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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C — 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及其五个监督机构

关于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Suruhanjaya Pencegahan Rasuah Malaysia)的机构实体页面——阐述其在 Malaysian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Act 2009(Act 694)中的法定基础、其官员的职能与相当于警察的权力,以及凌驾其上的五个外部监督机构:三个由该法本身设立,两个由行政命令设立。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MACC(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即 Suruhanjaya Pencegahan Rasuah Malaysia,SPRM)是根据 Malaysian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Act 2009(Act 694)第4条设立的联邦反贪机构,该法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并废除了 Anti-Corruption Act 1997。其官员依据 Police Act 1967 享有警察人员的权力与豁免权。五个外部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反贪污咨询理事会、反贪污特别委员会与投诉委员会分别依据该法第13、14及15条设立,另加行动审查小组与咨询与防贪小组,两者均以行政方式设立。

  • 根据 Act 694 第4条设立;该法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并废除了 Anti-Corruption Act 1997(第73条)
  • 总监由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根据首相的建议委任(第5条)
  • 官员依据 Police Act 1967 享有警察人员的一切权力与豁免权(第10条)
  • 三个监督机构具有法定地位(第13、14、15条);另外两个——行动审查小组与咨询与防贪小组——则依行政命令而存在
  • 第64条禁止咨询理事会、特别委员会与该法下任何其他委员会之间的交叉任职
  • MACC负责调查,但不作出起诉决定:第58条要求须获得检察司同意

适用对象: 适用于任何想厘清哪个机构掌握马来西亚反贪调查职权、其官员在法律上可采取哪些行动,以及哪个委员会或小组监督其行为的人士。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8 分钟

大多数对MACC的介绍止步于「马来西亚的反贪机构」。更有意义的问题其实更具体:该法 究竟允许其官员做什么,又是谁在法律上有权对其进行监督?

概览

全称Suruhanjaya Pencegahan Rasuah Malaysia / Malaysian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设立法源Malaysian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Act 2009 (Act 694),第4条
御准 / 宪报刊登日期2009年1月6日 / 2009年1月8日
生效日期2009年1月1日
前身机构反贪污局(Anti-Corruption Agency),依据 Anti-Corruption Act 1997 设立(该法已被第73条废除)
机构首长总监,依第5条委任
重要修正案Act A1567(2018年),新增第17A条商业机构法律责任罪行,自2020年6月1日起生效
官方网站sprm.gov.my

该法第2条所载明的宗旨,是透过「by constituting an independent and accountable anti-corruption body」在公共与私人部门的行政管理中促进廉正与问责,并教育公众 认识贪污问题。

其官员被赋予的权力

第7条列明委员会的职能,可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部分。

执法方面: 接收并审议该法下罪行的举报,并侦查与调查可疑罪行、未遂行为及 共谋。

预防与教育方面: 检查公共机构的作业方式、制度与程序,在其助长贪污之处 促成修订;向公共机构首长提供建议;教育公众;并争取公众支持打击贪污。

执法部分背后的权力属于警察权力。依第10(1)条,委员会官员为该法之目的,享有 依 Police Act 1967 委任的警察人员所拥有的一切权力与豁免权——并有一套内部 职级对应警察职级的制度,因此依第10(2)条,警监(Superintendent)及以上职级 享有警察助理警监(Assistant Superintendent of Police)及以上职级的权力。

第五部分(Part V)接着增添了具体的法定手段:讯问相关人士、搜查与扣押、扣押 动产与不动产、向金融机构发出指令、要求交出旅行证件,以及——依第43条,由 检察司或经检察司授权的专员级官员——截听邮件与电讯。

MACC所不具备的,是起诉与否的决定权。第58条将该权力保留给检察司,第59条规定 案件须交由地庭审理,除非检察司依第60条另行签发证书。参见 马来西亚法院的层级划分

监督架构

这部分通常被简化成一句话带过。实际上共有五个机构,且它们的法律地位并不 相同。

机构设立依据委任方核心职能
反贪污咨询理事会(Anti-Corruption Advisory Board,ACAB)Act 694 第13条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根据首相建议委任;至少七名成员,另加总监作为当然成员就政策与策略提供意见;审核并批准委员会的提案与资源需求;在年度报告提交特别委员会之前先行审阅
反贪污特别委员会(Special Committee on Corruption,SCC)Act 694 第14条最高元首委任;七名分别来自国会两院的议员,且均非政府成员向首相提供意见;审阅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及咨询理事会的意见;就两者要求澄清
投诉委员会(Complaints Committee,CC)Act 694 第15条部长委任;不超过五名成员监督委员会如何处理针对其官员非刑事失当行为的投诉;找出工作程序中的弱点
行动审查小组(Operations Review Panel,ORP)行政命令首相审查调查统计数据、超过12个月仍在进行的案件、保释超过六个月的嫌疑人,以及已结案的案件;在解释不充分时建议重新审查该案件
咨询与防贪小组(Consultation and Corruption Prevention Panel,CCPP)行政命令首相就公共与私人部门的视察、咨询、公众教育及廉正强化工作提供意见

