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联邦宪法第153条规定,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有责任维护马来人以及沙巴和砂拉越原住民(anak negeri)的特殊地位,同时维护其他种族的正当权益。它允许在联邦公共服务的职位、奖学金与教育设施,以及联邦法律所要求的营商准证和执照方面,保留'其认为合理的一定比例'。该条文也包含一些限制——它不得剥夺一个人已享有的权利、职位、奖学金、准证或执照,也不得仅仅为了该项保留而限制营商。'土著'(Bumiputera)一词并未出现在第153条中;条文所用的措辞是'马来人以及沙巴和砂拉越任何一州的原住民'。
- 第153(1)条: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有责任维护马来人以及沙巴和砂拉越原住民的特殊地位,以及其他种族的正当权益
- 第153(2)条:在联邦公共服务职位、奖学金与教育设施,以及联邦法律下的营商准证/执照方面,保留'其认为合理的一定比例'
- 第153(4)、(5)、(7)、(8)、(9)条:保护既有权利的限制——不得剥夺已享有的职位、奖学金、准证或执照;不影响第136条(公平待遇);且不得仅仅为了该项保留而限制营商
- '土著'(Bumiputera)一词并不存在于第153条的文本中;该条文使用的是'马来人'(定义见第160(2)条)和沙巴与砂拉越的'原住民'(anak negeri,定义见第161A(6)条,砂拉越原住民族的名单见第161A(7)条)
- 第38(5)条:在对第153条下的行政措施作出任何政策改变之前,须先咨询统治者会议(Majlis Raja-Raja)
- 第159(5)条:未经统治者会议同意,不得通过对第153条的修订;第10(4)条允许国会禁止对第153条所保护事项提出质疑
适用对象: 任何想要准确了解第153条究竟规定了什么的人——学生、研究人员、记者和一般读者——而非坊间常见的简略解读。
本页内容
许多人引用第153条,但真正读过其条文的人却少得多。有人称之为”马来人特权”,有人称之为”配额”,也有人称之为”歧视”——然而该条文的实际文本并未使用其中任何一个词。它设定了一项责任,规定了几项限制,并且——很少有人提及的一点——同时点名了两个必须一并受到保护的群体。
本文报道联邦宪法第153条中实际写下的内容,依据的是律政司(Jabatan Peguam Negara)门户网站上2020年10月15日的重印版。它是描述性且中立的:陈述事实和各种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第153条究竟规定了什么?
第153条以一句奠定其整体设计的话开头。第(1)款规定,“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有责任按照本条文的规定,维护马来人以及沙巴和砂拉越任何一州原住民的特殊地位以及其他种族的正当权益”。
这句开篇的话包含了两个要点:
- 该项责任是双向的——不仅是马来人和原住民的特殊地位,其他种族的正当权益也在同一款中被提及。
- 它是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的责任,而根据第40条,元首须依内阁的建议行使其职能。第153(2)条本身也规定,该职能须受第40条的约束。
一览
| 位于何处 | 联邦宪法第十二部分第153条 |
| 谁负有责任 | 最高元首(依第40条行事) |
| 谁受保护 | 马来人;沙巴和砂拉越的原住民;以及其他种族的正当权益 |
| 保留什么 | 在联邦公共服务职位、奖学金与教育设施,以及联邦法律下的营商准证/执照方面,保留”其认为合理的一定比例” |
| 主要限制 | 第(4)、(5)、(7)、(8)、(9)款——不得剥夺既有权利;不影响第136条;不得仅仅为了该项保留而限制营商 |
| 保障 | 第38(5)条(咨询统治者会议);第159(5)条(修订须经统治者会议同意);第10(4)条(禁止质疑) |
谁受保护——“土著”(Bumiputera)是否出现在本条文中?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把第153条等同于”土著”(Bumiputera)一词。第153条的文本并未使用”土著”这个词。它所提及的是宪法在别处所定义的两个群体:
- 马来人——第160(2)条将”马来人”定义为信奉伊斯兰教、惯常使用马来语、奉行马来习俗,并符合特定出生或居住条件的人(在独立日之前出生于联邦或新加坡,或为此等人之后裔)。
- 沙巴和砂拉越的原住民——第161A(6)条为这两州定义了”原住民”(anak negeri/native),就砂拉越而言,该定义所指的是第161A(7)条所列出的、作为砂拉越原住民的各族群。在第(7)款的文本中,所使用的宪法术语包括”Sea Dayak”(今通称伊班人/Iban)和”Land Dayak”(今比达友人/Bidayuh),此外还有Bukitan、Bisayah、Dusun、Kayan、Kenyah、Melano、Murut和Penan等。
“土著”(Bumiputera)是一个政策和行政术语——用于诸如新经济政策(Dasar Ekonomi Baru)等政策文件——并非出现在第153条文本中的用语。第89条(半岛的马来保留地)和第161A(5)条(沙巴和砂拉越的原住民保留地)是关于土地的独立条文,并非第153条的一部分。
在本条文下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
第153(2)条列出了三个保留领域,而第153(8A)条又补充了一个:
- 联邦公共服务职位——第(2)款所指的是”除州公共服务以外”的公共服务职位。它不适用于州公共服务。
- 由联邦政府所提供的奖学金、助学金(exhibitions)以及教育或培训设施。
- 在联邦法律要求持有准证或执照的情况下,用以经营贸易或商业的准证和执照。
- 大学和学院的学额——第(8A)款允许最高元首在学额少于合格申请人数时,指示为大马教育文凭(SPM)之后的深造学额保留一定比例。
所采用的衡量标准并非固定数字。第(2)款提到的是”其认为合理的一定比例”(such proportion as he may deem reasonable)。宪法并未设定任何特定的百分比。
该条文也包含明确的限制:
- 第(4)款: 在行使其职能时,最高元首不得剥夺任何人所持有的公共职位,或其所享有的奖学金或教育设施的延续。
- 第(5)款: 本条文不减损第136条的规定,即联邦服务中同一等级的所有人员,均须获得公平待遇,不分种族。
- 第(7)和(8)款: 本条文中任何内容均不得剥夺任何人已累积或已享有的权利、特权、准证或执照,亦不得阻止其合理预期中的续期。
- 第(9)款: 本条文不授权国会仅仅为了向马来人以及沙巴和砂拉越原住民保留而限制商业或贸易。
第153条如何受到保护和审查?
