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审计司(Auditor General)是由联邦宪法第105条设立的职位。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在首相的建议下、并在与统治者会议(Conference of Rulers)磋商后委任总审计司。第106条与《1957年审计法令》赋予总审计司权力,审计联邦政府、州政府、法定机构及其他公共机关的账目。第107条规定报告须呈交最高元首,以便在下议院(Dewan Rakyat)提呈;与州事务有关的报告则呈交有关的统治者或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以便在州立法议会提呈。总审计司只能以联邦法院法官相同的理由、以相同的方式被革职——这项保障旨在维护审计工作不受其所审计的政府所左右的独立性。
- 联邦宪法第105条设立总审计司职位,由最高元首在首相建议下、并在与统治者会议磋商后委任
- 总审计司只能以联邦法院法官相同的理由、以相同的方式被革职——其任期保障之高,与司法机构相当
- 第106条与《1957年审计法令》(第62号法令)赋予审计联邦、各州、法定机构及其他指定公共机关账目的权力
- 《1957年审计法令》s.7赋予总审计司传召解释、查阅记录与文件,以及在宣誓下查问证人的权力
- 第107条规定报告须呈交最高元首,以便在下议院提呈;与州事务有关的报告则呈交有关的统治者或州元首,以便在州立法议会提呈
- 国家审计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绩效审计、治理审计及政府公司审计
适用对象: 学生、研究人员、新闻工作者,以及任何想要理解国家审计局与总审计司报告之宪法基础与职能的人。
本页内容
每一年,一份厚厚的报告会呈交给下议院(Dewan Rakyat)。它审视数以百亿计的 公共资金——由部会、州属部门、法定机构与政府公司——是如何被使用的。撰写者 不是反对党政治人物,也不是政府以外的独立机构,而是一名政府官员——而宪法 刻意保障这名官员,使其不会被自己正在审计的那个政府革职。
这个职位就是总审计司(Auditor General),而这样做的权力并非来自行政政策 ——它写在联邦宪法本身之中。
概览
| 职位 | 总审计司(Auditor General) |
| 部门 | 国家审计局(马来西亚) |
| 宪法依据 | 联邦宪法第105–107条 |
| 法定依据 | 《1957年审计法令》(第62号法令) |
| 委任人 | 最高元首,依首相建议,并在与统治者会议磋商后 |
| 任期保障 | 只能以联邦法院法官相同的理由、以相同的方式被革职 |
| 报告呈交对象 | 最高元首(联邦层级)以及统治者/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州属层级) |
| 报告提呈地点 | 下议院,以及各自的州立法议会 |
委任:第105条
第105(1)条规定应设有一名总审计司,由最高元首依首相建议、并在与统治者 会议磋商后委任。这一模式与 总检察长的委任方式相似——正式权力 属于最高元首,但须依建议行使。
曾担任该职位者有资格获重新委任,但没有资格获委任至联邦或州属公务体系中 的任何其他职位。此项限制防止该职位被当作跳往其他政府职位的踏脚石。
最重要的保障在于任期:总审计司可随时辞职,但只能以联邦法院法官相同的 理由、以相同的方式被革职。其薪酬与服务条件一经委任,不得作出对其不利 的更改。该薪酬由国会立法拨付,并由统一基金(Consolidated Fund)支付 ——不像一般部会开支那样须每年获得批准,如 联邦预算一文所述。
这些特征的组合——依建议委任、禁止转任其他职位,以及与法官相当的任期 保障——都是为了同一个目的而设计:让总审计司能够审计政府,而不必仰赖 这个同一政府的施舍。
审计权力:第106条与《1957年审计法令》
第106条规定,联邦与各州的账目应由总审计司审计并作出报告。国会亦可通过 联邦法律赋予他额外职责。
《1957年审计法令》(第62号法令)详细规定了该范围。该法令s.1说明,它 适用于对联邦、各州及其他指定公共机关账目的审计。s.5设定该审计的 管辖范围——涵盖联邦与各州会计官员的账目,以及领取政府拨款或贷款的 机构与实体的账目。s.6设定该审计的标准:核实公共资金是否受到适当的 管控、开支是否依正当权限支出,以及资金是否已用于其被拨付的用途。
