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联邦宪法是马来西亚的最高法律。第4(1)条规定它是联邦的主要法律,任何其他与之抵触的法律,在抵触的范围内均属无效。因此,国会通过的任何法令(Akta)都必须与宪法相符。与只需简单多数即可通过的普通法令不同,宪法一般只能依照第159条、以每个国会议院全体议员总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票数修改,而某些条文还须满足额外条件。
- 第4(1)条确立宪法为联邦的主要法律
- 与宪法抵触的法律,在抵触的范围内均属无效
- 自1957年8月31日起生效;1963年9月16日马来西亚成立时扩大适用
- 修宪一般须获每个国会议院全体议员总数三分之二的票数(第159条)
- 基本自由载于第二部分(第5至13条);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划分见第九附表
适用对象: 学生、研究人员、记者、企业主,以及任何想以描述性方式了解联邦宪法的地位、以及它如何凌驾于普通法令之上的人。
本页内容
Bahasa Malaysia: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 English: Federal Constitution · 中文: 联邦宪法
一部法令可以由国会以简单多数通过。然而,该法令仍须服从一份更高的文件——如果它与那份文件抵触,该法令在抵触的范围内即属无效。
那份文件就是联邦宪法。第4条宣告它为马来西亚的最高法律,正是这一地位使它有别于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每一部其他法令。
一览
| 全名 | 联邦宪法(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 Federal Constitution) |
| 类别 | 联邦最高法律 |
| 生效日期 | 1957年8月31日(作为马来亚联合邦宪法);1963年9月16日马来西亚成立时扩大适用 |
| 地位 | 第4(1)条:联邦的主要法律;与之抵触的法律在抵触的范围内均属无效 |
| 修改机关 | 国会依据第159条(以及涉及沙巴/砂拉越特定事项的第161E条) |
| 解释与适用者 | 法院 |
| 生效文本 | 由总检察署以《马来西亚法律》(Laws of Malaysia)系列出版,分马来文与英文版本(2020年重印本) |
“最高法律”是什么意思?
第4(1)条规定,本宪法是联邦的主要法律,而独立日之后通过的任何与宪法抵触的法律,在抵触的范围内均属无效。
其效果是,马来西亚所有其他法律都位于宪法之下,而非与之平起平坐:
- 国会通过的**法令(Akta)**必须符合宪法。
- 州立法议会通过的**州法令(Enakmen)**同样须服从宪法,并须遵守宪法所定的权力划分。
- 附属法规(如条例与规则)不得逾越宪法及其母法令所允许的范围。
当出现某项法律或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条文的问题时,由法院负责解释与适用宪法。
它与一部法令有何不同?
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它如何通过与修改。
| 普通法令 | 联邦宪法 | |
|---|---|---|
| 地位 | 联邦普通法律 | 最高法律(第4条) |
| 通过/修改所需 | 两院简单多数 | 一般为每个国会议院全体议员总数三分之二(第159条) |
| 彼此关系 | 必须符合宪法 | 凌驾于所有法令之上 |
| 抵触的后果 | 在与宪法抵触的范围内无效 | — |
由于宪法为其修改设定了更高的票数门槛,它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样轻易更改。这正是成文宪法所谓”刚性”(rigidity)的含义。
宪法如何修改?
第159条规定了修改程序。它并非单一规则;所采用的途径取决于所要更改的条文。与第161E条一并阅读时,存在几条不同的途径:
| 途径 | 条件 | 条文 |
|---|---|---|
| 默认(大多数修改) | 在二读与三读时获得每院全体议员总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票数 | 第159(3)条 |
| 从简(有限的技术性清单) | 仅需简单多数,如同普通法律 | 第159(4)条 |
| 更严(特定事项) | 三分之二并且须获统治者会议(Majlis Raja-Raja)同意 | 第159(5)条 |
| 更严(沙巴/砂拉越事项) | 三分之二并且须获相关的沙巴或砂拉越州元首(Yang di-Pertua Negeri)同意 | 第161E(2)条 |
有两个细节值得留意。第一,第159(3)条下的三分之二门槛是按某议院的全体议员总数计算,而非仅按出席并投票的议员计算。第二,受第159(5)条保护的条文清单包括公民权(第三部分)、统治者会议(第38条)、国语(第152条)和特殊地位(第153条)等事项——而第161E(2)条则保护若干专为沙巴与砂拉越保留的事项。各途径的细节在修宪一文中说明。
第159条下的修改权是否存在任何内在限制——这一问题通常被称为基本结构学说——曾在法院成为讨论的课题,各方对此看法不一。本文对该问题不持任何立场。
宪法包含哪些内容?