第153条受到宪法中其他若干机制的约束:
- 咨询统治者会议。 第38(5)条要求,在对第153条下的行政措施作出任何政策改变之前,须先咨询统治者会议(Majlis Raja-Raja/Conference of Rulers)。
- 修订须获同意。 第159(5)条将第153条列为其修订未经统治者会议同意即不得通过的条文之一——这是在宪法修订通常所要求的三分之二多数之外的附加条件。
- 禁止质疑。 第10(4)条允许国会在以安全或公共秩序为由对言论自由施加限制时,通过法律禁止对(其中包括)第153条所设定或保护的任何事项、权利、地位、身份、特权或主权提出质疑——但对其实施方式的质疑除外。
第153条与第8条(平等)之间的关联也经常被提出。第8(1)条规定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8(2)条禁止基于宗教、种族、血统、出生地或性别的歧视——“除非本宪法明文允许”。第153条正是那些获明文允许的条文之一。
常见的误解
“第153条设定了30%(或其他数字)的配额。” 该条文的文本并不包含任何数字;它提到的是”其认为合理的一定比例”。常被提及的具体数字目标源自诸如新经济政策等政策文件,而非源自第153条的文本。
“第153条只保护马来人。” 第(1)款在同一句话中同时点名了马来人、沙巴和砂拉越的原住民,以及其他种族的正当权益。
“第153条允许剥夺非马来人的职位或执照。” 第(4)、(7)和(8)款明确禁止剥夺已享有或持有的权利、职位、奖学金、准证或执照。
“第153条不可修订。” 它可以修订,但须受附加条件的约束——即第159(5)条下统治者会议的同意,而不仅仅是三分之二的表决。
“‘土著’(Bumiputera)是第153条中的术语。” 该词并未出现在第153条中;该条文使用的是”马来人”和”原住民”。
不同的观点
第153条是宪法中被公开讨论得最多的条文之一,人们对它的看法各不相同。一部分人强调,该条文是历史保障和社会经济平衡的基础,受宪法特别保护。另一部分人则强调第8条中的平等要素以及第153条本身所包含的限制,并质疑”合理的比例”究竟应如何落实。
本文不支持任何一方的立场。可以作为事实陈述的是:该条文本身的设计,在一项条文之内配置了两个要素——特殊地位与其他种族的正当权益——并在其周围设置了限制和保障。
接下来
要了解第153条在整部文件中的位置,请参阅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关于依第38(5)条须被咨询、并依第159(5)条须给予同意的统治者会议的角色,请参阅统治者会议。关于保护第153条的修订条件,请参阅修改联邦宪法。关于”土著”(Bumiputera)一词及具体数字目标所使用的政策背景,请参阅新经济政策。关于沙巴和砂拉越原住民的地位,请参阅MA63。
本文根据NegaraKu.md的编辑方针被归类为敏感(种族)内容,因为其主题触及特殊地位以及种族之间的关系。它力求保持描述性和中立——如实报道所公布的第153条文本及相关条文,不偏袒任何一方——并作为临时草稿保留,等待人工审核后再行发布。
第153条是否为马来人设定了固定配额?
没有。第153(2)条提到的是最高元首(Yang di-Pertuan Agong)保留'其认为合理的一定比例'(such proportion as he may deem reasonable),而非宪法本身所设定的一个百分比数字。
'土著'(Bumiputera)一词是否出现在第153条中?
没有。第153条的文本使用的是'马来人以及沙巴和砂拉越任何一州的原住民'。'土著'是一个政策和行政术语,并非本条文中的宪法用语。
第153条是否适用于州公共服务?
第153(2)条所指的是'除州公共服务以外'的公共服务职位,即联邦公共服务,以及由联邦政府所提供的奖学金和设施。
非马来人是否会因第153条而被剥夺职位或准证?
第153(4)、(7)和(8)条规定,该条文不得剥夺任何人已享有或持有的公共职位、奖学金、权利、特权、准证或执照。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Sahkan status Perkara 161A(7) pada tarikh baca: pindaan Perlembagaan yang berkuat kuasa pada Februari 2022 dilaporkan meminda Perkara 161A(6) dan memansuhkan Perkara 161A(7), membenarkan Sarawak menetapkan takrif peribumi melalui undang-undang Negeri. Artikel ini memetik Cetakan Semula 15 Oktober 2020 yang masih mengandungi senarai kaum dalam fasal (7); semak sama ada rujukan perlu dikemas kini kepada teks terkini.
- Sahkan padanan istilah moden: 'Sea Dayak' = Iban dan 'Land Dayak' = Bidayuh disemak sebagai padanan lazim, bukan istilah dalam teks perlembagaan itu sendiri.
- Semakan manusia untuk keseluruhan artikel Tier S (sensitiviti: kaum) sebelum penerbitan, termasuk pengesahan setiap petikan fasal terhadap teks rasmi terkini.
来源
-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 As at 15 October 2020) — Article 153; and Articles 8, 38(5), 89, 136, 159(5), 160(2), 161A, 10(4)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Federal Constitution — Portal Perundangan Persekutuan (Federal Legislation Portal)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1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