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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SPR):宪法第113–114条下的授权与职能

选举委员会(Suruhanjaya Pilihan Raya,SPR)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14条设立、并依据第113条执行职能的宪法机构。本文以描述性方式说明其授权、组成、任期保障与职能,一切均依宪法文本所载。

🔒 敏感内容 — 选举

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选举委员会(SPR)是联邦宪法第113(1)条所设立、并依第114条组成的宪法机构。第113条赋予选举委员会三项核心职能:执行下议院(Dewan Rakyat)及州立法议会(Dewan Undangan Negeri)的选举;编制及检讨选民名册;以及依据Thirteenth Schedule(第十三附表)检讨并建议选区重划,两次检讨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八年。第114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另外五名成员组成,由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在咨询统治者会议(Majlis Raja-Raja)后委任。

  • 第113(1)条:选举委员会负责执行下议院及州立法议会的选举,并编制及检讨选民名册,受限于联邦法律
  • 第113(2)条:选举委员会依据Thirteenth Schedule检讨并建议选区重划;两次检讨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八年,且每次检讨须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完成
  • 第114(1)条:选举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及另外五名成员组成,由最高元首在咨询统治者会议后委任
  • 第114(2)条:在委任成员时,最高元首须顾及确保选举委员会获得公众信任的重要性
  • 第114(3)条:成员不得被免职,除非基于与联邦法院法官相同的理由,并依照相同的方式;成员在66岁时卸任
  • 第114(5)条: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薪酬由统一基金(Consolidated Fund)支付

适用对象: 任何想要理解马来西亚执行选举的机构之宪法地位的人——学生、研究人员、新闻工作者及一般读者——以及规定选举委员会授权、组成与任期保障的宪法条文。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2 分钟

马来西亚执行选举的机构,并非由一般法令设立,也不能由一般法令废除。它直接由联邦宪法所规定——而第113条与第114条这两条条文,设定了它可以做什么、由谁组成。

选举委员会(Suruhanjaya Pilihan Raya,SPR)就是这个机构。本文以描述性、不作评价的方式,说明其授权与职能,一切均依宪法文本所载。

概览

正式名称选举委员会(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宪法依据第113条(职能);第114条(组成);联邦宪法第八部分(第113–120条)
成立日期1957年9月4日
组成主席、副主席及另外五名成员(第114(1)条)
委任人最高元首在咨询统治者会议后委任(第114(1)条)
成员卸任年龄66岁(第114(3)条)
相关法律Akta 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1957 (Akta 31);Akta Pilihan Raya 1958 (Akta 19);宪法Thirteenth Schedule(第十三附表)
官方网站spr.gov.my

第113条下的三项核心职能

第113(1)条规定「应设有一个选举委员会」,该委员会依第114条组成,并——在受限于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执行下议院及州立法议会的选举,并为该等选举编制及修订选民名册。

选举委员会官方网站将此授权归纳为三项核心职能:

  1. 选区重划——检讨并建议国会及州属选区的重划,间隔不少于每八年一次。
  2. 选民登记——处理选民登记事务及选民名册的修订。
  3. 执行选举——执行下议院及州立法议会的大选,以及补选。

除这三项职能外,第113(4)条规定,联邦或州法律可授权选举委员会执行第(1)款所述以外的其他选举。第113(5)条则允许选举委员会就其职能制定必要范围内的规则,惟该等规则的生效,须受限于联邦法律。

选区重划:第113(2)条的规定

最详尽的职能载于第113(2)条。选举委员会应不时按其认为必要,检讨联邦及各州划分为选区的方式,并按其认为必要的程度,建议作出符合Thirteenth Schedule规定的修改。就州立法议会而言,其检讨须与下议院的检讨同时进行。

两项时限规范着这个过程:

条文时限
第113(2)(ii)条一次检讨完成之日与下一次检讨开始之日之间,间隔不得少于八年
第113(2)(iii)条每次检讨须自开始之日起,在不超过两年的期限内完成

第113(9)条将一次检讨的开始日期,定为根据Thirteenth Schedule s.4在宪报刊登通知之日;而第113(10)条则将完成日期,定为根据Thirteenth Schedule s.8向首相提交报告之日。

这里所用的措辞值得留意:在选区重划中,选举委员会所做的是建议修改。该建议如何生效,规定于Thirteenth Schedule之中,而非第113条本身。

第113(6)条就马来亚各州以及沙巴、砂拉越各州分别规定独立的检讨,并界定「检讨单位」。第113(3)条则规定,若选举委员会认为因根据第2条(修改边界或设立新州属)所制定的法律而须进行检讨,则不论自上次检讨以来是否已过八年,均须进行该检讨。

