独立日后10年,其后直至国会另行规定为止
(4)联邦法院、上诉庭或高等法院的诉讼程序应以英语进行(但书:如法庭与双方律师同意,可采纳未经翻译的证据)独立日后10年,其后直至国会另行规定为止
(5)下级法院的诉讼程序,除采证外,应以英语进行直至国会另行规定为止

这四款均不取代第(1)款。它们描述的是马来语成为国家语言后,英语如何在特定官方职能中继续使用,而每一款都为国会日后以普通立法终止该使用留有余地。

第(6)款:何谓「官方用途」

第(1)款的但书取决于「官方用途」一词,而第(6)款则直接对其作出界定:

「在本条中,『官方用途』指政府(不论联邦或州)的任何用途,并包括公共机关的任何用途。」

正是这一界定,决定了第(1)款但书适用于何处(私人的、非政府的其他语言使用、教授与学习),以及不适用于何处(联邦或州政府,以及公共机关的事务)。

第161条:沙巴与砂拉越条款

第161条明确回指第152条——因为在马来西亚日(1963年9月16日)加入联邦的沙巴与砂拉越,获得了各自独立的时间表。

第161(1)条规定,任何终止或限制英语使用「就第152条第(2)至(5)款所述任何用途而言」的国会法令,就第161(2)条所列的情形而言,须待马来西亚日十年后方可生效。这些情形包括:代表沙巴或砂拉越的国会议员在国会任一议院使用英语;在沙巴与砂拉越高等法院、任一州的下级法院,以及第161(4)条所指明的联邦法院程序中——即该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第128(2)条下的移交案件——使用英语;以及根据第161(2)(c)条,在该州内于立法议会或其他官方用途(包括联邦政府的官方用途)中使用英语。

第161(5)条则更进一步,专门适用于土著语言,而非英语:

「不论第152条有任何规定,在沙巴州或砂拉越州,该州当时通行的土著语言可用于土著法庭,或用于任何土著法律与习俗法典;就砂拉越而言,在立法机关以立法另行规定之前,议员在立法议会或其任何委员会发言时,亦可使用该语言。」

常见错误

「第152条禁止使用其他语言。」 条文的规定恰恰相反:第(1)(a)款明文保护使用、教授与学习任何其他语言,它所限制的仅是在第(6)款所界定的官方用途中以其他语言取代马来语。

「宪法将爪夷文(Jawi)或罗马字(Rumi)定为文字。」 第(1)款将文字的订定留给「国会以法律规定」——它并未在宪法文本本身中固定下来。

「英语在1957年从马来西亚的法院与国会中消失。」 第(2)至(5)款设有独立日后十年的过渡期,而就沙巴与砂拉越而言,第161(1)条阻止任何国会法令限制该等英语使用,直至马来西亚日十年后。部分用途是「直至国会另行规定」才结束,而非自动终止。

下一步

关于第152条在整份文件中的位置,参见Federal Constitution of Malaysia。关于第152条与National Language Act的关联,以及马来语作为书写文字的历史,参见Bahasa Melayu


根据 NegaraKu.md 的编辑政策,本文被归类为敏感内容(3R+1:种族),因为其主题是 宪法中的国家语言条款。本文以严格描述性的方式撰写——仅报道条文与其保留条款的 文本,一如所公布,不作评论或诠释——并在正式发布前保持草稿状态,等待人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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