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国家安全理事会(MKN)由首相担任主席,是根据《2016年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776号法令,Akta 776)设立的政府国家安全事务中央权力机构,该法令于2016年8月1日生效。该法令授权首相把某一地区宣布为可续期六个月的『安全区』,并赋予安全部队在该区域内的特别权力。这与宪法第150条(Perkara 150)下的宪制紧急状态权力相互独立,后者只能由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通过《紧急状态宣布》来启动。
- 根据776号法令第3条(seksyen 3),MKN是政府国家安全事务的中央权力机构,由首相担任主席。
- 首相可根据第18条(seksyen 18)宣布『安全区』;该宣布在六个月后失效,但每次可续期不超过六个月。
- 在安全区内,安全部队拥有特别权力,包括无需逮捕令即可逮捕和搜查(第25条和第26条)。
- MKN的权力与宪法第150条的宪制紧急状态相互独立,后者只能由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通过《紧急状态宣布》启动。
适用对象: 国民、政策研究者、宪法学学生,以及任何想了解马来西亚国家安全权力框架的人士。
本页内容
当马来西亚政府需要对安全威胁作出迅速反应时,两套不同的法律框架常常被相提并论:国家安全理事会(MKN)与宪制紧急状态权力。两者都与国家安全相关,但源自不同的法律渊源,并各有不同的条件。本文以中立且以法律条文为依据的方式说明这两者。
什么是国家安全理事会?
国家安全理事会是根据**《2016年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776号法令,Akta 776)**设立的。根据该法令第3条(seksyen 3),本理事会成为”政府在考量国家安全相关事项方面的中央权力机构”。
776号法令于2016年2月18日依据《联邦宪法》第66条第(4A)款获得御准,于2016年6月7日刊宪,并于2016年8月1日开始生效。第66条第(4A)款是这样一项条文:即使未经签署御准,一项法案在30天后仍成为法律——这一特点也成为该法令制定期间公众讨论的焦点之一。
理事会的职能列于第4条(seksyen 4),其中包括拟定国家安全政策与战略措施、监督这些政策的执行,以及就宣布安全区提供意见。第5条(seksyen 5)赋予理事会权力,可就国家安全事项向任何政府实体发出指示。
理事会的成员有哪些,它如何运作?
理事会的组成规定于第6条(seksyen 6):
| 职位 | 在理事会中的角色 |
|---|---|
| 首相 | 主席 |
| 副首相 | 副主席 |
| 国防部长 | 成员 |
| 内政部长 | 成员 |
| 通讯及多媒体部长 | 成员 |
| 国家总秘书 | 成员 |
| 武装部队总司令 | 成员 |
| 全国总警长 | 成员 |
理事会必须至少每三个月开会一次(第7条),法定人数为五人(第8条)。国家安全总监——由首相根据国家总秘书的建议委任(第15条)——担任理事会秘书(第13条)。
一个”安全区”是如何被宣布的?
776号法令的核心机制是根据第18条(seksyen 18)宣布安全区。当理事会向首相报告某地区的安全”受到严重干扰或威胁”时,首相如认为为了国家安全利益有此必要,可以书面形式将该地区宣布为安全区。
期限条件订明得很清楚:
- 宣布自其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第18(3)条)。
- 首相可将其续期,每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第18(4)条)。
- 宣布及其续期必须刊宪并提呈国会;若上下两院均通过撤销该宣布的动议,则宣布终止(第18(6)条)。
- 首相可随时撤销该宣布(第18(7)条)。
作出宣布后,理事会可发布行政命令,包括调派安全部队(第19条),并委任一名行动总监,作为负责管理该区域内行动的人(第20条)。
安全区内有哪些特别权力?
776号法令第五编(Bahagian V)赋予行动总监及所调派的安全部队若干仅适用于安全区内的特别权力,其中包括:
- 无需逮捕令即可逮捕任何涉嫌犯罪的人(第25条)。
- 无需搜查令即可搜查和扣押个人、车辆或处所(第26条)。
- 宵禁令(curfew),命令民众在特定时间留在屋内(第23条)——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州统治者、州元首,以及执勤中的安全部队成员获豁免。
- 将人员排除或迁离该区域(第22条)。
- 管制人员流动并封闭道路或水道(第24条)。
- 使用合理且必要的武力以维护国家安全(第34条)。
该法令还包含条文,允许推事或验尸官在安全区内某些情况下免除死因调查(验尸,inkues)(第35条),以及对”以善意”(dengan suci hati)实施的行为免受法律诉讼的保护(第38条)。违反宵禁令的罪行可处以不超过5,000令吉的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第23(3)条)。
MKN法令与宪法第150条的紧急状态有何不同?
