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在马来西亚,伊斯兰法庭与民事法庭是两套彼此分立的体系,而非同一体系中的两个层级。民事法庭是联邦法庭;伊斯兰法庭则由各州依《联邦宪法》第九附表州事项清单第1项设立,而联邦直辖区的伊斯兰法庭则由联邦法律设立。伊斯兰法庭仅对信奉伊斯兰教者拥有管辖权,且仅限于该项所列举的事项——主要是伊斯兰的属人法与家庭法。第121(1A)条规定,凡属伊斯兰法庭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民事法庭一概无管辖权。
- 《联邦宪法》第3(1)条规定伊斯兰教为联邦的宗教,但其他宗教可在安宁与和睦中奉行
- 第九附表州事项清单第1项赋予各州对'伊斯兰法庭的组成、组织与程序'的权力,而该法庭仅对信奉伊斯兰教者、并仅就该项所列举的事项拥有管辖权
- 联邦事项清单第4(a)项将'除伊斯兰法庭以外一切法庭的组成与组织'置于联邦权力之下
- 《伊斯兰法庭(刑事管辖权)法令1965》(第355号法令)规定伊斯兰法庭的刑罚上限:监禁不超过三年、罚款不超过五千令吉,或鞭刑不超过六下,或上述的合并
- 对于联邦直辖区,第505号法令设立了三级法庭:伊斯兰下级法庭、伊斯兰高等法庭与伊斯兰上诉法庭
- 第121(1A)条规定,凡属伊斯兰法庭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民事法庭无管辖权
适用对象: 任何想从描述性角度了解马来西亚伊斯兰法庭如何构建、可审理什么事项,以及它与民事法庭之间关系的人。
本页内容
一名申请解除婚约(fasakh)的妻子,和一名追讨6万令吉欠款的商人,两人都是在法庭柜台以一纸表格开启各自的案件。然而他们并不去同一个柜台,案件也不由同一类法官审理,而决定他们结果的法律更是来自两个不同的立法机关。
在马来西亚,法庭并非只有一套体系。对穆斯林而言,在属人与家庭事务上,存在一套与民事法庭并行运作的法庭体系——伊斯兰法庭。两者之间的界线并非惯例或选择的问题;它由《联邦宪法》所划定。
为何会有两套法庭体系?
《联邦宪法》第3(1)条规定:“伊斯兰教为联邦的宗教;但其他宗教可在联邦任何地方于安宁与和睦中奉行。”
而掌管伊斯兰法律的权力并不属于联邦,而是属于各州。这源自宪法第九附表中的权力划分,该附表列举了联邦政府可立法的事项(联邦事项清单)与州政府可立法的事项(州事项清单)。
| 事项 | 归属权力 | 依据 |
|---|---|---|
| 民事法庭(组成与组织) | 联邦 | 联邦事项清单第4(a)项 |
| 伊斯兰属人法与家庭法;伊斯兰法庭 | 州 | 州事项清单第1项 |
| 联邦直辖区的伊斯兰法律 | 联邦 | 联邦事项清单第6(e)项 |
联邦事项清单第4(a)项将”除伊斯兰法庭以外一切法庭的组成与组织”置于联邦权力之下。正是”除伊斯兰法庭以外”这一措辞,将伊斯兰法庭从联邦法庭体系中分离出来。
伊斯兰法庭的权力从何而来?
其来源是州事项清单第1项。该项赋予每个州对”信奉伊斯兰教者的属人法与家庭法”的权力,包括伊斯兰法律中关于继承、订婚、结婚、离婚、赡养、监护、赠与等事项,以及”伊斯兰法庭的组成、组织与程序”。
同一项对伊斯兰法庭设置了两项重要限制。该法庭:
- 仅对信奉伊斯兰教者拥有管辖权;以及
- 仅就该项所列举的事项,且除联邦法律所授予的范围外,对罪行无管辖权。
由于伊斯兰法律属州事项,每个州都制定自己的伊斯兰宗教行政法令,以在该州设立伊斯兰法庭。至于吉隆坡、纳闽与布城这三个联邦直辖区——属联邦权力之下——其伊斯兰法庭则由国会通过《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令1993》(第505号法令)设立。
伊斯兰法庭如何构建?
