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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敏感——宪法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13 分钟阅读

下议院(Dewan Rakyat):222个议席如何转化为联邦法律

对下议院(Dewan Rakyat)的描述性说明,依据联邦宪法与议事常规——第46条下222个议席的组成、第55条下五年的任期、一项法案所走的路径,以及它在第67条与第68条下独自掌有的财政权力。

🔒 敏感内容 — 宪法

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下议院(Dewan Rakyat)是马来西亚国会经选举产生的一院。联邦宪法第46条将其议员人数定为222名民选议员,各州属与联邦直辖区的议席数目直接载于宪法文本之中。根据第55(3)条,国会自其首次开会之日起持续五年,其后除非提前解散,否则自动解散。其立法职能透过须经一读、二读、委员会阶段及三读的法案行使;其监督职能则依托于第43(3)条、质询时间与遴选委员会。下议院独自掌有两项权力:金钱法案不得从上议院开始(第67条),且上议院对下议院已通过的法案只能加以延迟,不能加以阻挡(第68条)。

  • 第46(1)条设定222名民选议员;第46(2)条规定其中209名来自各州属,13名来自三个联邦直辖区
  • 第47条规定下议院议员的年龄不得低于18岁,相较之下上议院则为30岁
  • 第55(3)条:国会自其首次开会起持续五年,其后自动解散;第55(4)条规定须在60天内举行大选,并在120天内重新召开会议
  • 第66(4)条给予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30天期限御准一项法案;第66(4A)条规定,即使未获御准,该期限届满时该法案即成为法律
  • 第67(1)条:财政法案只能由部长提出,且不得在上议院提出
  • 第68条将上议院对金钱法案的延迟限制为一个月,对其他法案则约为一年
  • 根据议事常规第13(1)条,会议法定人数为26名议员,不包括主席
  • 第159(3)条规定,宪法修正案须在二读与三读时获得议员总数三分之二的支持

适用对象: 任何需要以描述性方式理解下议院如何组成、能维持多久,以及一项法案如何经由它而成为联邦法律的人。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3 分钟

概览

名称下议院 Dewan Rakyat(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类型两院制国会中经选举产生的下议院
宪制依据联邦宪法 Part IV(第四部分)第4章
议员人数222名民选议员(第46(1)条)
资格年龄不低于18岁(第47(b)条)
最长任期自首次开会起五年(第55(3)条)
法定人数26名议员,不包括主席(议事常规第13(1)条)
主持官员下议院议长(第57条)

一部约束马来西亚境内每一个人的国会法令,始于一件几乎不为人所察觉的事:秘书在 议事桌前宣读一项法案的名称,而无人提出异议。那就是一读。此后的一切——辩论、 逐条修正、表决、御准——都是一连串必须依序满足的条件,法案才能取得法律效力。

本文以描述性方式说明这一连串程序:谁出任下议院议员、他们任职多久,以及宪法 究竟允许该院做些什么。

222个议席,规定于宪法本身之中

大多数资料来源仅止于222这个数字。宪法却不然。第46(2)条在其本身文本之中,将 该数字细分至各州属与联邦直辖区——并非透过普通立法,也非透过行政命令。

州属/直辖区议席
砂拉越31
柔佛26
沙巴25
霹雳24
雪兰莪22
吉打15
吉兰丹14
彭亨14
槟城13
森美兰8
登嘉楼8
马六甲6
玻璃市3
州属总数209
吉隆坡联邦直辖区11
纳闽联邦直辖区1
布城联邦直辖区1
联邦直辖区总数13
总数222

每名议员代表一个选区,如国会官方门户网站所述。由于这项数字载于宪法之中,更改 它意味着修宪——而第159(3)条规定,须在二读与三读时获得议员总数不少于三分之 二的支持。

222这个数字本身于2006年1月19日生效,当时Akta A1260将「二百一十九」这一数字 取代。议席数目的历史沿革可直接从第46条的修正记录中读到:1962年为104名议员, 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后为159名(包括来自新加坡的15名),1965年后为144名。

谁有资格出任议员

第47条规定了两项基本条件:具有公民身份,以及在联邦境内居籍。其余的就是年龄 问题——而这正是两院有所不同之处。

  • 下议院 —— 不低于 18岁
  • 上议院 —— 不低于 30岁

第48(1)条列出丧失资格的理由:被裁定精神不健全;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担任有 收益的职位;未能提交选举开支报表;因罪行被定罪并被判处不少于一年监禁或不少 于RM2,000罚款,且未获无条件赦免;或自愿取得外国国籍。