有三点让这套架构不只是一份清单。

汇报链具有法定性质,且最终通向国会。 第11(2)条要求总监每年向特别委员会 汇报。第14(5)条要求特别委员会每年向首相汇报,首相则须将该报告提呈国会两院 ——即下议院与上议院

禁止交叉任职。 第64条禁止特别委员会成员同时出任咨询理事会或该法下设立 的任何其他委员会成员,反之亦然。这些机构的用意是相互制衡,而非彼此重叠。

五个机构中有两个不具法定地位。 MACC官网关于制衡机制的页面明确指出, 咨询理事会、特别委员会与投诉委员会是依据法律条文组成,而行动审查小组与 咨询与防贪小组则是透过行政命令设立。对于任何想了解哪些安排无需修法即可 更动的人来说,这项区别十分重要。

任期与更替

咨询理事会与特别委员会成员依第13(4)条及第14(4)条各任期三年,且无论是否 连续,均不得任职超过两届。第13(3)条进一步要求,获委任为咨询理事会成员者须 为品格廉正之人,并曾在公共服务中表现卓越,或在专业领域中有杰出成就。

延伸至私人界

Act 694 并不局限于公务员。第3条对「公共机构」的定义相当广泛,涵盖地方 政府、法定机构、注册社团、合作社、工会,以及——依(k)款——任何由上述机构 拥有控制权或权益的公司或子公司,这也是该法能触及大部分 政联公司(GLC)版图的原因。

第17A条由2018年修正案引入,自2020年6月1日起生效,规定更进一步:当与某 商业机构有关联的人以贪污方式给予或提出报酬以获取或保留业务时,该商业机构 本身即构成犯罪,但可援引「adequate procedures」(充分程序)作为抗辩。凡向 SSM注册的公司,均明确落在该条文的适用范围内。

后续可参阅

  • 可参阅资料来源中链接的法律修订专员重印版法规原文——上文所使用的条文 编号与该文本一致。
  • 关于最高元首依首相建议进行委任的宪法背景,参见 联邦宪法
  • 关于汇报链中涉及国会的部分,参见国会
常见问题 4
MACC能否自行起诉贪污案件?

不能。Act 694 第58条规定,除非获得检察司同意或由检察司提出,否则不得就该法下的罪行提起公诉。MACC负责调查并转介案件;起诉与否的决定权在于检察司。第59条接着规定,检控须在地庭展开,但检察司可依第60条签发证书,将案件移交高庭审理。

五个监督机构是否都由《反贪污委员会法令》设立?

不是,而这正是大多数摘要最容易弄错的细节。只有三个具有法定地位:反贪污咨询理事会(第13条)、反贪污特别委员会(第14条)与投诉委员会(第15条)。行动审查小组与咨询与防贪小组则如MACC官网所述,是以行政方式设立,而非依据 Act 694 的任何条文。

MACC向谁负责汇报?

依据 Act 694 第11(2)条,总监须就委员会的活动向反贪污特别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特别委员会再每年向首相汇报,而首相依第14(5)条须将该报告副本提呈国会每一议院。

MACC对私人公司是否具有管辖权?

有。第17A条由2018年修正案(Act A1567)引入,自2020年6月1日起生效,规定当与某商业机构有关联的人以贪污方式给予或提出报酬以获取或保留业务时,该商业机构须负上法律责任。此外,该法第3条对「公共机构」的定义,也涵盖公共机构拥有控制权或权益的公司及其子公司。

来源与历史 7 来源

来源

  1. Act 694 — Malaysian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Act 2009 (Reprint) — Commissioner of Law Revision, Malaysia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2. Check and Balance Mechanism — MACC's five external oversight bodies — Suruhanjaya Pencegahan Rasuah Malaysia (MACC)
  3. Anti-Corruption Advisory Board (ACAB) — Suruhanjaya Pencegahan Rasuah Malaysia (MACC)
  4. Special Committee on Corruption — Suruhanjaya Pencegahan Rasuah Malaysia (MACC)
  5. Panel Penilaian Operasi (Operations Review Panel) — Suruhanjaya Pencegahan Rasuah Malaysia (MACC)
  6. Panel Perundingan dan Pencegahan Rasuah (Consultation and Corruption Prevention Panel) — Suruhanjaya Pencegahan Rasuah Malaysia (MACC)
  7. Section 17A Malaysian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MACC) Act Enforced On 1st June 2020 — Suruhanjaya Pencegahan Rasuah Malaysia (MACC)

修订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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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 2026年7月24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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