第113(3A)条及第113(3B)条另有补充规定,规范因第46条或州法律的修正,导致下议院或州立法议会的民选议员人数变动时的检讨事宜。

第114条下的组成

第114(1)条规定,选举委员会须由最高元首在咨询统治者会议后委任,并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另外五名成员组成。

咨询统治者会议,是一项特定的宪法门槛——宪法要求的是须咨询统治者会议,而非须获得其同意。

第114(2)条增加了一项考量:在委任选举委员会成员时,最高元首「须顾及确保设立一个获得公众信任的选举委员会之重要性」(enjoys public confidence)。

任期保障

宪法为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位,附加了若干与司法机构相当的保障。这些规定载于第114(3)条至第114(6)条:

条文规定内容
第114(3)条成员在年满66岁或丧失资格时卸任;可致函最高元首辞职;不得被免职,除非基于与联邦法院法官相同的理由,并依照相同的方式
第114(4)条最高元首须将下列成员免职:成为未获解除的破产者、在职责以外担任任何有薪职位或受雇工作,或成为任何国会院或州立法议会的议员
第114(4A)条主席若在委任后三个月,成为任何机构或商业企业的董事会或管理层成员、职员或雇员,或参与其事务(惟就慈善或义务工作设有例外),即丧失资格
第114(5)条国会须以法律规定成员的薪酬,且该薪酬由统一基金支付
第114(6)条成员的薪酬及任职条件,在委任后不得作出对其不利的更改

第114(7)条规定,当主席休假或无法履行其职能时,由副主席履行该职能;若副主席也无法履行,最高元首可委任一名成员在该段期间履行主席的职能。

职员与协助:第115条

第115(1)条允许选举委员会按其所需聘用人员,聘用条款与条件由选举委员会决定,惟须获最高元首批准。

第115(2)条规定,所有公共机关在获选举委员会要求时,须提供切实可行的协助。就提出选区重划建议的职能而言,选举委员会须征询两名联邦政府官员的意见,该等官员须对检讨单位的地形与人口分布具有专门知识,并由最高元首挑选。

选举结果如何受到质疑

第118条规定了质疑选举结果的唯一途径:任何下议院或州立法议会的选举,不得受到质疑,除非透过向该选举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提呈选举呈请(election petition)。第118A条规定了与无宣布结果(no return)有关的呈请。

联邦宪法第八部分中其他相关条文,包括第116条(联邦选区)、第117条(州选区)、第119条(选民资格)及第120条(下议院直接选举)。

组成如何演变

选举委员会组成的历史,反映了第114条历经的一连串修正。根据选举委员会官方网站:

年份变化
1957年选举委员会成立时设一名主席及两名成员
1963年成员人数增至三名,另设一名来自沙巴或砂拉越的轮值成员
1981年第114条的修正案,容许委任一名副主席
2002年组成人数增至七人: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五名成员,其中包括一名来自沙巴、一名来自砂拉越

常见错误

「选举委员会最终决定选区的边界。」 第113(2)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检讨并建议依据Thirteenth Schedule作出修改。第113条并未赋予选举委员会最终决定边界的权力;建议如何生效,规定于Thirteenth Schedule之中。

「选举委员会是由某项国会法令设立的。」 选举委员会由联邦宪法(第113及114条)直接规定设立。Akta 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1957 及 Akta Pilihan Raya 1958 规范薪酬、任期条款与程序,但该机构的存在本身,依据的是宪法。

「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像一般公务员那样被免职。」 第114(3)条规定,成员不得被免职,除非基于与联邦法院法官相同的理由,并依照相同的方式——这是一项极高的任期保障。

「委任选举委员会成员需要统治者会议的同意。」 第114(1)条要求最高元首咨询统治者会议,而非取得其同意。咨询与同意,是两项不同的宪法门槛。

「八年间隔意味着选区重划必须每八年进行一次。」 第113(2)(ii)条规定,一次检讨与下一次检讨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八年——这是最低限度,而非固定时间表。

下一步

若要了解选举委员会在更广泛的宪法框架中所处的位置,可先从联邦宪法着手,再看马来西亚国会下议院——这是透过选举委员会所执行的选举组成的机构。

至于最高元首在咨询统治者会议后进行委任的机制,可参阅最高元首统治者会议

第113条至第120条及Thirteenth Schedule的全文,可在总检察署网站上的联邦宪法官方重印本中查阅,而官方职能说明则由选举委员会在spr.gov.my网站发布。

来源与历史 4 来源

来源

  1.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2020) — Part VIII, Articles 113-120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2.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 Portal Perundangan Persekutuan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3. Sejarah Penubuhan 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 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Malaysia (SPR)
  4. Visi, Misi dan Fungsi SPR — 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Malaysia (S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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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 2026年7月24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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