五年时钟

下议院并非永久存在。第55条规定了它的整个周期,其中的数字十分精确。

条文时限
第55(1)条某一会期最后一次开会与下一会期首次开会之间,不得相隔超过六个月
第55(3)条国会自其首次开会之日起持续五年,其后解散
第55(4)条须于解散后60天内举行大选
第55(4)条国会须在解散后不迟于120天内被召集开会

请留意第55(3)条的措辞:「除非提前解散……随后即告解散」。这项自动解散无须任何 行动即可发生。提前解散的权力则归于最高元首,依据第55(2)条行使。

休会(Prorogation)并非解散。第55(5)条规定,尚未处理完毕的法案不因休会而失 效,而第55(7)条则保障正等待御准的法案,不因休会或解散而失效。

法案的路径

第66(1)条规定,国会制定法律的权力,是透过获两院通过的法案——或在第68条所指 的情形下,仅由下议院通过——并经最高元首御准而行使的。议事常规则填补其中的程 序细节。

  1. 一读。 根据议事常规第48条,部长在发出至少一天的通知后,可将法案提呈 会议,而无须获得该院的命令。法案的名称由秘书在议事桌前宣读。不作辩论。
  2. 二读。 议事常规第53条规定,须在一读后尽快发出通知,而议事常规第53(2) 条则规定,在法案送交议员之前,不得进行二读。此阶段的辩论涉及法案的原则。
  3. 委员会阶段。 议事常规第54(2)条:法案经二读后,即交付全体委员会,除非 该院通过动议将其交付遴选委员会。议事常规第54(1)条则容许在二读之前将法案 交付遴选委员会。逐条条文的审议就在此阶段进行。
  4. 三读。 议事常规第61(1)条将辩论限制于该法案的内容。
  5. 上议院, 然后是 御准。 第66(3)条将法案送交另一议院。

表决依出席投票议员的普通多数议决(第62(3)条),除非宪法要求特别多数。主席仅 在为避免票数相同而有必要时方投票,在其他任何情形下均不得投票。第62(5)条禁止 不在场的议员投票。

最高元首有30天的期限予以御准(第66(4)条)。若该期限届满,第66(4A)条规 定,该法案即成为法律,「其方式犹如他已予以御准一样」。第66(5)条另加上一项最 后条件:任何法律在公布之前均不得生效。

下议院独有的两项权力

这正是简短说明中最常被遗漏的部分。

财政事务由此开始。 第67(1)条列出七类财政规定——其中包括征收或提高税捐、 联邦借款、由统一基金(Consolidated Fund)拨支款项,以及账目审计。凡包含此类 规定的法案或修正案,不得由部长以外的人提出或动议,且不得在上议院提 出。该资格取决于负责财政事务的部长表明该项规定并非仅属附带性质。

上议院可以延迟,但不能阻挡。 第68条设定了两种不同的时钟:

法案类型若上议院未予通过的效果
金钱法案至少在会期结束前一个月送交上议院;若未能在一个月内不经修正通过,则呈交最高元首,除非下议院另有指示
其他法案下议院可在下一会期再次通过该法案,但不得早于其首次通过后一年;若上议院再次未予通过,该法案即呈交以供御准

两项细节强化了这项权力。第68(6)条将「金钱法案」的定义交由下议院议长的意 见判断。而第68(4)条则要求议长出具证明,表明该条的规定已获遵循——该证明 「就一切目的而言均属最终定论,不得在任何法院提出质疑」。

第68(5)条设下限制:此机制不适用于宪法修正法案,获第159(3)条豁免的修正案除 外。

监督职能

第43(3)条以一句话确立其基础:「内阁应对国会负集体责任。」第43(2)(a)条规定, 首相须从下议院议员中委任,此人须是最高元首认为可能获得该院多数议员信任者, 而第43(4)条则规定该信任丧失时的后果。

