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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立法议会(Dewan Undangan Negeri,DUN)是马来西亚各州属的立法机关。联邦宪法第71条规定,每部州宪法都必须载有第八附表第一部分所列的一套「基本条文」。依该附表第3条,州立法机关由统治者与一院组成,即州立法议会;第4条规定,该议会由民选议员组成,其人数由州立法机关本身透过法律订定。第9条将DUN的任期限定为自其首次开会起五年,其后自动解散。其立法权依第11条透过DUN通过并经统治者御准的法案行使,而第14条则要求将该州收支预算的报表呈交DUN。四个没有统治者的州属——槟城、马六甲、沙巴与砂拉越——由各自的州元首行使统治者的这项职能。
- 第71(4)条要求每部州宪法都必须载有第八附表第一部分的「基本条文」,或本质上相同的条文;否则,国会可制定法律使其生效
- 第八附表第3条:州立法机关由统治者与一院组成,即州立法议会
- 第4(1)条:DUN由州立法机关透过法律所订定人数的民选议员组成——因此议席数目由各州自行订定,并非载于联邦宪法文本之中
- 第5条:出任议员的资格为不低于18岁、居住于该州的公民——该年龄限制原为21岁,经Akta Pindaan Perlembagaan 2019(Undi18)降低,自2021年12月15日起生效
- 第9(3)条:DUN自首次开会起持续五年,其后自动解散;第9(4)条规定须在60天内举行选举,并在120天内重新召开会议
- 第11(1)条:立法权透过DUN通过并经统治者御准的法案行使;第11(2A)条给予统治者30天期限予以御准,第11(2B)条规定该期限届满后,即使未获御准,法案仍成为法律
- 第八附表第2(5)条:州行政议会对DUN集体负责,第2(2)条则要求从DUN中获得多数信任的议员当中选出州务大臣
- 第72(1)条:DUN中任何程序的效力,不得在任何法院受到质疑
适用对象: 任何需要以描述性方式理解州立法议会依宪法如何组成、能维持多久,以及一项州法案如何经由它而成为法律的人。
本页内容
土地是州事项。伊斯兰家庭法是州事项。地方政府是州事项。但究竟是谁在一个州属真正通过有关这些事项的法律,又依循什么规则?答案并非仅止于惯例或做法——它逐节写明在联邦宪法末尾的一份附表之中。
那份附表就是第八附表,通往它的入口则是第71条。本页以描述性方式说明这两者对**州立法议会(Dewan Undangan Negeri,DUN)**所作的规定:它如何组成、能维持多久,以及宪法容许它做些什么。
概览
| 名称 | 州立法议会(Dewan Undangan Negeri,State Legislative Assembly) |
| 类型 | 州属的立法机关,单一议院 |
| 宪法依据 | 第71条;联邦宪法第八附表第一部分 |
| 组成 | 统治者与一院,即DUN(第3条) |
| 议员组成 | 民选议员,人数由州法律订定(第4条) |
| 合资格年龄 | 不低于18岁(第5条,经Undi18修正) |
| 最长任期 | 自首次开会起五年(第9(3)条) |
| 主持官员 | 议长(Yang di-Pertua)(第10条) |
| 州政府首长 | 州务大臣/首席部长,领导州行政议会(第2条) |
第71条:为何每个州属都必须设有DUN
马来西亚是由13个州组成的联邦。第71条并不容许每个州随意组成自己的立法机关。相反,第71(4)条规定,如果某州的宪法未载有第八附表第一部分所列——即所谓**「基本条文」**——的条文,或本质上相同的条文,国会可制定法律使该等基本条文在该州生效。
其效果是形成一套共同的框架。每个州各自撰写自己的宪法,但DUN的核心骨架——组成、任期、议员资格、法律如何通过——则由第八附表统一规范。以下各节将逐一梳理这些核心条文。
组成:统治者与一院
第八附表第3条以一句话订明:州立法机关由统治者与一院组成,即Dewan Undangan Negeri。换言之,「州立法机关」并非仅指由民选议员组成的议院;它涵盖统治者,因为法案唯有经御准后方能成为法律(见下文第11条)。
第4(1)条则规定,DUN由该立法机关本身透过法律所订定人数的民选议员组成。这与下议院(Dewan Rakyat)形成重要对比——下议院的议席数目(222)直接载于联邦宪法第46条文本之中。就DUN而言,联邦宪法并未订定数目——每个州透过州法律自行订定其议席数目,而这一数目因州而异。
议员的资格与丧失资格
第5条订明基本资格:每一名年龄不低于18岁、居住于该州的公民,只要未依宪法或法律丧失资格,即有资格成为DUN议员。此年龄限制原为21岁;经Akta Perlembagaan (Pindaan) 2019——即所谓Undi18——降低为18岁,该法案自2021年12月15日起生效,而该修正案也触及第八附表第5条,并不仅限于下议院。
第6条列出丧失资格的理由——其中包括精神不健全、未获解除的破产人、担任有收益的职位、因罪行被定罪并被判处不少于一年监禁或不少于RM2,000罚款,以及自愿取得外国国籍。第7条则加上一项简单规则:任何人不得同时担任一个以上选区的DUN议员。
任期、召集与解散
第9条规范DUN的整个生命周期:
- 第9(1)条——统治者须不时召集DUN,且不得让六个月过去而不召开由一个会期最后一次开会至下一会期首次开会之间的会议。
- 第9(2)条——统治者可中止(prorogue)或解散DUN。
- 第9(3)条——DUN除非提早解散,否则自其首次开会之日起持续五年,其后自动解散。
- 第9(4)条——DUN一旦解散,须在60天内举行大选,新召集的DUN须不迟于解散之日起120天内开会。
- 第9(5)条——意外出缺须在60天内填补,但须受与下议院所适用者相似的两年但书所限。
须留意的是,解散DUN的决定并非纯粹属于例行事务。第八附表第1(2)(b)条将**「不批准解散Dewan Undangan Negeri的请求」**列为统治者可依其酌情权行使的职能之一。
