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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为何13个州属采用三种不同称号

马来西亚各州政府首长在宪法上担任相同的职位,但在九个有统治者的州属称为州务大臣,在马六甲、槟城与沙巴称为首席部长,在砂拉越则称为总理。本文说明这些称号的宪制依据及委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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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题属于敏感类别,内容仅作中立、描述性呈现。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州务大臣(Menteri Besar)与首席部长(Ketua Menteri)是同一职位的不同称号。联邦宪法第160(2)条将这两个用语皆定义为「不论以何种称号称之,州行政议会(Majlis Mesyuarat Kerajaan)的主席」。州务大臣这一称号用于九个拥有统治者(Raja)的州属;首席部长这一称号则用于四个没有统治者的州属——马六甲、槟城、沙巴与砂拉越——而砂拉越自2022年3月1日起已改用总理(Premier)这一称号。在这两种情形下,联邦宪法第八附表皆规定统治者(或州元首)须先委任一名州立法议会(Dewan Undangan)议员,该议员依其判断可能获得该议会多数议员的信任。

  • 第160(2)条:「首席部长」与「州务大臣」皆指某州行政议会的主席——称号不同,职位相同
  • 九个州属拥有统治者,使用州务大臣这一称号;四个州属没有统治者,由州元首领导
  • 第八附表第2(2)(a)条:统治者委任一名依其判断可能获得多数信任的州立法议会议员出任州务大臣
  • 委任州务大臣,以及不批准解散州立法议会的请求,是统治者可依其酌情权行使的两项职能
  • 第八附表第22条将马六甲与槟城的「统治者」字眼替换为「州元首」,第23条则将此规定延伸至沙巴与砂拉越
  • 砂拉越自2022年3月1日起使用总理这一称号,此前《砂拉越州宪法》的修正案已于2022年2月15日通过

适用对象: 任何需要理解马来西亚州政府架构的人——法律与政治学学生、记者、公务员、官方文件撰写者,以及对称号差异感到困惑的一般读者。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4 分钟

Bahasa Malaysia: Menteri Besar / Ketua Menteri · English: Menteri Besar / Chief Minister (head of a state government) · 中文: 州务大臣 / 首席部长

十三个州属。一个职位。三种不同的称号。

领导雪兰莪政府的人称为州务大臣(Menteri Besar)。在槟城执行相同职务的人称为首席部长(Ketua Menteri)。在砂拉越,这一称号则是总理(Premier)。这种差异并非州属大小、人口或权力的问题——它只源于一件事:该州属是否拥有统治者(Raja)。

简短答案

联邦宪法第160(2)条一次过将这两个用语皆作出定义。「首席部长」与「州务大臣」皆指——不论以何种称号称之——某州行政议会的主席。

「不论以何种称号称之」这一措辞正是关键所在。联邦宪法并不规定称号,它只是确认该职位本身。实际的称号由各州自身的宪法规定。

第160(2)条也将「州行政议会」定义为与联邦政府内阁(Jemaah Menteri)相当的机构,并具体说明它包括砂拉越的最高议会(Majlis Tertinggi)。这正是通常所称的州行政议会(EXCO)。

谁使用哪一种称号

州属州元首政府首长称号
柔佛、吉打、吉兰丹、彭亨、霹雳、雪兰莪、登嘉楼苏丹州务大臣
森美兰最高统治者州务大臣
玻璃市拉惹州务大臣
马六甲、槟城州元首首席部长
沙巴州元首首席部长
砂拉越州元首总理(自2022年3月1日起)

第160(2)条将「州元首」定义为没有统治者的州属之元首,而「统治者」的定义则进一步说明,就森美兰而言,该词是指代表其本人及各统治酋长(Pembesar-Pembesar Memerintah)行事的最高统治者。