其日常监督工具载于议事常规之中。

  • 质询。 议事常规第21(1)条容许向部长提出关乎其职务范围内事务的质询。议 事常规第22(2)条规定,须于会议开始前不迟于14个工作日发出书面通知,而议事 常规第22(3)条则将每名议员在一个开会日内可提出、标注为「口头回答」的质询 限制为三则。
  • 公共账目委员会。 议事常规第77条规定,本委员会须在每一届国会开始时获委 任,以审查马来西亚政府的账目,以及依据第107条呈交的总审计司(Auditor General)报告书。本委员会由该院委任的一名主席与一名副主席,连同六至十二 名议员组成。议事常规第77(4)条禁止部长出任主席一职或成为其成员,而议事常 规第77(5)条则赋予其传唤人士出席,以及要求提交文件与记录的权力。
  • 特权。 第63(1)条将议事程序的有效性置于法院管辖权之外,而第63(2)条则保 障任何人,就其在参与议事程序期间所发表的言论或所投的票,不受法院诉讼追 究。

常见错误

「国会任期恰好为五年。」 第55(3)条所计算的五年,是从首次开会之日起 算,而非从选举日期起算。第55(1)条则另设一项相隔六个月的独立限制,规范各会期 之间的间隔。

「议长必须是国会议员。」 第57(1)(a)条容许选出一名符合资格当选为议员的 人士,即使此人并非议员。

「每一个悬空议席都会引发一场补选。」 第54(1)条的但书规定,若某议席出缺是 在国会依第55(3)条将解散之日起两年内确定的,该出缺不予填补,除非议长以书面 方式通知选举委员会,指出多数党的议席实力已受影响。

「国会休会时,法案就会失效。」 第55(5)条对尚未处理完毕的法案另有相反规 定。

「国会的权力不受限制。」 Ninth Schedule(第九附表)将事务划分为联邦事项 表(Federal List)、州事项表(State List)与共同事项表(Concurrent List)——参见马来西亚国会联邦宪法

下一步

如欲了解整个联邦立法机关的概况,包括上议院与最高元首在第44条下的地位,请阅 读马来西亚国会。如欲了解设定上述所有限制的文 件结构,包括第159条下的修宪程序,请阅读联邦宪法。 至于砂拉越与沙巴为何持有第46(2)条所列议席数目的背景,则始于 1963年马来西亚的成立

如欲核实本文中的任何数字,请参阅 lom.agc.gov.my上的联邦 宪法文本,以及 parlimen.gov.my 上的下议院议事常规。

常见问题 4
下议院议长是否必须是国会议员?

不一定。联邦宪法第57(1)(a)条规定,下议院须选出一人出任议长,此人须是下议院议员,或是符合当选为该议员资格的人。这与上议院不同——上议院根据第56(1)条须从其自身议员当中选出其主席。

如果最高元首不御准一项法案,会发生什么情况?

第66(4)条规定,一项法案呈交后有30天期限,须透过加盖御玺予以御准。第66(4A)条规定,若该法案在该期限内未获御准,则该期限届满时该法案即成为法律,其方式与已获御准时相同。第66(5)条则规定,任何法律在公布之前均不得生效。

上议院可以否决下议院已通过的法案吗?

第68条将该项否决的效果限于延迟。就金钱法案而言,若上议院未在一个月内不经修正通过该法案,该法案即呈交最高元首,除非下议院另有指示。就非金钱法案而言,下议院可在下一会期再次通过该法案,但不得早于其首次通过后一年,其后该法案即呈交以供御准。第68(5)条将宪法修正法案排除于此机制之外。

每一个悬空议席都必须透过补选填补吗?

第54(1)条规定,自选举委员会(Election Commission)确定意外出缺之日起,须在60天内填补该出缺。但该款的但书规定,若该出缺是在国会依第55(3)条将解散之日起两年内确定的,则该出缺不予填补,除非下议院议长以书面方式通知选举委员会,指出构成多数党的政党议席实力已受该出缺影响。

来源与历史 4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本文所引用的下议院议事常规为第十三版印本(2013年4月)。议事常规由下议院本身依第62(1)条不时修订——在依据本文任何一项之前,请在parlimen.gov.my查核最新印本中的议事常规编号与程序数字。

来源

  1.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Cetakan Semula) — Jabatan Perdana Menteri
  2. Federal Constitution — Laws of Malaysia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3. Peraturan-peraturan Majlis Mesyuarat Dewan Rakyat, Cetakan Ketiga Belas — Parlimen Malaysia
  4. Maklumat Umum — Dewan Rakyat — Parlimen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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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 2026年7月24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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