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砂拉越与沙巴的原住民习俗权、伐木与土地纠纷

> 原住民习俗权（NCR）是砂拉越与沙巴原住民社群所持有的习俗土地权主张。当这些权利与伐木及种植园特许权重叠时，其边界一再在马来西亚法院受到争议。

- Category: environment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8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environment/native-customary-rights-and-logging-disputes

---

一个长屋社群说，某片森林世世代代都属于它。一家木材或种植园公司持有由州政府发出、涵盖同一片土地的执照。双方都援引法律。在砂拉越与沙巴，这种冲突已在法庭上争论了二十多年——而法院对于界线究竟落在何处，并非总能取得一致。

本文以事实为据，说明原住民习俗权是什么、在法律上如何界定，以及它如何与伐木及种植园特许权交叠。文中描述主要的法院判决，以及社群、公司与州政府当局所持的各种立场。它不选边站。

## 什么是原住民习俗权？

原住民习俗权（NCR）是原住民社群通过习俗使用（而非通过州政府发出的地契文件）而取得的土地权利。在砂拉越，其框架为**《砂拉越土地法典》**（Sarawak Land Code）。

据砂拉越土地与测量局所述，原住民习俗土地依《土地法典》第 2 条界定，指原住民习俗权（无论公有或个人）在 **1958 年 1 月 1 日之前合法创设**且仍然存续的土地，连同依第 6 条宣布为保留地的土地，以及依第 10 条准证创设权利的内陆地区土地。

《土地法典》第 5(2) 条列出可创设这些权利的方法：

| 第 5(2) 条下的方法 | 通俗说明 |
| --- | --- |
| 砍伐原始丛林并占用已开垦的土地 | 开垦并定居森林 |
| 在土地上种植果树 | 建立果园 |
| 占用或耕种土地 | 在土地上耕作与居住 |
| 将土地用作坟地或神龛 | 墓地、圣地 |
| 将任何类别的土地用作通行道路 | 小径与出入通道 |

在**沙巴**，土地受**《沙巴土地法令》（Sabah Land Ordinance，Cap. 68）**管辖。马来西亚可持续棕油机构描述了与原住民土地相关的三个类别：**原住民地契（Native Title，NT）**，承认个人原住民所有权；**公有地契（Communal Title，CT）**，供公有使用而持有的土地；以及**原住民习俗权（NCR）**，即使没有正式地契，也承认依习俗惯例而占用及使用的土地。

## 纠纷从何而来？

这种摩擦是结构性的。州政府在大片土地上发出木材执照与种植园临时租约。社群则对同一批土地的部分区域主张习俗权。当双方以不同方式描述同一片土地——一方称之为持照的州有地，另一方称之为习俗土地——分歧便转入法院。

有两个问题反复出现：

- **范围**——习俗权是仅涵盖定居与耕作的核心区，还是延伸至社群用于狩猎、采集与拾取的更广森林？
- **法律效力**——哪些习俗类别为成文法所承认，哪些只是没有法定依据的习俗事项？

伊班语捕捉了争讼最激烈的这一区别。如 TR Sandah 诉讼所述，*temuda* 指经耕作后休耕的土地；*tembawai* 指旧长屋遗址；*pemakai menoa* 指社群更广的领域，包括农田、园圃、树丛、水域与森林；而 *pulau galau* 则指其中保留的公有森林。

## 法院作出了哪些裁决？

马来西亚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已接受，至少某些原住民习俗权在法律上可强制执行，并能与成文法并存。争议之处一直在于这种承认的范围有多广。

早期的一个里程碑是 **Nor Anak Nyawai & Ors v Borneo Pulp Plantation Sdn Bhd**，由砂拉越民都鲁附近一个伊班社群在一份种植园执照被批予他们所主张的土地后提起。高等法院承认该社群对争议地区持有原住民习俗权。上诉时法院缩小了裁决结果，指出所承认的权利附着于定居与耕作的地区，而非用于采集的更广森林。

最常被引用的近期判决是 **Director of Forest, Sarawak & Anor v TR Sandah & Ors**，判例编号 **[2017] 2 MLJ 281**，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判决。原告主张对约 **5,639 公顷**土地的权利，源自 *pemakai menoa* 与 *pulau galau*。联邦法院以 **3:1 多数**裁定这些公有类别**不具法律效力**，因为它们未反映于成文习俗（如 *Tusun Tunggu* 及《1993 年伊班习俗法令》，Adat Iban Order 1993）之中；相较之下，经耕作的 *temuda* 则被视为获承认。一份异议判决就更广习俗权的可强制执行性持相反观点。

原告其后申请复核。联邦法院于 **2019 年**驳回复核申请。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就该结果发表评论，称其为一次错失的机会，并呼吁采取立法行动，包括修法以确保具婆罗洲经验的法官参与审理沙巴与砂拉越的上诉——这是律师公会所倡议的立场，而非法院的裁定。

## 各方立场有何不同？

各方以不同方式陈述同一组事实。中立呈现如下：

- **许多原住民社群及其倡导者**主张 *pemakai menoa* 与 *pulau galau* 是习俗土地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被承认为可强制执行，并主张成文习俗并未涵盖 adat（习俗）的全貌。
- **砂拉越州政府当局**则坚持，在《土地法典》所承认的方法与日期之外创设的权利，本身并不对公有森林创设地权，且执照是在被视为州有地的土地上发出的。
- **持有执照与租约的公司**一般依赖州政府批予其文书的有效性，以及法院就所承认权利范围所作的裁决。

在法庭之外，一些社群在伐木道路上设立**路障**，以阻止在其主张的土地上进行的作业。这些行动本身又引发了民事与刑事诉讼。个别路障的事实各不相同，许多仍存有争议。

## 接下来会怎样？

若干线索仍在进行中。个别 NCR 主张持续在沙巴与砂拉越的高等法院提起与争讼，而 **TR Sandah** 所划定的界线——承认经耕作的 *temuda*，同时否定 *pemakai menoa* 与 *pulau galau* 的法律效力——仍持续受到检验，并在一些后来的案件中被重新审视。也有人呼吁（包括马来西亚律师公会）通过立法而非纯粹司法途径来解决。

对任何追踪特定案件的人而言，权威记录是法院判决本身及相关州法——**《砂拉越土地法典》**或**《沙巴土地法令》**——而非二手摘要。本文是一份未经出版的 AI 草稿，未经律师审阅；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情况应对照一手来源及合格法律顾问加以核实。

## Sources

- NCR Basics — https://landsurvey.sarawak.gov.my/web/subpage/webpage_view/614 (Land and Survey Department, Sarawak)
- A Travesty to Native Rights: A Commentary on the Case of TR Sandah — https://universityofmalaya-law-review.squarespace.com/lex1/a-travesty-to-native-rights-a-commentary-on-the-case-of-tr-sandah (University of Malaya Law Review)
- Press Release — 'TR Sandah' Federal Court Review: A Judicial Opportunity Missed — https://www.malaysianbar.org.my/article/news/press-statements/press-statements/press-release-tr-sandah-federal-court-review-a-judicial-opportunity-missed-legislative-action-to-uphold-malaysia-agreement-needed (The Malaysian Bar)
- Land Rights, Land Titles, and Native Customary Rights (NCR) in Sabah: A Link to MSPO Standard — https://mspo.org.my/land-rights-land-titles-and-native-customary-rights-ncr-in-sabah-a-link-to-mspo-standard/ (Malaysian Sustainable Palm Oil (MSPO))

---
Source of truth: https://github.com/negaraku-md/NegaraKu.md
License: CC BY-SA 4.0