第八附表第19A条的标题明确列出四个没有统治者的州属:马六甲、槟城、沙巴与砂拉越。其余九个州属皆拥有统治者。

为何存在这种划分

答案在于联邦成立的历史,而这段历史至今仍可在宪法本身中读到。

独立日当天的第1(2)条,将柔佛、吉打、吉兰丹、森美兰、彭亨、霹雳、玻璃市、雪兰莪与登嘉楼列为「昔称马来属邦」的州属,而马六甲与槟城则被称为「昔称马六甲与槟城海峡殖民地」的州属。这最初的九个州属,将其统治者制度一并带入联邦。马六甲与槟城则没有这一制度。

沙巴与砂拉越较后才加入联邦,同样没有统治者。现行生效的第1(2)条将全部13个州属依字母顺序列于同一份清单之中——但这种结构上的划分仍保留在第八附表之中。

详情请参阅联邦宪法1963年马来西亚的成立

有统治者州属的委任程序

联邦宪法第八附表列出「须载入州宪法的条文」。第一部分第2条规范州行政议会的组成。

其程序如下:

  1. 统治者委任州务大臣。 第2(2)(a)条:统治者须先委任一名依其判断可能获得该州立法议会多数议员信任的议会议员,出任州务大臣以主持州行政议会。
  2. 州务大臣就行政议会的委任提出建议。 第2(2)(b)条:依州务大臣的意见,统治者须从州立法议会议员之中委任不超过十名、不少于四名的其他成员。
  3. 行政议会对议会负责。 第2(5)条:州行政议会须对州立法议会集体负责。

有两项细节常被忽略。

第一,第1(2)条列出统治者可依其酌情权行使的职能——其中两项与本主题直接相关:委任州务大臣,以及不批准解散州立法议会的请求。在几乎所有其他职能上,第1(1)条要求统治者依州行政议会的意见行事。

第二,第2(4)条规定,统治者在委任州务大臣时,若其认为有必要遵从该条规定,可依其酌情权搁置州宪法中任何限制其州务大臣人选的条文。这项规定隐含承认,州宪法可能载有联邦宪法所定之外的额外资格要求。

然而,有一项绝对限制直接来自联邦宪法。第2(3)条:经归化,或依第17条登记而成为公民者,不得获委任为州务大臣。

当失去多数信任时

第2(6)条以一句话规定其机制:若州务大臣不再获得州立法议会多数议员的信任,则须辞去州行政议会的职务,除非应其请求,统治者将该议会解散。

请留意这项选择的结构。州务大臣可以请求解散议会——但批准该请求属于统治者依第1(2)(b)条所享有的酌情权。若该请求未获批准,辞职的义务依然存在。

其他行政议会成员则处于不同的地位。第2(7)条:在符合第2(6)条的情况下,州务大臣以外的州行政议会成员,得依统治者的意愿留任,但可随时辞职。

在没有统治者的州属有何不同

宪法并未另行订立一套独立的条文,而是采用替换的方法。

第八附表第22条规定,在马六甲州与槟城州适用第一及第二部分时,凡提及统治者之处,须以提及州元首取代。第23条则规定,第一部分适用于沙巴州与砂拉越州,一如其适用于槟城与马六甲。

第22条也省略了若干条文。第1(2)条第(c)款至第(g)款均被省略——即有关统治者会议讨论统治者特权事宜的酌情职能、作为伊斯兰教首长或与马来习俗有关的职能、继承人与摄政的委任、依马来习俗颁授勋衔与头衔,以及对皇室与王宫的管理职能。第2(4)条也被省略。

未被省略的是第1(2)(a)款与第1(2)(b)款。这意味着这些州属的州元首,在委任州政府首长以及考虑解散州立法议会的请求时,同样依其酌情权行事。

州元首这一职位本身由第19A条设立:州元首由最高元首行使酌情权、但须先咨询首席部长后委任,任期四年。州元首可致函最高元首辞职,亦可在州立法议会以不少于议员总数三分之二的票数支持一项动议后,由最高元首将其罢免。

第19B条增加两项限制:非公民,或经归化或依第17条登记而成为公民者,不得获委任;州元首亦不得担任有收入的职位,或积极参与任何商业经营。

砂拉越与总理这一称号

砂拉越州立法议会于2022年2月15日通过对《砂拉越州宪法》的多项修正案。其中一项修正案将Chief Minister这一称号改为Premier,自2022年3月1日起生效。首席部长办公室也随之被称为砂拉越总理办公室。

