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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者会议是由联邦宪法第38(1)条设立、并依第五附表组成的宪制机构。其成员为马来统治者,以及没有统治者的州属的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根据第38(2)条,其职能包括推选最高元首与副最高元首、对若干法律与委任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委任特别法庭成员,以及依第42(12)条行使赦免权。
- 第38(1)条设立统治者会议;第五附表订定其成员、法定人数与程序
- 第五附表第1条:其成员为统治者,以及没有统治者的州属的州元首
- 第32(3)条与第三附表:最高元首由统治者会议推选,任期五年
- 第38(4)条:任何直接触及统治者特权、地位、尊荣或位阶的法律,未经统治者会议同意不得通过
- 第159(5)条:对宪法中若干所列条文的修改,未经统治者会议同意不得通过
- 第38(5)条:在作出任何触及第153条下行政行动的政策变更之前,须谘询统治者会议
适用对象: 任何想了解马来西亚宪制结构的人——学生、研究人员、记者与一般读者——以及任何需要知道哪些条文须经统治者会议同意或谘询的人。
本页内容
联邦宪法中有一份很少被提及的简短清单:国会不能单独通过的事项清单。对这些事项而言,仅在下议院(Dewan Rakyat)与上议院(Dewan Negara)取得三分之二多数票并不足够。还须获得另一个机构的同意——那个机构就是统治者会议。
统治者会议由联邦宪法第38(1)条设立,并依第五附表组成。它不是国会的第三个议院,也不制定法律。它的角色以清单方式界定:某些事项须获其同意,另一些事项须与其谘询,还有一小部分事项则完全属于其自身的权限范围。
本文按宪法文本所载,说明这份清单的内容。
概览
| 官方名称 | 统治者会议(Majlis Raja-Raja / Conference of Rulers) |
| 宪制依据 | 第38条;依第五附表组成 |
| 成员 | 统治者,以及没有统治者的州属的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第五附表第1条) |
| 会议秘书 | 统治者御玺守护官(Penyimpan Mohor Besar Raja-Raja)(第五附表第4条) |
| 法定人数 | 多数成员(第五附表第5条) |
| 首次会议 | 1948年2月18日 |
| 秘书处 | 统治者御玺守护官办公室,吉隆坡Jalan Bukit Petaling |
谁是其成员
第五附表第1条指出,统治者会议由诸统治者陛下(Duli-Duli Yang Maha Mulia Raja-Raja)及没有统治者的州属的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组成。
统治者御玺守护官办公室的官方网站指出,现时的成员为九位马来统治者,连同马六甲、槟城、沙巴与砂拉越的州元首——共13名成员。「没有统治者的州属」这一措辞,是在沙巴与砂拉越加入联邦后,取代原本「马六甲与槟城」的说法;参见1963年马来西亚的成立。
成员资格并非在一切事务上均一致。第五附表第7条将州元首排除于下列事项相关程序的成员之外:
- 最高元首的推选或罢免,以及副最高元首的推选;
- 纯粹涉及统治者的特权、地位、尊荣与位阶的事项;以及
- 宗教行为、习俗或仪式。
就该等事务而言,会议以九名成员的形式召开。
第五附表第2条则容许在该州宪法有此规定的情况下,由他人代替某统治者或州元首的席位。
第38(2)条列出的五项职能
第38(2)条将统治者会议的职能列举如下:
- 推选最高元首与副最高元首,依第三附表的规定。
- 同意或不同意将任何宗教行为、习俗或仪式扩展至整个联邦。
- 对任何法律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并就宪法规定须经会议同意或经与会议谘询后方可作出的任何委任,作出决定或提供意见。
- 依第182(1)条委任特别法庭成员。
- 给予赦免、缓刑及暂缓行刑,或减免、暂停或减轻刑罚,依第42(12)条。
第38(2)条并补充,会议「得审议有关国家政策的问题(例如移民政策的变更)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事项」。
该项宗教职能与第3(2)条相连:就会议已同意扩展至整个联邦的任何宗教行为、习俗或仪式,其余每一位统治者均须授权最高元首,以其作为伊斯兰教首长的身分代表该统治者。
最高元首的推选如何进行
第32(3)条规定,最高元首由统治者会议推选,任期五年。最高元首可致函统治者会议辞职,或由统治者会议罢免,并在他不再是统治者时卸任。
其机制载于第三附表:
| 阶段 | 条文 | 情形 |
|---|---|---|
| 资格 | 第一部分第1条 | 统治者具备获推选的资格,除非他尚未成年、已通知统治者御玺守护官他不愿被推选,或统治者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裁定他不适合 |
| 表决门槛 | 第一部分第1(2)条 | 不适合的决议案须获至少五名成员投票支持方可通过 |
| 提呈 | 第一部分第2条 | 职位提呈给合资格且其州属在推选名单上排名最前的统治者;如未获接受,则提呈给下一个州属的统治者,依此类推 |
| 宣布 | 第一部分第3条 | 提呈获接受后,统治者会议宣布该统治者当选,统治者御玺守护官以书面方式将该决定通知国会两院 |
| 罢免 | 第三部分第8条 | 罢免最高元首的决议案须获至少五名成员投票支持方可通过 |
推选名单本身会轮转。第三附表第4条规定,每次推选之后,排在已获推选统治者所属州属之前的州属移至名单末端,而该已获推选统治者所属的州属则从名单中除去;当名单上不再有任何州属时,名单即重新编排。
副最高元首同样由统治者会议推选,任期五年(第33(2)条),而在最高元首职位出缺期间,统治者会议不得推选副最高元首(第三附表第6条)。
