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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机构(Pihak Berkuasa Tempatan,PBT)是马来西亚第三层政府,位于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下。在西马,PBT受《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171号法令)管辖,该法令适用于西马;沙巴受《1961年地方政府条例》管辖,砂拉越则受《1996年地方机构条例》管辖。PBT依据房屋及地方政府部(KPKT)设定的人口与年收入标准,分为三种类别——市政厅、市议会与县议会。根据171号法令第10条,一个PBT由一名主席(Yang Dipertua)或市长(Datuk Bandar)以及不少于八名、不多于二十四名议员组成,议员由州政府机构委任,任期不超过三年。议员并非通过选举产生:地方政府选举自1965年印马对抗(Konfrontasi)期间起被暂停,且在171号法令确立委任议会制度后未再恢复。
- PBT是第三层政府;在西马受《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171号法令)管辖,沙巴与砂拉越则各有独立条例
- 三种类别:市政厅、市议会与县议会,依据KPKT设定的人口与年收入标准区分
- 171号法令第10条:PBT由一名主席/市长以及不少于八名、不多于24名议员组成,由州政府机构委任
- 议员任期不超过三年,可获重新委任(第10条)
- 议员为委任而非民选:地方政府选举于1965年对抗期间被暂停,且未再恢复
- 阿蒂·纳哈潘皇家委员会(Athi Nahappan,1965年成立,1970年发表报告)建议恢复民选议会;171号法令却保留了委任议会
适用对象: 任何想了解马来西亚地方政府结构、法律框架与组成的人——学生、研究人员、记者、与地方议会打交道的居民,以及想了解市政厅、市议会与县议会之间区别、以及议员为何是委任而非民选的一般读者。
本页内容
最贴近日常生活的政府层级——负责垃圾收集、路灯、营业执照、建筑图则批准与门牌税的那一层——并非联邦政府或州政府,而是地方政府机构(Pihak Berkuasa Tempatan,PBT)。然而,与通过选举产生成员的下议院和州立法议会不同,今天的PBT成员是委任的,而非民选的。
本文依据法律条文与官方来源,说明PBT的结构、法律框架与组成,以及从民选议会过渡到委任议会的历史背景——采取描述性方式,不作评价。
概览
| 通用名称 | 地方政府机构(PBT)/地方政府(local authority) |
| 地位 | 第三层行政机构,位于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下 |
| 主要法律(西马) | 《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171号法令) |
| 法律(沙巴) | 《1961年地方政府条例》 |
| 法律(砂拉越) | 《1996年地方机构条例》 |
| 类别 | 市政厅、市议会、县议会 |
| 组成 | 主席/市长 + 不少于8名、不多于24名议员(171号法令第10条) |
| 委任者 | 州政府机构(第10条) |
| 议员任期 | 不超过三年;可获重新委任(第10条) |
| 统筹部门 | 房屋及地方政府部(KPKT)/地方政府局(JKT) |
PBT的三种类别
根据KPKT辖下地方政府局(JKT)的官方门户,PBT依据人口总数与年收入标准分为三种类别:
| 类别 | 人口总数 | 年收入 |
|---|---|---|
| 市政厅(City Council) | 超过500,000人 | 超过1亿令吉 |
| 市议会(Municipal Council) | 超过150,000人 | 超过2,000万令吉 |
| 县议会(District Council) | 少于150,000人 | 少于2,000万令吉 |
市政厅一般管辖主要城市地区与州首府,市议会管辖半城市地区,而县议会则较侧重于乡区。这些标准决定一个PBT的地位,并可在某地区发展时重新审视。
根据JKT KPKT门户,马来西亚共有151个PBT——19个市政厅、40个市议会与92个县议会。此外,还有若干其他机构获各自的州政府授权执行PBT职能,包括布城机构(Perbadanan Putrajaya)、纳闽机构(Perbadanan Labuan)、居林高科技PBT(PBT Kulim Hi-Tech)与刁曼发展局(Lembaga Pembangunan Tioman)。(确切数目会不时变动,须对照KPKT最新统计核实。)
法律框架:一个西马,两个婆罗洲
马来西亚的地方政府并非由单一法律管辖,因为它涉及联邦与州的权力划分:
- 西马 —— 《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171号法令),适用于西马。
- 沙巴 —— 《1961年地方政府条例》。
- 砂拉越 —— 《1996年地方机构条例》。
