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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敏感——宗教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7 分钟阅读

Syariah——马来西亚体系中作为州事务的伊斯兰法

在马来西亚法律语境中,「Syariah」指伊斯兰法与Syarak法,根据《联邦宪法》,二者属于州事务。每个州属各自制定本身的州法令,并设立本身的沙里亚法庭;其管辖权仅限于信奉伊斯兰教的人,且仅限于州清单所列明的事项。本文仅依据宪法与成文法文本,以描述性方式说明此术语及其地位。

🔒 敏感内容 — 宗教

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在马来西亚法律体系中,Syariah(Syarak法/伊斯兰法)属于州事务。《联邦宪法》第九附表(Ninth Schedule)州清单item 1,将伊斯兰法以及沙里亚法庭的组成、组织及程序的权力,赋予州立法议会,联邦直辖区则透过联邦法律另作规定。沙里亚法庭仅对信奉伊斯兰教的人具有管辖权,且仅限于该项所列明的事项。

  • 在马来西亚法律语境中,Syariah指伊斯兰法与Syarak法——依据《联邦宪法》第九附表州清单item 1,属于州事务,而非联邦事务
  • 依据第74条第(2)款,州立法议会得就州清单内的事项立法,因此每个州属各自制定本身的州法令
  • 沙里亚法庭仅对信奉伊斯兰教的人具有管辖权,且仅限于item 1所列明的事项——这两项限制均载于宪法条文本身
  • 沙里亚法庭对罪行概无管辖权,惟联邦法律所赋予者除外
  • 该联邦法律即为Akta Mahkamah Syariah (Bidang Kuasa Jenayah) 1965(Akta 355),将刑罚限定为监禁不超过3年、罚款不超过RM5,000、鞭刑不超过6下,或以上任何组合
  • 第121条第(1A)款自1988年6月10日起生效,规定民事法庭(第121条第(1)款下的高等法院)对属于沙里亚法庭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概无管辖权
  • 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直辖区被排除在item 1之外;在该处,沙里亚法庭是依联邦法律设立的,即Akta Pentadbiran Undang-Undang Islam (Wilayah-Wilayah Persekutuan) 1993(Akta 505)

适用对象: 任何想了解「Syariah」这一术语在马来西亚法律中的含义,以及沙里亚法庭的管辖权为何因州而异的人。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7 分钟

Bahasa Malaysia: Syariah / Syarak · English: Syariah (Islamic law) · 中文: 伊斯兰教法

「Syariah」是一个术语,并非单一的法庭,也并非单一的法令。在日常对话中, 它指的是伊斯兰教的宗教法律。而在马来西亚法律体系中,这一术语有更精确 的定位:伊斯兰法与Syarak法属于州事务,每个州属都透过本身的州法令 与本身的沙里亚法庭来处理。

本文仅依据宪法与成文法文本,以描述性方式说明这一术语及其地位,并不 评论任何案例。

州事务,而非联邦事务

《联邦宪法》透过第九附表(Ninth Schedule)中的清单,将立法权在国会 与州立法议会之间划分。伊斯兰法属于州清单item 1

该项将伊斯兰法,以及信奉伊斯兰教的人的属人法与家事法——包括继承、 订婚、婚姻、离婚、赡养、监护、赠与(hibah)、wakaf、zakat、fitrah及 baitulmal——连同「沙里亚法庭的组成、组织及程序」,一并纳入州权力范围。

依据第74条第(2)款,州立法议会得就州清单内的任何事项立法。因此每 个州属都通过本身的州法令,各州的沙里亚法庭即在该 州法令下设立。

联邦清单则从相反方向划出同一条界线。联邦清单item 4赋予国会权力,管 辖「沙里亚法庭以外所有法院的组成与组织」。换言之,宪法条文本身即 将沙里亚法庭与联邦法院体系分隔开来。

沙里亚法庭管辖权的三项限制

item 1不仅赋予权力,也划定了界限。该项规定,沙里亚法庭

仅对信奉伊斯兰教的人具有管辖权

且仅限于该项所列明的事项,并对罪行概无管辖权,惟联邦法律所赋予者除外。

三项限制——均载于宪法之中:

限制含义
对象仅限信奉伊斯兰教的人
事项仅限item 1所列明的事项
罪行仅限联邦法律所赋予者

前两项限制具有累加性:某一事项必须既涉及穆斯林,属于该项清单 所列范围。

国会所订定的刑事限制

由于item 1规定,沙里亚法庭对罪行概无管辖权,「惟联邦法律所赋予者除 外」,沙里亚法庭的刑事部分因此有赖于一部国会法令:Akta Mahkamah Syariah (Bidang Kuasa Jenayah) 1965(Akta 355)

Akta 355第2条赋予管辖权,处理信奉伊斯兰教的人违反伊斯兰教义的罪行, 惟须受以下限制:

刑罚Akta 355第2条下的限制
监禁不超过3年
罚款不超过RM5,000
鞭刑不超过6下
组合以上刑罚在该等限制内的任何组合

州法令可订定较低的限制,但不得订定较高的限制,因为该项权力源自联邦 法律。

第121条第(1A)款

第121条第(1A)款被纳入宪法,并自1988年6月10日起生效。该款规定, 第(1)款所述的法院——即高等法院(民事法庭)——对属于沙里亚法庭管辖 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概无管辖权。

该款是针对民事法庭的管辖权排除条款。它本身并未界定沙里亚法庭的 管辖权究竟为何——该界定载于item 1及州法令之中(联邦直辖区则载于联 邦法律)。它也未在两个体系之间创设任何上诉途径。

每个州属的三级法庭

每个州属都在本身的州法令下,建构相同的三级架构:

层级名称
初级Mahkamah Rendah Syariah
高等Mahkamah Tinggi Syariah
上诉Mahkamah Rayuan Syariah

由于每个州属各自制定本身的州法令,mal索偿的金额限制与程序细节因 州而异——这正是为何「沙里亚法庭的限额」从来不是一个全国统一的数 字。全国统一的只有Akta 355中的刑事限制。

在全国层面,Jabatan Kehakiman Syariah Malaysia(马来西亚沙里亚司法 厅,JKSM)——首相署属下的一个机构——协调并统一伊斯兰法律与沙里亚 司法的行政。它负责协调;它并非凌驾于各州法庭之上的法庭。

联邦直辖区的例外

item 1开头即有一项例外:它不适用于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直辖区。在 该处,由于没有州立法议会,沙里亚法庭是依联邦法律设立的——即 Akta Pentadbiran Undang-Undang Islam (Wilayah-Wilayah Persekutuan) 1993(Akta 505)

常见误解

「Syariah是指全国单一的一个法庭。」 不是。每个州属都依本身的州 法令设立本身的沙里亚法庭;JKSM协调行政事务,而非全国最高的法庭。

「沙里亚法庭可审理任何涉及穆斯林的争议。」 item 1施加两项累加性 限制——须为信奉伊斯兰教的人,仅限于该项内的事项。清单之外的 事项不属其管辖范围。

「第121条第(1A)款使沙里亚法庭高于民事法庭。」 该款是针对民事法 庭的管辖权排除条款。它并未提及位阶,也未在item 1的事项清单上增添 任何内容。

「每个州属的刑罚限制相同。」 Akta 355中的刑事限制是全国性的; mal的金额限制、条文引用与程序则是逐州订定的。

下一步

欲了解马来西亚两个法院体系如何分立的完整图景,请阅读民事法庭与沙 里亚法庭。关于伊斯兰教在联邦中的 地位,请见第3条;至于第九附表如何在 整体上划分联邦与州权力,请见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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