宪法分为若干部分与附表,涵盖国家的基本框架:
- 联邦及其领土——确立马来西亚为一个联邦,并界定其领土。
- 基本自由——第二部分(第5至13条)列明各项自由,如人身自由、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言论、集会与结社自由、宗教自由,以及有关教育与财产的权利。
- 公民权——第三部分规定公民权如何取得、褫夺与终止。
- 联邦机构——最高元首作为国家元首的地位,以及立法、行政与司法机构的架构。
- 各州——州宪法、统治者会议,以及联邦与州之间的关系。
- 权力划分——第九附表载有联邦事项表、州事项表与共同事项表,将立法权限划分于国会与州立法议会之间。
常见误解
“宪法可以像普通法令一样修改。” 不对。第159(3)条设定了三分之二全体议员总数的默认门槛,高于普通法令所需的简单多数。
“三分之二的票数总是足够的。” 未必。第159(5)条要求特定条文须获统治者会议同意,而第161E(2)条则要求专属于沙巴或砂拉越的事项须获该州州元首同意。
“所有法律地位平等。” 不对。第4(1)条使宪法凌驾于其他法律之上;任何与之抵触的法令或州法令,在抵触的范围内均属无效。
接下来
如需全面了解这份文件的结构,请阅读法律类别中的联邦宪法。如需了解各修改途径的细节,请参阅修宪。如需了解一部普通法律如何产生、以及为何它必须符合宪法,请参阅法令。
本页面每一处引文的生效文本,均为联邦宪法本身,由总检察署以《马来西亚法律》系列出版。此处的马来文引文以2020年重印本马来文文本为依据。
本文依据 NegaraKu.md 的编辑方针归类为敏感(宪法)内容。它以描述性且中立的方式撰写——照实报道条文所出版的文本,不作评论——并在正式发布前作为临时草稿保留,等候人工审核。
一部法令能否凌驾于宪法之上?
不能。第4(1)条确立宪法为联邦的主要法律,任何与之抵触的法律,在抵触的范围内均属无效。任何法令都必须与宪法相符。
宪法与一部法令有何不同?
法令(Akta)是国会以简单多数通过的普通法律,必须符合宪法。宪法则凌驾于所有法令之上,一般只能以每个国会议院全体议员总数三分之二的票数修改(第159条)。
联邦宪法从何时开始生效?
它于1957年8月31日作为马来亚联合邦宪法生效,随后扩大并适用于1963年9月16日成立的马来西亚联邦。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Sahkan petikan verbatim Perkara 4(1), 159(3), 159(4), 159(5) dan 161E(2) terhadap teks bercetak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Cetakan Semula 2020) versi bahasa Melayu — rencana ini menggunakan frasa sah 'tidak sah setakat ketidakselarasan itu' dan 'jumlah bilangan ahli', bukan parafrasa terjemahan.
- Sahkan kedudukan teks sah bahasa Melayu di bawah Perkara 160B (bila teks kebangsaan diperakukan sebagai teks sah) sebelum menyandarkan petikan Melayu kepadanya sepenuhnya.
- Sahkan senarai peruntukan yang dilindungi Perkara 159(5) dan perkara Sabah/Sarawak yang dilindungi Perkara 161E(2) sekiranya butiran spesifik hendak disenaraikan.
- Sahkan slug pautan dalaman wujud: /law/federal-constitution, /law/constitutional-amendment, /glossary/akta, /government/majlis-raja-raja, /glossary/yang-di-pertuan-agong.
来源
-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Cetakan Semula 2020) — teks sah bahasa Melayu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AGC)
- Federal Constitution (Reprint 2020) — teks bahasa Inggeris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AGC)
- Federal Constitution — Laws of Malaysia portal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AGC)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1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