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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敏感——宪法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11 分钟阅读

上议院(Dewan Negara):上议员如何获得委任,以及本院为何延搁而非否决

马来西亚国会的上议院:70名上议员,分别由州立法议会(Dewan Undangan Negeri)选出或由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委任,任期三年,其对法案的权力依联邦宪法第68条,仅限于延搁而非最终否决。

🔒 敏感内容 — 宪法

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上议院(Dewan Negara)是马来西亚国会的上议院,共有70名议员,称为上议员。根据联邦宪法第45条,其中26名由州立法议会选出(13个州各两名),依第七附表所订程序进行;另外44名由最高元首委任——40名依第45(1)(b)条,另有4名分别代表联邦直辖区吉隆坡、纳闽及布城。任期为三年,不受国会解散影响,最多连任两届。就普通法案而言,第68条赋予上议院的是延搁的权力,而非否决的权力:如果下议院在下一个会期再次通过同一项法案,且不早于该法案首次通过后一年,即使上议院仍未通过该法案,该法案仍可直接呈交最高元首。

  • 上议院共有70名议员:26名由州立法议会选出,44名由最高元首委任(第45条)
  • 上议员任期三年,不受国会解散影响;任何人不得连任超过两届(第45(3)条与第45(3A)条)
  • 出任上议院议员的最低年龄为30岁,而下议院则为18岁(第47条)
  • 金钱法案不得在上议院提出,且若在一个月内未获不经修正通过,可直接呈交最高元首(第67(1)条与第68(1)条)
  • 就普通法案而言,第68(2)条容许下议院在经过至少一年的期限后绕过上议院——这是延搁的权力,而非否决的权力
  • 例外情形是宪法修正法案:第68(5)条将其排除于该绕过机制之外,而第159(3)条要求每一院议员总数三分之二的支持

适用对象: 任何想要从描述性角度了解马来西亚上议员如何选出与委任,以及上议院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影响法案通过进程的人。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1 分钟

上议院(Dewan Negara):上议员如何获得委任,以及本院为何延搁而非否决

上议院(Dewan Negara)可以否决一项已经下议院(Dewan Rakyat)通过的法案。它做不到的,是永远否决那项法案。

联邦宪法赋予这个上院的,是一个秒表,而非一把门锁。第68条规定,一旦某段特定期限届满,下议院即可将同一项法案直接呈交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上议院则被完全绕过。

概览

名称上议院(Dewan Negara)
议员称谓上议员(Senator)
宪法依据联邦宪法第44至48条、第54条、第56条、第66至68条及第七附表
议员总数70
由州立法议会(Dewan Undangan Negeri)选出26(13个州各两名)
由最高元首委任44(40名依第45(1)(b)条;吉隆坡两名、纳闽一名、布城一名)
最低年龄30岁(第47(a)条)
任期三年;最多连任两届
主持官员上议院主席与副主席,从议员中选出(第56(1)条)

进入上议院的两条途径

第45(1)条将议员组成分为两个类别,两者的权力来源截然不同。

州属上议员。 每个州由该州的州立法议会各选出两名,依第七附表所订程序进行。以13个州计算,合共26名——不论是 Perlis 还是 Selangor,每个州获得同等的比重。

委任上议员。 40名由最高元首依第45(1)(b)条委任,另加代表联邦直辖区(Wilayah Persekutuan)的4名:吉隆坡两名、纳闽一名、布城一名。

第45(2)条订明最高元首委任人选的资格:最高元首认为曾提供杰出公共服务,或在专业、商业、工业、农业、文化活动或社会服务方面有卓越成就的人士,或是代表少数种族,或有能力代表原住民(Orang Asli)利益的人士。

留意其中的比例。委任上议员的人数(44)超过州属上议员的人数(26)。1957年的原始设计正好相反——李特宪制委员会(Reid Commission)的报告建议州属上议员22名,对委任上议员11名。第45(1)(b)条原本只规定16名委任议员;该数字在1963年提高至22名,1964年再增至32名,最终于1978年定为40名。

州立法议会实际上如何选出其上议员

这项选举程序甚少被讨论,但第七附表逐步订明了整个程序。

  1. 一旦出现空缺,最高元首会向有关州属的统治者(Raja)或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发出通知,后者再要求州立法议会进行选举。
  2. 候选人的姓名由州立法议会议员提名及附议。提名或附议的议员须提交一份由候选人本人签署的书面声明,表明其若获选愿意就任。
  3. 主持官员按字母顺序宣布候选人姓名,并交付表决。
  4. 每名出席的议员均有权按须填补的空缺数目投票。投票支持每名候选人的议员姓名均会被记录——此项投票并非不记名。
  5. 获得最多票数的候选人获宣布当选。如果出现平票,且候选人数目超过空缺数目,则以抽签方式决定结果。
  6. 主持官员透过其本人签署的函件,将当选者的姓名证明予上议院秘书。

