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FSA）

> 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第758号法令）是马来西亚银行与金融领域的基石法律，将四部已废除的法令整合为一，赋予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对银行、保险公司、支付系统及消费者保护的广泛权力。

- Category: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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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pdated: 202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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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你轻触电子钱包、办理车贷或购买伊斯兰保险（takaful）计划，你面对的都是一家听命于同一个监管者的企业——**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NM）**——这一切源于一部法律。**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FSA）**，被引称为**第758号法令**，是马来西亚传统金融领域的基石法律。它适用于全马来西亚，由国家银行主管和执行，并于**2013年6月30日**生效。大多数写给律师看的解读只停留在被废除法令的清单上。而这一篇回答的是一个普通马来西亚人真正关心的问题：FSA对你的钱、你的权利，以及照管这些的人意味着什么？

## 通俗地说，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是什么？

FSA是一部规则手册，它规定谁被允许在马来西亚经营金融业务、他们必须如何行事，以及违规时会有什么后果。它赋予国家银行对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以及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的监管与监督权，全都是为了追求**金融稳定**。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FSA支撑着你所使用的几乎每一项主流货币服务：

- 保管你薪水并向你发放贷款的**银行**；
- 为你的汽车、人寿或医疗保单理赔的**保险公司**；
- 转移你金钱的**支付系统**或电子钱包；
- 你出国前购买外币的持牌**货币兑换商**。

它们每一个都受到监管，因为FSA要求它们在营运前必须获得国家银行的执照或批准。

## 它何时生效，又取代了什么？

FSA于**2013年3月18日**获御准，并于**2013年6月30日**生效（依据P.U. (B) 276/2013）。同一天，其符合伊斯兰教法的姊妹法令**2013年伊斯兰金融服务法令（IFSA）**也一同生效。

有两项条文当时被暂缓施行：**第129条和附表9**——它们涉及合约前披露、陈述以及失实陈述的补救措施（一项保险消费者保护措施）——于稍后的**2015年1月1日**才开始生效（依据P.U. (B) 552/2014）。

在2013年之前，该领域由几部各自独立、日渐老旧的法规管辖。FSA将这一框架统一起来，把**四部传统法律**整合并**废除**为一部现代化、以原则为本的法令：

| 被废除的法律 | 它过去管辖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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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银行与金融机构法令（BAFIA） | 银行和财务公司 |
| 1996年保险法令 | 传统保险公司和中介 |
| 2003年支付系统法令 | 支付系统和工具 |
| 1953年外汇管制法令 | 外汇管理 |

该行业的伊斯兰部分则平行处理：**1983年伊斯兰银行法令**和**1984年伊斯兰保险法令**是依IFSA而非FSA被废除。FSA和IFSA共同旨在使管辖金融机构的法律保持切合实际和有效——维护金融稳定、支持金融体系和更广泛经济的包容性增长，并为消费者提供充分保护。

## FSA为什么对普通马来西亚人或中小企业重要？

从该法令衍生出三件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

**第一，执照是你可以查证的信号。** 由于FSA规定必须持牌，一家银行、保险公司或电子钱包获得国家银行执照或批准这一事实，就是你抵御欺诈的第一道防线。未列入国家银行注册名录的服务商并非监管较宽松的经营者——而是非法的经营者。

**第二，FSA加强了消费者保护。** 该法令生效时引入了更高的清晰度和透明度，并强化了**营业操守和消费者保护要求**——即规范金融机构应如何对待你的规则。

**第三，FSA的设计不仅是保护客户，更是保护整个体系。** 它引入了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条文，以便在整个金融集团中积累的风险威胁到稳定之前就能加以处理。对中小企业而言，正是这种结构性安全，让你所依赖的银行体系在冲击来临时依然屹立。

## 谁负责监管，执照制度如何运作？

唯一的答案是**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它主管和执行该法令，并对金融机构、支付系统以及货币和外汇市场行使监管监督权。

关键的门槛条文是**第8条**。第8(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经营任何受权业务**，除非：

- 由财政部长依**国家银行的建议**发出**执照**（依第10条）；或
- 获**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的**批准**（依第11条）。

这种双轨设计正是为什么最具系统重要性的业务（如银行和保险）是依国家银行的意见在部长层级发牌，而其他受监管的活动则由国家银行直接批准。无论哪一种，授权最终都经由中央银行。

## 无照经营的刑罚是什么？

这一部分使FSA不只是一纸文书——也是大多数面向公民的资料从不明说的部分。

根据**第8(3)条**，违反执照要求者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判处：

- **不超过十年的监禁**；或
- **不超过五千万令吉（RM5000万）的罚款**；或
- **两者兼施**。

| 方面 | 详情 |
| --- | --- |
| 管辖条文 | FSA 2013（第758号法令）第8条 |
| 被禁止的行为 | 未持执照或批准而经营受权业务 |
| 最高监禁 | 10年 |
| 最高罚款 | 5000万令吉 |

这项刑罚正是你所听闻关于非法吸收存款计划、无牌货币兑换商和「发财」投资骗局警告背后的法律利齿。它们不仅仅是有风险——经营这类活动是FSA下的严重刑事罪行。

## 该法令的结构如何？

在总检察署的综合文本（第758号法令，截至2021年8月1日）中，FSA分为**17个部分**（第I部至第XVII部），包含**281条**及**16个附表**，适用于全马来西亚。它涵盖了传统金融领域的全部范畴：发牌与授权、审慎与营业操守要求、支付系统、货币和外汇市场，以及执法。消费者保护位于**第VIII部「营业操守与消费者保护」**（第121至139条），而罪行与制裁则位于**第XV部「执法与刑罚」**（第218至258条）。该法令自2013年以来经过修订——包括2017年金融服务（修订）法令——但这一结构在现行综合文本中保持稳定（其最新修订P.U. (A) 51/2021于2021年2月10日开始生效）。

## 下一步

若要查阅确切的法律条文，请参阅马来西亚国家银行发布的第758号法令全文，或总检察署法律门户网站上的综合版本。若你想查证某个特定服务商是否已获授权，在交出任何金钱之前，先在国家银行自己的注册名录上查看其执照或批准状态——这一简单的查证，正是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交到你手中的日常力量。

## Sources

- 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3 and Islamic 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3 Come Into Force — https://www.bnm.gov.my/-/financial-services-act-2013-and-islamic-financial-services-act-2013-come-into-force (Bank Negara Malaysia)
- 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3 (full text, Act 758) — https://www.bnm.gov.my/documents/20124/820862/Financial+Services+Act+2013.pdf (Bank Negara Malaysia)
- 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3 — Wikipedia — https://en.wikipedia.org/wiki/Financial_Services_Act_2013 (Wikipedia)
- 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3 – Part 1 — https://www.lowpartners.com/financial-services-act-2013-part-1/ (Low & Partners)
- 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3 (Act 758), consolidated text as at 1 August 2021 — Arrangement of Sections (Parts I-XVII, sections 1-281, Schedules 1-16), commencement note, and sections 271-272 (repeal and savings)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outputaktap/1691496_BI/ACT%20758_2.8.2021.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Laws of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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