第37(1)条另加一项鲜少被提及的程序:最高元首须在统治者会议前宣誓就职,该宣誓由会议为此目的委任的两人见证。
哪些事项须经统治者会议同意
「同意」是宪法中门槛最高的要求:未获同意,相关法律便不能由国会通过。
| 条文 | 未经统治者会议同意不能发生的事项 |
|---|---|
| 第38(4)条 | 直接触及统治者的特权、地位、尊荣或位阶的法律 |
| 第2(b)条 | 更改某州属边界的法律(也须获得该州属的同意) |
| 第159(5)条 | 对第10(4)条、第三部分、第38条、第63(4)条、第70条、第71(1)条、第72(4)条、第152条、第153条,或对第159(5)款本身的修改 |
| 第33(5)条 | 规定某统治者在特定情况下执行最高元首职务的法律 |
| 第34(5)条 | 最高元首离开联邦超过十五天,国事访问除外 |
正是第159(5)条使统治者会议成为联邦宪法就上述所列条文之修改程序的一部分,此外还须获国会两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哪些事项仅需谘询
谘询是与同意不同的门槛。宪法在下列事项中规定须谘询统治者会议——而非规定须获其同意:
- 第38(5)条——在作出任何触及第153条下行政行动的政策变更之前。
- 第122B(1)条——最高元首在首相的意见下,于谘询统治者会议后,委任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上诉庭庭长、各高庭首席法官及其他法官。
- 第114(1)条——最高元首于谘询统治者会议后委任选举委员会。
- 第139(4)条——委任公共服务委员会成员。
- 第141A(2)条——委任教育服务委员会成员。
另有两项委任则由统治者会议本身作出:委任现任或曾任联邦法院或高庭法官的两人为特别法庭成员(第182(1)条),以及委任一名代表诸统治者陛下的武装部队理事会成员(第137(3)(b)条)。
成员何时依自身酌情行事
马来西亚大多数宪制职能须依建议行事。第38(3)条规定,统治者会议审议国家政策事项时,最高元首由首相陪同,而其余统治者与州元首则各自由其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陪同——而该项审议须依内阁及州行政议会的意见进行。
第38(6)条将六类事项排除于上述规则之外。会议成员可在下列事项的程序中依自身酌情行事:
- 最高元首的推选或罢免,或副最高元首的推选;
- 就任何委任提供意见;
- 同意或不同意更改州属边界,或触及统治者特权、地位、尊荣或位阶的法律;
- 同意或不同意将宗教行为、习俗或仪式扩展至整个联邦;
- 依第182(1)条委任特别法庭成员;以及
- 依第42(12)条行使赦免权。
决定如何作出与核证
统治者会议的程序载于第五附表:
- 法定人数为多数成员,会议可自行决定其程序(第5条)。
- 会议由统治者御玺守护官在最高元首或不少于三名成员要求时召集;并在无须任何要求的情况下,须于最高元首任期届满前不迟于四星期召集,以及在最高元首职位或副最高元首职位出现空缺时召集(第6条)。官方网站指出,会议通常每年举行三次。
- 投票——若会议未能一致议决,决定依出席投票成员的多数作出,但须受第三附表的规定约束(第8条)。
- 核证——会议的任何同意、委任或意见均以统治者御玺核证。就拟议中的委任而言,若多数成员以书面方式向统治者御玺守护官表明支持,会议的意见可无须召集会议即予核证(第9条)。
第40(2)(c)条则将「要求召开纯粹涉及统治者特权、地位、尊荣与位阶的会议」,以及该次会议上的任何行动,列入最高元首可依自身酌情行使的职能清单之中。
常见误解
「统治者会议通过法律。」 不对。它并不制定或通过法律。对于特定类别的事项,其同意只是国会所通过法律得以生效前的一项附加条件——是一项条件,而非一道立法程序。
「同意与谘询意思相同。」 不对。第38(4)条与第159(5)条使用「同意」的用语;第38(5)条、第114(1)条与第122B(1)条则使用「谘询」的用语。两者带来的宪制后果并不相同。
「所有成员在一切事项上均可投票。」 不对。第五附表第7条将州元首排除于特定类别的程序之外,而第42(13)条则将州元首——连同有关的统治者——排除于第42(12)(b)与(c)条所指的会议成员之外。
「决议须一致通过。」 不对。第五附表第8条规定,若会议未能一致议决,决定依出席投票成员的多数作出。
「最高元首以成员身分主持会议。」 统治者御玺守护官办公室的官方网站指出,最高元首并非统治者会议的成员,而是以国家元首的身分出席会议,并由首相作为其顾问陪同出席。
下一步
若要理解统治者会议在更广泛的宪制架构中所处的位置,可从联邦宪法开始,再看马来西亚国会,了解联邦法律在第38(4)条与第159(5)条的同意要求适用之前是如何通过的。
其历史背景则源自两个事件:1957年独立(宪法自此开始生效),以及1963年马来西亚的成立(成员架构自此扩展至没有统治者的州属,包括砂拉越)。
第38条、第三附表与第五附表的完整文本,可在总检察署门户网站的联邦宪法官方重印本中查阅;有关统治者会议角色的官方说明,则由统治者御玺守护官办公室发布。
来源
-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2020) — Article 38, Third Schedule, Fifth Schedule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 Portal Perundangan Persekutuan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 Peranan Majlis Raja-Raja — Pejabat Penyimpan Mohor Besar Raja-Raja
- Maklumat Majlis Raja-Raja — Pejabat Penyimpan Mohor Besar Raja-Raj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