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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每五年推选一次的轮值元首

对联邦最高元首这一职位的描述性说明——统治者会议如何依第三附表推选他担任五年任期,以及联邦宪法如何区分依建议行使的职能与得由最高元首自身酌情行使的职能。

🔒 敏感内容 — 王室

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依据联邦宪法第32条,是联邦最高元首。他由统治者会议从在位的马来统治者之中推选产生,任期五年,依第三附表所定的轮值推选名单进行。在执行职务时,他依第40(1)条须依内阁的建议行事,唯宪法特别注明得由最高元首自身酌情行使的若干职能除外。

  • 第32(1)条设立联邦最高元首一职,称为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
  • 第32(3)条订明任期为五年,并由统治者会议进行推选
  • 第三附表订明的推选名单在每次推选之后都会变动——这正是轮值制度的基础
  • 只有在位统治者具备获推选的资格;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并非候选人
  • 第40(1)条与第40(1A)条:职能依建议行使,且该建议须获接受并遵行
  • 第40(2)条列出酌情职能:委任首相、不批准解散国会的请求,以及要求召开涉及统治者特权的统治者会议
  • 第66(4)条给予三十天的御准期限;第66(4A)条则规定法案在该期限届满后成为法律

适用对象: 适合学生、研究人员、新闻工作者,以及任何希望根据联邦宪法本身的条文,理解最高元首宪制地位的读者。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5 分钟

世界上大多数君主制国家,都以同样的方式回答同一个问题:谁将成为下一任国王?答案通 常是世袭继承,任期通常是终身。

马来西亚的答案与众不同。联邦最高元首是推选产生的——由统治者本身,从他们自己之 中,推选出任期五年的人选,依一份在每次推选之后都会重新编排的名单进行。这项安排载 于联邦宪法第三附表之中。

概览

称号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
宪制地位联邦最高元首(第32(1)条)
推选者统治者会议(第32(3)条)
任期五年
资格在位统治州属的统治者(第三附表第一部分)
推选程序第三附表及统治者会议规则
就职宣誓在统治者会议前,并有首席大法官在场见证(第37(1)条)
副职副最高元首(Timbalan Yang di-Pertuan Agong)(第33条)
配偶Raja Permaisuri Agong(第32(2)条)
所在地Istana Negara(国家皇宫),吉隆坡

这套机制何以无与伦比

马来西亚有九个州属拥有统治者。另外四个州属——马六甲、槟城、沙巴与砂拉越——没有 统治者,其各自的州宪法规定由最高元首担任该州的伊斯兰教首长(第3(3)条)。

第五附表订明,统治者会议由统治者州元首组成。但就推选与罢免最高元首的事务 而言,宪法将参与范围限于统治者本身。只有在位的统治者可被推选;州元首并非候选人。

这正是这套安排之所以不同寻常的原因:九位世袭统治的君主在彼此之间投票,以决定谁将 出任联邦最高职位,而他们每五年就重复一次这项程序。

推选如何进行

第五附表第6条指示统治者御玺守护官,须在最高元首任期届满前不迟于四星期召集 统治者会议,并在出现空缺时同样召集。

第三附表第一部分接着规范推选本身的程序:

  1. **资格。**统治者具备获推选的资格,除非他尚未成年、已通知统治者御玺守护官他 不愿被推选,或统治者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议决,认为他因精神或身体上的欠佳或任 何其他原因而不适合。
  2. **五票门槛。**此类议决非经至少五位会议成员投票支持,不得通过。
  3. **依名单提呈。**统治者会议将该职位提呈给在推选名单中排名第一、且具备资格的 统治者。若他不接受,提呈即转移至下一个州属,如此类推,直至有统治者接受为止。
  4. **宣布。**提呈获接受后,统治者会议宣布他当选,统治者御玺守护官则以书面方式 将该决定通知国会两院。

统治者会议官方网站说明,投票以不记名方式进行,使用不编号的选票,以笔与墨水填写, 而统治者须获得五票的多数,该职位才会提呈给他。统治者御玺守护官负责选票的分发与点 算。

获推选后,第37(1)条规定,最高元首须在执行其职务之前,于统治者会议前、并在联邦 法院首席大法官在场见证下,宣读并签署第四附表第一部分所载的就职宣誓词。该宣誓由统 治者会议委任的两名人士见证。

推选名单:轮值顺序会变动

这是最常被误解的部分。宪法并未订立固定不变的轮值顺序。它订明的是一份会变动 的名单。

第三附表第4条就其效力而言,大致如下:

  • 就首次推选而言,名单载有所有统治者的州属,按其当时彼此承认的优先顺序排列。
  • 每次推选之后,凡排在已获推选统治者所属州属之前的州属,均移至名单末端,而已获 推选统治者所属的州属则从名单中除去
  • 当名单上某个州属发生统治者更替时,该州属会被移至名单末端。
  • 当名单上不再留有任何州属时,名单便会重新编排:重新纳入所有统治者的州属, 其中曾经出任最高元首的统治者所属的州属,依其担任该职位的先后顺序排列。
  • 依重新编排的名单每次推选之后,排在已获推选统治者所属州属之前的州属会移至末 端,而已获推选统治者所属的州属则置于最末。

统治者会议官方网站记载,第一轮在霹雳苏丹成为第九任最高元首时结束,此后的推选依重 新编排的名单进行,该名单以曾经出任该职位的统治者所属州属之优先顺序排列,从第一位 排至第九位。

现任在位的最高元首是第十七任。根据官方报道,苏丹依布拉欣苏丹依斯干达 (Sultan Ibrahim Sultan Iskandar)自2024年1月31日起开始履任,登基典礼于2024年7月 20日在国家皇宫(Istana Negara)正殿(Balairung Seri)举行,任期五年。

依建议行使的权力,与酌情权力

第39条将联邦行政权赋予最高元首。第40条接着说明该项权力如何行使——而这正是整个 主题中最重要的区分所在。

**第40(1)条。**在执行宪法或联邦法律所赋予的职务时,最高元首须依内阁的建议,或 依在内阁一般授权下行事的部长的建议行事,宪法另有规定者除外。同一条文也赋予他权 利,得应其要求,获得内阁所能取得的有关联邦施政的任何资料。

**第40(1A)条。**凡最高元首依规定须依建议、按建议,或于考量建议后行事者,他须 接受并依该建议行事。

**第40(2)条。**他得就三项列明的职能,以及「本宪法所述的任何其他情形」,依自身 酌情行事。

类别依宪法条文所列的例子
酌情(第40(2)条)委任首相;不批准解散国会的请求;要求召开纯粹涉及统治者特权、地位、尊荣与位阶的统治者会议
依建议(第40(1)条、第40(1A)条)依首相的建议委任其他部长(第43(2)(b)条);在咨询统治者会议后,依首相的建议委任法官(第122B(1)条)

第43(2)(a)条订明委任首相的准绳:最高元首须委任下议院议员中依其判断可能获 得下议院议员多数信任者为首相。正是「依其判断」这一措辞,使此事成为他本身的考量。

第43(4)条则补足了整个图景:若首相不再获得下议院议员多数信任,首相须提呈内阁总 辞,除非应其要求,最高元首解散国会。

宪法赋予的其他职能

  • **国会。**第44条规定,国会由最高元首连同上议院(Dewan Negara)与下议院 (Dewan Rakyat)组成。参见马来西亚国会
  • **会期。**第55(1)条要求他不时召开国会会议,且不得让六个月的时间在某一会期的 最后一次会议与下一会期的第一次会议之间流逝。第55(2)条规定他可休会或解散国会。
  • **御准。**第66(4)条订明三十天的期限,以盖用御玺的方式御准法案。第66(4A)条 规定,若在该期限内未给予御准,该法案将在期限届满时成为法律,犹如已获御准一样。
  • **武装部队。**第41条使他成为联邦武装部队的最高统帅。
  • **赦免权。**第42(1)条赋予对军事法庭审理的罪行,以及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 直辖区所犯罪行,给予赦免、缓刑与减刑的权力。
  • **伊斯兰教。**第3(5)条使他成为三个联邦直辖区的伊斯兰教首长。第3(2)条规定, 凡统治者会议同意将某项行为、惯例或仪式推广至整个联邦,其他每一位统治者均授权 最高元首代表其担任伊斯兰教首长。
  • **紧急状态公告。**第150(1)条规定,若最高元首认为存在重大紧急状态,他可发出 紧急状态公告。

宪法对该职位施加的限制

第34条列出他在位期间的若干限制。最高元首不执行其本身州属统治者的职务,惟担任伊 斯兰教首长的职务除外;不担任任何有酬劳的职位;不积极参与任何商业活动;且除国事访 问期间外,未经统治者会议同意,不离开联邦超过十五天。