171号法令赋予州政府机构在各自州内设立、合并或解散PBT,以及划定其行政区域界线的权力。关于地方政府权力如何被置于州司法权范围之下的背景,参见联邦—州权力划分。
组成:171号法令第10条的规定
171号法令第10条规定一个PBT的组成。一个地方政府机构由以下人员组成:
- 一名主席(Yang Dipertua,适用于市议会与县议会)或一名市长(Datuk Bandar/Mayor,适用于市政厅);以及
- 不少于八(8)名、不多于二十四(24)名议员(Councillors)。
全部成员由州政府机构委任——即由州政府通过相关的州政府机构委任。第10条也列明议员的资格:他们须在该地方政府机构辖区内居住,且在州政府机构看来,是在地方政府事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或在任何专业、商业或工业领域取得卓越成就,或有资格代表该地区社会利益的人士。
每名议员的任期不超过三年,且议员在任期届满后可获重新委任。
值得注意所使用的用语:在第10条之下,议员由州政府机构委任。171号法令并未规定通过选举产生议员——这一区别正是下文历史讨论的基础。
职能与权力
PBT依据171号法令及相关法律执行各种市政职能,包括:
- 公共服务,如固体废物管理、清洁、沟渠与路灯;
- 发展规划与管制——建筑图则批准、准证与合规;
- 营业执照发放与附例(by-laws)执法;
- 公共设施的维护,如公园、市场与礼堂。
PBT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对其辖区内应课差饷产业征收的差饷(rate)——常称为门牌税或估价税——此外还有执照费、罚款及来自联邦与州政府的拨款(grant)。(171号法令中管辖差饷的确切条文号码须对照法令原文核实。)
从民选议会到委任议会
今天的委任议会制度并非原本的状态。马来亚的地方政府曾经拥有民选成员:
- 1952年 —— 首次市议会选举在吉隆坡举行,由巫统—马华联盟胜出,赢得十二席中的九席。地方选举在1950年代及1960年代初于多个城市推广。
- 1965年 —— 在印马对抗(Konfrontasi)(始于1964年末)期间宣布紧急状态之后,原定于1965年及1966年举行的地方政府选举被暂停。此项暂停此后一直生效。
- 1965至1970年 —— 政府于1965年成立由参议员阿蒂·纳哈潘(Athi Nahappan)主持的地方政府调查皇家委员会。其报告于1970年发表,建议恢复民选代表——包括须设立民选地方政府机构管理每个州首府,以及在其他PBT通过选举产生代表。
- 1973年 —— 《1973年地方政府(临时条款)法令》赋予联邦政府审查地方政府法律及临时管理PBT行政的权力。(此文书的细节须对照法律原文核实。)
- 1976年 —— 《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171号法令)获得通过。171号法令并未如阿蒂·纳哈潘委员会所建议恢复民选议会,而是规定了由州政府机构委任议员的制度。
在砂拉越,据报地方政府选举比西马持续得更久,最终才不再举行。(确切年份须对照官方记录核实。)
恢复地方选举的尝试
恢复地方政府选举的课题——有时称为”第三票”——不时重新浮现:
- 2008年 —— 槟城州与雪兰莪州政府表达恢复PBT选举的意愿,但未能实现。
- 2021年 —— 当时的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提到成本是一项考量(估计每个议会约需200万令吉)。
- 2024年 —— 政府表示地方政府选举当时并非优先事项。
地方选举能否恢复的问题也涉及联邦与州权力的法律议题——这一领域至今仍是公众与法律辩论的题材。
常见误解
“PBT议员由居民选出。” 在171号法令第10条之下,议员由州政府机构委任。地方政府选举自1965年起被暂停,且未再恢复。
“一部法律管辖马来西亚所有PBT。” 171号法令仅适用于西马;沙巴受《1961年地方政府条例》管辖,砂拉越则受《1996年地方机构条例》管辖。
“市长与主席是一样的。” 市长(Datuk Bandar/Mayor)一词用于市政厅,而主席(Yang Dipertua)用于市议会与县议会。
“市政厅、市议会或县议会的地位是任意决定的。” PBT的类别依据KPKT所列明的人口与年收入标准设定,一个PBT在符合相关标准时可获升格。
“阿蒂·纳哈潘委员会建议委任议会。” 恰恰相反——由阿蒂·纳哈潘主持的皇家委员会(1970年报告)建议恢复民选代表。171号法令选择了不同的做法,保留了委任议会。
下一步
要了解PBT在更广泛治理结构中的地位,请从三层政府与联邦—州权力划分开始。
关于监管地方政府相关法令的州级立法机构,参见州立法议会。关于负责举办联邦与州选举——以及地方选举讨论背景——的机构,参见选举委员会。