在多数司法辖区,伊斯兰法庭分为三级构建。例如,第505号法令第40条便规定为联邦直辖区设立以下三级:
- 伊斯兰下级法庭(Mahkamah Rendah Syariah)——第一级法庭,由一名伊斯兰下级法庭法官主持。
- 伊斯兰高等法庭(Mahkamah Tinggi Syariah)——审理较重的案件以及来自伊斯兰下级法庭的上诉。第505号法令第51条赋予它对所有伊斯兰下级法庭的监督与复核管辖权。
- 伊斯兰上诉法庭(Mahkamah Rayuan Syariah)——审理针对伊斯兰高等法庭在其原有管辖权范围内所作裁决的上诉(第52条)。
在全国层面,**马来西亚伊斯兰司法局(JKSM)**发挥协调作用。JKSM官方网站将自身描述为”隶属首相署的机构,负责协调并统一马来西亚伊斯兰立法与司法的行政”。JKSM并不取代各州法令;相反,它致力于在不同司法辖区之间实现统一。
伊斯兰法庭可审理什么?
伊斯兰法庭的管辖权分为民事(mal)与刑事两类。
民事管辖权。 这是伊斯兰法庭日常工作的核心——即在各方均为穆斯林时的属人与家庭事务。第505号法令第46条列举了联邦直辖区伊斯兰高等法庭可审理的事项,其中包括:
- 订婚、结婚、复婚(ruju’)、离婚、婚姻的撤销(fasakh)与不顺从(nusyuz);
- 受抚养人的赡养、婚生地位、子女的监护或看顾(hadhanah);
- 共同财产(harta sepencarian)的分配或申索;
- 一名穆斯林在病危(marad-al-maut,即重病)期间去世时的遗嘱或赠与;
- 赠与(hibah)、宗教捐赠(wakaf)或誓愿捐赠(nazr);以及
- 有遗嘱或无遗嘱财产的分配与继承(faraid)。
伊斯兰下级法庭民事管辖权的金额上限由各自的法令或条例订明。在联邦直辖区,第505号法令第47条将上限定为争议事项的金额或价值不超过五万令吉,或无法以金钱估算者。此上限各州之间可能有所不同。
刑事管辖权。 最显著的限制正在于此。州事项清单第1项规定,伊斯兰法庭”除联邦法律所授予的范围外,对罪行无管辖权”。这项联邦法律即为**《伊斯兰法庭(刑事管辖权)法令1965》(第355号法令)**。
第355号法令第2条赋予伊斯兰法庭对信奉伊斯兰教者违反该教教义之罪行的管辖权,即”可依任何成文法律加以订明者”——但附有以下条件:
凡属可判处超过三年监禁,或超过五千令吉罚款,或超过六下鞭刑,或上述任何合并之刑罚的任何罪行,该管辖权不得行使。
此”3–5–6”上限常被称为伊斯兰法庭刑事管辖权的上限。第355号法令原本适用于马来西亚半岛的各州(第1(2)条),其后通过《伊斯兰法庭(刑事管辖权)(修订与扩展)法令1989》扩展至包括沙巴与砂拉越在内的全部各州。(修订法令的详情及其生效日期应对照官方文本加以核实。)
须注意的是,每一级法庭在设立它的法令或条例中都有各自的刑事上限。在联邦直辖区,第505号法令第47条将伊斯兰下级法庭限于最高刑罚不超过二千令吉罚款或一年监禁、或两者兼施的罪行——处于第355号法令下更高的联邦上限范围之内。
民事法庭与伊斯兰法庭的界线在哪里?
这条界线由《联邦宪法》第121(1A)条划定。该条规定,第121(1)条所述的民事法庭”就任何属于伊斯兰法庭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不得拥有管辖权”。
换言之,当某一事项落入伊斯兰法庭的管辖范围时,民事法庭便不得审理。第121(1A)条通过《宪法(修订)法令1988》(第A704号法令)被纳入宪法,并根据宪法重印本的修订注释,于1988年6月10日生效。
若需两套体系之间的完整比较——各自可审理什么以及在何处交汇——请参阅民事法庭与伊斯兰法庭。
存在哪些不同的观点?