第32(1)条规定,除在第十五部分所设立的特别法庭之外,不得在任何法院对他提起任何 诉讼程序。第33A条规定,若他在该特别法庭被控以罪行,他须停止执行最高元首的职务, 而该段期间仍计入五年任期之内。

副最高元首

第33条设立副最高元首一职,同样由统治者会议推选,任期五年,或为在位最高元首的余 下任期。副最高元首在职位出缺,或最高元首无法执行其职务期间,代为执行其职务,但对 于预料少于十五天的不在场,则不如此行事,除非副最高元首认为有必要或适宜这样做。

第三附表第二部分订明其推选方式,而在最高元首职位出缺期间,统治者会议不推选副最 高元首。

对此职位常见的误解

**「轮值顺序依字母顺序或州属大小而定。」**不对。它依第三附表第4条所定的推选名 单进行,该名单在每次推选之后,以及每次州属统治者更替之后,都会以机械化方式重新编 排。

**「统治者会议的所有成员都投票。」**就推选最高元首而言并非如此。第五附表将州 元首列为会议成员,但宪法将推选与罢免最高元首的职能限于统治者本身。

**「他签署法律只是形式而已。」**宪法订明的是一个具体的期限,而非一项没有结构 的形式:第66(4)条所定的三十天,并附有第66(4A)条所载的后果。

**「酌情权即是一般性的权力。」**第40(2)条具体列明酌情职能,并加上「本宪法所述 的任何其他情形」——也就是宪法所述明的情形,而非一个开放式的类别。

**「统治者会议只负责推选最高元首。」**第38(2)条也赋予其其他职能,包括就特定 法律给予同意;而第38(4)条规定,任何直接触及统治者特权、地位、尊荣或位阶的法律, 非经统治者会议同意不得通过。

相关知识

下一步

若您想亲自查阅,可依以下顺序,从联邦宪法中的三处参考开始:第32条至第34条关 于该职位本身,第39条至第43条关于行政权以及依建议行事与酌情行事之间的区别, 以及第三附表连同第五附表关于推选机制。官方文本可透过总检察署的马来西亚法律 (Undang-Undang Malaysia)门户网站取得,推选程序则在统治者会议官方网站上作出摘要 说明。

本页内容属描述性质,并以条文为依据。本页目前为草稿状态,尚未经具名的人工审核者审 阅。

常见问题 4
最高元首是否依固定不变的州属轮值顺序推选产生?

并非完全如此。第三附表并未订立永久不变的轮值顺序。它订明的是一份在每次推选之后重新编排的推选名单:排在已获推选统治者所属州属之前的州属移至名单末端,而已获推选统治者所属的州属则从名单中除去。当名单上不再留有任何州属时,名单便会重新编排,重新纳入所有统治者的州属,并依这些统治者曾经担任该职位的先后顺序排列。

若最高元首不批准某项法案,会发生什么情况?

第66(4)条规定,最高元首须在法案提呈给他后三十天内,藉由使御玺盖于其上而予以御准。第66(4A)条则规定,若法案未在该指定期限内获得御准,该法案须在该期限届满时成为法律,其方式犹如已获御准一样。

最高元首可否再次当选?

宪法并未禁止。第32(3)条只订明每次推选的任期为五年,而第三附表订明推选名单如何变动与重新编排。第三附表第10条也阐明,就第4(3)款而言,「统治者」一词也包括卸任的统治者。

统治者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根据第五附表,统治者会议由诸位统治者殿下(Duli-Duli Yang Maha Mulia)与没有统治者的州属之州元首组成。统治者御玺守护官担任会议秘书。就最高元首的推选与罢免而言,只有统治者才可投票。

来源与历史 4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应就统治者会议规则(Peraturan-Peraturan Majlis Raja-Raja)所载投票程序的细节(不编号的选票、点票方式)核实该规则本身的条文——统治者会议官方网站对此作出摘要说明,但该规则的完整条文并未在网上发布。
  • 应就目前生效的推选名单核实统治者御玺守护官的官方公告。

来源

  1.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 Undang-Undang Malaysia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2.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Cetakan Semula) — Jabatan Perdana Menteri
  3. Pemilihan Yang di-Pertuan Agong — Majlis Raja-Raja Malaysia
  4. Malaysia saksi pertabalan Sultan Ibrahim sebagai Yang di-Pertuan Agong ke-17 — Radio Televisyen Malaysia

修订历史

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7月24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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