议长与立法权
第10条规定,DUN须选出一名议长(Yang di-Pertua),而在该职位悬空期间,除选出议长外不得处理任何其他事务。依第10(1A)条与第10(1B)条,非DUN议员之人亦可获选为议长,惟其须符合成为议员的资格——在此情形下,他成为额外议员,但无投票权。
一项州法律如何形成,载于第11条:
- 第11(1)条——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透过DUN通过并经统治者御准的法案行使。
- 第11(2)条——涉及从州统一基金支出的法案或修正案,只能由州行政议会议员提出。
- 第11(2A)条——统治者须在法案呈交后30天内予以御准。
- 第11(2B)条——若在该期限内未获御准,该法案在30天期限届满时即成为法律,犹如已获御准一般。
- 第11(3)条——法案经御准后即成为法律,但任何法律在公布之前均不得生效。
以此方式由DUN通过的法律,通常称为Enakmen(州法令)(在砂拉越则称为Ordinan(州条例))。
对州财政的权力
第14条要求统治者就每一财政年度,将该州收支预算的报表——即州属的财政预算案——呈交DUN。该预算须将由统一基金负担的支出与其他拟议支出分开列明。以此方式,动用州属资金的权力须取决于DUN的同意。
州政府对DUN负责
第八附表第2条将DUN与该州的行政机关——即州行政议会(Executive Council,或EXCO)——连结起来:
- 第2(2)(a)条——统治者须首先委任一名依其判断可能获得该议院多数议员信任的DUN议员出任州务大臣。
- 第2(2)(b)条——依州务大臣的意见,统治者从DUN议员当中委任不超过十名、不少于四名的其他成员。
- 第2(5)条——州行政议会须对DUN集体负责。
- 第2(6)条——若州务大臣不再获得DUN多数议员的信任,则除非应其请求,统治者将DUN解散,否则他须辞去州行政议会的职务。
在设有首席部长而非州务大臣的州属,该称谓在宪法之下所指的意义相同。
DUN的特权及其与联邦的关系
第72条保障DUN的内部程序。第72(1)条规定,DUN中任何程序的效力,不得在任何法院受到质疑,而第72(2)条则赋予议员就其在DUN程序中所发表的言论或所投的票,免受法院追究的豁免权。
DUN立法权的范围,则取决于第九附表所定的权力划分。第73(b)条容许州立法机关就该州全部或部分地区制定法律;第74(2)条将其限于州清单与共同清单所列事项;第75条则规定,若州法律与联邦法律不符,联邦法律优先适用,州法律在不符的范围内失效。
没有统治者的州属
九个州属拥有统治者:柔佛、吉打、吉兰丹、森美兰、彭亨、霹雳、玻璃市、雪兰莪与登嘉楼。其余四个州属——槟城、马六甲、沙巴与砂拉越——没有统治者。第160条将**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定义为没有统治者的州属之元首。在这些州属中,第八附表基本条文赋予「统治者」的职能——召集与解散DUN、御准法案、委任州务大臣——均由州元首行使。
亦须留意,第160条中「Dewan Undangan Negeri」的定义,特别包括砂拉越的Council Negri——这是砂拉越州立法议会的历史名称。
常见错误
- 将DUN与Dewan Negara混淆。 DUN是州属的立法机关;Dewan Negara则是联邦国会的上议院。部分州属所使用的「Dewan Negeri」这一名称(例如Dewan Negeri Johor)指的是该州的DUN,并非Dewan Negara。
- 以为DUN的议席数目载于联邦宪法之中。 并非如此。第4(1)条将议员人数交由各州自身的法律订定,因此各州之间的数目并不相同。
- 将EXCO的规模与DUN的议员人数混淆。 第2(2)(b)条将州行政议会(州务大臣以外)的成员人数限定为不超过十名、不少于四名——这并非DUN的议员总数。
- 以为联邦直辖区设有DUN。 吉隆坡、纳闽与布城并非州属,没有DUN;联邦直辖区的法律由国会制定。
- 将候选人年龄限制说成21岁。 自Undi18于2021年12月15日生效以来,第5条下出任DUN议员的合资格年龄为18岁。
下一步
- 下议院(Dewan Rakyat)——比较DUN的结构与联邦国会下议院的结构,包括议席数目订定方式的差异。
- 谁制定什么法律:联邦清单、州清单与共同清单——DUN可以立法与不可以立法的事项。
- 选举委员会(Suruhanjaya Pilihan Raya,SPR)——负责DUN选举与选区划分的机构。
- 统治者会议(Majlis Raja-Raja)——马来统治者在马来西亚宪政体系中的角色。
- 联邦宪法——载有第71条与第八附表的母法文件。
来源
-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Cetakan Semula) — Perkara 71, 72, 73, 74, 75 dan Jadual Kelapan (Peruntukan yang Hendaklah Dimasukkan ke dalam Perlembagaan Negeri) — Jabatan Perdana Menteri
- Federal Constitution — Laws of Malaysia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 Akta Perlembagaan (Pindaan) 2019 [Akta A1603] — penurunan had umur mengundi dan kelayakan menjadi ahli badan perundangan kepada 18 tahun (berkuat kuasa 15 Disember 2021)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