这套双轨体系引发了若干持续的公共讨论议题。本文以描述性的方式呈现这些讨论的存在,而不作立场偏袒。
管辖权重叠。 有些案件会同时触及两套体系——例如当配偶一方皈依伊斯兰教而引发子女监护问题,或当某人的宗教身份存在争议时。由于第121(1A)条将管辖权分开,究竟应由哪个法庭审理某一事项,有时本身便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问题。对于此类重叠应如何解决,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
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第355号法令下的”3–5–6”上限,一直是关于伊斯兰法庭刑事管辖权是否以及如何应加以修订的建议与公共辩论的焦点。有人支持扩大该上限,也有人对此提出关切,包括从联邦—州权力划分的角度以及对非穆斯林的影响的角度。现行的法律立场仍如第355号法令所规定。
本文不在这些讨论中采取任何立场;它只描述现有的法律框架。
下一步
若要理解作为这一切基础的宪法框架,请从《联邦宪法》与联邦—州权力划分入手。若要了解并行运作的五级民事法庭体系的概貌,请参阅马来西亚法庭层级。
作为一份尚未经人工审核的AI草稿,本文中的数字与条文引用——尤其是各州之间有所不同的民事管辖权金额上限——在用于正式用途之前,应对照相关州的法令重新核实。
伊斯兰法庭比民事法庭高还是低?
两者都不是。它们不是同一阶梯上的两个层级。民事法庭是联邦法庭;伊斯兰法庭由各州设立(联邦直辖区的则由联邦法律设立)。第121(1A)条将两者的管辖权分开:凡属伊斯兰法庭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民事法庭无管辖权。
非穆斯林会被带上伊斯兰法庭吗?
不会。第九附表州事项清单第1项规定,伊斯兰法庭'仅对信奉伊斯兰教者拥有管辖权'。其管辖权也仅限于该项所列举的事项。
伊斯兰法庭可判处的刑罚上限是多少?
第355号法令规定,凡属可判处超过三年监禁、超过五千令吉罚款,或超过六下鞭刑,或上述任何合并的罪行,其刑事管辖权不得行使。而该等罪行还必须由成文法律加以订明。
各州的伊斯兰法庭结构都相同吗?
三级架构——伊斯兰下级法庭、伊斯兰高等法庭与伊斯兰上诉法庭——是通行做法,但各州通过其本州的法令设立,而联邦直辖区则由第505号法令规范。民事管辖权在金额价值上的上限由各自的法令或条例订明,各州之间可能有所不同。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Tarikh kuat kuasa Perkara 121(1A) (10 Jun 1988) dan rujukan akta pindaan (Constitution (Amendment) Act 1988, Akta A704) — sahkan terhadap warta rasmi atau anotasi cetakan semula AGC.
- Peluasan Akta 355 ke Sabah dan Sarawak melalui Syariah Courts (Criminal Jurisdiction) (Amendment and Extension) Act 1989 — sahkan tahun dan tarikh kuat kuasa terhadap teks akta pindaan rasmi.
- Had nilai wang bidang kuasa mal Mahkamah Rendah Syariah dan Mahkamah Tinggi Syariah yang berbeza antara negeri — sahkan terhadap enakmen pentadbiran agama Islam setiap negeri berkenaan.
- Rujukan seksyen Akta 505 (s.40, 46, 47, 51, 52) — sahkan terhadap teks Akta 505 semasa jika terdapat pindaan terkini.
来源
-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as at 15 October 2020) — Article 3, Article 121 and Ninth Schedule (Federal List and State List)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Federal Constitution — Ninth Schedule (Federal List and State List), reference copy —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Sabah
- Syariah Courts (Criminal Jurisdiction) Act 1965 (Act 355), including amendment history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 Administration of Islamic Law (Federal Territories) Act 1993 (Act 505) — Pejabat Mufti Wilayah Persekutuan
- Jabatan Kehakiman Syariah Malaysia (JKSM) — Laman Utama — Jabatan Kehakiman Syariah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1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