s.7则赋予总审计司广泛的调查权力——传召任何人提供所需的解释与资料、 免费查阅一切相关记录、文件与财产,以及在宣誓或誓愿下查问证人。这项 权力使国家审计局得以开展工作,而无需等待被审计实体的许可。
报告去向:第107条
第107条设定了呈报路径。总审计司应将其报告呈交最高元首,最高元首将促使 该报告在下议院提呈。就与某一州账目有关 的报告而言,副本亦须送交有关的统治者或州元首,以便在该州的州立法议会 提呈。
提呈之后,该报告通常会转交下议院的公共账目委员会(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作进一步审查——这是国会的一个特别委员会,依据总审计司的 发现审查公共开支。本文只聚焦于国家审计局本身的宪法授权,而非任何特定 报告或发现的内容。
国家审计局的架构
国家审计局由总审计司领导,并由多个部门支援,其中包括:
- 总审计司办公室——协调审计运作与部门行政事务。
- 国家审计学院——培训官员在审计、会计、资讯科技、管理及国际事务方面的能力。
- 资讯及通讯科技审计组——规划并监督公共部门资讯系统的审计研究。
- 法律顾问组——提供法律意见,并审阅合约与谅解备忘录。
- 技术组——向各领域及州属办事处提供审计技术咨询服务。
- 政策与国际关系组——制定审计政策、品质保证,以及双边/多边关系。
- 廉正组——管理治理、侦测、投诉与廉正合规事宜。
- 审计跟进组——确保被审计实体落实纠正行动。
审计的种类
国家审计局执行数种目的各异的审计:
| 审计类型 | 重点 |
|---|---|
| 财务报表审计 | 某一实体的财务报表是否作出真实与公平的呈现,以及会计记录是否妥善保持最新 |
| 绩效审计 | 某项政府计划或活动的经济性、效率与成效 |
| 治理审计 | 系统与运作是否遵循既定的治理要求 |
| 政府公司审计 | 政府相关公司的财务与营运表现 |
在进行审计之前,会与被审计实体举行一场启动会议(entrance conference),以说明审计的目标、范围与方法——这是该局本身的常见问题 解答中经常提到的一项程序特征。
常见错误
**「总审计司是国会议员,或是政府以外某个独立机构的成员。」**总审计司是 受宪法保障的公共服务官员,不是民选代议士,也不是非政府组织成员。
**「总审计司报告只涵盖联邦部会。」**第106条与《1957年审计法令》下的 授权,同时涵盖州政府、法定机构及其他指定公共机关的账目。
**「若政府不满意报告内容,便可以革职总审计司。」**第105条下的任期 保障,将革职的理由与方式等同于联邦法院法官——远高于一般公共服务官员。
**「报告即是最终决定。」**在下议院提呈的报告,通常会转交公共账目委员会 作进一步审查与后续跟进行动。
下一步
若要理解第105–107条所处的更广泛宪法框架,可先从 联邦宪法着手,再看看报告如何在 下议院提呈与审查。若要理解最高元首在 委任与接收报告方面的角色,可参阅 最高元首。至于被审计的公共 资金脉络,可参阅联邦预算;至于同样 调查公共资金滥用的另一机构,可参阅 反贪会(MACC)。
本文属描述性内容,依据宪法与法律文本撰写。这是一份草稿,尚未经任何 具名的人工审阅者审阅。
来源
-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Perkara 105–107) — Jabatan Audit Negara Malaysia
- Akta Audit 1957 (Akta 62) — Jabatan Audit Negara Malaysia
- Info Korporat — Jabatan Audit Negara — Jabatan Audit Negara Malaysia
- Fungsi Bahagian — Jabatan Audit Negara Malaysia
- Soalan Lazim (FAQ) — Jabatan Audit Negara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4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