MKN的权力与《联邦宪法》第150条(Perkara 150)下的宪制紧急状态并不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
根据第150(1)条,若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确信”存在威胁到安全、或经济生活、或公共秩序的重大紧急情况”,可发布《紧急状态宣布》。在紧急状态生效期间,最高元首可颁布与国会法令具有相同权力与效力的法令(ordinan)(第150(2B)条)。该等法令必须提呈国会并可予撤销(第150(3)条)。
相反地,776号法令允许宣布安全区无需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发布《紧急状态宣布》——它是通过首相依理事会建议所作的决定来启动的。正是这一区别成为围绕该法令的公众辩论的根源之一。
第150条最近一次运用的例子,是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于2021年1月12日为遏制COVID-19疫情而发布的《紧急状态宣布》,其后果之一是国会与州立法议会停止开会,并持续生效至2021年8月1日(如所引用的Rahmat Lim & Partners评论中所报道)。
关于这部法律有哪些不同的观点?
这一议题涉及不同的观点,本文以事实方式呈现两方立场。
政府的理据: 776号法令制定之际,当时的政府将其与跨境恐怖主义威胁相联系,包括2016年6月在马来西亚发生的、被归咎于伊斯兰国(Islamic State)组织的袭击(见ISEAS–Yusof Ishak Institute的评论所报道)。根据同一评论,当时的首相纳吉·拉扎克(Najib Razak)据报表示,政府不会为把马来西亚人民的安全放在首位而道歉。(原始声明以英语发表;此处的句子为意译,并非直接引语。)
批评者的关切: 一些民间社会组织与人权团体——包括人权观察(Human Rights Watch)及本地团体——表达了担忧,认为该法令赋予首相广泛权力、允许无令搜查与逮捕、对”善意”行为给予法律豁免,并允许在安全区内对死亡免除验尸。他们也就国家安全与公民自由之间的权衡提出了质疑。
这两种观点至今仍是马来西亚有关安全与自由之间平衡的公众辩论的一部分。
接下来
若要更全面地了解马来西亚国家安全权力框架,应直接查阅官方文本:《2016年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776号法令,Akta 776)以及《联邦宪法》第150条(Perkara 150)。本草稿属描述性质,尚未经人工审核;在发布前需要经过编辑审校,尤其因为本主题敏感且涉及不同观点。
《2016年MKN法令》与宪法第150条下的紧急状态是否相同?
不同。776号法令设立了由首相宣布的『安全区』机制,而宪法第150条的紧急状态是由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发布的《紧急状态宣布》。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制度。
一个安全区的效力可维持多久?
根据第18条(seksyen 18)所作的宣布在六个月后失效,但首相可将其续期,每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首相也可随时予以撤销。
国家安全理事会的成员有哪些?
根据第6条(seksyen 6),其成员为首相(主席)、副首相、国防部长、内政部长、通讯及多媒体部长、国家总秘书、武装部队总司令,以及全国总警长。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Wording of the Najib Razak statement is an unofficial Malay rendering of an English-language remark reported in the ISEAS commentary; a human should confirm the exact original wording and preferred translation before publication.
- The June 2016 attack attributed to an Islamic State-linked group and its causal framing relative to the Act should be confirmed against a primary news report, not only the ISEAS commentary.
- The claim that the 12 January 2021 Emergency suspended Parliament and State Legislative Assemblies should be confirmed against the emergency ordinance text or an official Parliament record.
- The RM5,000 fine / three-year imprisonment penalty is stated for curfew breaches (s23(3)); confirm the exact offence(s) to which this penalty attaches in the Act.
来源
- 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Act 2016 (Act 776) — Majlis Keselamatan Negara Malaysia
- Perspectives of Malaysia's 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Act 2016 — ISEAS–Yusof Ishak Institute
- Malaysia: New Law Gives Government Sweeping Powers — Human Rights Watch
- Proclamation of Emergency in Malaysia – a Primer — AzamLaw
- COVID-19 Response: Proclamation of Emergency by the Yang di-Pertuan Agong — Rahmat Lim & Partners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1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