如果就某位上议员是否已获妥善选出而产生疑问,第七附表将该决定权交由上议院本身,而其决定为最终决定。

不受选举周期约束的三年任期

第45(3)条将任期定为三年——并加上一项重要条款:该任期不受国会解散影响

这是两院之间最大的结构性差异。当下议院为大选而解散时,其所有议席均告悬空。上议院则在整段期间以相同的议员组成继续存在。

第45(3A)条将任何人限制在最多两届之内,「不论是否连续」——该限制于1981年加入。

资格要求同样有别。第47(a)条将上议院的最低年龄定为30岁,而下议院依第47(b)条,自2019年9月11日生效的修正案起为18岁。第48条下的不合资格情形——包括尚未获解除的破产、担任有报酬的职位,或因刑事罪行被判处不少于一年监禁或不少于RM2,000罚款——则同时适用于两院。

委任上议员当中的空缺,须自上议院主席确定该空缺存在之日起60天内填补(第54(1)条)。未能在该期限内完成,并不会使其后作出的委任无效。第54(3)条将须由州属选举填补的议席,排除于该60天限期之外。

延搁的权力,而非否决的权力

上议院真正的设计,正体现于此。第66(1)条规定,国会的立法权力透过由两院通过的法案行使——「或者,在第68条所指的情形下,由下议院单独行使」。这句括注文字,就是整个故事的关键。

法案类型上议院的地位
金钱法案不得在上议院提出(第67(1)条)。若在会期结束前至少一个月送交上议院,且在一个月内未获不经修正通过,即呈交最高元首以取得御准,除非下议院另有指示(第68(1)条)
普通法案可予否决或修正。但如果下议院在下一个会期再次通过该法案,且不早于首次通过后一年,而上议院再次未予通过,该法案即呈交最高元首(第68(2)条)
宪法修正法案第68条不适用(第68(5)条)。第159(3)条要求在二读及三读时,获得每一院议员总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支持

就该第二条途径而言,重新提出的法案唯一容许作出的改动,是下议院议长证明因时间经过而属必要的改动,或为反映上议院在先前会期所作修正的改动(第68(3)条)。

下议院议长证明第68条已获遵守的证明书,就一切目的而言均属最终决定,不得在任何法院提出质疑(第68(4)条)。

《马来西亚国会期刊》本身将其效果描述为让下议院得以绕过上议院的严重反对,从而排除两院之间陷入僵局的可能性。同一期刊记录了该否决权近期一次的使用实例,即上议院投票否决一项旨在废除 Akta Berita Tidak Benar 2018 的法案。

1957年草拟宪法的李特宪制委员会,确实曾预期这项延搁立法的权力仅在「特殊」情况下使用。

常见错误

「上议院可以否决任何法律。」 就普通法案而言并非如此。第68(2)条给予它至少一年的延搁,而非最终否决。真正的否决权仅存在于宪法修正法案,因为第68(5)条将其排除于绕过机制之外,而第159(3)条要求两院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支持。

「上议员代表自己的州属。」 70名当中只有26名如此。多数议员是在联邦层级委任的。

「上议员由选民选出。」 不是。州属上议员是由州立法议会议员选出的,而非由公众选出。第45(4)条确实容许国会立法,将每个州的议员人数提高至三名,或规定由该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减少乃至废除委任议员——但这项权力至今尚未被行使。

「上议院随下议院一并解散。」 不是。第45(3)条规定,该三年任期不受国会解散所触动。

「上议员不能出任部长。」 可以。第43(2)(b)条容许最高元首从国会任何一院的议员当中委任部长。唯有首相必须是下议院议员。

下一步

其在下议院的对应机构——222个议席的组成、五年的时限,以及它独自掌握的财政权力——载于下议院一文。若要了解上议院在整体联邦立法架构中的位置,包括国会与州立法议会之间的权力划分,请参阅马来西亚国会。第66条下御准的角色,在最高元首一文中有所说明。至于上文所述一切权力所源出的文件本身的文本与架构,请参阅联邦宪法

现任上议员名单、会期日期,以及上议院议事常规,均刊载于马来西亚国会官方门户网站。本文通篇所引用的宪法文本,可从总检察署(Jabatan Peguam Negara)的联邦立法门户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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