这项修正案无须修改联邦宪法,因为第160(2)条的定义早已涵盖「不论以何种称号称之」的州行政议会主席。联邦宪法中提及「首席部长」的条文——包括有关委任州元首前须先咨询的第19A条——继续适用于该职位的持有人。

州属背景:砂拉越

玻璃市在宪法文本中的例外

第71(5)条允许以第二部分的条文取代第一部分第2条或第4条。就所有州属而言,该项替换于第二届州立法议会解散前持续有效。就玻璃市而言,第71(5)(b)款规定了不同的期限:直至该州立法议会另定的更长时间为止;而就第2条中的条文而言,则「直至另定之时为止」。

这项差异并非表面上的不同。第二部分第20条——第2条的替代版本——文字几乎相同,但有两处显著差异。第20(2)(a)条仅提及「一人」,而未说明该人必须是州立法议会议员。第20(6)条则增加了一项时间条件:州务大臣须于其获委任之日起满三个月时终止任职,除非在该期限届满之前,州立法议会已通过一项对其表示信任的决议。

常见错误

「首席部长的地位低于州务大臣。」 并非如此。第160(2)条将两者置于同一定义之下。第70条则是就统治者与州元首之间的礼宾优先次序作出安排,而非就州政府首长之间。

「联邦宪法规定了州务大臣的全部资格要求。」 并非完全如此。联邦宪法只规定了基本要求——州立法议会议员身分、多数信任,以及对归化或登记公民的禁止。额外的要求载于州宪法之中,而第八附表第2(4)条明确提及州属条文可能限制统治者选择之情形的存在。

「州元首与统治者一样是终身职位。」 并非如此。第19A(2)条规定任期为四年,可透过最高元首的重新委任而续任。

「联邦直辖区首席部长。」 并无此职位。吉隆坡、纳闽与布城属于联邦直辖区,而非州属,也没有州立法议会。见联邦直辖区

「州宪法可随意修改。」 第71(4)条规定,若某州属的宪法未载有第八附表第一部分所定的必要条文,或载有与其不一致的条文,国会得以立法方式,就在该州属实施该等必要条文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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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

如需确认某州属的确切资格要求,应查阅该州属的《州宪法》(Undang-Undang Tubuh Kerajaan)——而非联邦宪法。各州属皆透过其州立法议会门户网站或州政府秘书办公室发布宪法文本,而修正案则刊登于《州宪报》。

如需联邦宪法及第八附表的官方文本,请使用总检察署(Jabatan Peguam Negara)联邦立法门户网站lom.agc.gov.my。本文所引用的重印本为2020年重印本。

来源与历史 4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州务大臣的额外资格要求(例如与种族及宗教有关的要求)载于各州自身的宪法,而非联邦宪法。截至本文草拟之日,若干州属的《州宪法》(Undang-Undang Tubuh)官方文本仅以扫描图像形式提供,因此本文未引述任何州属条文。在陈述具体要求之前,应核实各州官方印刷本。
  • 第71(5)(b)条允许玻璃市继续以第八附表第二部分第20条取代第2条,「直至另定之时为止」。应核实现行《玻璃市州宪法》是否仍作如此规定。
  • 各有统治者州属的元首称号(苏丹、最高统治者、拉惹)取自MyGovernment门户网站及第160(2)条中「统治者」的定义。如需确认官方用法,应核实各州属自身的宪法。

来源

  1. Perlembagaan Persekutuan (Cetakan Semula 2020) — Perkara 1, 70, 71, 160 dan Jadual Kelapan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2. Portal Perundangan Persekutuan Malaysia (Laws of Malaysia) — Jabatan Peguam Negara Malaysia
  3. Sistem Pemerintahan Malaysia — Kerajaan Negeri — MyGovernment, Portal Rasmi Kerajaan Malaysia
  4. Premier of Sarawak — restyling of the title of Chief Minister — The Official Portal of the Sarawak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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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 2026年7月24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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