《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171号法令)全文可通过官方法律门户查阅,而PBT的定义、类别与统计数据则由房屋及地方政府部(KPKT)辖下的地方政府局(JKT)发布。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Bilangan tepat PBT mengikut kategori (dinyatakan 151 keseluruhan: 19 Majlis/Dewan Bandaraya, 40 Majlis Perbandaran, 92 Majlis Daerah menurut portal JKT KPKT) — jumlah ini berubah dari semasa ke semasa dan perlu disahkan terhadap statistik KPKT terkini pada tarikh penerbitan
- Nombor Bahagian/Seksyen tepat dalam Akta 171 yang mengawal kadar/cukai taksiran (rating) — badan artikel hanya menerangkan kuasa itu secara umum tanpa menyebut nombor peruntukan, kerana teks itu tidak dapat diekstrak daripada PDF akta
- Nama rasmi dan tarikh instrumen darurat yang menggantung pilihan raya tempatan (dirujuk sebagai Emergency (Suspension of Local Government Elections) Regulations 1965) dan Local Government (Temporary Provisions) Act 1973 — disebut dalam sumber sekunder tetapi belum disahkan terhadap teks perundangan asal
- Tahun terakhir pilihan raya kerajaan tempatan diadakan di Sarawak (beberapa sumber sekunder menyebut sekitar 1981) — perlu disahkan terhadap rekod rasmi sebelum dinyatakan sebagai fakta
- Kriteria naik taraf kategori PBT: angka penduduk/hasil di sini diambil daripada portal JKT KPKT; sahkan terhadap pekeliling KPKT terkini kerana kriteria pernah dikaji semula
来源
- Akta Kerajaan Tempatan 1976 (Akta 171) — portal rujukan perundangan — Majlis Perbandaran Ampang Jaya (MPAJ)
- Local Government Act 1976 — Part 1 (ulasan Seksyen 10: keanggotaan, pelantikan dan tempoh jawatan ahli majlis) — Low & Partners (firma guaman)
- Takrifan Pihak Berkuasa Tempatan (PBT) — Jabatan Kerajaan Tempatan (JKT), Kementerian Perumahan dan Kerajaan Tempatan (KPKT)
- Umum — JKT & PBT (kriteria kategori dan bilangan PBT) — Jabatan Kerajaan Tempatan (JKT), KPKT
- Bilangan PBT Mengikut Negeri dan Taraf — portal OSC — Kementerian Perumahan dan Kerajaan Tempatan (KPKT)
- Local government elections vital for democracy (latar sejarah: Konfrontasi 1965, Suruhanjaya Athi Nahappan, Akta 1976) — Institute of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 (ISIS) Malaysia
- The rise and fall of local government elections (kronologi 1952 hingga percubaan pemulihan 2008/2021/2024) — Free Malaysia Today (F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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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0 | 2026年8月1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